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周斌
摘 要:长期以来,公安院校对于公安专业的法学教育普遍重视不够,公安专业的法学课程设置存在诸多问题。在当前全面建设法治公安的背景下,公安院校应更加凸显法学教育在公安教育中的基础性地位,应根据统一性、系统性、职业性的原则,从课程选择、课程地位、开设顺序、开设时间、学时分配等方面,科学合理地设置公安专业的法学课程体系,以更好地实现培养卓越警务法律人才的目标。
关键词:公安专业;法学课程;科学设置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6-000X(2017)19-0104-04
Abstract: For a long time,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ies have not attached great importance to the law education of the public security major, and there are many problems in the law course. In the current context of all-round construction of public security by the rule of law, the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ies should highlight the foundational position of law education in public security education, should be based on the principle of unity, systematic, professional, from the course selection, set up a scientific and sound law course system for the public security major in terms of course taking, course positioning, course ordering, and course hours, by the uniform, systemic and professional principle, so as to better achieve the goal of training excellent talents in law and police service.
keywords: public security major; law courses; scientific establishment
公安院校为公安机关培养公安专业人才是公安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石。根据教育部2012年公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公安院校的公安专业包括公安学和公安技术两大专业门类,其中在公安学门类之下可细分为治安学、侦查学、禁毒学、涉外警务等15个专业,而公安技术门类之下又可细分为刑事科学技术、消防工程、交通管理工程、网络安全与执法等9个专业,共计24个公安专业。在公安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课程体系中设置必要的法学课程,对于公安专业培养合格的预备警官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诚如有学者指出:“法学教育与公安教育的关系是:法学教育为体,公安教育为用……法学教育在公安教育中居于基础和核心地位。”[1]因此,根据公安专业的特点所开设的法学课程既是公安专业课程体系的重要内容,同时在其课程体系中亦处于基础性地位。在当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深入建设法治公安的新形势下,对公安机关警察队伍的法律素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也使公安法学教育尤其是公安院校中公安专业的相应法学课程的设置及教学工作面临新的挑战。当前,亟需优化公安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科学设置公安专业的法学课程,为培养具有较高法律素养的预备警官夯实基础。笔者以所在的湖北警官学院为例,拟对建设法治公安背景下公安专业法学课程的科学设置问题作初步探讨。
一、建设法治公安背景下公安专业法学教育的重新定位
2015年3月,公安部印发《关于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 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 全面建设法治公安的决定》,就全国各级公安机关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建设法治公安作出部署。全面建设法治公安对于公安院校各公安专业的法学教育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促使对公安专业的法学教育予以重新定位。
根据我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承担着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双重使命,其工作幾乎涉及所有的部门法,包括刑法、民商法、经济法、行政法、诉讼法、国际法等等。公安机关为保证执法质量和效果,一方面,各级各地公安机关(包括森林、民航、长航、铁路等行业公安机关)的刑侦、经侦、治安管理、交通管理、禁毒、网安、反恐、国保等执法部门和各类监管场所,需要大量熟悉本行业法律法规的应用型、复合型、创新型卓越警务法律人才,以从事各类警务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另一方面,公安机关内部设置了各种层级专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如法制局、法制总队、支队、大队等,也需要招录大量卓越警务法律人才。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法治人才培养”的重要精神,公安机关的警务法律人才应是“法治人才”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安机关的警务法律人才与政府其他执法部门、法院、检察院、律师公证等单位的法律人才共同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人才的范畴。
