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互联网金融犯罪从区域化向全球化的扩张趋势对全球性的金融秩序形成了巨大的威胁,非传统安全情境下互联网金融犯罪呈现出犯罪主体与对象的跨区域性,犯罪组织的严密性和较强的技术隐匿性的特征,世界范围内各国刑事管辖之规定各异,互联网金融犯罪与恐怖主义犯罪的日趋融合均给国际社会治理该类犯罪带来了较大的挑战。立足于国际化的视角考量,当今全球范围内不同区域的组织机构应当秉持国际性协作的理念,不断完善规制跨区域互联网金融犯罪的法律规范,不断探索并建立起有效的多方协作机制,进而有助于维护全球性的金融秩序和安全稳定。
关键词:跨区域互联网有组织犯罪;金融犯罪;金融国际治理
作者简介:[HTF]马微,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刑法学、犯罪学(湖北 武汉430072)。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中国金融安全的刑事法律保护”(09BFX069)
中图分类号:DF438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398(2017)02-0101-12
跨区域互联网有组织犯罪是跨区域有组织犯罪新的表现形式,是随着互联网社会的发展而出现的,互联网信息技术在为人类生活带来便捷的同时,客观上也为跨区域的有组织犯罪提供了新的手段和方式。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普及和覆盖面的扩散,跨区域互联网有组织犯罪正呈现出犯罪活动日益频繁的形势,凭借信息技术的优势,其中的互联网金融犯罪无论是在犯罪的区域范围上还是在影响力和隐蔽性上都远远超越了传统的金融犯罪,并表现出具有更大的危害性,进而给全球性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带来了重要的负面影响。同时在世界经济一体化和全球化不断加强的趋势下,跨区域有组织的互联网金融犯罪基于其跨区域性和互联网化的特点,不断违反了法律规范并为腐败犯罪和恐怖主义提供资金支持,这些都对全球性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带来了威胁,为了有效应对跨区域有组织互联网金融犯罪,我们需要对该犯罪的现状及其发展趋势有清晰的认识,并就其国际治理方式进行探讨。
一内涵与形态:跨区域互联网有组织犯罪的基本内核
有组织犯罪是在法益侵害性方面具有高度规模化的犯罪类型,其往往具有组织性的特征,因而组织性和集团性是其表现形式,刑法明确了对有组织犯罪的规制,同时基于该类犯罪的复杂特征而使得其治理方式较为棘手,基本的概念界定也呈现纷杂和不统一的情况。刑法学界对有组织犯罪的概念识别主要通过枚举和归纳的方式进行,所谓的枚举方式就是明确列举出有组织犯罪的基本特征
的方式区别有组织犯罪与其他犯罪,而归纳方式则是通过对多样性的有组织犯罪的共性特征予以提取,并形成具有条理性的概念认知,进而为认识有组织犯罪的结构和特征提供指引。[ZW(][JP2]何秉松:《有组织犯罪研究——中国大陆黑社会(性质)犯罪研究(第一卷)》,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第190页。[JP][ZW)]然而随着人类社会进入了互联网20时代,[ZW(]于志刚:《互联网犯罪的代际演变与刑事立法、理论之回应》,《青海社会科学》2014年第2期,第2页。[ZW)]传统类型的犯罪依托于互联网的信息虚拟空间以全新的方式对社会秩序构成威胁,随着人类全球化进程的全面提速,有组织犯罪正与互联网和跨区域性的犯罪相结合而表现出新的特点。
