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山华
編者按:盧德里奇出版社(Routledge)于1998年开始编撰出版“语言学中的关键概念”(Critical Concepts in Linguistics)系列丛书,旨在通过重印经典的方式介绍语言学各个分支学科最优秀与最具影响力的学术成果。2016年,该系列推出了四卷由知名学者托马斯·李圣托(Thomas Ricento)主编的《语言政策与规划》(Language Policy and Planning)文选。文选标题分别为“理论与历史基础”(Theoretical and Historical Foundations)、“语言政策与语言权利”(Language Policy and Language Rights)、“教育中的语言政策”(Language Policy in Education)和“语言政策与全球化”(Language Policy and Globalization),收录了近60年来对语言规划与语言政策学科的产生与发展有巨大影响的68篇文章,总计达1600多页。从2017年第2期开始,我们陆续刊出关于这套文集的四篇评论。每篇书评先对相应文选的内容进行介绍,然后做简要评论,最后分析对中国语言政策与规划研究的启示。本文是四篇评论的第二篇。我们希望,本系列书评有助于推动中国语言政策与规划研究的进一步发展。
本刊上期专题栏目刊发一组语言景观论文,引起了读者的关注和讨论。基于扩展阅读的考虑,我们在本期书评栏目刊发韩艳梅教授对《语言景观中的冲突、排他及异见》(Conflict, Exclusion and Dissent in the Linguistic Landscape)一书的书评。该书2015年由国际著名出版机构麦克米兰出版社(Macmillan Publishers)出版,反映了国际语言景观研究的新视野和新趋势。我们相信,本书评将使学界对语言景观研究的现状和发展有更多的了解和更深入的认识。
提 要 本卷对西方学界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关于语言权利与语言政策的重要理论思考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回顾,在案例选取和作者来源上基本覆盖了世界各洲,所涉领域横跨语言学、政治理论、社会学等学科,充分展现了语言权利研究地方化、跨学科的特色。卷中探讨了语言权利作为语言政策的一种元规划取向的价值,涵盖小族权利、语言人权、语言多样性、语言歧视、语言公正、语言民族主义等热点话题。当前讨论显示,语言权利在理论上得到政治哲学等领域关于语言正义的论证支持,并以国际人权法律文件为重要法理渊源,不过迄今未能作为一个独立概念获得国际法律框架的承认。学界所重视的是语言权利本身所象征的身份认同意义及其在教育、行政、文化等领域的资源调配功能,关注移民、少数民族等小族群体能否通过语言权利的实现享受更高程度的社会公平,保留其多样性的语言文化。相关讨论也显示,语言权利仍在理论和实践上面临诸多挑战,学界在权利内容和法律定位等核心问题上仍未取得一致。中国学界不必盲目跟随西方的论证逻辑,而应提出适用于中国语情的语言权利话语体系,为语言权利研究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更多地方化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 语言政策;语言规划;语言权利;母语
Abstract This volume embarks upon a comprehensive examination about some important theories about the language rights and language policy that have been developed by Western scholars since the 1970s. Both research cases included in the volume and their contributors are from all over the world, and the enquiry areas cover linguistics, political theories, and sociology, etc, showing the interdisciplinary nature and wide coverage in scale. The volume explores the meta-planning value orientation of language rights as a language policy, including minority rights, human language rights, language pluralism, language discrimination, language justice, language nationalism, and other currently hot topics. The current review shows that language rights in theory are supported by language justice rationality, and they are legally grounded in the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But on the other hand, this argument as an independent concept is yet to be acknowledged in international legal framework. What draws attention from academics is its symbolic implications of collective identity and its function in distributing resources in the areas of education, administration and education, which covers immigration, small ethnographic groups and if they can enjoy higher level social fairness and be able to preserve the linguistic and language diversity as well. The discussions in this volume also show that language right faces a number of challenges both in theory and in practice. The researchers have yet to reach a consensus in some core contents and their legal status. In my conclusion, I argue that Chinese academics do not need to blindly follow up the Western logic and rationale, but instead to advance language right discourse that suits the indigenous demands, thus provide localized resolution for further development in language right study.
