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可否变卖痴呆老父的房产用于护理老人
如今老年人患脑瘫、老年痴呆等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很多,料理这些无行为能力的人费用高、受累大,家属不堪重负。那么,可否动用他们的房产用来完成这项工作呢?若动用,应注意些啥?
胡老汉今年84岁,患阿尔茨海默病多年,生活不能自理,由其子女出钱雇保姆照顾。除了用药、吃喝等生活费用外,雇保姆的费用每月就高达4000元。胡老汉有一子一女,均在打工并有家室,生活不富裕,支付这笔费用实在困难,但又不能辞职专门侍候老父。他们想了一个法子:给老父另行租房,然后变卖老父现住的价值40万元的楼房,做护理、租房等费用。不知是否可以?
胡老汉应为无行为能力的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包括:(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为此胡老汉的子女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九条,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患病的胡老汉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认定胡老汉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后,还要审核监护人的资质,如果他的子女符合监护条件,便可认定其子女为监护人。而后,胡老汉的子女便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为被监护人胡老汉的利益处理其财产。
律师王景龙
张洪军冯石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