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崇义
从遏制刑讯逼供为视角看我国人权保障事业的新发展
樊崇义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博士生导师
北京师范大学“京师首席专家”、刑事法律科学院特聘教授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以遏制刑讯逼供为重点的人权保障事业取得了可喜的进步与发展。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设计与建立,在刑事诉讼中的无罪推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据裁判原则等都取得了可喜的进步与发展。公平正义的刑事司法已经开创了一个新局面。
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提出与构建。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目标总要求。提出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在关于“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建构还提出了几项具体措施,刑事司法领域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司法程序;顺应民众的司法期待、回应社会热点,下大力气纠正冤假错案,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切实解决司法顽疾、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解决劳动教养制度异化问题,果断废止实施56年的劳教制度;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在对弱势群体的司法救助上,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强化律师队伍建设,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发挥律师在依法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基础上,为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构建和完善进一步细化了要求。提出要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切实解决执行难,制定强制执行法,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律师代理制度。对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无罪推定、证据裁判等原则的设置与运用。围绕着人权保障和严禁刑讯逼供方面的证据规则也在不断完善,无罪推定原则、疑罪从无原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据裁判原则等都正朝着体系化发展。我国刑诉法第12条规定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实际上已经吸收了无罪推定的合理内核,要求在人民法院作出正式判决之前,要以无罪的思维和理念看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尊重和保障其人权;近年来,通过纠正包括赵作海案、佘祥林案、杜培武案、聂树斌案等一批影响重大的冤假错案,彰显了司法机关纠正错误、敢于担当的勇气,也进一步将无罪推定原则和疑罪从无的理念深入人心;通过贯彻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倒逼侦查机关和办案人员提升办案质量、杜绝刑讯逼供;通过落实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改革,坚持证据裁判原则,用合法、真实、客观的证据来作为定案的根据,及时排除不可采证据,提升了案件的审判质量。此外,我国还逐步吸收了国家人权保障条约中的进步规定,推动我国刑事司法不断同国际接轨,如借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3款第7项中“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国际准则,在我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过程中确立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原则,为防范和遏制刑讯逼供提供了新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