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保护的特有价值及现实意义

2017-05-23 10:09王秀超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3期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现实意义

摘 要:由于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商业秘密一旦被泄露或被他人盗用,就会给权利人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因此,在法律上给予商业秘密充分有效的保护,是每一个商业秘密的持有者都十分关心的问题。目前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大多数国家都把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保护商业秘密的主要手段,所以深入研究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意义重大。

关键词: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法;特有价值;现实意义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是由大陆法系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演化而来,是民法基本理论在市场行为规范中的延伸,所以受到大陆法系国家的普遍认可。当前,大部分国家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把保护商业秘密作为其中重要的部分,商业秘密的保护归入为该法律的范畴。与此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也有着特殊价值。具体表现如下: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保护体现了竞争法的根本价值

首先,作为调控市场经济秩序的竞争法来说,维护公平有序的竞争是競争法的立法目的,市场主体都必须依靠自身拥有的经济实力,如科技水平、商品质量、服务态度等有利条件与之强劲对手抗衡。然而并不是所有市场主体都能受到法律的时时保护,也不是所有的对手都能够公平竞争,权利人的合法权利遭受侵害,而侵权人不劳而获的现象时有发生,这时就需要竞争法的公平竞争原则来加以维护和制裁。

其次,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与其商业秘密相关人员泄露、滥用或准许他人使用其知情的商业秘密的行为进行管制,其两者的价值取向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均着重强调了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性。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讲究信用,恪守承诺,在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利益”的价值。

再次,竞争法通过使用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市场的不平等竞争等正义的实现方式来为更多的市场主体营造更加和谐机会均等的交易平台。同时对于投入高额研发经费并且调用大批科研力量才获得的商业机密,获得人有权享有专们拥有的特权,当然这种特权也是不以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且不害及社会公共利益为前提的。因此,对商业秘密进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有助于实质正义的实现,同时构建了良好的市场竞争体制,实现市场有效配置资源的功能。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原则与商业秘密的本质属性相一致

1.“竞争”成为连接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商业秘密保护的纽带

反不正当竞争法旨在于提倡和保护公平竞争,防止不合法的竞争方式出现,维护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构建和平公正的市场经济平台,促进经济健康有序发展为核心。商业秘密权同其他传统知识产权一样,“其专用、排他的行为实际上都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竞争”,商业秘密能够为权利人带来一定的竞争优势,因而成为一种强大的竞争武器,使人们都趋之若鹜。但也正因为其强大的竞争力引发了不少不良商家的觊觎,造成了对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干扰了正常的竞争秩序,所以要用法律的手段加以管制,来恢复公平、正当、有序的竞争环境,实现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

2.商业秘密的本质属性决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优势

作为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不仅需要知识产权的保护,同时还需要别于传统知识产权的保护模式。它所呈现出的特殊性质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首先,商业秘密特有的保密性不适合法律公开维护,与之相反,商业秘密是以其“不为公众所知悉”而享有实际上的垄断权。由于商业秘密处于秘密状态,外界很难判断它的范围,也就无法在法律规定中明确的体现。

其次,商业秘密具有相对的独有性。拥有者不能阻止他人通过正常渠道获得其有利信息,合法获取、公平竞争是法律所允许的。

再次,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的长短取决于被公布的时间,一旦商业秘密被众人所知悉,那么它作为合理保护措施的一种特殊财富也将视为无用。

由此可见,保护商业秘密的传统知识产权法就不十分利于商业秘密的维护。商业秘密本身所带有的属性以及其凸显出来的不确定性决定了由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规制商业秘密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能为商业秘密形成全方位的保护

1.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一定的综合性

首先,反不正当竞争法同时兼容了民事、行政、刑事等多种法律手段,综合性地调整、规范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更加全面有力的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它也能够将“事前预防”与“事后救济”有效地结合起来。可以对商业秘密产生之前,使用过程中等各个环节进行保护。

