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刘大壮后来把饲料厂告到了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仲裁委调解,饲料厂最后支付了刘大壮2015年75%的年终奖。
这些年,网上关于年终奖的讨论甚是广泛而热烈,网友们不仅把我你他放在一起比,还把国企外企私企放在一起比,那是说什么的都有。
其实,我国现在施行的所有相关法律,都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发放年终奖。所谓有没有年终奖、有多少、怎么发放,都是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通过单位规章制度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制定的。在这方面,倒是有法律条文做了一定规范,这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应先对用人单位存在年终奖制度承担举证责任。在劳动者拿出了相应的证据证明后,单位就应该对年终奖的具体发放条件、发放形式、发放金额等承担举证责任。
就刘大壮的遭遇来看,劳动合同上写明“年度绩效考核周期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职工离职,年终奖不予发放”。按这一条,刘大壮确实得不着年终奖。但据了解,刘大壮后来找出一个漏洞:刘大壮2012年入职饲料厂半年,在不到一个考核期内,仍得到了年终奖,说明饲料厂以“职工离职时不足一个考核周期,不支付年终奖”的抗辩不成立。另外一点,饲料厂薪酬管理制度本身没有合理性,所谓提前离职,职工不享有年终奖这一规定,明显是饲料厂在免除自身責任,排除劳动者权利,属于无效约定。还有,年终奖是用人单位对职工所做贡献的一种肯定。刘大壮在2015年为饲料厂工作了至少3个季度,刘大壮离职不出于本人意愿,是饲料厂单方面行为,这种情况下,刘大壮一分钱年终奖得不到,有失公平。当地的仲裁委正是根据这几点,才促成饲料厂发放给刘大壮75%年终奖。
可见,在务工时,国家法律非常重要,劳动合同上的约定也很重要,很多实际发生的事,对日后处理劳动争议,更是相当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