据此,围绕当下中国社会需要的警务法律人才,应重新对公安专业的法学教育予以准确定位:公安专业的法学教育目标和功能即着力培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人才重要组成部分的卓越警务法律人才。卓越警务法律人才是应用型、复合型、创新型的高素质法律人才,其应具备以下条件:坚定的理想信念,优良的法律职业道德,扎实的法学专业素养,丰富的公安专业知识,过硬的公安法律实务技能。具体而言,培养卓越警务法律人才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既要在公安专业的法学教育中凸显公安特色,着力培养能够在各级公安机关内部法制机构(法制局、法制总队、支队、大队等)专门从事和胜任公安法制工作的卓越警务法律人才;更要在公安专业人才培养中充分发挥法学教育的基础支撑作用,着力培养具备社会主义法治素养、掌握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在各级各地公安机关(包括森林、民航、长航、铁路等行业公安机关)的刑侦、经侦、治安管理、交通管理、禁毒、网安、反恐、国保等执法部门和各类监管场所内从事和胜任各类警务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的卓越警务法律人才。应用型、复合型、创新型警务法律专业人才是在认真研判当前公安政法及律师服务行业对人才的需求后得出的培养定位,其中“应用型”是日新月异的警务法律职业发展对学生实践能力的要求,“复合型”则是遵循理论与实践融合、学科与学科间融合、国际化与面向一线融合的人才培养规律对学生基本素质能力的要求,“创新型”是在传统法学理论基础上强调中国特色为改革路径的法学学科发展对公安专业学生发展能力的要求。
公安专业的法学教育应遵循如下教育理念:第一,警务法律人才的培养过程,就是法学教育过程,法学教育应作用于警务法律人才培育与养成的全过程,而不应该只重视法学专业因素,忽视警务职业要素;第二,公安专业的法学教育,是以法学专业教育为基础,以警务职业为取向的教育形态,或者直接将公安专业的法学教育定位为警察法律职业教育,以强化警务法律人才的职业素养和职业技能的教育和训练;第三,不同层次、不同阶段的公安专业法学教育在警务法律人才培养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应根据不同层次、不同阶段的培养目标,系统建立以法学业课程设置为核心的公安专业法学教育培养体系。通过有效开展公安专业法学教育,不仅使公安专业学生学习和掌握必要的法学理论和公安法律知识,更为重要的是,促使公安专业学生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为全面建设法治公安提供专业人才方面的基础性保障。
二、湖北警官学院公安专业法学课程设置的回顾与反思
(一)公安专业法学课程设置的改革与现状
湖北警官学院是全国最早(2002年)开办本科学历教育的两所省属公安本科院校之一。学院现有侦查学、治安学、刑事科学技术、警务指挥与战术、网络安全与执法、涉外警务等公安专业。就各公安专业的法学课程设置而言,其规定在各公安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中,并以2016年实施的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工作为界限,可划分为前后两个不同的阶段:即2002年学院开办本科学历教育至2015年是第一个阶段,这一阶段的公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虽于2002年制定后亦经数次修订,但在法学课程设置方面几乎没有变动;第二阶段则是学院于2016年对公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修订后至今,学院这次修订人才培养方案,强化了“法学”在公安专业教育中的基础地位,在公安专业的法学课程设置方面進行了创新和改革。下面就以分别隶属于上述前后两个不同阶段的2013年版和2016年版的公安专业培养方案中的法学课程设置情况进行比较说明。
在学院2013年版的公安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侦查学专业开设的法学课程包括6门专业基础课【法理学(76学时)、刑法学(72学时)、刑事诉讼法学(57学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57学时)、民法学(76学时)、证据学(38学时)】和2门专业选修课【警察法学(20学时)、经济法学(36学时)】。治安学专业开设的法学课程包括4门专业基础课【刑法学(76学时)、民法学(76学时)、诉讼法学(42学时)、行政法学(42学时)】和2门专业选修课【警察法学(36学时)、国际法学(28学时)】。刑事科学技术专业开设的法学课程包括3门专业基础课【刑法学(57学时)、刑事诉讼法学(54学时)、民法学(54学时)、】和1门专业选修课【警察法学(36学时)】。警务指挥与战术专业开设的法学课程包括5门专业基础课【法学概论(26学时)、刑法学(72学时)、刑事诉讼法学(57学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57学时)、民法学(76学时)】。由上可见,各公安专业开设的法学课程主要存在开设门数参差不齐、开设学时不合理、开设时间偏迟(较多开设在第6学期或第7学期)以及普遍缺乏与各公安专业相关的一些部门法学课程等诸多问题。
