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福维
摘 要:在新的形势下,全面从严治党,严明纪律既是应有之义,也是治本之策。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对纪律审查工作转变观念、与时俱进,深化三转,把纪律和规矩挺到最前沿,突出执纪特点,体现纪律审查的政治性。文章主要分析了国有企业纪律审查工作的难点,并提出了几点建议,以供参考。
关键词:国有企业;纪律审查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把严明党的纪律提到新的高度,“纪律审查”的提法越来越多地取代了原有的“查办案件”。纪律审查是一项政治性、程序性很强的工作,如何在新形势下做好纪律审查工作,这是全体国有企业纪检检查干部需要认真思考的重要问题。国有企业如果发生违纪违法案件,将严重损害企业的利益和声誉,纪检监察干部必须主动发现问题线索,把纪律和规矩挺到最前沿,对违纪违法问题严格进行纪律审查,同时积极开展警示教育,有效防范类似问题的重复发生。
一、国有企业纪律审查工作难点
(一)纪律审查人员的责任意识有待提高
新形势下,国有企业党组织面对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新要求,个别党组织和少数党员领导干部认识还不到位,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国有企业工作的重心通常都放在企业生产经营方面,大部分国企纪检监察组织受上级纪委与同级党委双重领导,常常处于监督上级乏力,监督同级困难,工作阻力重重的尴尬境地,无法充分发挥纪检监督的作用,且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的工作权限、工作职责不明,导致工作被动、履责不力。甚至有些纪检监察干部,为了避免“惹麻烦”、“伤和气”等,在日常工作过程中不敢监督或不愿监督,当老好人,日常工作只是以敷衍的态度来对待,对资金的管理、使用、企业经营管理以及生产、安全等方面,监督较为薄弱,有的纪律审查人员监督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加之责任追究制度没有得到有效落实,导致个别管理人员违法乱纪,致使企业发展受到一定影响。
(二)纪律审查工作程序不规范
国有企业纪律审查人员在纪律审查的过程中往往依据自身的理解和以往的惯例,纪律审查程序和制度规定要么照搬照抄、操作性不强,要么内容简单、大而无当,纪律审查工作缺乏规范、有效、完整的制度和可参照的示范文本。主要表现:一是信访件处理方式不规范,如谈话笔录格式不规范,缺少介绍谈话人身份和宣布谈话纪律等环节;二是办理结果不明确,如调查报告或初核报告结论性意见和建议模棱两可、含糊不清;三是信访件超期办理现象不同程度存在,部分单位对于纪律审查各阶段办理时限不明确,超期办理未按规定申请延期,致使一些信访件拖延较长时间才办结;四是信访案件卷宗资料保存方式不统一,有的单位将信访案件卷宗资料按年度归档由档案室保存,部分单位将信访案件卷宗资料按年度归档由本部门保存,亟待统一规范。
(三)纪律审查专业人才匮乏
国企纪律审查人员往往工作经历单一,相关经验和能力有所欠缺,尤其在纪律审查的过程中收集有价值的问题线索的能力不足。此外,一些国有企业纪律审查干部比较年轻或调入纪检系统时间不长,对纪律审查的基本业务流程不清楚,对相关政策法律知识不熟悉,也未接受过系统培训,在经验、阅历和专业知识上远远不能满足当前工作的需要。在纪律审查过程中,纪律审查人员面对复杂的局面,把握重点问题、解决关键问题的能力有所欠缺。
二、国有企业纪律审查工作建议
(一)提高思想认识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完善国有企业监管制度,决不能让一些人把来之不易的国有资产鲸吞了、糟蹋了。王岐山同志指出,坚持从严治党,国有企业不能例外。
党中央从严治党的决心如此坚强,前所未有。国有企业纪律审查人员干部在纪律审查工作中,必须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沉得下心、黑得下脸,不折不扣把中央精神落实到位。要转变思想观念,强化责任担当,把落实两个责任视为政治责任,切实把从严治党治企要求落实到党的建设各个方面,渗透到企业管理各个领域,贯穿到监督管控各个环节。在纪律审查具体工作中,要积极转变纪律审查理念,破除传统的思维定势,结合企业发展的具体实际战略目标和纪律审查的工作职能,找准定位,牢牢守住纪律这条底线。
(二)践行“四种形态”,提升纪律审查工作水平
