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屠奇垚
摘 要:作为新兴的网上交易方式,网络金融对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它在促进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金融风险,而我国的网络金融监管方面存在着一些不完善的地方。只有 深入分析网络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及时有效的监管措施,才能促进我国网络金融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网络金融 监管 网络交易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17)09(a)-040-02
伴随着经济的发展,网络金融发展快速。并借助新兴科技手段、计算机技术等,金融交易越加便捷,但是不可避免的一些问题也随之而来。例如金融交易透明度下降、金融交易风险增加等。因此关于网络金融监管问题的探究势在必行。
1 网络金融
在1995年,第一笔网络交易的顺利完成开启了网络金融的大门,虽然处于萌芽阶段,但伴随着后来一些大型的电子商务公司不断崛起,带动了网络交易的迅速发展,网络金融进入发展阶段。2008年,互联网时代的发展,科技手段不断更新,网络成为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存在,购物、理财等网上交易促进了网络金融的迅猛发展。
关于网络金融,2014年时,中国人民银行曾提出“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是借助互联网和移动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功能的新兴金融模式”[1]。充分表明了网络金融存在模式。它作为一种金融领域概念,不仅仅是指在互联网空间下的金融交易业务,如网络银行业务、网络保险业务、网络支付业务等。其还包含关于网上交易的安全范围,是保证与传统的金融交易更让人放心的交易模式,并且为人们提供了不限时间、不限地点、不限方式等便宜的服务。当下网络金融具有“成本低、效益高”的特点,无论是产品的开发设计成本还是实体的网络金融机构交易场所,都是低成本的投入,节省了很多的开支。再加上金融交易模式的创新,人们的交易可以实现全球范围内的交流。第三方支付等网络金融服务模式也实现了对不同客户的一对一服务功能。伴随着网络金融发展领域扩大,一些非金融企业也加入队伍中来,例如以阿里巴巴为代表的电商企业的加入,不仅为网络金融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也加强了金融企业和非金融企业的交流互动。
2 网路金融监管问题
2.1 网络金融的法律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网络金融的法律监管制度是伴随着网络金融发展不断进行更新的,主要是为了提供更好的法律监管服务,加强网络金融交易的安全性,提供法律保障,切实保护人们的切身利益。但是当下社会、经济、科技水平等发展步伐不断加快,从而促进了网络金融的快速发展,无论是其经营模式还是内部规模等都日新月异,因此网络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亟待更新。
关于网络金融监管的法律文件比较少,包括一些地方性的法规体系,如2001年颁布的《网络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颁布的《中华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10年颁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等[2]。这些法律文件在很大程度上维护了网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促进网络交易的安全化。但是总的来说,在网络金融监管方面的法律文件还是比较少,不够全面,实际操作性较低。没有明确的监管主体,监管方式 ,在网络交易矛盾中缺乏法律手段。例如一些网络金融犯罪的罪名多以金融诈骗罪、非法集资等罪名定罪,从而导致新的犯罪形式缺少明确的法律罪名。
2.2 网络金融监管不够专业化、科技化
上述文中也已经表示,我国的网络金融监管的法律模式不够完善,从而也就表明了专业化监管方式也不够成熟。面对不断变化发展的网络金融模式,形成专业化的监管模式是网络金融监管的重要手段。而实际情况显示,我国的专业化監管中,监管主体不明确、监管职责不分明、监管措施不到位、监管技术不成熟、监管人才缺乏、监管效率低下等。这些监管弊病,俨然是对网络金融发展的严重阻碍,而监管的科技水平也尚待提高。首先是对于网络金融监管业务需要新的科技手段,来应对出现的高科技网络风险,如黑客、网上诈骗、电子扒手等。其次是信息技术的发展,需要有相应的网络金融监管技术手段来接应。再加上非金融机构的注入,更多的数据化交易需要保密,交易的流程等重要信息需要科技手段作为保障。