互联网作为一种具有特定时代意义的符号和事物已经显示出其在改造社会和变革观念的能力,其双刃剑效应也被频繁扩大,一方面凭借互联网的信息技术,人类社会创建了全球性的通讯和金融系统,实现了社会、家庭生活的智能化;另一方面有组织犯罪凭借着互联网,正以空前的速度和规模向全球扩散,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和环境的变化使得有组织犯罪具备了跨越一国的边界区域而发展的能力,并不断对全球性的社会安定和秩序构成新的挑战。跨区域互联网有组织犯罪正是互联网信息技术之双刃剑的负面效应的体现,其组织性的运作始于一国国内的犯罪基地或行为据点,随后依托于互联网的虚拟空间将犯罪行为扩展至一国之外的跨区域范围。传统的跨区域有组织犯罪的行为实施平台是行为发起国与行为目标国之间的具有便利性地理位置的中转国,其利用全球性的金融中心和拥有银行保密权限的国家作为服务国实施其犯罪行为,在信息化的互联网媒介和全球化趋势不断加强的背景下,跨区域互联网有组织犯罪正使得传统的有组织犯罪发生了变异,跨区域互联网有组织犯罪架构起了严密的犯罪组织体,并以虚拟的信息空间为平台使得犯罪行为实现跨区域的转移,从而实现其既定的犯罪目标。因此,我们可以认为跨区域互联网有组织犯罪就是一种凭借现代性的互联网信息技术实现犯罪组织和行为跨区域运作的犯罪互联网和犯罪类型。
第一,跨区域有组织互联网诈骗犯罪。诈骗犯罪是传统的犯罪类型,在现代信息社会,诈骗犯罪与互联网的结合使得传统的犯罪活动的形式更加多样化,随着国际性犯罪的常态化和扩及范围的扩散化,有组织互联网诈骗犯罪的跨区域性正在不断增强,当前的有组织互联网诈骗犯罪的主要方式是以互联网攻击的主动和被动为特征,并实施对金融系统互联网的技术防线的突破行为,进而以伪装成合法用户的身份篡改数据,或是将修改的程序植入电子化系统之内。还有通过技术性的跟踪和窃听方式对银行的业务活动进行监听,分析和破译并窃取密码,或者冒充银行与犯罪对象的身份进入金融系统,实施其既定的犯罪目的,跨区域的有组织互联网诈骗犯罪正是对依赖于全球性金融系统的虚拟性和开放性特点,凭借着较高的互联网信息技术对不同地域内的不同地理位置的犯罪对象实施诈骗行为,获取金钱上或物质等方面的非法利益。
第二,跨区域有组织互联网毒品犯罪。毒品犯罪是当前世界范围内具有高度危害性和普遍性的犯罪形态,当前,毒品犯罪呈现出了泛国际化的趋势,并凭借互联网的媒介而呈现异化的倾向,同时基于互联网实现犯意联络的便捷性,有组织的毒品犯罪开始愈加频繁,全球化与信息化的相互交错使得传统的毒品犯罪表现为跨区域性的有组织犯罪形态。“互联网+”背景下的互联网技术为毒品犯罪创造了优良的犯罪着手环境和工具,传统的一手交钱和一手交货的毒品交易方式已经转化为互联网上的虛拟形式,微信、聊天室等即时性通讯工具使得毒品犯罪的进行更加便捷,毒品交易场所实现了虚拟化。同时毒品犯罪交易的主体也由传统的个体与个体的对接向群体性的散发和团体之间的交易转变,基于互联网空间的虚拟性和信息传播的广泛性,毒品犯罪的实施者可以通过组织多人的方式向不同类型的对象进行毒品交易,无论是毒品犯罪人还是购买毒品的人都可以在短时间内实现各自的目的,并在短时间内实现毒品扩散的规模化。另外,互联网的无国界性为跨国性的毒品犯罪提供了天然的犯罪平台,互联网可以将全球范围内不同的毒品销售者和毒品购买者紧密联系在一起,互联网成为了毒品犯罪分子实现毒品犯罪的重要工具,无论是毒品的供货渠道还是销售互联网都由传统的实体向互联网虚拟进化,跨国的大型毒品贩卖集团开始增多,互联网贩毒呈现普遍化和群体化的特征。
第三,跨区域有组织互联网色情犯罪。互联网的信息化发展实现了信息交流的快捷和便利,人与人的沟通也因为互联网而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无论是公共部门还是个体的私人通讯,互联网的通讯应用不断宽泛化,社会因为互联网的发展实现了信息传递的光速化,互联网的发展与全球化一样,其在带给人类社会便捷性的同时,也在犯罪领域带给社会更多的威胁。双刃剑效应在跨国性的有组织犯罪方面同样明显,犯罪与互联网的结合使得犯罪对社会法益的威胁不断加剧,个体性的安全在互联网面前日益显得愈加脆弱,互联网色情犯罪正是其中较为突出的代表,跨区域互联网色情犯罪是传统色情犯罪在互联网背景下的新形态,其对公民个体权利的侵害和影响的范围都较之于传统色情犯罪更加突出。一般而言,色情犯罪是对组织、引诱、容留或介绍他人卖淫,有组织卖淫,或者暴力、欺骗等方式对公民个体权利进行侵犯的犯罪,以及传播淫秽物品或信息的犯罪行为的统称,在卖淫行为中其应当以牟利为目的,而在其他形式的色情犯罪中则可以表现为满足个体性的欲望或牟利为目的。
