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赵石
解读车险之十种情况不能理赔
文 赵石
买保险时,您有认真看过合约上的免责条款吗?这个问题,相信敢拍胸口说看过的人并不多。也正因为车主在买保险时对免责条款内容的不了解,导致了出现纠纷时,双方各执一词,甚至最后到了“对簿公堂”的地步。本文就来谈谈十种易被忽视的保险不赔的情况。
在汽车基本险的四个险种的免责条款中,都明确规定,除非另有约定,否则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建议:在为仅有临时车牌的新车购买保险,应与保险公司事先单独做出在临时车牌方面的约定。
车辆未通过年检或者未及时年检的,均属于不能合法上路的。车险免责条款规定,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而上路行驶过程中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因此大家一定要重视年检,车辆未年检,保险就相当于白买,车辆处于“裸奔”状态,要多危险有多危险。
车辆在检测、维修、养护过程中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赔偿。原因是保险公司认为维修点负有看管车辆的责任,车辆被盗或者损坏是属于维修点的过失。
此外,还包括车辆在出险后,送去维修的路上或者在维修过程中额外出现的意外损失的情况,保险公司也是不赔偿的。
第三者责任险其中一条免责条款规定,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不负责赔偿。
案情回放:儿子撞死老子保险公司拒赔
2003年9月27日,广汉农民方某为自己购买的川江牌中型货车(车牌号渝13680)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2016年4月21日,方某雇佣的驾驶员肖某驾车在彭州市将正在检查货车故障的父亲撞伤致死。
事发后,死者家属状告方某提出人身损害赔偿。彭州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肇事司机跟车主是雇佣关系,判令车主方洪伟赔偿肖家各类损失费87880元,承担诉讼费用3500元。方某据此向保险公司索赔第三者责任险,要求赔付全部损失费的80%。保险公司认为,肇事司机跟死者是父子关系,按照保险合同有关规定拒绝赔偿。随后,方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例如上述案件中,若保险公司赔钱给死者近亲,而死者近亲恰好是投保人,也就是说最终受益者正是投保人。这就可能出现一种可能,投保人故意将受害人杀害(显然上述案件不是这样),从而获取保险金,这种称之为“道德风险”。这一免责条款正是为了防止类似“道德风险”事故的发生。
对于在收费停车场被盗窃的车辆,尽管投了全车盗抢险,保险公司依然不会赔偿。原因是保险公司认为,既然停车场是收费的,那么就有看护保管好车辆的义务。
因此,如果车辆在类似场合被盗,作为车主应该保管好停车场的收费凭证或发票,必要时作为维护自身利益的证据。
“行善有风险,放弃追责需谨慎”。这缘于车辆损失险其中一条免责条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车辆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这也就意味着,若车主某天善心大发,放弃对责任方的追责权利,那就有可能要自己承担事故损失,因为此种情况保险公司也不会赔偿损失。
基本险四个险种的免责条款中均注明,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造成的事故损失的,不予赔偿。
特别是驾驶证丢失、或者更换时注销原驾驶证的,这期间驾车相当于无证驾驶,出事故不单保险不赔,可能会以无照驾驶被处罚。
为什么事发超过48小时是“有不赔的可能”呢?
原因是《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须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事故发生超过48小时才通知保险公司,同时也不能提供有效的财产损失证明,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案情回放:事发超过48小时保险公司拒赔
2003年8月19日23时25分,郭某的投保车辆在广州市黄埔大道员村文化宫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天河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书》,认定被上诉人驾车不小心撞到隔离墩,车主郭某负事故全责。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郭某通知维修中心将车辆拖至该维修中心修理。维修中心工作人员梁某证实:郭某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于2003年8月19日晚被拖进维修中心;8月20日,他拨打保险公司电话报案,但因报案资料不全未被受理;8月22日,他从被上诉人处取得车辆投保资料后即拨打保险公司的电话报案。其后,车辆在维修中心进行了修理,修理费63814元。
于2003年10月21日,保险公司收取了郭某提交的车辆修理费和拖车费发票。
于2004年9月20日,保险公司向郭某作出了《 机动车辆保险拒赔通知书》,称由于郭某的报案时间(2003年8月22日)超过出险时间(2003年8月19日)48小时,根据《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十九条“发生保险事故时,……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不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对此保险公司不能给予赔付。
当然如果可以提供有效的证明,包括交警给出的有效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是财产损失证明(例如车辆修理费等),那么就可以继续向保险公司索赔。不过建议大家最好还是尽可能在48小时内报险,减少不必要的麻烦;若确实由于特殊原因未能及时保险,也要现场拍照保留证据。
基本险通用条款第八条写明,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同时,《保险法》规定,如果在超过规定的期限六十日内未支付当期保费,保险合同效力也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除非另有约定,否则此时的保险合约也就相当于一纸空文。
在车辆损失险和全车盗抢险的免责条款中规定,新车车辆出厂时的原厂配置以外新增设备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赔。这对于喜欢为自己的爱车“添油加醋”的车主们来说就需要注意了。
现在很多车主在新车买回来之后,都热衷于自己再加以装饰一番,例如加个包围,加个尾翼什么的。不过,在日常使用过程中就要注意了,因为这类新增部件的损坏,均不属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除非另外为这些新增部件买“新增加设备损失险”。
小结
汽车保险中的免责条款中是大家最为头疼的问题,原因在于买保险时保险人员并没有逐条详细的跟你讲解免责条款中的内容;而作为车主看着免责条款里面的一大堆文字,也没耐心逐条去阅读。因此在索赔过程中就出现了各种各样的纠纷。
以上十条免责条款的内容,是很容易被车主所误解,理所当然地认为是属于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但实际上在免责条款上已经有明确规定;如果在买保险过程中没有仔细了解清楚,与保险公司也没有另外约定,那么可能最后就会与保险公司走向“对簿公堂”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