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中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探究

2017-05-30 05:02刘志鑫
中国商论 2017年12期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信息披露法律责任

刘志鑫

摘 要:在市场经济中,注册会计师行业起着“经济警察”的作用。随着当代经济不断发展,市场上虚假陈述频频发生,在这样的背景下注册会计师起著尤为重要的作用。但随着虚假陈述案曝光的层出不穷,注册会计师在公众面前的公信力大大减退。这种情况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没有得到明确。于是,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和重树注册会计师行业公信力,增强对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制度的研究显得很重要。本文阐述了注册会计师对信息披露的相关责任,分析了虚假陈述的危害性并分析其原因,对存在的问题作出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信息披露 虚假陈述 法律责任 注册会计师

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17)04(c)-134-02

1 注册会计师在证券市场中的责任

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与欧美国家有所不同,我国踏入证券市场的时间比较晚,但从一开始就吸取了世界各国的经验,刚开始就有了法定审计。根据中国的“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告书披露的财务信息要经过审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在证券发行的一定时期后,若想要上市则必须将上市公告书进行披露。此时注册会计师的职责就是对上市公告书中披露的财务信息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在我国证券市场中,为了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合法有效性,凡是公开发行公司信息披露中涉及财务会计信息的,需要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 目前证券市场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体系

信息披露制度也称为公开披露制度,早在英国 1844 年《公司法》中就有所说明,它主要是指证券市场的上市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章、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将证券发行、交易等的相关信息向公众公开披露的一种制度。由于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公司和投资者的需求也在日渐增强,这种情况使得政府监管部门和联合民间组织也愈发的重视,之后在原来的会计信息制度的基础上新加入了会计规范和审计规范,使其从最简单的证券立法变得更加的完善和健全。

虚假信息披露很大程度使投资者的利益遭到损害,投资者因此对其市场渐渐失去了信任,使证券市场的发展也遭到了破坏。证券市场披露的信息,是作为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直接参考,而信息的虚假与不真实的披露隐瞒公司的真实情况,因而导致投资者进行错误决策,直接损害了其利益。诚信原则是证券市场最基本的原则必须遵守。但随着一系类造假案的曝光,投资者投资的信心遭到了严重的动摇,公开发行的公司的形象在公众面前也大打折扣,公众失去了对其的信任,严重影响该上市公司发展前景。市场“三公”原则也遭到损害,证券市场秩序遭到了干扰和破坏。中国作为新兴的股票市场,市场体系还有待完善,虚假信息披露,提高了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困难程度。市场的“三公”原则作为证券市场秩序的维持工具,维护着投资者的利益,在证券市场中的占特别重要的位置。但如今由于虚假信息的存在,信息的披露者为投资者提供虚假的信息,使信息披露的公开原则遭到破坏,没有了正确的信息披露自然就谈不上投资者交易的公平,市场秩序被破坏,违法者得到的利益多于遵法者,如果不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规范,证券市场将陷入恶性循环的状态。

3 注册会计师参与虚假陈述原因的分析

民事赔偿制度不完善,注册会计师违犯法律责任的成本低,目前由于造假成本太低,很多公开发行公司就存在对虚假信息的迫切需求,这也是导致注册会计师屡次参与虚假陈述的关键性因素。近年来注册会计师参与信息虚假陈述的案例屡见不鲜,这其中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体系不完善,缺乏专业性。所谓的民事责任主要是因注册会计师自身违规违法而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的责任。其功能有补救受害人利益,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但其实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很难得到保护,因为投资者相同的权利,因此它们的利益经常受到伤害。虽然我国在证券市场民事赔偿制度方面正在逐渐完善,但我国的法律责任在涉及到民事责任方面还是很少,而且对于民事责任的规定也不多,大多数都只是模糊提一下并不完善。在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发生时,法院是通过对现行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做出的判断,很少考虑其特殊性和专业性,导致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破坏。从我国的现状看,对注册会计师的惩罚,主要是通过行政处罚,处分、批评、罚款等。但由于这样的处分威慑力不够,罚款的金额小而且对违法者本身并不能造成很大的利益伤害或者名誉伤害,所以违法者根本就没有特别重视,根本起不到解决问题的根本性作用。

