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决策不是违纪违法的遮羞布

2017-05-30 10:48方山樵
公民导刊 2017年4期
关键词:细化违纪问责

方山樵

日前,国资委党委、中央纪委驻国资委纪检组召开案件通报会,对近期查处的中国铁路物资(集团)总公司、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两起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案件进行通报。事实上,这两起案件都是发生在若干年前,前者发生时间是2009年至2013年,后者发生时间为2007年。遗憾的是,两起案件都没有得到及时问责处理。

集体决策是民主集中制的具体表现,也是科学决策的重要方式。一个人的能力、知识、经验和精力都是有限的,集体决策可以发扬民主,把众人的力量、智慧集中起来,取长补短,使决策更加科学、更加全面、更加准确,从而防止个人专断,最大限度地减少失误的发生。

按照集体决策制度的要求,一些重大议题特别是所谓“三重一大”即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议题,都要经集体讨论的程序来决定。

然而,在實际工作中,这一科学的工作方法却被一些有私心杂念的人歪曲了,导致集体决策在落实中变味走样。集体决策失去其本来的意义,就难免导致个人意志被强加于集体研究,助长独断专行现象,进而让集体决策沦为违纪违法的遮羞布。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数并不是衡量党纪国法制裁与否的依据,法律和党内法规在很多方面都体现了“若眾犯法,法亦责众”精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作出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渎职犯罪,应依法追究负有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可谓扼住了所谓集体决定的命门。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保障。”作为一种科学的工作方法和领导方法,为集体决策设置更加科学有效的运行程序,也显得尤为重要。比如,在提议、决策、落实等环节细化问责内容和标准,将决策责任细化到具体人身上,形成人人关心决策、积极参与决策、依法慎重决策的局面,提高集体决策的水平和效率。

如此,才能让每个参与决策的人都为自己的言行担当责任,提高集体决策的科学性、规范性、严密性,推动法治社会建设水平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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