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在外别忘了这些情形属于工伤

2017-05-27 17:12
时代风采 2016年24期
关键词:死因最高人民法院工伤保险

出差在外难免会受到伤害。这些伤害,有的来自出差环境欠佳、有的来自他人侵权,甚至有的还是原因不明。那么,遭遇这些情形是否构成工伤呢?

出差在外死因不明能否算工伤?

案例:2016年,公司安排张某独自驾车出差,途中车辆坠崖导致张某死亡。但公安机关基于现场损毁严重、相关物质无法提取等,给出了死因不明的结论。张某的妻子要求公司给予工伤赔偿,但公司坚持认为,公安机关做出的“死因不明”结论,涵盖了张某自杀、他杀、醉驾等多种可能,因而不能确定张某一定构成工伤,在情况没有彻底搞清楚之前。公司有权拒绝工伤赔偿。

说法:该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张某的情形构成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应否认定工伤的答复》中规定:“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和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第十九条第二款分别指出:“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只要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张某不构成工伤,就应当认定张某属于工伤死亡。

出差在休息场所受伤能否算工伤?

案例:2016年5月9日,尚某被公司派往外地学习。一周后,正躺在床上午休的尚某,由于上铺的床板脱落,导致被严重压伤,不仅花去21万余元医疗费用,还落下七级伤残。

事后,尚某要求工伤保险机构给予工伤保险待遇,但工伤保险机构认为尚某并不构成工伤。理由是尚某是于休息期间、在宿舍因为床板问题受到伤害,既不属于学习时间,也不属于学习场所,更与学习没有任何关联,根本不具备工伤的构成要件。

说法:尚某的这种情况属于工伤。虽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仅仅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即刻意强调了工伤构成与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的关联性。而本案当事人尚某于休息期间、在宿舍因为床板问题受到伤害,似乎由于与之相违,确实不构成工伤。

但鉴于外出学习所具有的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中已明确指出:“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期间,在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他人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也就是说,尚某的情形同样构成工伤,照样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乘坐交通工具遭遇事故能否享受工傷待遇?

案例:2016年6月17日,刁玉翠乘坐客车为公司出差联系业务途中,因为司机车速过快,导致客车在拐弯时发生侧翻,使得刁玉翠遭遇伤害。事后,保险公司和客运公司赔偿了刁玉翠的全部损失。

而当刁玉翠向公司索要工伤赔偿时,却被公司一口拒绝。公司的理由是,虽然刁玉翠遭遇交通事故、受到伤害属实,也确实是因为出差而乘坐客车,但基于保险公司和客运公司已作出赔偿,刁玉翠的损失已经不复存在。在此情况下,刁玉翠自然无权要求公司赔偿,公司也没有再行作出工伤赔偿的义务。

说法:刁玉翠有权获得工伤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批复》中指出:“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颜梅生)

猜你喜欢
死因最高人民法院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法律问题三则
放弃部分工伤保险待遇的约定无效
《闹科场传奇》述介——兼及张懋畿死因
道光帝皇长子奕纬死因辨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专利间接侵权的比较与适用——兼评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我国死因认定程序的反思与重构
某肿瘤医院2010-2014年恶性肿瘤患者死因分析
对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民事审判功能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