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然云
摘 要:建筑行业是投资拉动下的周期性行业,与固定资产投资及房地产投资关系密切。近年来,建筑业受宏观经济政策和房地产的影响,加之行业自身经营管理问题,行业的贷款风险不断暴露。本文从政策、经营、财务、法律信用、内部管理等方面分析了建筑业贷款的主要风险点,提出了加强行业管控、加强财务核算、加大走访与贷款封闭运作、依靠政府部门协调等降低建筑业贷款风险的措施,供企业及银行业相关人士参考。
關键词:建筑业;银行贷款;风险;对策
中图分类号:F426.92;F406.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7866 (2017) 04-119-06
引言
建筑业按国家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国家标准GB4754-2012中的建筑业门类划分,由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安装、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四大行业组成,在国家经济建设中起着重要支撑作用。近年来,随着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放缓,房地产行业进入政策调控期调,建筑行业项目承接和转型压力持续加大,建筑业自身经营问题的不断暴露,建筑业贷款风险开始大面积显现,建筑业信贷经营和资产管控面临较大困难,建筑业贷款不良额和不良率双双攀升,非不良逾期和潜在风险客户数量和金额大幅增加,区域性特征明显,经济欠发展地区和建筑业发展较快的地区资产质量堪忧,已引起了银行业等各界人士的高度重视,部分商业银行已经开始收缩建筑业贷款的投放规模、减少其授信额度。
一、建筑业客户贷款的主要风险点
(一) 政策性风险
建筑业是投资拉动下的周期性行业,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尤其是固定资产投资和房地产政策密切相关。随着国家宏观经济调控力度加大和房地产市场“去库存”深入,对于建筑企业经营状况产生了不利影响,建筑业爆发行业性、系统性风险的苗头有所显露。
(二)经营性风险
1. 建设单位风险
建设单位,即建筑项目业主的实力和信用是建筑企业承建项目的首选因素,决定着工程项目工程款的如期支付和兑现。从现实情况看,建筑业很大一部分的经营风险是因发包方的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引起的,而建筑企业与下游的建筑材料商间的经济纠纷,也由拖欠工程款而起,形成解不开的三角债资金链条,导致银行贷款本息不能如期偿還风险[1,2]。
2. 挂靠单位风险
虽然国家对建筑业承揽工程项目有明确的资质等级要求,但现实中中小建筑业挂靠高资质大企业建筑屡禁不止,由此带来的经济合同纠纷不断,履约能力、建筑质量、收入与利润核算、挂靠费支付等矛盾日益显现,由挂靠引起的工程款结算资金无法实时兑付,建筑企业工人工资被拖欠等风险的存在,让银行贷款资金的安全难以得到保证。
3. 招投标履约风险
建筑招投标市场不规范竞争,部分建筑企业竞相压价让利,中标价格比标底价格下调,严重背离合理底价,为了保有一定的盈利空间,建筑企业甚至不惜降低建筑标准、偷工减料,埋下工程质量下降的巨大隐患,引起建设工程难以按时交付及正常使用的纠纷隐患。
4. 工程质量风险
在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如果建筑单位的工程进度、质量未能满足客户要求,有可能使建筑企业承担相应的合同履约责任,增大企业的偿债负担。建筑业为安全事故多发的行业之一,一旦发生因工伤亡特别是群死群伤的重大安全事故,企业的社会信誉、正常生产经营将会危及该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5. 涉足房地产经营风险
由于房地产开发赢利空间大,建筑企业注册成立开发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已成业内一大现象,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的风险转嫁至建筑业,建筑企业贷款资金被房地产企业挤占挪用已见怪不怪。建筑业与房地产联姻,一方面使得银行贷款面临着建筑业和房地产行业调控的双重风险,另一方面银行缺乏监测建筑企业对外投资实力和自身信贷资金被挪用的有效措施,难以做到贷款资金与项目完全挂钩,加之银行由于贷款投放考核指标的压力,有时会放松风险管控措施的落实。
(三)财务性风险
1. 垫资风险
