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法改革问题探究

2017-05-30 22:06朱羿
大东方 2017年11期
关键词:人力资本公司法

朱羿

摘要:目前,公司法改革已经逐步成为一种世界潮流,在全球经济竞争体制之下,我国的公司法改革应该着眼于对全球经济竞争的适应性,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给我国公司法的改革提出了客观的要求,同时也提供了良好的机遇。本文首先分析了我国当前公司法存在的问题和改革的意义,然后,对我国公司法改革中的两点问题展开了研究,希望本文的研究能为相关工作提供一些借鉴。

关键词:公司法;职工代表大会;人力资本

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对于公司法的实践相对比较晚,对公司法所展开的相关研究也不是很多,仍然存在很多不足之处,同时,我国公司法的实践也存在与法律理论和规定相脱节的问题。所以,对我国现行公司法进行全面改革是非常有必要的。资本市场的国际化、全球化、法治化给我国公司法的改革既提出了客观要求,同时也提供了良好的时代机遇,我们应该顺应时代潮流,把握时代机遇,针对现行公司法存在的一系列问题,进行有针对l生的改革。本文对我国公司法改革中关于职工代表大会和人力资本两大问题提出几点思考,希望有所裨益。

一、当前公司法存在的问题和改革的意义

(1)当前公司法存在的一些问题。于1993年我国通过的公司法与当时经济发展的需要相适应,其几乎涵盖了所要涉及的各个方面,其整体构架比较合理,具体内容也比较完整,这些都满足了公司法的基本要求,然而,在具体实践与操作的层面上其仍然存在许多问题,比如说:我国公司法还相当不完善,仍然具有一些法律空白,对于公司法未进行明确规定的部分,由其他的法律来予以补充,或者是直接由国务院来颁布相关的法律来进行具体的完善,所以自从我国公司法颁布以来,屡屡出现国务院或者其他法律法规来填补空白法律的现象,比如说国务院颁布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等法律,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中国语世界经济联系的日益紧密,现行公司法暴露出的问题也愈来愈多,其中一些内容已经不再适用于当前的经济条件,还有一些内容条例中缺少对一些时间的具体规定,或者对如何操作等方面没有进行详细的描述,这便导致了在现实情况下碰到此类问题时便没有相应的法律可以依循。

(2)公司法改革顺应时代潮流是大势所趋。公司法的改革是顺应时代潮流、遵循经济发展规律的必要之举。现阶段,社会各方面均在进行着急剧的改革与发展,国与国之间的竞争也愈来愈加激烈,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进步,公司理念也在进行着不断的更新与变化。这必然会带来各国相应的公司法的不断改革与完善。并且,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持续推进,资本的流动速度也愈来愈快,这就要求需要勇于打破对资本流动产生限制的不合理因素。从另一角度而言,市场的激烈竞争也使得政府与地区給予了公司更大的自主权,对公司的限制也有所放松,尽量让其在更加自由的环境中提高自身实力与竞争力。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观念也随之变化,一些传统观念下制定的模式化制度也不能适应新的经济制度,公司法改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传统制度中的某些缺陷与不足,给予人们更为公平的竞争环境,保护相关从业人员的财产安全。

二、我国公司法改革中的两点问题研究

(1)公司法改革中职工代表大会问题研究。我国公司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依照宪法与有关法律的规定,国有公司可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与其它形式来实行民主管理,在此国有公司指的是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据此条款执行,出现了两种不同的公司体制,一是无职工代表大会的公司体制,一是有职工代表大会的公司体制,其中,前者属于非国有公司体制,后者属于国有公司体制。因为公司资本性质的不同,会产生完全不相同的体制,产生完全不同的职工地位与权利,这种体制上的失衡可以说是立法上的一大问题。

就设置职工代表大会的公司体制来言,职代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52条规定行使职权,然而,公司的行政体制是董事会加经理,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行政体制是厂长或者是经理,职代会对有关关系进行处理的时候往往是难以协调一致。从无职工代表大会的公司体制来看,由于不设职工代表大会,职工通过什么组织形式进行民主管理不得而知。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就该点来分析,似乎无职工代表大会的公司应设职工大会,否则职工代表无从产生。然而,职工大会职权、如何活动等问题,公司法未对此进行明确表述,这都是我国公司法需要予以改革的重要问题。

(2)公司法改革中人力资本问题研究。在我国现阶段所实行的公司法未对人力资本问题进行涉及,可以说是一重大缺陷。在1997年颁布的合伙公司法第11条第3款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具体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由于劳务既是含有知识与机能的人的劳动,既为人力资本,劳务合伙人可以参与合伙企业的事务和盈余分配,并就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他与物质资本合伙人享有的权利义务毫无区别。这可以说是立法上的一大进步。然而,我国公司法中未规定人力资本可参与盈余分配和分担亏损,由此可见,我国公司法对于人力资本理论尚未采纳。

笔者认为,在我国现行公司法中引入人力资本是一种历史必然,需要我们注意是,人力资本引入公司法的核心在于赋予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一样的剩余索取权和经营管理权。其中法律内容涉及的主要制度便是给人力资本分派股份,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两方面:其一,为已经投入的人力资本分派公司盈余,主要是用公司的可分配利润中无偿分派给职工和经营者一定比例的股份,其只限于人力资本实际为公司完成的劳务或服务。其二,为预期人力资本分派盈余,持有股份,具体办法就是引入股票期权制度,调动人力资本未来工作的积极性,密切与公司长期利益的联系。股票期权是给人力资本的一种未来利润分配,是人力资本理论导入公司法的新思维,最好用立法的形式确定下来,以来以推进我国公司法的发展。

(作者单位: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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