2.3 网络金融监管力度存在问题
网络金融业务面对的消费群体广泛,各方利益都需要有明确的划分并得到公平的保障,因此网络监管十分重要,但是对于监管力度的把握上,还需要进一步的改善。一方面,网络监管力度过大,很有可能会影响网络交易的正常运营,从而为经济的发展等带来负面影响。另一方面是监管力度过小,在根本上不起作用,网络金融的安全性降低,同样是会带来恶性影响。这些都是对网络监管主体能力的挑战。例如金融产品的监管上,监管力度必须建立在网络金融宗旨、原则的基础上。面对一些三无状态的网络金融产品,即“无门槛、无标准、无监管”,网络金融的加管理力度必须加强[3]。即便是为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所提供的金融服务,也要进行实时的监管。既要提供网络金融交易平台,又要对这些机构的交易进行适当的监管,促进网络金融的合法化、安全性。
2.4 网络金融交易的国际化问题
当下金融贸易早已跨越国界发展,网络金融的国际化水平也日益提高。网络金融的国际化,不同的业务与客户要求,也需要各国的网络金融监管部门的合作。但是其中所涉及到的多方利益、交易类型、交易手段等,在处理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第一是经营模式的多样化,监管困难。与传统的金融经营不同,网络金融经营不收地点、时间的限制,并且依靠网络平台,有着多样的经营手段。但是金融风险的种类也逐渐增加,就需要不同的监管手段。但是这需要各国的监管部门一切合作,因缺少统一的监管模式、监管手段,可实施性较差,很容易让不法分子钻空子。第二是网络交易法律国际化。不同的国家,对网络金融监管所制定的法律也不同。各国的法律监督制度多是依据本国的国情制定,因此在跨国交易的法律保障上,凡是涉及到宗教、政治、社会等敏感性话题时,既有可能产生不必要的法律冲突。
3 网络金融监管问题的解决措施简析
3.1 网络金融监管法律体系有效完善
首先是网络金融的市场准入标准的严格制定,并依据实际情况灵活制定,确保市场的公平化。其次是网络交易数据的真实化,关于网络交易等的整个流程所涉及的信息等,都要保存。然后是电子签名的真实性。网络金融交易多为虚拟化,网络签名至关重要。因此要保证电子签名的法律效益,为当事人负责。最后是法律追究要有依据。面对网络金融交易出现的问题,根据不同的情况要采取及时有效的法律措施,对于双方的责任,一定要明确,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惩处。
3.2 网络金融监管力度的正确把握
这涉及网络金融监管的理念创新,即为监管力度的实施提供理论化的依据[4]。对于监管理念,要实际可行性,根据不断变化的网络交易类型等,积极创新,紧追时代步伐。还要积极的转变监管职能,并找出在网络金融交易中存在的漏洞,规避金融交易风险。监管力度的实施离不开科技的运用、信息技术手段的创新,并根据实际市场需求作出更明确的监管方式,同时还要把握法律知识的运用上以及网络金融交易环境的塑造。
3.3 网络监管分工的明确化
第一是监管体制的改革。要以合作监督的运营方式,无论是上级领导,还是下级员工,都要形成严明的监督举报体系。对于消费者的反馈信息要公开化,也可作为监督的方式之一。第二是日常工作的明确划分工,还有部门之间职责的明确化划分、责任的明确化划分。
3.4 网络金融交易国际化协调发展
经济全球化要求网络金融交易国际化,因此保障金融安全,对国家发展很重要。首先是要制定同意的监管标准,形成网络金融国际标准。其次是处理跨国的金融业务时,金融监管要顾及交易者双方所出的国家政治、法律等方面要求,多协调。最后是對国际化金融犯罪的合作抵抗。这要制定同统一的法律追究标准,严禁非法避税、贩卖毒品、钻法律空隙等行为[5]。
4 结语
总的来说,网络金融发展速度不断上升,对于它的监管方式、力度等都要进行创新,实施适当的监管体制,既为经济发展提供新的出路,又能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因此,网络金融监管中存在的弊病,还需继续深入挖掘。
参考文献
[1] 王建文,奚方颖.我国网络金融监管制度:现存问题、域外经验与完善方案[J].法学评论,2014(6).
[2] 孙昊.当前网络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索[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5(23).
[3] 代凯歌.网络金融监管问题及对策研究[J].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6(02).
[4] 侯婷艳,刘珊珊,陈华.网络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财政,2014(02).
[5] 侯婷艳,刘珊珊,陈华.网络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对策[J].金融会计,201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