建设单位要求建筑企业垫资和缴存保证金是业内公开秘密,无疑使中小建筑业处于更加弱势地位。目前,在国家对房地产行业“去库存”大背景下,产业链上游的资金风险会向下游的建筑业整体迁移和转嫁,中小建筑业为求得生存,涉及小额贷款公司、民间借贷等高成本资金应运而生,最终导致不堪重负,资金链断裂,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拖欠材料款等一系列社会问题频发。
2. 资金流动性风险
主要表现在建筑企业应收账款增加,回笼资金大幅减少,经营利润空间被挤压或亏损,影响工程正常交付使用,影响企业的还贷能力和再投入设备添置固定资产的积极性,带来企业资金紧张、周转失灵[3]。
3. 区域经营风险
建筑企业跨区域经营普遍存在,不同区域市场和信用环境不同,结算分散造成财务成本提高,对于财务未实行统一集中调配支付的企业来讲,银行还贷资金难以得到保证。项目跨区域经营,贷款流向监测更难,银行难以及时掌握经营信息,银行既管理不到贷款项目又落实不了资金回笼款,使得授信后贷款风险及风险预警工作难以落到实处。
4. 多头授信或过度授信风险
建筑行业授信品种多,除购置大型设备的固定资产贷款和正常周转的流动资金贷款外,还存在项目经理个人贷款、各种非融资性保证业务、银行承兑汇票和工程保理等授信品种,不同银行的授信要求和条件不同,银行融资的额度不一样,个别企业甚至以同一项目在不同银行重复融资。
(四)法律和信用环境风险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不规范风险
有的地区招投标操作不规范,或未实行公开的招投标,有的地区甚至出现了项目建设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期(先施工后订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于工程结算资金支付方式约定不清、违约责任不明,埋下日后经济纠纷隐患。
2. 经济纠纷案件执行难以到位风险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出现纠纷后,双方难以协调解决,寻求司法途径解决后,从立案、判决到执行,往往需要一个较长时间,有的拖至数年不能结案,影响到各方利益的最终实现。
3. 对外承包工程风险
具有海外施工资质的建筑企业,除面临着利率、汇率的风险外,还面临着国家和地区风险,我国大多数海外施工项目集中于非洲、南美、中东、东南亚等基础设施发展较为落后的国家和地区,而这些国家和地区政局不稳、经济欠发达,对我国的建筑企业海外履约带来不确定的风险。
(五)管理性风险
1. 企业内部管理风险
建筑企业,特别是集团企业,规模大,子公司多,经营领域广,场所分散,业务内容涵盖基础设施建设等诸多业务板块,管理半径大,内部协调难。
2. 工程拖延交付验收风险
有的建设单位对于建筑企业提出的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借口各种理由暂不予理睬,与中介机构联手拖延决算报告出笼,以减缓工程款付款时间压力,或延迟退缴工程保证金。
3. 内外勾结结算资金私下交易风险
在挂靠企业,此种现象较为突出。有的建设单位与项目经理内外串通,通过利益输送,将回款上身、风险转嫁给总承包单位,而项目经理见事情败露,推卸责任。
4. 圈内互保担保作用弱化风险
建筑业属劳动密集型行业,可供抵押的房地产少,而施工机械设备抵押不为多数银行接受,第三方担保成为建筑业的主要担保手段。受行業间业务关联度高的影响,被担保的企业大多数是圈内的建筑企业,担保过程中存在过度担保、相互担保、母子循环担保现象,弱化担保作用。
二、防范建筑业贷款风险的主要对策
(一)密切关注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变化,有选择地重点扶持国家和地方鼓励发展的重点项目建设
密切关注国家宏观调控和房地产产业政策,积极关心各地出台的配套新政,充分考虑政策变动对建筑业客户经营及银行信贷业务经营的影响,紧跟我国城镇化、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农业现代化的发展趋势,准确把握“十三五”期间建筑业的发展机遇,积极支持大型水利工程、城市轨道工程、海洋工程、节能环保及绿色建筑等领域重点建设项目。
(二)加大对行业主管部门和协会的走访,了解建设单位的综合实力和建筑企业工程项目实施情况
项目建设与城市建设密切相关。无论建设单位是政府客户,还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私营业主、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申请建设项目均需履行报批手续,取得业务许可证,因而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房管、人防、消防等部门掌握着建设单位的基本情况,银行信贷经营人员应在第一时间上门走访,并通过政府网站查询了解建设单位的实力、信用状况及合同备案情况,选择有实力的建设单位作为建筑企业合作方。
