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成为未来社会发展核心竞争力之我见

2017-05-30 23:43:23贾德荣
宁夏党校学报 2017年6期
关键词:社会发展核心竞争力法治

贾德荣

摘要:法治是促进社会发展的有力保障,是维护公共竞争的手段,是衡量社会发展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是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必然要求。法治成为社会发展核心竞争力任重道远,必须有的放矢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推进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关键词:法治;社会发展;核心竞争力

中图分类号:D920.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2921(2017)06-0089-04

人类社会自诞生至今,存在过两种基本的治国方式,即人治和法治。法治是政治文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标志,是当今民主国家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中国共产党十九大报告强调,要“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必须坚持厉行法治”。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报告指出,“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必须加快依法治区进程,让法治成为宁夏未来发展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这一新提法,表明全面推进依法治区,建设法治宁夏进入一个新阶段,也体现了宁夏以地方法治实践贯彻落实中央依法治国重大战略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在宁夏的法治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一、法治必然是未来社会发展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

大力加强法治建设,使法治成为未来社会发展核心竞争力是积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实践探索和理论准备。

1.法治是促进社会发展的有力保障。过去五年,我国各项事业取得重大成就。但不可否认,在前进的路上,我国还面临着诸如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一些突出问题尚未解决,创新能力不够强,实体经济水平有待提高,生态环境保护任重道远,民生领域还存在许多问题,脱贫攻坚任务艰巨,社会矛盾和问题交织叠加,全面依法治国任务依然繁重等一系列困难和问题[1](P9)。解决好这些问题,必然涉及利益关系深度调整,复杂性和难度前所未有。我们要坚定不移全面深化改革,推动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必然要发挥法治的引领和保障作用,最大限度地调动区域治理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有效性,着力解决社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具体问题,进而总结经验、提出方案,推进改革和发展。

2.法治是维护公平竞争的基本手段。市场经济与竞争相伴而生,只要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竞争就必然存在。只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才会有充分的竞争。市场经济是竞争性经济,它在客观上必然要求有维护自由公平竞争的必要规则,以规范各个市场主体的行为,否则市场机制就会失灵或扭曲,经济生活必然陷于混乱。这个规则就是法律,维护自由公平竞争的手段就是法治。“在一个充满竞争的世界里,法治是影响一个国家和社会竞争力的核心要素。在国际竞争中,法治不仅仅是一种制度框架,更是一种产品,一种品牌,是一个国家和社会向别人推销自己时的一种无形的资源。” [2]法治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就是法治经济,通过法治防范各种形式的垄断或不正当竞争,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有效地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竞争,保障公平、公正、公开地配置各种资源,保障公平地实现利益分配和再分配,保障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3]是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3.法治是衡量社会发展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文明是标识人类的进步程度和状态。人类社会经历了原始文明、农业文明、工业文明三种文明形态,现正步入生态文明时代。在新的文明时代,法治成为文明社会的基本表征和重要推动力量。法治在本质上是一种文明秩序,它与道德文明秩序、宗教文明秩序一样,是人类文明秩序的一种,它是社会制度文明结构和职能的核心,已成为社会治理的最佳方式,所有其他社会治理的手段只能从属于法律并在法律确定范围内行使。衡量社会发展的文明程度,法治是不可或缺的重要表征,法治必将成为未来社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

4.法治是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必然要求。“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必须建设厉行法治”。[1](P22、38)自从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治国方略以来,依法治国取得显著的进步和成就,民主法治建设迈出重大步伐。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經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 [1](P11),“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 [1](P11),法治既是人民美好生活的需要,也成为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必然选择。

二、法治成为未来社会发展核心竞争力的困境及原因分析

经过多年努力,宁夏法治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但与党的十九大提出的“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深刻革命”的部署,与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的要求相比,还有不小差距亟需弥补。

(一)地方立法工作亟需加强

一是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起草质量有待提高。宁夏立法,在内容上追求“大而全”,有些立法语言欠缺准确性,有些条款规定不明确、不具体,法律条文的可操作性不强。二是立法缺乏地方特色,存在照抄照搬情形。宁夏立法,对中央立法往往只起到上传下达的作用,对地方立法存在着模仿、克隆,联系实际不足,创新性立法不够。三是立、改、释、废工作跟不上社会发展的需要。比如,立法调研主要集中在相关行政部门,较少深入基层群众,群众的立法诉求难以满足;许多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修订和清理不及时,老化现象严重。四是人大代表立法的主观能动性不足。部分人大代表立法意识淡薄,立法被动应付多于主动参与;代表提出立法议案机制有缺陷,立法机关对代表提出的议案存在重形式轻实效的现象。