Key words language policy; language planning; language rights; mother tongue
本卷是Thomas Ricento(2015)所编四卷本《语言政策与规划》(Language Policy and Planning)的第二卷,收录14篇文献,共263页。该卷试图展现西方学界近半个世纪以来有关语言权利问题的重要理论思考,包括权利渊源、权利内容、权利主体和实现路径等层面,重点探讨这一新兴话语范式对于语言政策與规划(LPP)研究及实践的规范性
意义。
一、内容评介
第二十三篇,《移民群体的语言权利》(Kloss 1971)。移民语言权利如今是语言权利研究领域的四大话题之一(Grin 2003a),Heinz Kloss在20世纪70年代所写的这篇文章属于较为重要的先导研究。文章探讨了跨国移民和一国境内跨语区迁徙者可享有的语言权利,提出跨国移民在母語使用方面可享有不受干涉的容忍型权利(tolerance-oriented rights),当该语言历经数代依然具有活力时则可要求政府支持促进型权利(promotion-oriented rights);对于境内迁徙者则应采用“语区地域原则”,即迁徙者享受迁入区同族居民所享有的语言权利。文中提出的“容忍型权利”和“促进型权利”的经典划分方法影响深远,启发了后来学者提出“个人权利”和“集体权利”(Skutnabb-Kangas & Phillipson 1994)、“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van der Stoel 1999)等概念。不过该文对移民语言权利正当性的论证稍弱,其权利主张也偏保守。如今移民在全球范围内总数达2.3亿,占发达国家总人口的10.8%①,自1994年起被联合国赋予“少数人”身份,受《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7条保护,对于语言权利的要求已不限于容忍型权利。然而,当前国际法体系对移民语言权利的保障程度远低于其他少数人群体,在当前欧洲拙于应对难民大潮,保守排外主义力量抬头的国际环境下,这一问题相对于半个世纪前具有更为急迫的现实意义。
第二十四篇,《语言规划的取向》(Ruiz 1984)。该文是LPP领域最为经典的文献之一,作者基于对LPP理论和现实的深刻理解,提出语言问题、语言权利和语言资源三种语言规划的取向,这个三分模型对LPP发展的影响至今未衰(李宇明 2008)。文章写于20世纪80年代,正是语言问题取向效果不彰,语言权利取向方兴未艾之时,作者对语言权利能否真正指导LPP研究和实践尤有怀疑,推荐采取语言资源的取向。文章提出语言权利的规划取向易于引发冲突,在实践层面的操作将面临诸多挑战,可行性值得怀疑。不过作者似乎并没有预见到语言权利话语范式后来会在社会语言学界,特别是LPP领域占据核心位置,甚至有学者(Pupavac 2012:24)认为“基于权利的语言政策正在取代传统的语言规划;社会语言学的研究已经变成了语言权利的研究”。当然,语言资源与语言权利两种取向之间并非不能相容(Kontra et al. 1999),不少学者认为可以协调这两种取向,促进语言权利的发展(May 2003)。
第二十五篇,《关于语言歧视的思考》(Pool 1987)。该文是从政治学视角分析语言权利问题的较早文献之一,对于后来政治哲学领域对语言公平的思考具有开创意义。文章将语言不平等现象分为五种类型,提出可基于该分类对语言平等问题进行理论化建构,并设计语言政策不平等程度的测量评估体系。作者承认语言不平等是一种不可避免的现象,但反对因此将其合法化,认为可通过政策工具调节不同语言使用者在语言领域之外的福利以达到公平和效率之间的平衡。基于这一立场,作者提出三种解决方案:“同等对待所有语言、平等对待所有语言、平等对待所有语言的使用者”,并倾向于支持第三种。
第二十六篇《语言问题与社会不平等》和第二十七篇《关于南非后种族隔离时代的民主语言政策的建议》(Alexander 1991)。此处两篇文章是南非著名语言学家Neville Edward Alexander撰写的一本小册子《南非语言政策与国家统一》(Language Policy and National Unity in South Africa/Azania)中的第1和第5章,写于南非1991年废除种族隔离前夕,旨在探讨如何在后种族隔离时代的南非实施符合民主原则的语言政策,并促进国家整合。Alexander曾为Mandela狱中好友,长期致力于保护和促进南非的语言多元化,在此处两章中他试图论证一个统一的南非应当也可以包容使用不同语言的多个民族,不同语言可以拥有平等生存和发展的权利。Alexander提出,南非可以在过渡阶段暂时使用英语作为通用语,各民族成员同时掌握英语和多种其他民族的语言,经过一段时期的融合会产生一种南非人自己的通用语以取代英语,同时产生一种新的国家文化。应该说Alexander的核心建议被《南非国家教育政策法》(1996年)、《语言教育政策》(1997年)等国家文件所接受,上述文献将英语与本土语言同时作为教育语言。但事实证明Alexander过于理想化,如今英语在南非获得了压倒性的优势,本土语言的地位不断弱化,南非虽试图通过《南非高等教育语言政策框架》(2002年)等法案进行调整但已有心无力。