3.1 审计收费低,审计市场的平均职业水平低下

首先,由于目前我国关于注册会计师报考的资格有所下降,不受专业限制,大专及以上就可以报考,这里不乏会出现一部分人并没有系统地学过审计知识,专业知识不足,并且缺乏工作经验,专业胜任能力也会让人产生质疑。其次,我国会计事务所竞争力大,由于上市公司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水平并不了解,审计市场的基本收费往往都会高于公司愿意支付的,再加上当前市场的竞争力大,导致注册会计师执业的水平也跟着降低。另外,很多公司故意选择小型会计事务所目的是为了能取得合格的审计报告。因此审计市场常会成为“柠檬市场”。因此职业水平高的事务所反而无法生存,而执业差的继续生存着,由此审计市场出现“逆向选择”效应。

3.2 被审计单位处于买方状态,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不足

审计单位与被审计单位现在以一种交易关系存在,其中处于买方地位的是被审计单位。由于会计事务所年审计的收入丰厚,该行业的竞争变得越来越大,而现在市场正处于一种供给大于需求的状态。审计业务的供给大于需求,在市场中需求方占有着主导权,被审计单位在选择交易对象,决定交易价格和确定交易标准方面都有主动权。注册会计师就处于比较被动的状态,此时其独立性往往很容易丧失,为了本身最起码的生存,迫于生计注册会计师往往会服从被审计单位的要求,粉饰其公司利润虚假披露其会计信息,此时独立性就毫不存在了。

4 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中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体系的完善

4.1 加强对注册会计师个人的惩罚力度

加大行政责任的威慑力,除了基本的批评、罚款和警告这些基本的处罚外,还应加强处罚力度,如实施撤销执业许可证、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吊销执业执照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考虑入刑。因为注册会计师行业本就是以“独立、客观、公正”立身于社会的,诚信是注册会计师执业最基本的原则,没有了诚信,其出具的鉴定报告就毫无权威性可言,注册会计师这个行业就失去了应有的公信力。

4.2 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明确注册会计师承担的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了无论是“故意”还是“重大过失”所导致“恶劣影响的”注册会计师都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什么算是“造成恶劣影响的”?笔者认为,这种说法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而且目前我国没有专业判断标准来区分“重大过失”、“普通过失”和“故意”。因此,在立法上首先应该对“普通过失”、“重大过失”、“故意”、“恶劣影响”的判断定个具体标准。其次应当相应上调注册会计师犯罪在《刑法》中的处罚力度。

4.3 建立完整的注册会计师民事赔偿制度体系

为了使投资者在虚假陈述中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从而把损失降到最低,避免因公司破产等情形导致无财产可赔的尴尬局面的发生,要建立相应的民事保障制度,使责任主体有赔偿能力的保障。笔者认为,具体可采取以下对策。

4.3.1 上市公司应设立民事赔偿保障基金

当投资人因虚假陈诉所导致投资决策失误所造成的损失,该基金应当用于保障该投资者的利益。

4.3.2 加强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的鉴定制度的建设

大多数情况下,法院在有关审计报告虚假陈述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发生时,都很难对其作出合理的判定,因为其所涉及的方面很广且专业性也很强,而且职业判断也相对复杂,在这样的情况下处于第三方的由一群专家组成的鉴定委员会机构产生了。在 2007年12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了“暂行规定”为委员会成员的身份,运行机制制定了规则,这使得中国的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鉴定工作中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但条例过于简单,而且鉴定委员会的独立性不足,其执行力也缺乏。所以目前进一步的规范委员会的职责与职能、完善委员会的独立性很重要。这样才能使鉴定委员会鉴定的结论更能被当事人信任,不怕法律的推敲和历史的检测。

4.3.3 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的普及

注册会计师职业保险源于英国,之后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纳,责任保险是控制注册会计师行业风险的手段之一。因为风险是不可控的,但有些过失后果超出注册会计师的承受力,虽然财政部出台的政策是基础,但是,法律效力不高,不能很好地实现。

随着我国会计师行业的不断发展,资本市场的风险也跟着在变大,为了降低风险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和推广注册会计师的责任保险制度。其次注册会计师和会計师要共同承担保险费用。此外为了有更好的执业水平,政府应当加以支持与资助。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EB/OL].http://baike.so.com/doc/6704323-6918290.html.

[2] 刑法[EB/OL].http://baike.so.com/doc/5469953-57078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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