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经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开始正式施行,该条例有利于制衡我国日渐膨胀的行政权,进而起到预防腐败、维护社会公平、公正的作用。作为我国行政公开原则最直接体现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近年来通过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还存在如申请难、诉讼难等现象,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该制度并加大执法力度。本文主要从分析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不足与缺陷开始,从而提出几点思考和建议,为进一步建设我国公平、公正、公开的法律制度奠定基础。
关键词:政府信息 公开 法律制度 思考建议
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职权或依相对人的申请,向社会公众或特定相对人公开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所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的行为。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模式,政府信息公开有利于进一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是发展人民明主的重要途径,同时其可以加强政府机关对整体权利的监督和制约,从而可以从根本上预防和治理我国严重的腐败问题。自200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以来,其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提高了政府的服务水平,防治了一定的政府腐败。但是,目前还存在一些政府信息不公开的案例,无法正真意义上满足政府信息公开的目的。
随着世界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另外未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的国家也在努力制定中。由此可知,制定并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已经成为世界性的潮流和一个国家平稳发展的根本。以下主要从分析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不足与缺陷,从而提出几点思考和建议入手,为进一步建设我国公平、公正、公开的法律制度奠定基础。
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不足与缺陷
(一)信息开放仅停留在政策层面上
①政府信息公开方式过于单一,一般都是采取主动公开的方式。虽然,这种公开方式对于全国各族人民了解政府工作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当对于特殊需要的群众则很难实现其通过申请获得自身需要的信息。这就有必要改变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赋予申请人一定的权利,以实现多种形式的政府信息公开。②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狭窄,对需要公开的内容规定非常不完善,例如对政府信息公开的一般界定是“除国家规定保密以外的其他事物”,这样的界定实际上是非常不明确的,具体什么是国家机密,在这个问题上政府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③很多政府机关对于信息公开只是流于形式,例如有的单位仅仅只做表面公开,只公开对自身有利的信息;半公开、假公开,更甚者以各种理由为借口拒绝公开信息。
(二)信息开放与保密之间的关系处理不当
在整个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设过程中,很多地方政府都存在着政府信息保密范围过广、过宽的问题。比如,《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档案法》相关规定的保密内容保护了政府的一些信息,但是这些规定已经不在适用于当今飞速发展的现代社会。因为,这些相关规定不利于政府的信息公开,其保密的内容也不一定涉及国家安全信息。由于这些法律中不符合實际的规定,一些地方政府就依靠这些法律条文拒绝公开公民想要获知的政府信息,因此阻碍了公民的知情权。政府部门经常使用“涉及国家机密,是法律法规规定的无法公开”拒绝公民的信息申请,不能正确处理信息公开与保密之间的关系,就算信息公开,也只是公开一些无关紧要的信息,是信息公开成为一个空泛的概念,缺乏具体的数据支撑,尤其是涉及到地方政府的财务支出状况问题上。
二、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转变政府工作人员观念,提高民众知情权
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我国政府改革也在有条不紊的发展之中,政府的公务人员已经不在是高高在上的干部了,而是真正为人民服务的好公仆。政府主要职能也从计划经济时代的全面负责向市场经济时代的公共服务转变。为此,政府的公务人员应该树立为人们服务的意识,为社会提供各类人民群众需要的信息。只有政府的公务人员真正树立起为人民服务的意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才会具有更大的主动性,才能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以及更好的满足群众的需要。
(二)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网络建设,扩展信息公开渠道
为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网络建设,就必须加强政府公务人员对网络的了解,使其充分重视网络的重要性,并且建立起网络信息公开规范。同时,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计算机网络应用能力,设立专门的部门和聘用相关技术人员,为办公室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注重网络信息安全,防治黑客利用网络散布各类虚假信息和传播反动言论。在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网络建设的同时,还应该不断扩展政府信息公开的渠道,利用宣传册、广播、报纸、黑板报、电视等形式扩大政府信息公开渠道。
(三)逐渐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完善为法律制度
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保密法》、《统计法》、《档案法》等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相对应冲突的法律法规。着重根据条例《第四章》“监督和保障”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诉讼、举报调查制度、监督检查制度、年度报告制度、行政复议、考核评议制度、责任追究等11项制度,保障政府信息公开的贯彻执行。同时,尽快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从行政法规“升格”为法律,更好地推进整个公权领域、公共领域的透明化,更为全面地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综上所述,尽管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和不足,但是迄今为止其取得的成绩是无法令人质疑的。因此,需要政府和民众共同努力,共同创造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透明化、公正化和公平化。
参考文献
[1]向佐.群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宪政基础.《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0.
[2]闫霏.国内外政府信息公开法律体系比较研究.《情报科学》.2012.
[3]杨佶.政府信息公开法律规范必须转变视角——以保障公民知情权为宗旨.《政治与法律》.2013.
作者简介
罗遥(1985.8-)汉族,女,四川成都人,硕士,四川师范大学研究实习员,研究方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