在互联网的媒介作用下,传统的色情犯罪表现出了跨区域性和有组织性的特征,互联网的虚拟空间中充斥了各种色情信息,而基于牟利的目的所实施的淫秽色情物品信息的制作、复制和传播犯罪则不断增加,互联网色情犯罪的形式开始多样化,规制色情犯罪的罪名则显得不够,同时互联网的开放性使得淫秽物品的传播形式愈加频繁和复杂化,因而色情犯罪的定罪成为了跨区域有组织的互联网色情犯罪的难点。例如互联网游戏中暗含的色情信息就涉及到了淫秽信息的传播问题,正在兴起的互联网即时性直播中频现的裸聊则将互联网色情犯罪推向了舆论争议的风口,跨国性的人口拐卖和强迫卖淫也在互联网的媒介下运作方式更加隐蔽和频繁,色情犯罪在跨国性和组织性方面的结合愈加紧密。另外,基于跨区域的互联网色情犯罪由于对色情之内涵的界定不一,不同国家司法系统的对接和联系沟通的差异性,以及互联网空间虚拟性的存在使得犯罪证据的固化和时效性成为规制该类犯罪的难点所在,但是跨国性的有组织性色情犯罪正在不断侵犯不同国家的公民人身权利,已经对公民个体和全球社会安全构成了较大的威胁。
第四,跨区域有组织互联网赌博犯罪。互联网赌博是当前已经常态化的犯罪形式,是传统赌博犯罪在互联网时代新的表现,正是借助于互联网的技术性优势,赌博犯罪正成为犯罪分子获取非法利益的有效方式。依托于互联网的全球性赌博正在社会的各个领域展开,例如互联网赌球以及针对各类体育竞赛而展开的赌博行为,互联网为犯罪分子提供了在全球范围内展开赌博的能力,赌博网站的建立成为有组织犯罪的控制目标,通过控制赌博网站在全球性的跨区域范围内实行赌博行为,获取非法利润以及实行洗钱行为等。跨区域的有组织互联网赌博的运作大多将服务器建立在本国之外的司法管辖实体内,由此使得不同国家和区域的执法机构受制于刑事管辖权而不能有效及时规制该类犯罪行为。当前,跨区域的有组织互联网赌博的犯罪集团依托于互联实现了赌博行为的自动化和虚拟化,大型电子计算机和数据库的应用使得犯罪集团控制的跨区域互联网赌博业务更加高速和高效化。
第五,跨區域有组织互联网金融犯罪。互联网金融犯罪的主要类型为洗钱犯罪,当前洗钱已经成为了具有国际性的犯罪类型,FAFA也明确了洗钱的基本核心定义,即洗钱是对犯罪收益的非法来源予以隐瞒的活动形式。[ZW(]参见http://www1oecdorg/fatf/MLaundering_[KG-*2]enhtm2016年12月28日访问。[ZW)]洗钱犯罪是为上游犯罪的非法收益“洗白”的基本手段,通过洗钱活动的进行为进一步的犯罪做更好的准备,其中主要的就是资金的支持,随着犯罪的刑事发展和演进,洗钱犯罪的组织性更加趋于严密,犯罪方式的隐蔽性更强,而这些都在无形中增加了治理洗钱犯罪的难度。在互联网化的信息社会,传统的有组织洗钱犯罪正以新的形式将犯罪所得予以掩饰和隐瞒,使得该类型的犯罪变得更加隐蔽。
一般而言,传统的跨区域的洗钱犯罪主要通过犯罪所得现金存入国外银行、电汇方式转入国外保密银行、股票证券市场洗钱和赌博转化的渠道和方式实现非法收入合法化的目的。在现代化的信息社会,互联网的变革及其代际演变使得跨区域有组织犯罪呈现新的时代特点,而在全球化进程中的金融互联网的数字化瓦格罗服务器和智能化的高性能计算机的出现使得金融活动不断拓展其区域边界,也使得金融交易的速度和效率更加高效,有组织犯罪正是借助于金融全球化的趋势和信息互联网的无国界性的特点使得互联网洗钱犯罪不断发展壮大。[ZW(]邹小红,陈金龙,占永志:《网络效应的平台型供应链金融融资的演化博弈》,《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3期,第22—23页。[ZW)]跨区域的有组织犯罪依托于全球互联网金融的多重接入点的特点实现了金钱的便捷和快速的匿名和跨区域性的转移,特别是现在的海外金融中心和银行保密权限的一体化为犯罪收益的中转提供了天然的避风港湾,全球性金融系统的架构正是以现代化的信息技术为基础的,互联网的可接入性和开放性使得洗钱犯罪有了便捷的利用途径。另外,电子商务的兴起和数字化的支付方式的出现使得资金的转移更加迅捷,当前跨区域的有组织犯罪集团正在互联网的技术性合法外衣的庇护下实现资金的跨区域转移和合法化,犯罪所得的合法化和大量资金的流动性必然对全球性的金融体系稳定构成潜在的威胁和挑战,而互联网的无国界性和有组织犯罪结构的严密性不断推动着洗钱犯罪的发展。
二跨区域互联网有组织金融犯罪的现实威胁与特性表征
跨区域互联网有组织犯罪的形式与类型日趋多样化,其中跨区域金融犯罪对于社会安定和全球性的金融秩序产生的负面影响尤为突出,作为传统的实现犯罪非法利益合法化的特殊犯罪类型,互联网金融犯罪为其他严重性的犯罪行为提供了资金和后续保障,而基于经济全球化和金融自由化的背景,有组织的互联网金融犯罪对全球性的金融秩序形成了巨大的潜在威胁,也对全球性的社会安全秩序的稳定构成了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