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防止群众因病致贫返贫

2017-06-01 12:20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监事薄绍晔
中国医疗保险 2017年3期
关键词:大病医疗保障城乡居民

全国政协委员 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监事 薄绍晔

完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防止群众因病致贫返贫

全国政协委员 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监事 薄绍晔

医疗保障制度在防止群众因病致贫返贫中具有重要作用,应进一步考虑贫困人口的现实情况,进行一些特殊的制度安排,确保其在扶贫工作中充分发挥托底功能。

当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党中央、国务院也就开展精准扶贫作出重大部署。去年笔者在大别山连片贫困地区调研时感到,完善医疗保障制度,防止群众因病致贫返贫应属当务之急。

调研发现,因病是群众致贫的主要原因。调研地区贫困群众中因病致贫的比例占到60%左右。疾病对家庭经济状况的打击非常致命,一旦有人罹患重大疾病,全家便会一夜致贫、返贫。有些家庭有多名病人,或残病相加,经济状况更差。有一农户共四口人,两个老人均近70岁并患有慢性病,儿子有精神残疾,儿媳患尿毒症,家庭经济状况极为困难,因无法承担去医院透析的自付费用,只能在家里自行透析。

部分群众因病不仅致贫,而且还易背负上沉重的债务。有一群众因其女儿刚大学毕业就患上白血病而负债20多万元,还有一些群众负债十几万元到几万元不等。以这些群众目前的收入状况,在近期甚至更长时期内偿还债务几乎都是不可能的。因病负债将成为这些群众尽快脱贫的重大障碍。

而新农合制度不足以防范群众因病致贫返贫。当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无法很好履行社会保障制度的托底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报销门槛过高。当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报销起付线是针对农村平均收入水平设计的,在收入水平远远低于农村平均收入水平的贫困人口面前,该起付标准显得过高。

二是报销比例较低。一些地区门诊补偿标准实行包干制,包干费用极低;住院费用在县域内医疗定点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尚可,但到地市级医疗定点机构的报销比例一般下降至50%-70%左右,到省级定点机构的报销比例则进一步下降至45%-60%左右。对贫困人口而言,过高的自付比例是无法承担的。

三是在一些地区没有实现即时结算。调研发现,即时结算在一些地区仍未得到落实,群众因无法承担垫付医药费而拖延治疗或放弃治疗的情况还时有发生。

四是住院医疗费补偿封顶线标准过低。当前新农合制度中设置的住院医疗费补偿封顶线标准,在针对一些大病、重病时仍然显得过低,很容易导致群众因病致贫。

五是作为医保重要补充的临时医疗救助力度不够。一些临时救助仍然采用撒胡椒面的做法,救助力度较小,如一般医疗救助多为三、五千元,对动辄几万、十几万的重病医疗费用而言无异于杯水车薪。

因此,要加快完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一是加快城乡医疗保险制度并轨。应尽快推动地方落实《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真正落实“稳定住院保障水平,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进一步完善门诊统筹,逐步提高门诊保障水平。逐步缩小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与实际支付比例间的差距”。将政策并轨与提高农村居民医疗保障水平结合起来,为农村贫困人口脱贫提供制度保障。

二是针对贫困人口,适当提高大病保险保障力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参保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对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针对贫困人口经济状况差,负担能力弱的特点,建议根据其贫困程度适当提高大病保险的报销比例。

三是尽快全面落实即时结算。建议在提高医疗保险资金统筹层次的基础上,尽快落实医疗费用即时结算,确保困难群众能及时看病,看得起病。

四是在医保体系之中统筹考虑医疗救助问题。建议将医疗救助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之中,明确救助对象、流程和标准,确保医疗救助规范化和效用最大化。建议根据自付费用负担(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补偿后)及群众贫困程度确定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

总之,医疗保障制度在防止群众因病致贫返贫中具重要作用,应进一步考虑贫困人口的现实情况,进行一些特殊的制度安排,确保在扶贫工作中充分发挥托底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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