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光红+赵欢
摘 要:通過对滇东北林村的考察,认为杜赞奇的“村落组织由血缘集团和家庭集团组成,村政权是政府和宗族共同作用的结果,宗族是乡村政权运行的重要力量”之见解在现今村政的基本结构和演变上缺乏解释力。随着生境的流变,农村政治体系之建构由宗族势力转变为社会个体,后者获取政治地位并非依赖宗族而是依据社会关系和经济能力。
关键词:乡村政权;宗族势力;杜赞奇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621X(2016)02-0144-05
一、问题的提出
宗族的产生和延续,在我国历史上存在已久,从早期文献中即能窥见一二。在《礼记·大传》里有“亲亲故尊祖,尊祖故敬宗,敬宗故收族,收族故宗庙严……”“同姓为宗,合族为属”,在《白虎通》里的“大宗能率小宗;小宗能率群弟,通于有无,所以纪理族人者也”等等,均是讲述古人设立宗族制度以此达到敬宗收族的作用。对于宗族的解释,《白虎通》卷八“宗族”云:“族者何也?族者,凑也,聚也,谓恩爱相留凑也。生相亲爱,死相哀痛,有会聚之道,故谓之族。”林耀华对我国历史上有关宗族的理论进行梳理和研究,根据前人的理论积累和自己的理解,指出所谓宗族“大体说起来,宗指祖先,族指族属,宗族合称,是为同一祖先传衍下来,而聚居于一个地域,而以父系相承的血缘团体”[1]。杜赞奇通过对中国华北农村的研究,认为宗族是指:“由同一祖先繁衍下来的人群,通常由共同财产和婚丧庆吊联系在一起,并且居住于同一村庄。”[2]杜赞奇利用南满铁道株式会社会调查部,根据1940-1942年间调查编辑成的六卷本《中国惯行调查报告》研究中国村级结构。他主要运用惯行调查中有关河北和山东2省6县6个村庄的资料,对20世纪中叶以前的华北地区国家政权建构中的国家和乡村关系进行了考察。
中国村庄政治运作模式在杜赞奇之前就有不少研究,其中有马克思与韦伯的“附属论”,认为中国乡村依附于城市,国家政权牢牢的控制着乡村社会,乡村精英是国家控制村庄的工具,这一观点认为传统中国是“强国家,弱乡村”。韦伯于《经济与社会》一书的第2卷中进一步的指出,将地方行政机构正规化,使下层政权与中央保持一致,从而有利于巩固国家政权。他认为在现代官僚机构下要达到这一目的有3个条件:第一,官员有可靠的薪金;第二,职业必须稳定,并且有向上晋升的机会;第三,官员们须有明确的职位感,做到下级服从上级。以旗田巍、平野义太郎等日本学者认为,中国村落是一个共同体,具有独特性和自主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抗国家[3],学者称之为“自治论”。瞿同祖、张仲礼等学者采用了一种折中、调和的方式,认为中国传统乡村社会既不属于“附属论”,也非“自治论”,而是一种“乡绅社会”,乡绅在国家和乡村社会之间起着中介作用。黄宗智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国家—乡绅—村庄”的三角解说模式[4]。杜赞奇在黄宗智研究的基础之上,以“权利的文化网络”建构自己的解说模型,并认为乡村社会是国家、乡绅和村庄共同作用的结果。通过对日本满铁惯行调查资料的探究,他提出:中国乡村治理需依赖国家权力的下沉和地方宗族的调适和整合,两者的相互调整方能实现乡村的有序的发展。
杜赞奇认为,中国乡村是以宗族为基础而建构起来的,乡绅是宗族利益的代表。在国家权力下沉的过程中,需借助乡绅在村庄的影响力,才能使地方政权与中央政权保持一致。而乡绅是自我宗族的代表,他代表宗族的利益参与地方政权之中。据此杜赞奇提出中国乡村村政是地方政府和宗族作用的结果,宗族是乡村政权运行的重要力量。然而,随着生境的流变,村民宗族意识的薄弱,农村政治体系建构的二元主体之一的宗族,在现代化潮流下,其在村政权的地位已逐渐被社会个体所取代,后者在获取政治地位的过程中,并非依赖宗族而是依据社会关系和经济能力。因此,杜赞奇之见解在现今村政的基本结构和演变上缺乏解释力。本文运用人类学的田野调查方法,深入滇东北林村访问村民、村干部。通过对村庄宗族的历史与现状及其连带的社会文化现象的分析,我们可以窥见村政权结构由政府-宗族转变为政府-社会个体的模式。
二、乡村宗族认同的流变