在学院2016年版的公安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侦查学、治安学、刑事科学技术、警务指挥与战术、网络安全与执法、涉外警务等公安专业开设的法学课程均统一包括6门专业基础课【法学基础理论(33学时)、宪法学(22学时)、刑法学(64学时)、刑事诉讼法学(64学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64学时)、民法原理(64学时)】和8门专业选修课【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外法制史研究、警察法学、刑事证据学、警察执法与人权保护、反恐怖立法与防范措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解读、国家安全法概论,均为32学时】。各门法学课程的开设时间从第1学期至7学期,并遵循先理论法学课程、后应用法学课程,先实体法学课程、后程序法学课程的开设原则。
比较2013年版和2016年版公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各公安专业法学课程的开设情况,显而易见,后者凸出和强化了“法学”在公安专业教育中的基础性地位,因而也更加契合公安执法工作的实际,更有利于公安院校切实培养应用型、复合型、创新型的卓越警务法律人才。总之,后者较之前者明显更加的科学、合理。
(二)公安专业法学课程设置目前尚存的主要问题
学院于2016年修订公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从学院办学实际和人才培养的效益出发,改进和完善了公安专业的法学课程设置,有利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教学管理效益,是适应新时期人才培养需要,保证人才培养规格和质量的重要举措。然而,随着当下全面建设法治公安的深入推进和学院办学能力水平的持续提升,目前的公安专业法学课程设置仍然存在如下问题。
第一,公安专业的专业基础课中欠缺《警察法学》《证据法学》课程。首先就《警察法学》课程而言,警察法学通过对警察法律规范的全面的类别化的研究,通过对警察权和警务关系的抽象概括,能够圈定公安专业法学教育的范围,能够弥补公安专业法学课程体系的不足,对于凸显公安专业法学教育的公安职业特色具有重要作用。[2]因此,《警察法学》课程在公安专业法学教育中理应是一门系统研究《人民警察法》等公安法律法规、具有综合性质的专业基础课,是公安专业所开设法学课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在2016年版的公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仅仅将《警察法学》作为公安专业的选修课,而非必修的专业基础课,明显不妥。其次,就《证据法学》课程来讲,公安民警无论是办理刑事案件,还是办理行政案件,依法收集和运用证据以查明案件事实,既是其应切实履行的一项法定职责,也是公安执法工作的核心内容之一。要求公安专业的学生必修《证据法学》课程,对于学生牢固掌握与证据相关的法律知识和实践操作能力,进而在毕业后能尽快胜任公安执法工作,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据此,在2016年版的公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仅仅将《刑事证据学》(而非《证据法学》)课程作为专业选修课,这种设置不仅忽视了证据对于公安执法办案的重要性,而且存在仅重视刑事执法证据、却忽视行政执法证据的问题。
第二,公安专业的专业课中欠缺相应的部门法学课程。公安工作的法律性质和公安院校的警务人才培养目标决定了几乎所有的公安专业都与法律学科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有的还十分紧密。例如治安学专业的学生必然要学习《治安管理处罚法》,涉外警务专业学生必须要学习《出入境管理法》。因此,在各公安专业的专业课中应开设相应的部门法学课程,确保公安专业的学生学习和掌握公安执法的依据和行为准则。然而,考察2016年版的公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各公安专业的专业课中均未开设任何一门法学课程,而前述例举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也仅是作为各公安专业的选修课。
第三,公安专业的专业选修课中还应增加法学课程。如前文所述,根据2016年版的公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公安专业选修课中统一开设了8门法学课程。毋庸讳言,开设的选修法学课程仍然不足。比如说,目前仅开设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解读》课程,却未开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解读》课程;此外,还欠缺与公安执法联系紧密的《国家赔偿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规定解读》等课程。
第四,公安专业法学课程的课时安排仍有不合理之处。首先,目前作为专业基础课的6门法学课程的课时安排中,实训课时安排不合理。例如,《刑事诉讼法学》课程实训6课时偏少,但《民法原理》课程实训10课时则又偏多。此外,《刑法学》课程的课时为64课时也与《刑法学》课程的知识量不匹配,课时量安排偏少。
三、科学设置公安专业法学课程的实施路径
(一)科学设置公安专业法学课程的基本原则
在全面建设法治公安的当下,如何使公安专业的法学课程设置具有科学性、合理性,更好地体现和实现卓越警务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是当前公安专业法学课程改革的根本问题。公安专业的法学课程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尽可能避免随意性。
