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芳+桂芳芳
这些年,房产逐渐成为中国人持有财富的重要方式。由于政策、税费及规避婚姻、继承及债务等风险的考虑,把房产登记在别人名下成为很多人的选择。
有人说,按照现在的上海房价,两个上海土著结婚,相当于两家上市公司合并。而外地人跟上海人结婚相当于借壳上市,外地人在上海买房则相当于IPO。而由于限购、税费等考虑,不少人将房产登记在他人名下,双方签协议约定房产所有权,这种现象叫“房产代持”。但是,规避政策之外,还要考虑被代持房产的安全性及风险防范。下文将以真实的案例为基础,引出房产代持的风险并对房产代持中的相关难点进行答疑,宝宝快快来关注。
3则真实案例告诉你,把房子登记在别人名下有风险
(一)房屋被擅自处分,被代持人赔了夫人又折兵
这是一个不靠谱朋友的故事:2015年,张健与王小丽经朋友介绍在一起,你侬我侬,交往3个月后结婚。2016年3月,张健购买深圳市一处房产。但是因名额问题,张健以好友李华名义购房,双方签订了代持协议并办理公证,约定房产实际权利人为张健,每月房屋贷款由其偿还。
2016年底,李华因资金周转困难,便将该房按市场价出售,刘雷依法取得了该套房产所有权,并已办理交付和过户手续。
张健得知后非常愤怒,将房产代持协议和公证书拿出,请求法院确认李华与刘雷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买方属于善意第三人,判决张健败诉。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张健与王小丽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矛盾丛生。房屋代持“东窗事发”后,王小丽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要求离婚并分配房产一半市值30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做出判决:张健与王小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故法院准予离婚。张健用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其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对该部分依法就房产及增值部分进行分割,王小丽按比例享有房产份额约300万元,但因房产所有权已变更,遂由张健作价返还给王小丽。张健不但失去了房子,还要自掏腰包赔偿给前妻,真是鸡飞蛋打。郁闷的张健只能凭之前他和李华签署的代持协议“再搏一把”,起诉李华违约并向李华追回房款。此案正在审理中。
(二)代持人突然去世,房产作为代持人遗产被继承
一个家庭悲剧,紧接着另一个悲剧,这背后到底哪里出了错?2010年,赵小文与张欢是一对刚结婚不久的小夫妻。赵小文的母亲早逝,独自带大女儿的父亲赵程买了一套3000万元的别墅,让女儿女婿同自己一同居住。但因限购和贷款政策的原因,房产登记在女儿赵小文名下,父女俩未签订书面代持协议。
2015年,赵小文因车祸重伤不治身亡。3个月后,赵程找到女婿张欢表明房子是自己购买的,张欢应当予以返还。张欢认为房屋登记在赵小文名下,其死后该房产应当作为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协商不成,赵程将张欢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该别墅为自己的财产。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7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作为房屋的登记产权人,根据物权公示原则,赵小文为房屋的所有权人。赵程声称为房屋的实际产权人,但因为缺乏书面代持协议和出资凭证,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涉案房屋的产权登记。
老父亲败诉,这则白发人送黑发人的故事背后更平添了几分悲剧色彩……
(三)实际产权人欲出售房屋,房产代持人拒绝配合
不要轻信人性,法律才是最好的保障。2012年初,冯晨和再婚妻子肖微欲购买上海一处房产。可是,按照當时上海市的限购政策,冯晨与肖微名下已各有一套房产,不能直接将该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于是,冯晨便借用女儿冯叶的名义买房,并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冯叶名下。
冯叶大学毕业工作一段时间后,表示自己要和男友结婚,需要购买属于自己的住房,希望父亲与继母将房屋卖掉,将购房指标还给自己。继母肖微数落了她几句,认为结婚就应该找个有房有车的,和老公一起还房贷是件辛苦的事情。冯叶认为自己受到了伤害,矛盾逐渐升级。卖房过程中,她拒绝配合父亲及继母出售该房屋,并改口称这套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属于自己所有,父母无权卖房。冯晨和肖微愤怒之下将冯叶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登记在冯叶名下的房屋产权归自己所有。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7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涉案房产登记在冯叶名下,冯晨夫妇请求确认对涉案房产享有所有权,必须要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确有错误。冯晨夫妇作为冯叶的父母,在她读大学时,支付房产首期款,承担按揭还款,而冯叶参加工作后,开始量力而行地偿还月供至今,双方的这些行为既符合个人经济行为模式,也符合家庭伦理和人之常情,不能证明双方达成了房产代持协议,不能证明冯晨夫妇是房屋实际所有权人。他们诉称是借名买房、代持房产,既没有明确的书面协议证实,也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承担着有关涉案房产的全部义务,享受着对涉案房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一切权利。冯晨、肖微缺乏相反证据推翻产权证书的记载,缺乏证据证明产权证书记载错误,因此驳回了他们的诉讼请求。但是一个家庭,就这样分崩离析了……
(一)房产代持协议有效吗?
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就房产代持协议而言,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具有《合同法》第52条和其他法律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即可认定其效力。
至于旨在规避“限购令”的房产代持协议,由于“限购令”是由政府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并非法律法规,规避“限购令”不构成《合同法》第52条第(三)项所规定的法律规避,因此,只要是双方自愿签订的房产代持协议,原则上都是有效的。
(二)代持人将房产出售,被代持人能要回吗?
我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在现实中,若房产代持人擅自将房产转移给第三人,第三人买房时不知道该房屋的所有权另有他人,并且房屋已经登记在自己名下。此时第三人正好满足《物权法》第106条关于房屋善意取得的规定,由第三人取得房屋所有权,房产实际权利人无权追回房产,只能向代持人请求损害赔偿。
(三)如何防范代持人的婚姻风险?
在房产代持中,代持人的婚姻风险,可能导致资产的外流。如何未雨绸缪,即使在代持人产生婚姻变故时,代持的房产也不会产生被分割的风险。芳芳律师给您如下建议:
1.父母给儿女买房,婚前还清剩余贷款。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父母给儿女买的房,婚后还贷及其婚后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因此剩余贷款最好能在婚前还清。否则一定要在代持协议中明确首付及每月还贷都由父母实际支付。以避免儿女离婚及个人遭遇意外后的纠纷。
2.房屋所有人与伴侣签订婚前协议。建议代持人与伴侣签好婚前协议,明确房产归属。当然,很多人不太接受这种方式,那么可以单就这套房产进行约定,不涉及其他财产,这样对夫妻感情影響不大,也更容易达成一致。
3.父母与代持房产子女签订单方赠与协议。在协议中,明确房产是赠与自己子女一人所有,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四)如何防范代持人的身故风险?
明天和未来,不知谁先来,一旦子女早于父母身亡,房产就可能作为子女的遗产被继承。破解代持人的身故风险,有如下建议:
1.可要求代持人立遗嘱。防止身故风险,遗嘱是最简单可行的方式,被代持人可要求代持人立遗嘱,可以指定房产由父母或自己的孩子继承,排除配偶的继承资格。
当然,因为立遗嘱人可以随时变更遗嘱,而父母对儿女是否立遗嘱以及如何立都没有控制权,因此立遗嘱的方式较为被动。一旦儿女同意立遗嘱则建议立公证遗嘱,公证遗嘱不但效力最高,而且变更的可能性小。
2.代持协议是确权的前提。由于遗嘱是受立遗嘱人控制,因此父母最好要求儿女签订代持协议,这是确权的前提。通过代持协议明确出资和实际所有权人之后,一旦发生纠纷,父母可以选择用代持协议确认所有权或用遗嘱继承的方式继承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