第二十八篇,《语言政策和语言权利》(Paulston 1997)。该文是一篇20世纪90年代末关于语言权利研究的优秀综述,文章对语言权利的定义和术语进行了辨析,区分了描写性研究与规范性研究,并对“集体权利—个人权利”和“属地原则—属人原则”等概念进行了梳理,强调少数人群体的定义在于权力之少而非人数之少。作者支持使用本地化的视角理解和处理语言权利问题,不赞成将其作为一种普遍性权利;认为将语言权利作为人权的做法所求太多,且在理论上缺乏解释力。她同时批评从事语言权利研究的人有一半的时间花在了呼吁上,只有一半的时间用于学术研究。文中很多观点虽非作者原创,却是通过这篇文章才获得广泛关注与引用的,该文对于推动语言权利研究的发展功不可没。
第二十九篇,《语言政策、语言教育、语言权利:土著、移民和国际视角》(Hornberger 1998)。该文基于世界不同地区的案例,指出有力的语言立法和语言政策,特别是基于学习者使用需求和学习语境的语言教育项目,可以有效保护土著和移民语言,实现语言权利。作者认为在语言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应持一种语言资源的取向,语言政策本身也是一种抵制语言消亡的资源;小族群体在语言权利的分配过程中进行权利选择实际上是将语言资源化的手段之一;良好的语言教育可以促进小族语言的活力、应用和发展,最终维护小族语言使用者融入主流社会、参与国际事务的权利。该文对语言政策的有效性的分析、对双语教育项目设计原则的阐释和对语言权利概念的资源性解读,在语言政策和语言教育领域均被广为引用。
第三十篇,《非洲母语项目和语言政治:语言公民身份与语言人权》(Stroud 2001)。该文针对非洲各国母语项目难以推行的问题,提出了一种有别于语言权利范式的语言政治操作思路。文章指出非洲小族母语项目无法取得成功的真正原因就在于小族语言使用者在社会权力结构中处于底层,而现有母语项目的真正目的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为了进一步削弱小族群体的权力,最后同化这些群体。文章指出呼声较高的语言权利路径其实具有诸多潜在风险,比如易导致社会分裂、加剧族群对立、具有过大的政治操控空间、非洲各国政府无法针对跨界语言划分清晰的权利和义务范围。针对上述问题,作者借鉴“性别公民身份”提出了“语言公民身份”的概念,主张淡化语言的本质主义特征,将语言和族群身份脱钩,同时把语言与相应的社会权益挂钩,允许公民根据语言组建政治团体,就相关的权益进行博弈,把語言作为利益斗争的“战场”。这一方案的实质在于,将小族群体从原先的少数人边缘身份标签下解脱出来,与落后、愚昧等特征切割,同时赋予语言新的身份标签功能,使小族群体重获与优势语言群体平等竞争的机会,应该说这一提议虽极难实现,却也不无新意。文章对小族语言边缘化过程的分析,对政府母语项目实质的批评,对语言权利路径的质疑均较为深刻,至今仍广为引用;此外其强调人与人之间语言行为共性、强调草根阶层地方化语言问题解决方案的观点也不乏洞见。
第三十一篇,《语言权利与政治理论》(Kymlic?ka & Patten 2003b)。这是一篇从自由主义政治理论视角论述语言权利问题的经典文献,其中一位作者是当代著名政治哲学家Will Kymlicka。文章总结了政治理论学者探究语言权利问题的时代背景,对现有关于语言权利的理论主张逐一进行了审视和批判,但同时也承认很难提出更好的替代方案。作者指出任何国家均不可能在语言问题上保持中立,必须要选择至少一种语言用于行政管理;对于国家而言,在境内推广一种语言有其合理性,但其内在逻辑不符合自由主义的宗旨。保护语言多样性的诉求对于语言使用者来说并非权利而是义务,当前将语言权利作为一种人权的主张既不受国际法认可,也无法确保语言公平或解决语言争端,更无法避免语言的消亡。总体而言,该文对现有语言权利研究中有关语言公平和语言正义的论证表示不满,提出在语言消亡不可避免的情况下,程序正义可能是一个方向,即避免语言因压迫与不公而导致消亡。文章对当前语言权利研究的一些根本性逻辑提出了挑战,比如否定语言人权路径,质疑其促进语言公平的效果,指出语言领域难以单独承载解决系统性社会问题的期待等。不可否认的是,从理论上解决上述问题将成为语言权利研究进入深层发展的前提。另外,该文是2001年一场关于语言权利与政治理论研讨会的成果之一,该文的加长版以及更为全面的讨论可见同名论文集(Kymlicka & Patten 2003a)。