传统乡土社会由于固有基础条件、生计模式、乡村主体情感归属等原因,形成生于斯、活于斯、死于斯的村民社会。在生计方式单一的滇东北林村社会,土地的开垦和形成是村民世代累积的结果,它不仅是人们最主要生存资料获取的依据,也是家庭建立和稳定的根基。与此同时,由于土地的不可移动性严重地制约了村民居住方式的选择,家庭成员依据土地而选择定居方式。传统社会时期的林村以具体生境下的需求为依据形成了血缘与地缘的重叠,大家庭的析分、新家庭的建构,使林村形成以宗族为主要乡村组织的传统村落。宗族的产生和形成,是村民根据需求利用文化与具体生境耦合的结果。宗族于传统村落社会的重要地位,被持有主体运用到乡村政权建构之中,形成最初的以政府、宗族为主体的乡村政权双轨制模式,随着社会的变迁宗族于乡村社会的“潜隐”,乡村政权结构做出相应的调整,林村于传统社会时期的村政权结构与宗族密切相关,下文以宗族为切入点对乡村政权进行阐述。
(一)宗族认同和村落利益共同体的强化
祭祖是林村20世纪最为盛大的活动,它是以宗族为单位而举行。每年举行1次,日期选定于清明,同属一个宗族的村民将到指定地点集合共同祭祖,通过仪式和祭祖中的相互配合,构建宗族成员的共同记忆。在这天,宗族成员为祭祀忙碌不已,妇女留在村中做饭,族中男性成员聚集在一起,为祭拜埋葬在此地的第一代祖先做各种准备。拜祖之前,族中已成年的男子共同商议推选出一名德高望重的族员成为拜祖的主持者,其他成员将会遵照其吩咐进行相应的工作。主持者根据各成员在宗族中的身份地位,让其承担祭祀中相应的仪式工作。
祭祖仪式潜意识地塑造宗族成员源于同一祖先的记忆,同一血缘的社会意识加强了宗族成员联接。林村人认为,宗族的幸与不幸主要由祖先的神灵控制,祖先满意后人的社会行为,宗族成员就得福,具体表现为家人安康、人丁兴旺、财富广进等;祖先怨恨,宗族成员将会遭受灾难,如患病遭灾、人丁稀少、不幸遇难等。在林村,每一宗族都有一套据说是由祖先传承而来的族规,祭祀祖先期间,每一宗族成员则在先人坟前背诵族规。如果族员没有在日常生活中按照族规于宗族中行事,即使族人不知晓,他也将会遭受祖先的惩罚。村民相信祖先注视着后人的一切,很大一部分宗族的活动是由祖先无形的权力控制的。但是宗族成员的年老者认为,族中成员只要按照祖先留下来的族规行事,他将会受到先人的庇佑。而每年清明祭祀祖先之时,正是宗族族规在成员中传承和强化之时。
在20世纪,林村每个家族男性成员自六七岁起,就会在父亲和族中长辈的监督下背诵族规。族规内容繁多,但是真正要求宗族成员熟记的只是极少部分。每年在清明祭祖仪式中,族中所有男性成员将会聚集在祖先的坟前共同背诵族规。若被发现不会背诵必须熟记的族规的族员,他将被单独叫出来并站在宗族成员的正对面,由族中长辈进行批评,并把这名成员作为离经叛道的例子予以教训孩子。林村宗族族规以团结族员,共同维护宗族利益为核心,如以下是李姓宗族族规核心:
李姓成员应当相互友爱,彼此互相尊重。族中长者有对晚辈施以教育和帮助的义务,而晚辈则必须尊重长者。宗族成员不能为一己之益,而亏损其他成员的利益。没有宗族,个人就如无根浮萍,难以寻觅立足之地。宗族成员需彼此互助,同时有能力的成员负有提携、帮助同族成员的职责,并尽力为族员争取利益,让祖先享有更多的香火之食。
从族规可看出,李氏宗族力图培养族员的认同性。从血缘角度来讲,着重强调宗族成员来源的统一性,強化其血缘关系;就经济方而言,强调利益的共同性和互助性。宗族的族规核心使族员的内聚性与合一性得以强化。在乡村社会,若村民缺乏社会关联度,当遭遇突发事件时则难以调动任何有效的关系资源解决问题。而作为血缘和地缘结合体的宗族是村民于特定环境下选择的结果,宗族成为村中最为主要的村落组织,不仅解决村民之间的矛盾,还成为族群成员利益共同体的代表。
村委会对政府给予林村的资源具有分配权,而村干部是资源分配的直接执行者。由于宗族组织的触角延伸至林村社会的各个角落,村干部候选人则由族中长辈推选出而后由家族成员共同投票选举。村干部数量和所处职位,决定了家族成员资源获取的数量和名额的多少。因此,宗族于乡村政权结构中占有重要地位。
(二)宗族认同的变迁致使传统乡村二元政权的转变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现代化潮流的急速扩张之下,市场经济的触角延伸至乡村的每个角落。新兴的市场经济以及随之而来的消费主义迅速占领了农村的生活空间[5]。交通的日益便利和通讯的迅捷,加强了城乡之间的往来。在市场经济体制之下,以玉米和土豆为主要种植对象的林村,难以满足村民的生活消费需求,出于生计的诉求于20世纪80年代末期,村中出现了第一批务工村民。由于乡村经济发展一直滞后于村民的生活需求,致使林村外出务工人口呈持续上升的趋势。当老一代务工者年老之后回到家乡,其早年辍学的子女已在外务工多年。有的还未成年就随家人外出务工,对家乡的记忆早已模糊。多年的生活经历造就了许多年轻人对经济的追求超过对家乡宗族认同的心态。
