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在我国公证员是指符合相关国家规定,通过了一定的法定任职程序获得证书,并且在公证处获得专门行使国家证明权,进行独立办理公证事务的人员。公证员在履行公证职务时,依法享有权利并履行义务,其职责是受理、承办具体的公证事务,草拟、出具公证文书,并在公证书上署名。因此,身为国家公证机关的从业人员身上背负的是更加重要的法律责任,根据《公证法》中的规定可以总结出公证员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不仅仅只有行政法律责任,还包括刑事法律责任和民事法律责任三种,为了完善公证制度,提高公证员的专业水平,实现公证队伍的专业化,保证公证的质量,公证机构和国家相关单位应该对公证人员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给予高度的重视,并引导公证员做好风险防范工作。本文将对公证员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关键词 公证员 法律责任 风险防范
作者简介:黎文广,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公证处。
中图分类号:D926.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5.095
公证员在贯彻党落实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时,在遵纪守法,实事求是,依法办事,遵守职业道德方面有了良好的成绩,但其中也不乏存在着一些不好的问题。如何提高公证员的法律责任意识,做好公证员的风险防范工作,借此为公正执法、公开执法、严格执法打基础,进而能更好地为人民和公证事业服务。
一、公证员所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
我们所说的法律责任就是指因为违反了一定的法定义务或者契约义务,或者行使不当的法律权利,而后就有权力产生的不利后果。对于公证员而言,法律责任是指公证机构、公证员、公证当事人和参与公证活动的其他人员对其违反与公证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
(一)行政法律法规责任
对于公证员而言,行政法律重点指的是公证员在公证活动的过程中没有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没有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法履行公证职责,保守执业秘密而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依照《公证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方式对违反规定的公证员进行警告、罚款,若有违法所得的将会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将会由司法部门吊销公证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公证员在执业过程中要严于律己,不能为了自身利益而做出有损公证员身份的和国家利益的事,不然法律将对其做出严厉的制裁。
(二)刑事法律法规责任
公证员所承担的刑事责任重点指的是公证员在进行公证行为或者执行其他公证职责时,可能会有意或无意违反了《刑法》的相关规定而又必须依法承担刑事处罚的法律责任。根据《公证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有私自出具公证书的行为;视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如果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要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因此,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的公证员应该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为我国的公证事业树立打下良好的基础。
(三)民事法律法规责任
公证员所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主要来自于公证员在公证活动过程中或执行其他公证职责时,违反《公证法》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规定或者没有按照公正、公开的原则操作而给当事人及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公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赔偿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由此可见,公证机构和公证执业人员是连在一起的责任总体,当执行公证活动的公证人员出现错误时,该公证机构首先就得负起责任 。在《公证法》中,对于公证机构及其相关执业人员的具体民事法律责任的一些规定就是有助于规范公证行业与公证人员的执法行为,对我国的公证机构及其公证人员在执法时有一定的约束作用。
二、公证员在公证行业中的风险防范措施
(一)要提高公证员的职业素质
为了提高公证员的风险防范意识,重点应该做到的就是加强公证人员自身的职业素养。特别是加强业务的学习,提高业务水平。在我国,公证员的职责就是遵纪守法,更要恪守一定的职业道德,履行公证职责,保守公证行业秘密。因此,公证机构应加强对于公证员职业素养的培训工作,以此提高公证员的业务水平。对于执业过程中应该注意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应该做到烂熟于心,以此减少在工作过程中的犯错几率 。然而公证员的职业道德也是不容忽视的重点内容之一。公证员的执业活动是国家赋予的权利,为了更好的服务于大众,履行好国家赋予的重要工作,应对公证员的职业道德加以重视。公证员所做的工作是为了让当事人或者公证事宜的利害关系相關人员得到公平的公证结果,因此公证员的服务意识也是不可忽视的,在加强公证员的服务意识的同时也应把“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付诸实际行动。