各地建筑业管理部门、建筑业行业协会对所属建筑业了解较多,掌握行业政策较全面,银行信贷人员应及时走访,了解项目的实施背景及项目许可情况。
(三)加强对建筑企业的准入和走访,坚持贷款与项目挂钩,提高财务核算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率
1. 提升对建筑企业的准入门槛
有退有进,加强对建筑业客户信贷业务的风险防范。对于存量客户中资质较低、主要业务来自于分包、转包业务的普通民营建筑企业,以及近期出现不良记录或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劳务纠纷或无正当理由拖欠下游材料商款项、引发重大欠款纠纷的建筑企业采取压缩退出、增加风险缓释条件等控制措施;对于增量客户,可优先支持在鐵路、水利水电、石油化工、市政公用、机场港口、城市轨道交通等领域专业性较强,且具有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大型建筑企业,对于二级以下资质的客户则审慎介入。
2. 加强对建筑企业的走访频率
银行信贷经营和风险管理人员要定期检查建筑企业的实际开工建设情况,是否按照工程标书承诺配套项目建设工艺施工,是否与计划进度一致,是否存在拖延工期现象,经常深入到异地项目走访,保存走访的图片等影像资料作为贷后管理的依据。
3. 实施贷款资金封闭运作
坚持做到贷款发放与项目挂钩,贷款用途对应具体项目,确信信贷资金用于项目经营周转,跟踪信贷资金的走向,做到贷款期限与施工期限匹配,确保工程回笼资金进入银行指定账户封闭运作,以确保贷款本息到期及时偿还,严禁以建筑业贷款名义变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政府类客户融资。
4. 提高建筑企业的财务核算质量
密切关注贷款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重点关注企业资产负债率,分析企业负债构成及偿债能力;加强对企业应收账款账龄、构成、偿还计划及实现的可能性分析,特别要重点关注数额较大,账龄较长的应收账款分析和催收;审核建筑企业对外担保,减少建筑企业间的互保,加强对被担保人经营状况的分析[4]。
(四)加强对建筑企业负责人的管理,打击企业逃废债等失信行为
建筑企业贷款形成不良,与建筑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关系极大。目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够健全、对失信人惩戒不够完善,对恶意逃废债的建筑企业和个人打击力度不够大,地方政府要以创建金融生态文明县(市、区)为契机,支持银行部门开展对不良贷款的追讨,让司法部门更多更早地介入,让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付出更高成本代价,形成“不敢赖”的氛围。
(五)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和合作,利用政府力量化解企业经营中的困难和处置不良贷款
目前,银监会和人民银行更多履行金融监管职能,但对于不良贷款和银行债权的维护相对来讲,缺少力度,建议政府部门成立不良贷款维权组织或由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牵头,建立司法协助联动机制机构,利用政府力量帮助银行化解建筑业不良贷款处置中的困难,提高处置效率,缩短处置不良贷款周期[5]。
参考文献
[1] 《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操作风险防范与管理》[Z] 经济科学出版社,2015年5月出版
[2] 郭登魁:《上市银行建筑业贷款现状及潜在风险分析》[J]零售银行,2013.10.
[3] 张维林:《建筑安装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风险分析》[J],基建优化,1992.2
[4] 彭少林:《浅议建筑安装企业如何加强项目成本控制》[J] 企业技术开发,2009.10.
[5] 中国银监会南通监管分局课题组:《加强建筑业授信业务风险管理》 [J]中国金融,20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