自21世纪以来,村中超过一半的村民长期在外务工。每到逢年过节之时,加班费高出日常工资的数倍,许多村民长期不回家实属常态。宗族成员的大量外出,致使每年一次的宗族祭祖大会逐渐衰败,甚至到了不得不取消的地步。此外,外出务工的族人返乡后,出于生活便利的需求,许多村民不选择在林村建房,自己在林村的土地则送给仍居住于此地的人耕种。对村民来说,土地也不再是村民生活的主要生产资料,它已经丧失在传统社会中对农民的功效。固定财产丧失其原有的功能,对经济和生活便利的需求客观上促进了村民的流动。林村许多村民从祖先的故居地迁移到其它村民小组或村落,宗族成员共居一地的现象正逐渐消亡。宗族成员生计方式的转变(由务农转向务工)、生活状态的变更、居住地的迁移、共同宗族仪式的消亡,使宗族族规对其成员的约束和控制日渐减弱。宗族成员的居住形式由聚居转变为网络状的散居,成员居住地就如网上的结点,保持着一定的距离。林村乃山地地形,多高山峻岭,村中唯一的公路高低不平,每到下雨天湿滑不堪,这严重的影响了宗族成员的交往。
认同并非一成不变,是随着生境而进行相应的调适和整合。人们会根据自身所处的环境选择、建构自己的集体认同[6]。自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乡村社会主体生境的极速变迁致使林村宗族认同产生了极大的流变。过去宗族认同依赖的共居地、集体记忆、祭祖仪式、共同财产皆已发生流变,它们在宗族中的功能随着生境的变迁而不断地被弱化,以致使宗族成员对宗族的认同逐渐变弱。人有多重认同——家庭的、性别的、阶级的、地域的、宗族的。环境在不同的时候,这种或那种认同会优先于其他的认同。在流动性极强的社会中,血缘的差序格局左右着认同的层次性,以自我为中心认同的强弱由内向外递减,离主体越远以情感为连接的纽带越脆弱。另外,当一个宗族扩展至一定的程度时,人员增多,关系网错综复杂、利益交织,随之伴随而来的是为了利益而产生的冲突、矛盾,此时,维持宗族均衡、统一的因素被打破,随之而来的是宗族的破裂。林村宗族正处于破碎和裂变之中,代之而起的的并不是另一个宗族,而是小家庭。在市场经济日益深化的现代社会,林村社会空间充斥着市场消费主义的气息。家庭成员共同拥有财产、共同生活,并承担着在经济领域的功能,宗族原有的社会功能正日渐被家庭所取代。其中最为显著的是乡村政体的构成由过去杜赞奇所言的政府-宗族,转变为如今的政府-乡村个体。家庭是林村社会的主体,当人们提起村中的某人时,人们往往把他纳入家庭之中而非宗族体系。个人获得极大得声望人们认为这是家庭努力的结果,家庭的当家之人更是被人们争相夸奖和学习的对象。家庭从宗族体系中脱离出来,前者具有更大的自由和竞争性。村民从事社会事物时依靠的是经济能力和社会关系。宗族认同弱化的最直接体现是——村务管理、公共活动以及构成村公所成员名额的分配,由以往的以宗族或亚家庭为划分转变为现今的家庭划分为基础。
三、乡村政权二元双轨制的替换和形成
村治是指村庄的治理,也就是村委会一级的治理。实现村庄的法治是国家追求的目标。法治是农村秩序的保证,但是当法治的成本太高时,传统的乡村治理成为一种可行的选择[7]。当然,这种选择需要与社会本身的惯例结合,也就是说,法治需本土资源。乡村治理在国家和农村主体的参与之下共同完成。正如费孝通先生所言:“政治绝不能只在自上而下的单轨道上运行的。一个健全的,能持久的政治必须是上通下达,来还自如的双轨形式。”[8]由此可知,双轨制是实现农村治理最优化的选择方式,成功的实现了两者的对接。然而随着生境的流变,双轨制主体将会做出相应的调整。尤其是自下而上一环中农村主体变化更为明显。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市场经济延伸至乡村各个角落的是国家政权。由于国家权力的极力下沉,农村的一切重要事务始终按照国家的意志在运行,其结果也处于掌控之中。通过在林村的田野调查得知,改革开放以前,村里每次选村支书、村主任时,乡政府会把选择人选交给林村自行决定。当时村民宗族观念极强,每个宗族经集体商议选择一名德高望重的族人参予村干部竞选。一旦宗族参选人员确定,即使族中的其他成员想要参加竞选,在集体意志和公共利益之前他也必须放弃,若执意要做将会遭受宗族成员的惩罚。在当时有经济能力和社会关系的村民不一定会被宗族推选出来竞争村干部,但是他有义务利用自己的社会关系为家族成员获取选票,这一选举方式使当时村中部分有本事但又不能参与竞选的村民闷闷不乐。在选举时为了显示政府的公平,乡里将委派一名干部监督选举。选举这天,每个宗族将推选出一名成员参选村中主要领导人,获取选票最多的人将是主要村领导。对地方政府来讲,获得主要领导职务的那个宗族,无疑是地方影响最大的,由该宗族配合地方政府一定能治理好乡村,使乡村社会稳定而持续的发展。
