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信用建设须发挥四类主体能动作用

2017-05-28 09:53林竹盛
中国信用 2017年11期
关键词:企业信用诚信信用

林竹盛

信用城市,是指一个城市的信用覆盖程度高,人人有信用记录,并且信用好的人可以享受到各种公共服务和城市生活提供的便利。例如,诚信个人可以获得免押金租房租车、先看病后付钱等各种服务,守信企业可以获得政府的政策支持和金融机构提供的信用贷款服务。信用正在改变城市,改变生活,信用管理已经成为社会治理的创新手段,在事中和事后监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城市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环节,很多地方已将信用工作纳入政府的绩效考核。为加快城市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步伐,国家发改委开展了城市信用状况的监测和评价工作。城市信用监测的主要目标,是通过互联网上城市守信、失信事件和信用制度建设情况,采用大数据技术建立指标体系和监测模型,对城市的总体信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监测对象主要是城市的四类行为主体,包括政府部门、企业、社会组织和司法机构。四类行为主体的关键能动性决定着城市信用体系建设的成效。

依法行政是建立城市信用的基础

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着示范带头作用。政府加强自身的信用建设才能在全社会起到示范作用,全面提升政府管理信用和服务信用是城市信用体系建设的首要前提,政府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要具备信用意识,树立信用观念,重视信用制度建设,履行对社会的承诺,树立信用政府的良好形象。

推进政务公开,做到依法行政。政务公开有利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是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保障;政务公开会极大地改善社会公众的监督条件,提升公众的监督能力,是推动廉洁勤政的重要举措。因此,政府应该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开,完善行政决策制度和程序,做到依法行政。政府信用是建立完善的城市信用体系的根本前提。

积极培育信用服务市场。政府要善于使用信用产品,发挥信用信息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的重要作用,在行政许可、政府采购、项目招标等重点领域率先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积极培育信用服务市场,不断促进信用市场的发展。积极扶持引导信用服务机构的发展,形成具有公信力的信用服务行业。

企业信用对于提升城市信用至关重要

培育企业信用品牌,提高城市竞争力。诚信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道德基石,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信用经济、契约经济,企业如果没有诚实守信的道德规范,市场经济活动就难以维继和发展。品牌是优势产业发展的旗帜,品牌信用是企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一个城市拥有众多的产业品牌是城市竞争力的象征,因此,企业信用对于提升城市信用至关重要,具有社会影响力的企业信用品牌无疑是城市信用的最好宣传。

建立完善有效的企业信用体系。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主要依靠市场的力量形成信用产品的生产、交换和消费过程,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内容丰富,包括信用法律法规体系、信用评价体系、信用监管体系、失信惩戒机制以及信用文化教育体系等。其中奖惩机制是核心,奖惩机制是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能有效制约和降低不良信用的形成、生长和扩散,保护和激励良好信用发展环境,最大限度地消除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以信用“红黑名单”为重点,将失信行为向社会公布,促进对失信企业的全面监管,推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发挥“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带来的社会影响力。

社会组织是城市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力量

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推动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在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显得尤为重要,行业协会是行业的代表,是行业的一面旗帜,肩负着服务企业和管理行业的功能,诚信是企业经营的根本,也是行业长远发展的根基,推动行业信用建设是行业和企业的利益所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推动诚信建设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行业协会在信息资源整合、产业发展规划等各方面具有优势,能够站在行业管理的高度,指导企业发展。行业协会要引导企业明确企业诚信的重要性,要让企业认识到诚信是企业生存的立身之本,是企业立足的必要条件。

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守信约束机制。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要积极发挥作用,推进行业的信用建设,建立一套符合本行业特色的创新的诚信管理手段,组织本行业内的企业开展各种讲诚信、重承诺活动, 制定从业规范和行业自律公约,正确指导会员企业的诚信建设,建立信用记录,实行信用评价,褒扬守信行为,强化行业成员的守信意识,配合政府监管部门,惩戒失信行为。

司法公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领域

法律是信用的保障,信用是法律的补充。法律对各种社会关系、经济关系做出了强制性的规定。一些不良信用事件的发生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司法机构执法不严造成的,信用缺失,坑蒙拐骗、假冒伪劣等信用缺失现象蔓延严重制约了市场经济的发展,严重阻碍了信用社会的建立,因此,司法机构在城市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肩负着重大责任,如果法律不能有效遏止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失信事件就会陡然增加,必须通过强有力的法治为城市信用体系建设保驾护航,减少不守信用行为的发生。同时,信用是法律的补充,由于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复杂多变,法律不能协调所有经济关系,一些行为在法律上没有清晰明确的界定,法律并不能产生直接的效用,法制手段也往往具有事后性,不能起到事前预防和事中监管的作用。因此,信用就成为一种有效的管理手段,作为对法制的有力补充,以市场机制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从而促进社会公平。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更是法治经济,绝不可以割裂信用与法律的关系,将信用问题孤立,信用问题只有放到法律制度的背景下考虑才能真正具有实际意义,信用也才能真正发挥效力。

推进司法公开,做到司法公正。司法公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领域,如果司法缺乏诚信,司法公正就会受到质疑,必然会影响乃至动摇整个社会的诚信,司法公信是社会信用体系的根基,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司法公信首当其冲。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一旦司法诚信出现问题,出现危机,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就会根基动摇,甚至引起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垮塌。推进司法公开是实现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是社会政治文明和法治程度的重要标志。全面推进司法公开,以全社会的监督与信任促进司法的廉洁与高效,不断提升人民司法的公正、公信水平,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提升居民幸福感,为实现中国梦提供重要的法制保障,司法机构在城市信用体系建设中肩负着神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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