第三十二篇,《再论小族语言权利》(May 2003)。该文作者Stephen May是语言权利研究领域的重要学者之一,文章对小族语言权利所面临的三个主要批评一一做了回应:(1)语言权利理论具有本质主义倾向,将语言和身份的关系进行固化,而忽视了身份的标志总是流动多变的——语言在理论上只是身份的标志之一,但在实际生活中充当了核心的身份标志;(2)语言的消亡是一种历史过程和自然现象,保护小族语言是困难的甚至不可能的——语言的消亡是权力建构的结果,如果有足够的决心,小族语言是可以复兴的;(3)保护小族语言会阻碍小族群体改善生活,甚至影响国家发展——小族语言并非注定永远处于弱势地位、学习主流语言也不一定能保证生活的改善、母语教育所具有的绝对优势。作者对于小族语言的前景并不乐观,他认为当今的社会、文化和政治过程都在强化多数人语言和少数人语言的对立格局,只有上述过程不再继续,才有可能改变小族语言的地位,而这是非常困难的,即使发生了也只能改善极少数语言。该文的价值不仅在于对语言权利理论所面临的外部批评进行了系统的梳理,更在于对这些批评一一进行了正面的回应,试图在解决这些理论挑战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语言权利研究的发展,要了解更为深入的系统论述可以参阅其专著《语言与小族权利:种族、民族主义与语言政治》(Language and Minority Rights: Ethnicity, Nationalism and the Politics of Language)(May 2011)。
第三十三篇,《语言政策与语言人权》(Skutnabb-Kangas 2006)。该文作者是国际上进行语言权利研究与倡导语言权利的引领性人物Tove Skutnabb-Kangas,系联合国专家,曾参与起草《语言人權宣言草案》(1996年)。该文使用的“语言人权”(linguistic human rights)概念是“语言权利”(language rights)和“人权”(human rights)合二为一的结果,指且仅指那些用以满足人们的基本需求和生活尊严的语言权利,Skutnabb-Kangas本人最为关心的是母语教育的权利。作者指出当前国际文件中有关语言人权,特别是母语教育权的条款均存在“后路”性措辞,世界各地的母语教育大都是缩减性教育,即主要用第二语言而非学生母语进行教学,目的是促使学生过渡到第二语言。作者认为缩减性教育只能促进同化而非融合,是一种“种族灭绝式”教育。Skutnabb-Kangas是“语言人权”路径最为坚定的支持者,长期以来专注于母语教育这一核心权利,不对权利内容进行扩大化,主要是考虑到当前学界对于“语言权利”内容的界定过于宽泛,导致各国政府疑虑太深,不利于推动“语言人权”成为国际法承认的基本人权。
第三十四篇,《通过规划拯救语言多样性》(Romaine 2006)。该文对Joshua A. Fishman基于双言制(diglossia)的“逆转语言转用”(reverse language shift)模型(Fishman 1991)进行了检视和批判,指出通过维持稳定的双言制,使濒危语言在家庭领域坚持代际传承,然后逐步走向高声望领域的路线是行不通的。Romaine的基本观点是:双言制的理论模型源于西方学术传统的单一视角,承认并固化了高变体语言对低变体语言的权力压迫,濒危语言如欲复兴应致力于克服而非保持双言制;家庭是语言转用首先发生的地方,而非最后的堡垒,将语言复兴寄望于家庭传承是不现实的;教育和科研等高声望领域已被国际强势语言所垄断,低变体语言已无法与其竞争,应放弃这种努力。基于上述论证,Romaine提出,濒危语言复兴应放弃坚持家庭代际传承、扩大使用人数的模式,尝试通过新的形式以保存,比如仅用于文化、象征和身份标识,通过课堂教学的方式进行传承。可以想见,作者关于小族语言命运的结论和建议不一定会获得广泛的赞同,但文中对濒危语言持续衰亡这一残酷现实的清醒描述无疑是振聋发聩的,而其对于LPP“教父”Fishman的“语言领域”“逆转语言转用”等经典概念和模型的批评也是极具勇气和创见的。