然而,随着林村生境的流变,宗族在乡村的職能逐渐被家庭所取代。乡村人口的急速流动和迁移,使宗族逐渐失去其根基——成员。没有成员的宗族已丧失其原有的功能,并逐渐的退出林村的社会结构网络之中。由于村庄主体结构由宗族转变为家庭,因此地方政府逐渐意识到,依靠宗族而推选出来的乡村领导难以维持林村的社会稳定。所以政府取消乡村政府-宗族的治理模式,转而施行政府-乡村个体双轨制村政。家庭在林村的主体地位随着宗族的式微而日渐凸显,家庭成员依赖经济和社会关系实现社会地位的上升。在林村颇有声望的这类家庭主要成员,利用原有的社会关系与地方政府主要职员取得联系,并获得政府的认可,这是双轨制的一轨。该轨的主体是乡村社会主体,在乡村政权中处于被动位置。于上,他要获得地方政府的认可,这样才会把他纳入乡村政权领导成员的选举之中;于下,他需要取得乡村成员的选举支持。在这期间,该社会主体的社会关系和经济起着重要的作用,社会关系主要作用的对象是政府,经济主要运用于乡村选举之中。村政权双轨制中另一轨的主体是政府,它在其中占主导地位。该轨的实施形式主要是从上往下而被呈现,在村庄领导人的选举中地方政府有优先选择权,当人选确定后,再由林村村民进行选举,若通过政府和村民的双重认可后,那社会主体在接下来的3年内将是村里的主要领导。
从林村选举过程中,我们可发现村庄政权双轨制,一轨是至上而下,另一轨是自下而上。在地方政府掌握主动权的语境下,也充分给村民自由选举的权力。从双轨制中可看出,与政府-宗族村政权的结构模式相比较,政府-社会个体村政权模式中政府占更大的主动性。之前是由乡村选出领导人,政府给予许可,从而产生乡村领袖。而现在是政府指定候选人,由村民选举,从而政府给予认可。如果政府推选出来的社会个体没有获得村民的认可,那么政府将另换他人。没有获得村民认可的社会主体,在政府看来他在治理乡村社会时将困难重重,所以将对他弃之不用。
综上,乡村村级行政主体由传统的宗族演变成如今的家庭,是现代化潮流下农村社会变迁的具体表象。从乡村政权的转变模式中可知“一切制度的形式是人在一定的环境之内造下的,不变的并不是它的形式,而是人用它来满足的根本需要,和满足时的效力原则”[9]。杜赞奇对乡村政权的模式解释在当时的确有一定的普适性,然而任何理论随着社会的变迁都会显示出它的局限性,即使颇有前瞻性的理论,也会显示出对社会解释不足的缺陷,所以乡村政权结构的演变实属常态,我们要做的是对其完善和扩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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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volution of Rural Power Structure: Based on an
Investigation of Lin Village in Northeast of Yunnan
ZHANG Guanghong,ZHAO Huan
(Humanities College of Guizhou University, Guiyang,Guizhou, 550025, China)
Abstract: Based on an investigation of Lin Village in Northeast Yunnan, this present article held that Prasenjit Duaras viewpoint—“Village organization is comprised by blood group and the family group, the village political power is the results of interaction of government and clan, clan is an important power of rural power operation.” lacks of explanatory power in todays basic village structure and evolution. With the change of the habitat,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rural political system changes from the clan power to the social individual, the latter depends on the social relations and economic power instead of clan.
Key words: rural power; clan power; Prasenjit Duar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