(二)政府工作法治化水平较低

一是行政法治观念还没有完全确立。目前,一些与依法行政不相适应的观念仍然存在,对处理“放”和“管”的关系上存在误区,没有有效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二是行政执法存在诸多问题。当前,行政执法体制不顺,导致上下级政府间、不同政府部门间权责脱节,执法分工过细,机构重叠,职责不清;程序不健全、权责不统一,执法目的与立法目的相悖[4]。三是行政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多数监督主体在人财物等方面隶属于政府部门,没有独立性;监督法律不健全,监督制度“虚置化”,完整的行政监督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和形成;对监督主体的监督权缺乏必要的保护,严重压抑了监督主体监督的积极性;监督信息沟通和分享机制不健全,影响监督体系的正常、有效的运行;监督责任追究机制没有有效发挥作用, 监督存在慢作为不作为现象。

(三)推进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困难重重

一是司法行政化、地方化阻碍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我国司法体制的构成和运作上套用行政机关的模式,并且在体制上没有完全实现司法审判和司法行政的分立,造成 “审而不判,判而不审”的现象,影响司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二是司法人员整体素质与实现公正司法目标还有差距。尽管实行员额制后,第一线司法人员的“量”有所增加,但 “质”提高较慢,影响司法权威。三是司法公开还不能满足社会需要。在司法实践中,司法公开的价值和意义未得到充分认识,司法公开更多地被定位于司法权力的运行方式,而不是当事人和社会民众权利话语的表达方式;公开范围相对狭窄。当前司法公开中偏重审判信息公开和裁判文书公开,对其他审务信息,往往以涉及国家秘密、当事人隐私为由不予公开。四是司法监督机制不健全。表现为人大监督力度不够,尤其是地方人大个案监督的实践缺乏规范性指引,往往使独立行使司法权受阻;社会监督缺乏力度,新闻监督缺乏规范,导致不能全面覆盖被监督权力。

(四)法治宣传教育不尽如人意

一是对法治宣传教育重要性的认识不足。一些地方和部门领导重视经济工作,把法治宣传教育与经济工作对立起来,采取消极应付的态度。有些领导“权大于法”的观念根深蒂固,实际工作中常常以权代法、以权压法。部分领导把普法工作当作软任务或一般性工作,在普法工作中被动应付,工作停留在表面。二是没有建立法治宣传教育的长效机制。法治宣传教育的组织领导机制、经费保障机制、督促检查机制、考核评价机制等方面的长效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领导责任不落实,经费难于得到保障,对基层和部门也没有刚性的制度约束,致使有的地方在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中被动应付,缺乏应有的主动性和经常性。三是没有建立法治宣传教育效果评估体系。当前,法治宣传教育评估主要采取的还是上级对下级的评估,公众、中介组织等第三方力量参与不足。教育目标由政府提出,指标由政府设计,各种考核与奖惩制度也完全由政府设定,缺乏多元参与。有关评估结果的信息没有向社会发布,决策者和管理者对评估结果的关注度不足,评估结果运用效率较低。

三、法治成为未来社会发展核心竞争力的基本路径

法治建设是一項系统性工程,也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不可能一蹴而就。让法治成为未来社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在当前及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宁夏应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

一是明确立法指导思想。要坚持党的领导,地方立法要体现党的领导,体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要以发展宁夏经济和保障人民生活为中心,以党和政府作出的调整社会关系的重大决策为指导,确定立法方向;要坚持以人民利益为中心,做到“开门立法”,通过各种形式使人民群众参与立法其中,准确全面反映人民的利益;“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1](P38、39)

二是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抓紧抓好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方面的立法,完善保护和鼓励创新的相关立法,让法治转化为增长的动力、创新的能力;实施脱贫富民战略方面的立法,把有关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社会保险方面等涉及民生问题的事项纳入立法决策的范围,进一步建立完善社会立法模式;实施生态立区战略方面的立法,修订完善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方面的法规规章,以满足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需求和保障。

三是创新和健全宁夏地方立法机制。要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通过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要完善公众参与立法机制,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充分发挥政协、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及民主人士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

四是提高立法技术。要科学设计立法规则,加强立法技术论证和分析,以保证规则设计的科学性。立法语言要严谨、规范,符合逻辑,不能过于抽象、原则,或有歧义。立法内容要具有前瞻性,同时避免过于超前。

(二)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一是牢固树立行政法治理念。理念是行为的先导,有什么样的理念,就有什么样的行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要求树立科学、先进的行政法治理念,即要树立宪法法律至上理念、责任与服务理念、权力制约理念和诚信理念。

