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拍偷录证据的合法性问题探究

2017-05-31 15:44赵凯迪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5期
关键词:合法性证据

赵凯迪

(710063 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 西安)

摘 要:随着录音录像的现代技术设备的普及,现在科学技术的在诉讼证据领域的应用使得我国传统的诉讼证据收集方式取得了重大的发展,收集方式日趋多样化,科技化。拍照、录音、录像已经成为诉讼证据收集过程中的重要方式,这些新方式的采用便利了书证物证的收集,并且通过录音录像收集到的音像证据更是比传统的谈话记录更能真实地反映谈话内容,尤其能如实反映谈话的具体环境和全过程。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拍照录音录像的诉讼证据收集方式的使用都无法与法律的具体规定完全适应,偷拍偷录的照片和音像资料在司法实践中的大量出现更是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关键词:偷拍偷录;证据;合法性

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据的规定是很严格的,我们的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将偷拍偷录的材料作为证据的规定。因此我们在刑事诉讼中可以将偷拍偷录的证据作为非法证据。或许辛普森案件可以告诉我们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将更有利于我们的人权。因此本文讨论的偷拍偷录证据不在刑事诉讼法的范围内。

一、偷拍偷录证据的合法性的内涵

证据的合法性也叫证据的许可性。证据是查明案件事实的根据,所以,证据本身必须真实可靠。合法性是指证据只能由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收集、固定、保全和审查认定。即运用证据的主体要合法,每个证据来源的程序要合法,证据必须具有合法形式,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证据的合法性,是证据客观性和关联性的重要保证,也是证据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条件。证据的合法性的基本属性在我国的三大诉讼法中都有相关的条文对其进行明确规定:

例如,在我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中,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并且通过之后的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和第五十八条等条文明确对于非法证据要加以排除的规则,因此对于刑事诉讼中的司法工作人员来说,只有按照法定程序调查、收集和使用证据,才能具有法律规定的效力。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明事物真实性的证据都必须满足证据的合法性的标准,才能起到其该有的证明作用。因此,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所出示的偷拍偷录证据更应该满足更加苛刻严格的合法性标准,才能作为合法的证据在诉讼过程中发挥同其他有合法来源的证据的相同的作用。无论是在偷拍偷录证据调查的主体、取得的程序、收集的方式都应该有明确的或者被人们所认可的标准对其合法性加以规范。

二、偷拍偷录证据的合法性标准的探讨

在法律实践中,偷拍偷录常有三种形式。第一种就是私自偷录他人之间的,而本人并不是谈话的参与方,这种形式是没有经过他人同意,而且这种行为还违反法律规定的。这种方式取得的材料有可能对他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害,这是法律禁止的。第二中是作为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偷拍偷录他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谈话。这种偷录只要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并且不违反法律强制规定就是合法的。第三种是不涉及到对方当事人,而是对一些客观情况进行的偷拍偷录。这种情况虽然不涉及到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但是一般要在公共场所为限。因此只要满足条件,这类证据也是可用的。这只是实践中的一些做法,而我们要对其进行法律的规定。

因此在认定偷拍偷录的材料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时,具体可以从下列几个方面对其进行判断:

首先,对于偷拍偷录的对象。在我们的诉讼中,纠纷仅存在于双方当事人之间,因此我们进行偷拍偷录的行动时,应当仅限于对案件的对方当事人,而不应该包括第三人。而且通过对第三人的偷拍偷录往往是为传来证据,对案件没有明确的证明作用。而且我们知道,往往偷拍偷录都是在纠纷出现之后进行的,往往是因为我们对案件没有一个直接证据来证明我们所主张的事情已经发生了。我们通过偷拍偷录就是要达到让对方当事人自认的效果。这样我们在诉讼中就有了直接证据证明事情发生的事实。而对于第三人进行录制显然就没有必要了。因为第三人不能对方当事人的权利进行自认。这也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且第三人完全可以出庭作为证人,因此也没有必要对其进行偷拍偷录。

其次,关于偷拍偷录材料的内容。前面我们提到过偷拍偷录不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以及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内容纪委重要,我们偷拍偷录的内容要与案件有关,并且在这一条件下还要满足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利益包括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例如录制了他人的隐私等于案件没有关系的事实,这不仅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这还侵害了他人的權利。

再次,关于偷拍偷录的时间。偷拍偷录也要在一定的时间里进行。就证据的证明能力来说,诉讼之前就形成的材料的证明能力要远高于诉讼后形成的证据的证明能力。而偷拍偷录的材料也是如此,如果在案件未发生之时就已经偷拍偷录的材料的可信度要远高于案件进行中偷拍偷录的材料,因为就常识而言后来的材料是双方谈判过程中形成的,这一时间段内双方在谈判中会做出让步,这就让材料所证明的对象的真实性有了一定的瑕疵。但是在案件尚未发生之时就录制了,结果就不一样了,例如在签订引起双方纠纷的合同的同时对签订过程进行录制的材料,就更能起到证明作用。

最后,关于偷拍偷录的地点。一般来讲,在别人的家中进行偷拍偷录是极有可能侵犯他人的隐私权的,而这样的证据是通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获得的,因此在诉讼中是不会被采纳的。这时所取得的证据是为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而在公共场合情况就不一样了,根据“公共场所无隐私”的原则,在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形下私自录制其在公共场合中的言行,所获得的偷拍偷录材料是可以在法庭上作为证据使用的。

法律的实践中,根据偷拍偷录获得的材料的行为或方式不同,可以将我们所得到的证据区别对待。当我们使用了违法手段去获得偷拍偷录的材料时,这样的证据材料是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同时也会受到法院的排斥,有时可能会因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受到法律的追究。使用的手段及方法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时,只要经过查证属实的情况下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

因此我们在法律实践中要把握好偷拍偷录,要利用偷拍偷录取得我们所需要的证据,这会有利于我们的案件的进展。同时我们要把握好偷拍偷录的尺度以及方式,我们要完全按照标准来进行。这样既可以达到目的,同时也不会违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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