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创
摘 要: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为正确处理新形势下民族宗教矛盾指明了方向。面对民族宗教矛盾,要加大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的宣传教育力度,维护法律的尊严;要切实维护少数民族、信教群众权益,为处理民族宗教问题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要重视少数民族干部培养和各宗教爱国团体领导班子建设工作,提高正确处理民族宗教问题的能力;要依法管理民族宗教事务,为社会健康有序发展保驾护航;要坚决同民族分裂势力和宗教极端势力作斗争,维护国家团结统一。
关键词:宗教政策;民族宗教;群众利益
中图分类号:G5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29-0160-02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矛盾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属于支配性矛盾,而民族宗教矛盾是次要矛盾,处于受支配性地位。从矛盾的产生与关系上看,民族宗教矛盾的产生根源复杂多样,与物质生活和文化水平比较落后有着密切的联系。在现实中也明显可以看出,民族宗教领域矛盾比较突出的地区,大多是属于经济发展比较落后的地区。从长远来看,民族宗教问题的解决,可以依靠经济发展来解决。鉴于此,本文就如何正确处理新形势下民族宗教问题展开研究。
一、加大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的宣传教育力度
宗教产生、发展直至消亡的过程,有其自身发展规律,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我党历来所坚持的宗教政策。全面贯彻党的宗教政策方针,坚决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两者相辅相成。
宣傳信教群众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有利于维护信教群众利益和搞好民族团结。宗教信仰自由绝不是指对宗教活动要放任自流、不负责任,实行不闻不问的态度,也不是指对宗教事务管理不加区分地一概限制的错误做法。而是一方面要求尊重公民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另一方面要求权利和义务的统一,要求宗教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宗教活动不得妨碍社会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1]。
新形势下正确处理民族宗教矛盾,必须要加大宗教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在各族群众、广大信教群众和宗教界人士内开展普法教育,形成人人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的良好局面。践踏法律的尊严、侵犯人民的利益、破坏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行为的宗教活动,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最终失去自由。
二、切实维护少数民族的群众利益
“坚持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坚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我们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这些要落实到民族宗教问题上来,就是要切实维护好少数民族的群众利益,为民族宗教问题的解决奠定群众基础。民族宗教矛盾,相应的物质基础是解决问题的关键[2]。
少数民族地区大多位于西北、西南等边疆,自然条件相对较差,经济发展比较落后。改革开放以来,少数民族地区经济获得了良好的发展机遇,取得了长足进步。但是,由于市场经济资源配置的竞争性、流动性,中东部地区依靠自身优越的地理位置和雄厚的经济基础,经济发展迅速,拉大了与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差距。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与全国总体发展水平还存在一定差距。面对改革的深化和社会发展,各民族间的利益关系格局也发生着重大变化,族际利益关系必然面临着进一步调整,突出表现为少数民族群众迫切要求维护好自身经济发展权益,加快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只有不断缩小民族区域间经济发展差距,使“中华民族”在真正成为一个“政治共同体”的同时又成为一个“经济共同体”,政治层面的国家认同才会获得稳固、持久、广泛的心理根基,民族宗教问题才能得到源头上的治理,这才是解决好民族宗教问题的根本出路。
切实维护少数民族的群众利益,需要国家加大政策调节力度,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政策照顾和投资倾斜,保证在已有的扶贫、贷款、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对口援建等“输血”优惠政策下,注重调动少数民族地区群众与地方政府的自我“造血”功能。引导少数民族地区根据自身自然资源特点、经济发展条件、文化风俗习惯等制定适合本地区的经济发展策略,以优惠的条件吸引国内外资金、人才、技术的流入,自力更生、艰苦奋斗、注重创新、厚积薄发,逐步缩小与经济发达区域的发展差距,实现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可持续发展,最终达到共同富裕。
三、重视少数民族干部培养和各宗教爱国团体领导班子建设工作
民族工作宗教无小事。民族宗教问题的出现,除了固有的社会历史原因外,往往还与党政部门决策不力、管理不善、处置不当的因素相关。比如,有的领导干部没有充分认识民族宗教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工作中思路不清、方法不当、落实不力,思想麻痹轻视,作风官僚主观。这种思想认识与工作作风如果得不到及时的纠正和改进,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就无法落到实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事关民族宗教的矛盾问题,还必须要重视少数民族干部培养工作和各宗教爱国团体领导班子建设。