其次,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公平性”特征尤为突出,将市场规制过程中影响违背商业道德乃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上升为需要国家干预的程度,体现了社会本位,追求秩序、公平的立法宗旨。

由此可见,将商业秘密置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之下,既是对商业秘密的全面保护,同时在良好的商业道德构建和市场竞争秩序维护的基础之上,为商业秘密提供了良好的生存环境,符合商业秘密保护的宗旨。

2.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内容极具原则性和概括性

商业秘密作为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同样具有知识产权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等特性,知识产权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大部分是权利人拥有其专用权来进行保护的,此种方式更为严谨,但实用性不是很强,灵活性也较差。而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利于商业秘密及其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有利于科学技术的创新发展。由此可见,商业秘密的保护都适用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来加以规范。

在市场经济中,商业秘密之所以成为众多竞争者觊觎的目标,源于其很大程度上能使其所有者占据有利的竞争地位,进而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所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我国商业秘密保护具有很多现实意义。

(1)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利于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立法的整体发展。经济行为中的商业秘密具有边缘特性,在我国法律体系当中并没有专门的法律来保护商业秘密,而是在民法、刑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多种法律中。由于商业秘密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经济市场中的各种竞争行为,而这些行为不仅仅关系到有关商业秘密的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而且影响这经济市场的稳定发展,因此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不能进行解决死人利益问题的角度出发,还必须权衡整个社会利益。

我国已初步建立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核心,其他法律从不同角度给予辅助保护的商业秘密法律体系,这种立法模式比较符合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状况。从长远来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人需要依靠反不正当竞争法。此外,从法律的划分来看,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经济法范畴,主要维护经济市场不同主体之间的竞争秩序,包涵了市场当中不同个体之间、个体与市场之间、个体与市场管理者之间的不同关系。因而很多学者认为商业秘密也应该属于经济法的范畴。因此,依托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进行充分保护,有利于法律体系的发展,也有利于经济法领域对商业秘密保护的进步和发展。

(2)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利于保护企业利益,促进经济良性发展。商业秘密保护的目标就在于继承中华民族诚实信用的优良传统,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强化整个国民的商业道德水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要求市场有序、开放,同时要在竞争中体现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伴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商业秘密的范围在不断扩张,侵犯商业秘密的手段也不断升级,如不加大对这些行为的监控和打击力度,不加强对权利人的保护,将无法遏制其愈演愈烈的势头,从而会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鉴于我国大多数企业缺乏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不仅是经济稳定发展之必需,也是企业维权之需要。此外,如果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不大,处罚力度过低,造成企业窃取商业秘密行为的低成本,不利于企业之间的合理竞争和发展,也会打消企业开发商业秘密的积极性。

所以,通过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能使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保持在一个适当的、可接受的范围程度内,这样能更好地激发一些科技人才的创造积极性、使其全身心地投入到科技研发中来,开发出更多的商业秘密。

(3)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有利于促进我国对外开放、提高我国在世界的竞争力水平。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各种新通讯技术的出现,国内市场的不同企业间乃至国际间交流越来越频繁,各国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液越来越重视。从而各国也通过不同的法律,围绕各种新的知识产权展开商业谈判,甚至签订意向公约保护新技术等新形势的商业秘密。我国由于近年来才开始重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法律体系不够完善,保护商业秘密的策略和手段都处于比较落后的状态,同一些科技水平发达的国家存在差距。很多发达国家都主要依托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因此,加强并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是我国与国际接轨、融入国际竞争的需要,可谓意义深远。

参考文献:

[1]史斌.論商业秘密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D].天津财经大学,2013

[2]李莹.试论我国网络环境下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及立法完善[J].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06)

[3]蒋诺.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J].法制与社会,2011(32)

[4]隋燕.网络环境下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J].经济研究导刊,2010(26)

作者简介:

王秀超(1987~),女,黑龙江大庆人,哈尔滨商业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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