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生产和流通领域的抽样检验中不难发现,肥料的标识往往存在诸多问题。肥料的标识错误经常直接或间接的给消费者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基于此,本文主要就肥料名称、养分含量、肥料标准等十个方面的错误进行列举,并提出相关解决措施,以便引起肥料生产企业和管理部门的重视,减少由此引发的消费者经济损失。
关键词:肥料检验;包装标识;错误
一、肥料产品包装标识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
(一)基本原则
GB18382-2001《肥料包装内容和要求》中明确规定,标示内容必须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同时做到通俗易懂、严谨准确,不得以错误或引起误解的方式介绍肥料,不得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引导用户将该肥料与其他不同性质的肥料混淆。
(二)肥料标识的内容
一般来说,肥料外包装应当包括十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肥料名称和商标;二是净含量、规格和等级;三是养分含量;四是生产许可证及编号;五是添加物含量;六是生产者或经销者名称;七是生产日期及批号;八是肥料标准;九是警示语;十是其他相关需要标注的内容。
二、当前肥料包装标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名称不符
首先,肥料包装上的标示名称和产品所执行的标准规定名称不符。例如,按照执行标准应当标注的肥料名称为生物发酵肥、有机肥料。而实际标注的产品名称为“壮丰铵”、“倍增肥”等。第二,一些生产企业为了推销肥料产品,故意在产品名称前标注不实、夸大性的语言,如“高能复混肥”、“全元素肥料”、“特效复混肥”等。第三,一些缓释、稳定性肥料中未标注核心肥料名称。如控释肥料是控释复混肥料还是控释掺混肥料未明确指出。
(二)虚标养分含量
一些不法厂商为了吸引顾客眼光虚标肥料。第一,将非养分含量计入总养分中。第二,把中微量元素和大量元素相加。第三,中微量元素肥料包装器中只标明中微量元素养分含量之和,但不单独标定各中微量元素的含量。四质量监督部门无法单独判定中微量元素含量是否合格。
(三)添加物含量累加標注
一些厂商在标注肥料中添加物时,不分别标注各添加物的含量,而是采取XXX+XXX>X%的方式,这是相关标准不允许的。
(四)冒用、混用、乱用生产许可证、肥料登记证编号
第一,将不属于生产许可证的肥料外包装上印制生产许可证编号。第二,将掺混肥料生产许可证编号冒用在缓控释掺混肥料上。第三,将以取得的登记证编号用在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上。第四,需要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的产品不进行标准。
(五)肥料标准标注有误
第一,缓释、稳定性肥料包装容器只标明缓释、稳定性肥料的标准,不标核芯和基质肥料标准。第二,包装容器上标明一些肥料标准未要求标注的成分。
(六)其他方面
此外,生产日期及批号的标注方面,有些企业为了延缓使用有错误的包装容器,故意不打生产日期和批号;有些企业不标注警示语;部分企业氯离子含量标注不规范,甚至所标注的内容与现实相差巨大,明显存在坑害消费者的行为。
三、相关应对措施探析
(一)加大标准宣传力度
标准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有效技术手段,也是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有力依据。现行的GB18382-2001《肥料包装内容和要求》明确指出了生产企业应当标注的内容和项目,但由于部分企业并未对该标准予以必要的重视,导致肥料产品的标注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因此,今后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标准的学习的掌握,规范自身的标注行为。同时,作为监管部门也应当真正负起宣传、监督责任,让所有与该标准相关的单位对该标准有深入的理解,从而使肥料行业得到进一步规范。
(二)加强标准化管理
首先,监管部门应当严谨把关,当发现相关企业存在违反法规和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同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责令申报备案的企业限期改正或停止实施。其次,企业标准实现公开化。目前,很多执法企业最为棘手的便是得不到企业标准,只能按照标明值进行检验,而一些企业为了逃避检验,标注的内容模糊,项目简略,导致相关部门的检验无法达到应有的价值。因此,今后建议成立标准管理技术平台,所有肥料生产企业的相关产品标准信息都可以通过平台查询,这样一来,执法部门可以直接对照平台登记检查企业产品的实际包装,发现问题便采取措施。
(三)加强许可证监管
从现实中可以看出,目前肥料生产行业的许可证监管存在很大的漏洞,错用、乱用、混用,伪造、变造生产许可证的行为猖獗。因此,今后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许可证的管理,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对一些违法违规进行产品包装标注的行为进行有效惩处,以净化市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知识宣传
生产企业之所以能够在产品包装上随意标准,很大程度上源于消费者专业知识的不足。因此,相关部门除了规范生产企业管理之外,还应当家乡基础知识的宣传工作,让更多的农民消费者了解肥料、了解作用进而识别肥料、辨别真假,这有这样,才能在源头上遏制不法企业的欺诈行为。
四、小结
综上所述,肥料标注的规范与否关系到广大农民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作为生产企业,应当具备长远目光,诚信经营,规范自己的标注行为,监管部门也应当加强监管力度,不断净化肥料市场,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 刘静云.肥料包装标识里的陷阱[J].农家参谋,2016,(10):50.
[2] 葛金良,景峰.浅谈肥料包装标识存在的问题及识别方法[J].内蒙古石油化工,2013,(24):57-58.
作者简介:阿米娜·亚合甫(1983-),女,新疆乌鲁木齐人,助理工程师,研究方向:食品与化工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