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查封登记实务,无论是预查封、查封还是轮候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一般法院在协助执行通知里对其期限的表述均为“3年”,如果法院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的查封协执,于2017年3月30日送达登记机构,登记机构在不动产登记簿里记载的查封起止日期具体为下列哪种呢?
一是2017年3月28日——2020年3月27日(周五);
二是2017年3月29日——2020年3月30日(以作出文书次日计算,28、29为周六及周日);
三是2017年3月30日——2020年3月30日(以文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四是2017年3月31日——2020年3月30日(以文书送达次日起计算)。
我们以送达之日起算。
我们不算,法院自己算。我们只做忠实的记录。
个人认为,查封登记记载的内容为法院的查封内容,登记时间为进行查封登记的日期。查封和查封登记不同,我们只要按法院嘱托进行登记,记载法院的3年查封期,而不能以登记时间计3年。如果在信息化程度不高的时候或地方,做查封登记时不是即办完成,如果以登记时间起算3年,随意性太大,就失去了法院所写的查封期意义。
这里面有几个地方要注意:文书时间、送达时点、登簿时点。
法院要求的时间以其明确的日期为准,但对登记机构来说,以法院送达的那天开始有协助义务和责任。一般现在法院都会写具体的时间,没写就以收到的那天起算3年。
如果法院沒写,我觉得应该以文书落款时间起算3年。类似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出让文书明确交地时间的,土地期限以交地时间起算,补办出让不存在交地的以合同签订时间起算。
对,时间的把握很重要。
延伸一下,加上轮候查封和续封继续讨论。
B法院无需频繁查询,A法院查封失效后,B法院的轮候查封自动转正为查封,定期查询一下也无妨。
B法院根本不知道自己啥时轮上,也就无法确定何时续封。
B法院去查封的时候,登记机构应当告知其存在查封的事实,他的查封裁定只能成为轮候查封,不用B法院续封,因为他根本就没有查封呢。
对,严格说应该叫查封的事实还没发生。
假定第三日A法院解封,也就是第3日B法院查封生效。按照理解,期限从第3日起算,问题是B法院根本不知道。
知不知道不重要,事实已经发生。查封申请人会瞄着这件事的,你不用替他们担心。而且法院也没闲着,他们的诉讼程序还在进行。最后还会判决,当然更会执行。这个期间一定会有人来打听的。
现在有轮后的法院即使没有轮上,轮后查封到期他也要续封,理由就是登记机构不会告诉我什么时候轮上,所以我到期就续封。
没那么复杂,登记机构签收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就得马上办理查封登记,查封登记的目的,就是要限制被查封人处分财产产生的登记的办理。
在协助执行通知书只载明查封时限时,要想限制住,就得将查封期间的始期记载为查封登记记载之日。
法官的执法水准也良莠不齐的,只载明查封期限、不载明查封期间的执行文书虽然只是个别现象,但在各地也时有出现,否则,登记实务人员就不会有这样的问题了。
点评
李 炜
武夷山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
对于登记部门来说,首先要对查封登记的性质有清醒的判断。从分类上来说,查封登记是依嘱托登记的类型,属于协助法院以及其他有权机关的一种登记活动。其登记时限不同于普通的登记程序,即不能适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之30个工作日的规定。其协助义务应当自收到有权机关的法律文书即发生的。因此,实践中应当即时完成查封登记的记载工作,当然无法协助执行的除外。而到期的日期判断应当以法律文书中明确的期限为准,具体解除的时间应当是到期日的第2天。单从本题来分析,应当以第3种期限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