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规范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建设,重点在电商、电信、金融、快递、公用事业等有特殊需求的纳税人中推行使用电子发票。
《指导意见》明确,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以纳税人自建为主,也可由第三方建设提供服务平台;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应免费提供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打印、查詢和交付等基础服务;税务总局负责统一制定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建设对服务平台进行监督管理的税务监管平台;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必须遵循统一的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平台建设的技术方案和管理方案应报国税机关备案。
《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国税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规定的发票编码规则编制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发票代码,通过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将电子发票的号段同步至新系统,通过新系统最终赋予纳税人。各地国税机关要进一步简化税控专用设备发行流程,及时为使用电子发票的纳税人或其书面委托的单位办理税控专用设备发行,提高办税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