第三十五篇,《语言政策与政治哲学:关于新兴的语言正义之争》(De Schutter 2007)。该文从政治哲学的视角探讨了语言政策中的正义原则,认为其实质乃是对群体认同的态度之争,源于政治哲学领域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之争。作者认为相关讨论可以根据视野范围分为三类:多语国家的语言公正问题;超国家环境下多国语言之间的公正问题和全球环境下的语言消亡和语言扩散问题。在语言功能的认识上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工具主义的,即语言只是交际工具,与个人身份无关,语言政策关注交际效率、机会公平和社会整合;二是建构主义的,即语言具有象征价值,语言造就了个人身份,语言政策须考虑身份认同。对于语言概念的理解也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认为语言是单独分离的,假设语言之间存在清晰界限,语言使用者都是单语者,语言使用者与语言社群一一对应;另一种则认为语言是混杂多元的,不同语言构成连续统,存在双语和多语使用者。作者关于政治哲学领域学者缺乏语言学知识的批评是比较中肯的,实际上该文所讨论的语言问题在语言学领域也早已是基本常识。作者指出政治哲学家所关心的是政府在处理语言问题时所取的原则,而非具体的语言政策,而其提出的关于具体语言政策设计的建议也体现出他对语言政策事务缺乏了解。不过他关于加强语言政策研究和政治哲学研究两个领域相互借鉴的建议至今仍然是适用的。
第三十六篇,《语言政策的中立性》(Wee 2010)。该文所探讨的,是政府在无法回避语言选择这一难题的情况下,如何选择一种看似能对所有使用者都施加无差别影响的中立语言。作者认为可从内容和立场两个方面分析这一问题:内容的中立分为族内中立和族际中立,前者以韩国为例,相对于英语这一外来语言坚持使用本土语言韩语作为官方语言,可以使不同背景的韩国人均可依赖其进行文化传承和身份标识;后者以南非为例,在所有南非土著语言面前,英语这一外来语言反而具有中立的政治價值。立场的中立可以分为朴素中立和策略中立:朴素中立简单地假设所有同族人都具有一致的语言态度,比如印度班加罗尔地区的反英语运动倡导者往往取这一立场,认为所有印度人都会支持使用本族语;策略中立则是通过政策工具创造一种中立性,以新加坡为例,该国积极推动英语成为四种官方语言之一,只强调英语的经济价值,将其打造成为一种无关民族身份的语言。作者对语言中立性这一问题的认识是比较深刻的,即政府无法在语言政策中保持真正的中立,也没有绝对中立的语言,但这一事实并非所有人都能意识到。
二、特点总结
本卷对于西方语言权利研究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梳理和展示,同时也通过其文献取舍对这一领域的历史和内容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建构,无疑可以积极促进该领域扩大影响力并继续发展。书中所选14篇论文在时间跨度上长达40年,其中超过一半是2000年之后的,可见编者试图呈现该领域的最新发展状况,也说明语言权利研究这一新兴领域发展势头极劲。选文所涉领域横跨语言学、政治理论、社会学等学科,充分展现了语言权利研究的跨学科特色,不过比较遗憾的是编者对政治学较为偏爱而对法学和经济学等其他学科关注较少,比如法学专家De Varennes(1996)认为现有国际法体系已经可以为语言权利提供较好的保护,该文在国际上影响力较大,未能收入算是一大遗憾。在覆盖范围上,其主题包括小族权利、语言人权、语言多样性、语言歧视、语言公正、语言民族主义等,相关案例也基本覆盖了五大洲,能够较为完整地呈现语言权利讨论的现状,不过稍显遗憾的是缺乏来自语言政策实践层面的分析,比如曾深入参与欧洲小族语言管理的Fran?ois Grin有过较有价值的总结(Grin 2003a,2003b)。当然,如果要更为全面地展现该领域的讨论,Barry(2000)作为语言权利的最坚定批评者之一,其声音也可以有一席之地。不过要在寥寥数十篇文章中做到面面俱到也是不可能的,目前的文献已经足够展现语言权利研究的主要内容和特点,具体可归纳为以下两点:
(一)语言权利研究领域仍然缺乏成熟的统领性框架
语言权利研究自20世纪70年代起,才开始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Skutnabb-Kangas & Phillipson 1994),90年代之后獲得蓬勃发展,目前已成为一个相对独立与完整的研究领域。Grin(2003a)曾指出语言多样性研究存在上游、中游、下游三段的分工,本卷文献大部分属于上游,即语言权利主张背后的哲学标准;少部分属于中游,即关于语言权利相关法律条款的分析;下游关于具体政策实施效果的讨论则基本阙如。可以看出,学界的重心依然在语言权利的哲学原则,而即使是在上游研究之中也没有形成理想的理论原则(Kymlicka & Patten 2003b),更勿论可以指导上、中、下三个层次的研究与实践的框架。
