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法律关系中的农民工法律地位探析

2017-05-30 17:15李剑文
大东方 2017年3期
关键词:法律关系法律地位国民待遇

李剑文

摘 要:从一般法律关系的角度看,农民工的法律地位体现在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的保障和要求中。从具体法律关系的层面考察,农民工的法律地位在行政、经济和民事法律关系中有着多元化的体现。而农民工法律地位得到确认和保障的最终体现,则在于国民待遇。

关键词:农民工;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国民待遇

在农民工的法律地位和权益保障方面,应该关注利益分配规则的公平性。因此,希望通过对不同法律关系中的农民工法律地位的讨论,探索真正体现公平正义的实现途径。

一、一般法律关系中农民工的法律地位

一般法律关系是在宪法基础上形成的具有普遍性的、固化的社会联系。一般法律关系没有特定的主体,也不是基于具体的事实才产生的,所体现的是一个国家所有公民之间具有经常性和稳定性的法律状态。一般法律关系是一元化的法律关系,其基础就是宪法。所谓的农民工法律地位实质上就是农民工在宪法关系中的法律地位。在宪法关系中,基本主体是国家和公民,作为公民的组成部分,农民工与其他公民一样享受宪法赋予的权利,同时也要履行宪法规定的义务。因此,从宪法的视角看,农民工应该具有以下五个方面的法律地位:一是作为公民的平等地位。即农民工与其他公民在政治、经济和社会一切领域依法享有同等的权利,包括宪法规定的在性别、民族、法律、宗教等方面基本的平等权利。二是在政治上的平等地位。也就是农民工作为公民所具有的参加政治生活的各类民主权利,诸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三是在经济上的平等地位。即农民工作为公民所享有的宪法赋予的平等的经济物质利益方面的各种权利,包括私有财产权、继承权、劳动就业权以及农村集体财产的共有权等。四是在社会中的平等地位。也就是农民工应该享有的社会权利。30多年来,农民工为中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包括在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发挥了无可替代的作用,农民工应该在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五大保险,以及最低工资、最低生活保障等方面享有与城镇职工平等的社会保障权,以及社会救济、医疗卫生等方面的所有权利。五是在教育上的平等地位。即农民工在教育领域应该享有的公民基本权利,对于农民工来说主要体现为自身的职业培训权和子女接受国民教育的权利。

二、具体法律关系中农民工的法律地位

与一般法律关系相反,具体法律关系是一种发生在具体的主体之间的一种社会联系,其产生主要基于具体的事实和法律规范。具体法律关系是多元化的法律关系。就农民工而言,主要涉及到其在行政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等方面的法律地位。

1.在行政法律关系上,国家行政机关处于主导地位,农民工处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地位,必须依法服从行政机关的管理,同时国家行政机关也应该依法履行自身的职责,不能将农民工与其他群体分别对待。所以,国家行政机关必须要对农民工依法行政,在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中强化对农民工的管理和服务。农民流入地的地方政府要客服地方保护主义思想,对农民工一视同仁,给予农民工与当地居民平等的“国民待遇”;农民工流出地的地方政府要积极引导农民工有序流动,为农民工提供就业培训、权益维护等方面的服务和保障。

2.在经济法律关系上,农民工的法律地位主要通过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来体现。农民工与用人单位要在平等和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形成劳动关系,必须要在国家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明确双方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对于农民工来讲,在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时间、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方面要符合《劳动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保障自身的基本权益。

3.在民事法律关系上,基于民事法律关系中法律主体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对等的基本原则,农民工一方必须要获得与另一方当事人平等的法律地位。就农民工和与其生活在同一座城市的城镇居民来讲,双方应该平等地参与民事活动,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如果农民工与城镇居民处于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当中,任何一方享有民事权利,另外一方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绝对不能因为双方户籍方面的差异而有任何改变,包括双方享有平等的财产所有权,双方的法定债权及合同权利要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双方享有平等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生命健康权,等等。

三、国民待遇是农民工法律地位的最终体现

无论是一般法律关系还是特殊法律关系,所体现的农民工的法律地位归根到底为农民工寻求的就是基本的国民待遇。对于这个问题,客观而言,国家所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已经赋予了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每一位公民同等的基本国民待遇。按照对等原则和公平原则,农民工的所得应该与其贡献对等,农民工也应该享有作為公民的应该享有的最基本的国民权益和保障,国家不应该根据公民的出身、户籍、职业等因素而区别对待。但是,现实中的情况却与法律的设计大相径庭,主要受城乡二元制的影响,农民工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权利与城镇居民就是存在着巨大的差别,大量的文件包括一些法律法规也承认了城乡二元制,在制度层面认可了现实意义上差别对待的合理性。其中最为典型的代表就是生命健康权保护上的“同命不同价”,即在确定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时,法律规定要根据户籍将受害人区分为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然后再按照各自的实际收入状况施以不同水平的保护。所幸的是,这种利益分配规则的不平等正在从立法和司法实践层面被打破,对那些在经常居住地在城镇、主要生活来源来自于城市的农村居民,或者失地农民,均可参照城镇居民予以保护,并且放松了对受害人一方严苛的举证责任要求。类似行动,正是将国民待遇从思想观念层面落实到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实践中的有益探索。

(作者单位:云南行政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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