第一,统一性原则。课程体系的设置应紧密围绕人才培养目标。公安专业法学课程的设置亦不例外。公安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就是面向公安机关培养高素质的卓越警务法律人才。从公安专业学生的就业实践来看,公安专业毕业生到公安机关参加工作后,很难按照所学的侦查学、治安学等具体专业去安排工作岗位,即使毕业时按照具体专业对口分配,若干年后也可能会转岗,即使不转岗,也不可能只从事其专业对口的工作,如一个侦查学专业的毕业生,被分配到派出所工作,在派出所既可能辦理治安案件,也可能办理刑事案件。因此,在设置不同公安专业的法学课程时,应保持大体一致,应统一设置多门必要的法学课程作为不同公安专业共有的专业基础课、专业选修课。当然,不同公安专业的专业课设置上可以略有区别,譬如治安学专业开设《治安管理处罚法》,交通管理工程专业开设《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系统性原则。法学课程作为公安专业课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进行设置时必须统筹考虑法学课程与其他公安专业课程,以及各门法学课程相互之间的分工和联系,系统考虑各门法学课程的课程地位(基础课、专业课亦或是选修课)、开设顺序、开设时间、学时分配,以此构建科学合理的课程结构。需要指出的是,公安专业毕竟不同于法学专业,故而不能开设太多的法学课程,必须有所取舍,因此要选择有用、必需的知识,进行排列组合,既保证其专业特色,又保证其学科知识的完整性和连贯性。[3]
第三,职业性原则。公安专业的法学课程设置当然不同于法学专业的法学课程设置,公安专业的法学课程设置应当突出公安特色,能够反映公安执法实践,并能够满足公安执法实践需要。[4]因此,一方面,应设置与公安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实践密切相关的诸如《宪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法学与行政诉讼法学》《警察法学》等课程,而无需设置《民事诉讼法》《环境法与资源保护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等法学专业核心课程。另一方面,在具体法学课程的讲授上也应贴近公安实践,与公安执法工作有关的内容要多讲、精讲,与公安执法工作无关的则不讲或者少讲。如公安专业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在教学内容上应偏重于讲授公安行政法以及公安机关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应诉问题。再如公安专业的《民法原理》课程,应偏重于讲授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对于物权法则可以少讲。此外,还应重视公安专业法学课程的实践教学环节,要注重培养学生对于法学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
(二)科学设置公安专业法学课程的具体路径
第一,科学设置公安专业基础课中的法学课程。在侦查学、治安学、刑事科学技术、网络安全与执法、涉外警务等公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特别强调法学教育的基础性重要地位,首先应在各公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均设置8门法学课程作为各公安专业的通识型专业基础课,即《法理学》《宪法学》《警察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民法原理》《证据法学》等法学课程。
第二,科学设置公安专业课中的法学课程。根据不同公安专业的特点,在设置上述8门法学课程的基础上,再增设一些相关的部门法学课程作为各公安专业的专业课之一。例如,治安学专业可增设《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解读》课程,侦查学专业可增设《<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解读》课程,网络安全与执法专业可增设《网络安全法》课程,涉外警务专业可增设《出入境管理法》课程,交通管理工程专业可增设《道路交通安全法》课程,禁毒学专业可增设《禁毒法》课程,等等。
第三,科学设置公安专业选修课中的法学课程。各公安专业除开设上述法学课程作为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之外,还应根据各所公安院校的具体师资条件统一开设如下法学选修课程,诸如《中国司法体制改革概论》《中外法制史概论》《国家赔偿法》《警察执法与人权保护》《反恐怖主义法概论》《国家安全法概论》《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规定解读》等课程。
第四,科学设置公安专业法学课程的开设顺序及时间。作为公安专业基础课的8门法学课程,其开设顺序及时间可作如下安排:第1学期开设《法理学》《宪法学》2门课程,第2学期开设《警察法学》课程,第3学期开设《刑法学》课程,第4学期开设《刑事诉法学》课程,第5学期开设《行政法学与行政诉讼法学》课程,第6学期开设《证据法学》课程,第7学期开设《民法原理》课程。作为各公安专业的专业课的法学课程一般可安排在第3学期至第5学期开设。作为各公安专业的选修课的法学课程则一般可开设在第4学期至第7学期。
第五,科学设置公安专业法学课程的学时量。以每学期16个教学周为标准,在公安专业基础课中,《法理学》《宪法学》《警察法学》《证据法学》4门课程可安排为32课时,《刑事诉讼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民法原理》3门课程可安排为64课时,《刑法学》课程可安排为80课时。而作为公安专业课和作为公安专业选修课的法学课程一般均可安排为32学时。此外,就实训课时的安排而言,在公安专业开设的法学课程中,除了《法理学》《宪法学》《警察法学》《中外法制史概论》《中国司法体制改革概论》等理论型法学课程之外,其他应用型的法学课程均应按照不少于该课程课时量1/8的比例设置该课程的实训课时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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