(二)語言权利研究领域的争议与共识一样多
毫无疑问,关于语言权利的讨论已经在世界范围内引起广泛关注,但这并不意味着语言权利已经被广泛承认、接受和赞同。关于语言权利的正当性已基本被接受,但相关质疑仍将长期存在,仅就本卷文献来看,不同学者之间有互相援引,也有互相批评。比如关于语言权利的主体,有的学者认为是人,有的學者认为是语言,也有学者认为两者均可;关于语言权利的内容,有的学者支持濒危语言的全面复兴,也有学者认为可以放弃语言的工具价值而只保留其象征价值(Romaine 2006)。Kymlicka和Patten(2003b)就明确指出Skutnabb-Kangas(2000)的人权逻辑将赋予所有语言同等的权利,而这是根本无法实现的。可以看出,语言权利作为一种相对较新的研究范式和话语范式,依然未能就一些核心概念形成内部共识,因此也不可避免地要面临来自外部的质疑,而其能否取得进一步发展也取决于能否克服这些理论挑战。
三、启示探讨
(一)学界的当前任务主要在于描述和解释事实
语言权利问题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它既是语言问题,也可能是民族问题和社会问题,但归根结底是一个政治问题。语言权利话语的犀利之处在于它揭示了人类社会过去以及现在对弱者的侵犯和压迫(Paulston 1997)。语言承载着政治、文化和经济价值,语言角色的分配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复现、甚至重组权力和统治关系(Wee 2011),因此语言权利话题在政治领域具有很强的工具性。语言权利的全面实现到底会增强小族群体的向心力,还是可能造成冲突与分裂,在理论界也存在争论。我们认为学者在语言权利的问题上无法避免会持一定的立场,也应当亮明自己的立场,而这种立场应当以扎实的理论研究作为基础。目前学界对于语言权利的哲学基础、法律渊源、具体内容和实现途径等均未形成定论,而世界各地的政策实践极为丰富,几乎每种观点都能找到支撑的案例。在理论研究依然存在很多争议的情况下,学术界的主要责任在于仔细探究语言权利的本质及不同的政策设计可能带来的后果(Paulston 1997b),对于实际问题如未经过全面的实证研究,应当谨慎建言。
(二)中国应建立自己的权利话语体系
目前联合国等国际机构对于语言权利的呼吁最为积极,有联合国专家指出应将保护小族语言作为各国政府的一种人权义务,但鉴于民族问题的敏感性,联合国对于小族语言的保护基本都是在促进文化多样性这一目标下开展的,而且多使用软性的呼吁,从未达成有约束力的条约。西方国家在这一问题上则表现出一种明显的两面性,即在政治话语中将语言权利置于重要位置,承诺对于小族语言提供切实的尊重和支持,但在实际政策中往往又采取隐性的单语主义政策。国内学界对于语言权利这一概念的认识存在不少误解和混用,提出了一些即使是在西方学界也属于比较激进的观点,经媒体转载后广为传播,使大众信为定论。比如有学者明确指出语言权利是一种人权,而这一点在理论上尚存争议,更遑论得到国际法承认;也有学者将方言作为一种母语,并称方言的学习和使用是重要的语言权利,实际上目前基本所有的语言权利理论基本只支持“语言”享有权利,关于“语内歧视”以及方言保护的权利理论仍处于初步探索阶段。我们认为,面对学术话语的全球化,我们对于语言权利话语既无法视而不见,更不能盲目追捧。我们既要关注西方最新的理论发展,加强这一领域的研究,也要基于我们的独特国情和工作需要,建立并发展自己的话语体系,推动我们语言文字工作的开展。正如Fishman(1974:84)所言,不存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语言规划理论,发展中国家必须提出适合自身语言环境、社会资源和发展目标的语言规划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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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辑:戴 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