(二)加强行业宣讲活动
公证员在执业过程中必须做到的就是公正与公开。在我国《公证法》第二十三条中规定:公证员不得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不得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不得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不能私自出具公证书,不得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不得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不得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不得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等,这就是国家对于公证人员所做出的规定,因此,加强此类法律信息的宣传有利于公证人员更好的进行执业活动,同时对于国家的有关于公证员方面的法律、法规也应该加强学习 。加强行业宣传活动,让《公证法》的条款深入公证员的内心,以此树立良好的公证事业形象。
(三)保证执业过程的公正性
公证员的公证过程必须做到的就是公正与公开。公证员在执业过程中应该本着公正与公开的原则处理各项事务。按着《公证法》第二十三条所规定的条款,公平且合理的处理各项公证事务。除了给公证员加强法律学习之外,必要时还应该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加大对失职的公证人员的处罚力度,借此给其他的公证员警示,也给失职的公证员以教训,促使其更好的进行公证执业活动。杜绝类似于2005年3月16日在社会上引起广泛争议的郑州“撬门公证案”事件再发生。因为公证处办理的公证事项必须真实、合法,公证才能有效。所以,确保执业过程的公正性,有利于减少诉讼事件的产生。
(四)严格把关公证员的公证过程
在提高公证员的风险防范意识的同时也应该严格把关公证员的公证执业过程,争取做到公证过程的层层把关,以此提高公证员公证过程的质量,减少被诉讼的几率,让公证员在公证后所承担的法律责任风险降低 。
因此,公证员就必须对当事人及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所申请的事项是否合法进行严格审查,有没有出现当事人为了对自己有利而谎报的内容等情况发生,直到最后公证员出具公证证书及签署姓名时都不能掉以轻心。并且杜绝出现公证员拿人钱财而做出违背公证过程的公平和当事人利益的事情。不管是哪个步骤都应该进行严格把控,保证每一个环节都不出错,促进公证的质量。
(五)重视公证员执业的环节
只有对公证活动的每一个环节进行严格把控,保证每一个环节的可靠性,才能保证能有一个公正的公证结果 。在这个万事都讲究证据的时代,在公证过程中进行摄像、录音、做好谈话的记录工作也是可行的方法,这样有利于在出现问题后找到更好的法律责任承担方。公证员在执行公证活动时可以让当事人了解到其应享受的权利,让当事人参与到公证员的执业活动监督中去,促使公证员提高警惕,重视自身所背负的责任,在压力的促使下提高办事效率和办事质量,这不仅是在监督公证员的执业过程,同时也是对当事人知情权的尊重,也能保证公证员更好的为当事人提供服务。
(六)聘请律师担当法律顾问
公证员在公证过程中也会遇到一定的难题,因此需要聘请熟悉公证员法律责任的相关律师利用其过硬的专业知识帮助公证员处理具体问题就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当然在公证过程已经结束后才发生的诉讼事件,聘请的律师就派上了用场,此处用一个案例说明聘请律师的重要性:在我方的当事人接到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寄来的《判决书》后,要求我方的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在合伙期间的分红款近34万元,当我方的上诉人不满判处结果而重新提起上诉后,在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1月5日签发出新的《判决书》中,我方当事人就被免去了他本来不该由他承担的却又支付了的24万元的义务 。虽然案件中我方当事人在一审时咨询了相关律师,但最终没有聘请律师为其进行代理,认为铁板钉钉的事实和无比充足的证据材料以及众多的人证就能打赢这场官司,更因为当事人不懂《民事诉讼法》,所以在应诉时,这些材料都存在严重偏差和疏漏,最后使得一审败诉,因为不是专业人士,不可能自己判断案情的利与弊。故而,聘请专业的律师是为了减少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承担法律责任的“机会”,为了更好的服务大众,聘请具有法律知识或者知悉公证员法律的人员担任公证机构的顾问是降低犯错几率,提高办事质量的不二之选,无论是公证员还是社会各界人士都应该学会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三、结语
公证员在执业过程中应该谨记:公证员的执业活动是由国家赋予一定的权利所进行的活动,不能做出损害国家利益的事。不当或者违法的公证活动都会对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造成伤害,因此,为了公证事业的长久发展,应重视公证员所承担的各项责任,保证执业过程的公正性、更为严格的把关具体的公证过程、正视公证员的公证行业!公证机构也应加强对公证员的执业监管,当然公证员也应努力学习专业知识,提高自身的办事质量和办事效率,同时公证员应该提高自身的职业素养 。公证员在执业过程中,应让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到公证执业活动过程的监督中来,从而促使公证行业向着更好的方向发展,为社会大众提供更好的公证服务。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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