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玉柱
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自然人就合同及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前提下,可以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分,“夫妻忠诚协议”即是双方共同协商的结果,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民事主体基于“法无禁止皆可为”的原则,就“夫妻协议”向公证机构申请公证,是行使正当民事权利的表现。公证机构应依据法律法规,对“夫妻忠誠协议”内容进行审查。
将“夫妻忠诚协议”纳入公证范畴并无不妥,既有利于保护夫妻之间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也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規的立法精神,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