二是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要继续积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调整职能结构,“赋予省级及以下政府更多自主权,在省市县对职能相近的党政机关探索合并设立或合署办公”。[1](P39)要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推进政府上网工程的建设和运用,扩大政府网上办公的范围,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三是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行政监督。要健全行政监督机构,完善行政监督机构的自我约束机制,加强自我监督效果。完善人大监督职能,强化与民主党派的监督、社会团体、人民群众以及新闻舆论的监督合力,共同行使好监督权。建立监督直接责任人和监督失职连带责任追究制度,出台激励政策,尝试建立创新职级高升机制,完善职级高升渠道,健全公务员福利、奖励制度,促进公职人员依法行政。

(三)推进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

一是进一步完善公正司法的保障体制机制。要完全实现省以下司法机关人、财、物由省级司法机关统一管理,使司法机关逐步去除地方化,同时要逐步实现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与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审判权与执行权相分离;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庭审的功能;要严格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保障司法活动不受非法干预。

二是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应明确司法机关主动公开内容和依申请公开内容的范围,健全依申请公开的程序制度。建立司法透明指数的考核制度,设计科学合理的指标体系,促进司法公开。利用信息技术和互联网平台,加强与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的沟通和意见建议的有效传递,构建和谐规范的公开机制,建立相应的反馈机制,尽可能使司法活动公开透明。

三是完善司法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要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扩大参审范围,逐步实施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

四是加强司法人员的职业保障体系建设。要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要进一步完善法官、检察官的等级制度、薪酬制度和退休制度,保障法官、检察官能够享有社会较高的收入水平、较高的社会地位。建立健全法官、检察官管理与司法辅助人员管理的衔接制度。在对司法辅助人员进行合理管理时,应当充分考虑其上行空间,为其进入法官序列设置一定的通道。

(四)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一是确立以培育公民法律信仰为最终目标的普法价值取向。要通过不断完善法律制度来推动法律信仰的形成。要加强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提升地方立法质量,以“良法”助推法律信仰的形成。要在法治实践中培育法治信仰,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要让老百姓在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面守法的具體实践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获得切实帮助,自然生成法律信仰。要通过保障法律实施效果来推动法律信仰的形成。这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守法,积极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尊严和权威;要求各个机关严格履职尽责,保障人权,实现公平与正义,维护法律权威与秩序。

二是健全普法责任制。要严格执行 “谁执法谁普法”“以案释法”制度,加强普法讲师团建设、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加强司法、行政执法案例整理编辑工作。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普法责任,各行业、各单位要在管理、服务过程中,结合行业特点和特定群体的法律需求,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三是创新普法方法,普及法律知识 。要把法治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健全媒体公益普法治度,加强新媒体新技术在普法中的运用,提高普法实效。要运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种传媒,精心组织各种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增强法治教育的科学性、准确性,防止片面性。要坚持集中法治宣传教育与经常性法治宣传教育相结合,完善工作标准,建立长效机制。充分运用互联网传播平台,加强新媒体新技术在普法中的运用,推进“互联网+法治宣传”行动。

四是建立法治宣传教育评估体系 。要制定法治宣传教育考核评估指标。评价指标的确定要遵循指标的选择设计要符合客观实际,具有针对性、可测性和可操作性,评估指标体系与评估对象的战略目标、绩效评估的目的三者之间应相一致。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考核评估指标应包括组织领导指标、普法重点对象和内容指标、法治宣传形式和载体指标及工作保障指标等几项。同时,要利用评估结果指导法治宣传教育创新。我区要通过对法治宣传教育绩效评估结果的分析,指导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创新。

参考文献:

[1]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R].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

[2]张志铭.法治是国家和社会竞争力的核心要素[J].中国司法,2007(2).

[3]岑峨,于朋帅.法治: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基石[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3).

[4]周继东.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几点思考[J].行政学院研究,2014(1).

The Rule of Law: the Core Competitiveness for

Future Social Development

Jia Derong

(Law Teaching and Research Department, Party School of Ningxia Committee C.P.C.,

Yinchuan Ningxia, 750021)

Abstract: The rule of law is a powerful guarantee for promoting social development, a tool for safeguarding public competitions, an important measurement of the degree of civilization in social development, and an indispensable requirement for reinforce the implementation of governing the country according to law. Making the rule of law the core competitiveness of social development needs many efforts and has a long way to go. It demands us to strengthen and improve the legislation with an objective in mind; We should further promote law-based administration and build a government by the law. We should advance fair justice and enhance the credibility of the judiciary; We should also strengthen publicity and education on the rule of law and create a sound legal environment.

Key words: rule of law; social development; core competitiveness

责任编辑:杨春柳2017年11月

第19卷第6期宁夏党校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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