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厚元
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村委会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既非政权组织,也非政府派出机构。乡镇与村委会是指导与被指导关系,只有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有权评议村民委员会工作。
只有出现以下两种情况,乡镇人大才可以依法对村委会进行监督。
一是,如果发生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乡镇人大应当受理村民举报,启动监督程序,责成乡镇人民政府开展调查,并向鄉镇人大报告处理情况。
二是,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的规定,如果发生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规定行为,乡镇人大有权启动监督程序,开展调查,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