要以“四种形态”为依托,把规矩和纪律放到最前面,不断深化纪律审查工作。一是,坚持抓早抓小,突出把纪律放到最前面,对国有企业内部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存在的苗頭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适时开展廉政约谈,把问题扼杀在摇篮中。二是,强化纪律审查力度,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国有企业纪检部门应该加大对重点领域、重点部门的审查力度,始终坚持 “零容忍”的态度来政治腐败案件,对于出现的问题案件,应该坚持及早移交,做到及时处理。三是,要把握监督执纪高度,强化执纪审理重心。在企业审查立案的过程中,要将重点向全面审查转变,应该强化监督制约和审核把关的责任,加强和重视对立案依据的审核和处理,强化对整个案件的审核力度,夯实立案基础,实现案件的及时有效解决。四是,纪律审查工作要注重社会、法纪、政治等综合效果,在纪律审查过程中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必须要注重社会、法纪、政治等综合效果,真正使案件审理结果经得起舆论、历史、条规的检验,确保审查工作的健康推进。
(三)规范纪律审查程序
一是要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组织要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按照中纪委关于信访案件办理的制度规定及有关解释,并结合自身实际,对拆阅、登记、送阅审批、初核等纪律审查流程进行梳理,从被调查人的管理权限、线索的移交流程、信访件的初核方式、调查期间的定期汇报时限、初核组人员的构成、证据材料提交的规范统一性、移交和配合司法机关调查等方面,制定统一的制度或办法,并制定出台初核审批表、初核方案、初核报告、谈话笔录等示范文本,规范纪律审查工作程序。
二是要严格审核基层上报的调查报告或初核报告,要求对问题线索给出明确的结论性意见,对信访件下一步的处理给出明确建议,坚决杜绝模棱两可、含糊不清的调查结论。针对各单位信访案件超期办理的问题,严格实行信访件转办单制度,严控办理时限,进而提高信访件的办理质量。
三是要制定和完善适合本企业的统一的政纪处分条例及相关追责制度。在制定责任追究制度时,要考虑到与党纪、政纪之间的衔接问题,让纪律处分和处分定性有据可依。
(四)提高纪律审查人员的综合素质
一是建立纪律审查人才库,整合人才资源。要制定本单位《纪律审查人才库的管理规定》,严格筛选,有效整合纪律审查人才资源,并积极争取或创造培训的机会,努力打造一支政治素质优良、专业素质过硬的纪律审查人才队伍。
二是着重提高国有企业纪律审查人员调查谈话的能力。被调查对象的身份不同,其动机、行为就不同。纪律审查人员要善于思考,根据被调查对象的不同身份采取不同谈话方式,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促使被调查对象如实说明问题。
三是着重提高国有企业纪律审查人员调查取证的能力。纪律审查人员在调查取证时,要遵循全面、完整、真实的原则,做到凡是与调查问题真实情况有关的一切证据都要收集。确保书面证据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谈话证据的精准性和指向性,同时,要求证据提供单位和个人进行签字签章,保证提取到的证据的真实性和可溯性。
四是着重提高国有企业纪律审查人员初核调查的能力。纪律审查人员应当对信访件整体把握,对有价值的线索进行归纳,全面客观的分析调查范围和方式,形成初核方案。对被调查企业,重点考虑企业经营状况、制度执行流程、重点利益领域等方面,对被调查个人,重点考虑家庭成员构成、知情人员范围、社会来往关系等方面,確保初核方案的可行性。在初核阶段要依据方案,采用从外围入手的方式,先取证、后谈话,做到心中有数,保证初核质量。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国有企业纪检监察队伍肩负着加强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特殊使命,直接影响着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效果。做好监督执纪问责,既是新形势下深化纪检监察工作的客观要求,也是落实“两个责任”的必要手段。监督执纪问责是党章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的神圣职责,我们要坚持问题导向、实践探索、循序渐进、不断总结,让监督执纪问责在标准上严格起来,在内容上系统起来,在措施上完善起来,在环节上衔接起来,一步一个脚印,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落到实处,更好地惩治腐败、形成震慑,为全面深化改革,构建正风肃纪新常态,推进法治、廉洁企业建设提供坚强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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