少数民族干部是党和政府联系少数民族群众的重要桥梁和纽带,是做好民族工作的重要骨干力量[3]。作为处理民族宗教问题的一线力量,少数民族干部是落实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的基本力量。重视少数民族干部培养工作,应该充分发挥基层组织自身的战斗堡垒作用,善于利用自身与群众结合紧密的优势,提高识别民族宗教问题的敏锐感,增强处理民族宗教问题的能力,拓宽处置民族宗教问题的手段,缩短应对民族宗教问题的反应时间,提升解决问题的实际效果。
宗教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团结、教育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桥梁。宗教界人士的政治倾向、言行品德、宗教修养,对信教群众有着重要影响。各级党政部门要通过举办培训班、组织学习考察等有效形式,不断提高各宗教领导人的政治觉悟。要有目的、有计划地培养一支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同党和政府保持一致的中青年宗教教职人员队伍,逐步把他们充实到各宗教爱国组织的领导班子中去。
重视少数民族干部培养和各宗教爱国团体领导班子建设工作,有利于及时发现问题苗头。必须长远规划处置方案,使问题力争从源头上得到治理。能在基层一级解决的问题,要充分发挥自身能动作用,克服人员少,经费不足等困难,勤恳扎实工作,主动贴心询问,力争将问题解决在基层。对实在难以在一线解决的民族宗教问题或者事关重大民族宗教事件,应当迅速上报相关主管部门,在问题处理中起到快速预警与及时减压的缓冲作用,以免事态扩大。
四、依法管理民族宗教事务
受社会、历史等条件的制约,部分少数民族地区群众的法律观念还比较淡薄,有时还会出现风俗习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现象。尊重少数民族宗教风俗习惯的同时,必须充分确立法律的权威地位,坚决依法管理宗教事务,解决矛盾纠纷。无论什么人、什么问题,都不能损害广大群众利益,破坏民族团结、宗教和睦和国家统一。各民族及宗教团体必须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对于触犯和损害群众权益的问题,必须要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理。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和维护各民族平等、团结、繁荣发展的局面,为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繁荣稳定、民族的共同进步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
依法管理民族宗教事务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是政府管理社会事务的一项重要职责。高举法律旗帜,依法管理民族宗教事务,就是要做到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在法律和政策范围内进行的宗教活动要受到保护,同时要制止和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一切违法犯罪活动。广大干部必须严格按法律规定来处理民族宗教问题,减少工作的随意性,降低工作的失误率,在敏感、复杂、多变的民族宗教事务面前敢管、会管,实际工作中做到管理有力、处理有度、治理有方。高度警惕带有政治恶意性的宗教渗透,一经发现,坚决抵制。
五、坚决同民族分裂势力和宗教极端势力作斗争,维护国家团结统一
新形势下,我国民族宗教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巨大的社会变革孕育着活力与矛盾,一些利益群体的诉求,如果缺乏合理表达渠道与机制保证,往往因为宗教与人们精神生活紧密的相关性而被利用,以宗教的形式集中或爆发,危害着社会的和谐稳定。例如,达赖集团打着民族、宗教的旗号,妄图搞西藏独立,分裂祖国;爱莎集团与境外敌对势力相勾结,蒙蔽和利用部分伊斯兰教群众,鼓吹“泛突厥主义”,妄图建立“东土耳其斯坦”等。这些活动严重危害着祖国的统一和社会的和谐安定。
民族宗教方面的群体性事件虽然多属人民内部矛盾,但这些群体性事件呈上升态势,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目前民族宗教領域问题矛盾的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一旦处理不当,则会扩展、变异、沉淀,由人民内部矛盾转化为敌我对抗性矛盾,造成极大的危害。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并妥善处理民族宗教领域存在的问题与矛盾,分清矛盾性质,把握处置方式方法,积极作为、主动防范、疏导结合,坚决打击民族分裂势力与宗教极端势力。
对于民族宗教领域出现的问题,要本着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立场,采取说服教育的方法,批评疏导的方法、民主法治的方法,对群众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示之以法,使不明真相事理的群众了解问题所在,在大局观下冷静看待族际、教际关系,相互理解和尊重差异,采取合法的方式处理问题,防止问题进一步恶化。对于部分不听劝阻、故意制造事端、影响社会稳定者,要依法果断处置。对民族宗教问题背后的敌对势力、幕后主谋,要采取敌我矛盾处理方法,坚决露头就打,狠打严判,以此团结教育广大群众,孤立分化少数敌对分子,坚决同民族分裂势力和宗教极端势力作斗争,维护国家团结统一。
参考文献:
[1] 张志湘.民族宗教园地理论之树常青——纪念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35周年[J].广州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4,(1).
[2] 余梓东.大学生马克思主义民族观教育的理论思考[J].北京教育(德育),2015,(10).
[3] 张姣蓉.我国少数民族高层次人才培养政策演进探微[J].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