谷守新
摘 要:二0一六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法发[2016]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意见》,意在推动国家法治建设,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本文从一名公证员的角度,结合公证工作实践,浅析公证机构应如何与人民法院对接,在家事、商事等领域发挥公证调解的作用。
关键词:公证调解;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已颁布实施十余年,而中国公证人面临的是新的改革、新的起点,二0一六年一月一日《不动产登记条例实施细则》正式颁布,继承公证由“法定公证”变为“自愿公证”,公证行业一片哗然,接下来,司法部也发布了《关于废止〈司法部、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房产继承、赠与公证作为中国公证的传统业务阵地面临丧失境地,更让业内人唏嘘不己,一时间中国公证陷入前所未有的危机,所有公证人都在思考中国公证的出路在哪里?也在此时传来一则好消息,全国人大代表高广生提出的《关于实现公证制度与司法制度有效衔接的建议》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法发[2016]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意见》,意见中设立主要目标明确了根据“国家制定发展战略、司法发挥引领作用,推动国家立法进程”的工作思路,建设功能完备、形式多样、运行规范的诉调对接平台,畅通纠纷解决渠道,引导当事人选择适当的纠纷解决方式,合理配置纠纷解决的社会资源,完善和解、调解、仲裁、公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与诉讼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充分发挥司法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中的引领作用,推动和保障作用,为促进经济社会待续健康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该意见在加强平台建设中就如何加强与各调解组织、机构的对接中明确了与公证机构的对接点,支持公证机构对法律行为、事实和文书依法进行核实和证明,支持公证机构对当事人达成的债权、债务合同以及具有给付内容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办理债权文书公证,支持公证机构在送达、取证、保全、执行等环节提供公证法律服务,在家事、商事等领域开展公证活动或者调解服务,依法执行公证债权文书,诉讼领域引入公证调解机制,支持公证机构在家事、商事等领域开展公证活动或者调解服务,并诉调对接,自我国建立公证机构以来还是首次,其实在我国公证制度中,初始就己将公证调解列入公证业务范围之内,但长此以来,各公证机构仅就公证调解工作有的做過,而且做的很好,但没有大张旗鼓地宣传过,有的公证机构就没有真正地开展过此项工作,多年来此项工作像一只丑小鸭一直默默地躲在一角,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法发[2016]14号意见,在公证面临尴尬的特殊时期无疑像一盏明灯照亮了公证前行的道路,赋予了证更多的职能,但公证机构如何做好公证调解与人民法院对接工作,在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领域发挥好职能作用,有待于进行深入的探讨。
一、公证法律制度在大陆法系中的体现及启示
西方两大法系即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大陆法系的公证制度源于罗马法,公证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的重要性,可以通过数字加以证明,据查证在法国,全国5800万人口中,专职从事公证行业的人员高达5万多,据统计国家公证部门每年出具的公证文书达到4500多万份,每个公证人平均出具的公证书为5800多份,在意大利,全国公证人每人每年办理1800件,德国有人口8200多万,公证人就有11000多人。大陆法系公证制度之所以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占有很高的地位,首先源于立法中必须公证事项分布范围广、数量多,必须公证制度的内容涉及很多方面,其必须公证事项主要包括公司活动、收养、继承及其他婚姻家庭不动产事项、法律行为等内容,如《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中都有婚姻、收养契约以公证书为之的规定,关于不动产事项《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也都确立了必须公证制度。大陆法系必须公证制度全方位深入到了社会经济、家庭生活的各个领域,国家将公司、婚姻家庭、民事继承、不动产转让等日常发生量大,关乎经济安全、民众家庭稳定的重要环节都纳入了必须公证的领域,运用公证法律制度和机制有效调解,既推动了公证发展又使民商事法律行为得到了法律上的有效保障,尤其可以提到的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自二十世纪70年代在美国兴起以来,其高灵活、低成本、弱对抗、减冲突的解决纠纷的能力和效果已经得到了许多国家的认可,如今包括美国、英国、德国、日本在内的一些发达国家都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理论和实践。
在我国,现有人口13.7亿,据2015年统计数字,全国共有3006家公证机构,注册公证员1.3万,办证总数为1200多万件,平均每人每年办证900多件,《公证法》诞生之初,我国有11部主要民事法律总计1260条,其中涉及公证的只有6条,占全部条文的0.48%,“法定必须公证”条文为0,十多年过去了 ,法定公证条款不但没有增加,而且还在逐渐下降,在公证制度中虽然公证调解列入在公证业务范围之内,但基本上未开展,其根源在于我国司法制度史然,一为公证制度为预防纠纷;二为审判制度为解决纠纷,此二为一直对于法律职业人之职业行为准则,职业伦理及技术等的引领和规范上皆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16]14号意见中关于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与各组织、机构对接精神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的重要内容相吻合,该项重要内容就是“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应当说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推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不仅能够满足人民群众日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需求,而且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应有之意。
既然公证机构的公证调解已纳入到人民法院建立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领域,公证机构就一定要找准位置,利用自身优势,发挥好应有的职能作用,体现公证的价值。
二、我国公证调解的领域及其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