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黄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案(老年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申请人黄某1948年出生,与丈夫曾某育有一子曾某甲、一女曾某乙,曾某于2013年去世。
曾某甲離异后一直与黄某共同居住生活,多次因家庭琐事殴打黄某,致使黄某头痛、心悸,身体多处出现不适。不堪家暴的黄某申请社区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和片区民警来调解,但曾某甲仍然不知悔改,黄某无奈之下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委托家事调查员进行调查,家事调查员经过走访当事人居住社区、邻居、近亲属,于2017年1月15日出具调查报告称:申请人黄某与被申请人曾某甲是母子关系,现共同居住生活,该共同居住房屋的所有权人是黄某,曾某甲离婚后于2007年搬到该房居住至今。经证人证言证实,2016年被申请人曾某甲从10月至12月曾4次殴打申请人黄某,黄某被打后曾多次报警,居委会、社区街道办领导及民警于2016年11月23日联合上门做过调解,但曾某甲并未改正,于12月25日又殴打黄某。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申请人黄某询问笔录、证人询问笔录、社区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门诊病历及家事调查员出具的调查报告,黄某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法院于2017年1月17日作出民事裁定书,禁止被申请人曾某甲对申请人黄某实施家庭暴力,并将裁定书发放给双方当事人、社区居民委员会及辖区派出所。被申请人曾某甲对人身保护令民事裁定不服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经复议,法院驳回曾某甲的复议申请。
典型意义
本案系母亲不堪忍受儿子家暴而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典型案例。乌鸦有反哺之义,羊羔有跪乳之恩。百善孝为先,子女孝顺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本案中,曾某甲因家庭纠纷对母亲黄某施以暴力,其不孝行为与中华民族良好的道德传统背道而驰,格格不入。人民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曾某甲对黄某实施家暴行为,公开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结合社会舆论打造“孝道红黑榜”,不失为审判机关在培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道路上的一种探索形式。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不仅适用于存在家庭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如存在婚姻关系的夫妻,存在血缘关系父母、子女等家庭成员,还适用于存在共同生活关系的人员,如同居恋人、存在寄养、扶养、抚养、赡养等类家庭关系的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