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定位促发展 聚力创新谋突破 上海推进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迈出坚实步伐
——专访上海海事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赵红

2017-05-19 02:05何晶晶李强
21世纪 2017年5期
关键词:海事航运审判

文/何晶晶 本刊记者/李强

专题访谈

准确定位促发展 聚力创新谋突破 上海推进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迈出坚实步伐
——专访上海海事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赵红

文/何晶晶 本刊记者/李强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提出“把我国建设成为具有较高国际影响力的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目标。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目标,需要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下,集全国十家海事法院与上诉审高院之力,齐心协力共同打造完成。在新形势下,上海海事法院以司法能力建设为核心,以制度机制创新为突破,以信息化建设和“互联网+”为动力,以建设国际航运纠纷解决中心为主功能定位,以建设国际海事司法高端智库和国际海事司法交流平台为辅助功能定位,不断提升海事司法的“国际化”内涵、程度及水平,积极推进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 针对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构成要件和衡量因素以及上海海事法院在推进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中的战略定位等问题,本刊记者专门采访了上海海事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赵红。

记者:伴随着国际经贸格局深度调整,世界航运中心逐渐东移,海洋经济、海洋权益的地位不断上升,海事司法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提出“把我国建设成为具有较高国际影响力的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目标。对“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内涵的解读,直接影响到法院发展的战略定位、建设思路和发展路径。请问您对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构成要件和衡量因素有什么见解?

赵红:我认为,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建设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工程,中心体现的应该是海事司法在国际上的地位和影响力,需要各方面软硬件环境相互配合、协调推进。具体而言,是以完备的法律体系、优质的海事案件、精良的法官队伍、完善的审判机制为核心要件,以发达的航运经济、健全的现代航运服务体系、优良的海事法律服务环境、开放的政策导向等因素为重要支撑,逐步提升海事司法在全球范围内的关注度、吸引力、影响力和辐射力。

成为国际海事司法中心,首先应具备四个核心要件。一是发达完备的海事法律体系。既要体现海事法律体系在历史渊源、规范价值选择上的独特性,又要符合国家的现实发展阶段和与既有法律体系的协调;既要积极吸纳各类国际通行规则,也要兼顾到保护国内航运和贸易利益的需要,并关注到国际经贸新格局下与时俱进的需求。二是大量优质的海事案件。审理的海事海商案件数量达到一定基数,涉外案件占据较高比例;案件类型丰富多样,高端新类型航运纠纷占据一定比例;案件整体审判质量较高,具有引领示范意义、有国际影响力的案件占据一定比例。三是素质精良的海事法官队伍。有一支精通法学理论、谙熟审判技能、掌握航运实务、具备国际视野、充分参与国际交流、能够站在国际海事司法理论和实践最前沿,具备一定国际声誉和影响力的高素质法官队伍。四是高效完善的海事审判机制。积极对接国际海事司法需求,在审判组织运作、审判程序开展、涉外案件审理、远程开庭质证等方面不断优化创新,完善公正、高效的海事诉讼机制和审判方式。

成为国际海事司法中心,还需要有航运经济、航运服务、法律服务环境和政策等因素作为重要支撑。一是发达的航运经济。以较大港口吞吐量、高效物流集疏运体系、高频次航运交易等为特点的发达的航运经济,促使航运企业、机构、要素和功能加速集聚,为海事司法职能作用的发挥提供更多的空间和更大的舞台。二是健全的现代航运服务体系。航运服务功能健全完善,航运金融、评估、经济、信息咨询等服务机构的专业化和国际化程度较高,拥有新型、高附加值、可持续发展的航运资本、知识和技术流,海商事法律所规范和调整的社会关系不断发展,有助于促进海事司法理念和规则的变革和更新。三是优良的海事法律服务环境。海事律师和海事仲裁是海事法律服务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凭借对国际海事规则的深入了解和对当地法律和裁判规则的掌握,海事律师、仲裁员可以为海事纠纷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支持,并通过与司法的良性互动,不断提升海事司法的影响力和公信力。四是开放支持的政策导向。保持对航运经济创新的鼓励,以适度开放的商务政策、适宜的管理、税收和用工政策等优势吸引大型航运企业,给予海事司法发展更加有效的政策和制度支持,以更高层次的开放创新发展,提升海事司法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

成为国际海事司法中心,我认为可以将以下几个方面作为衡量因素来进行评估:一是国际关注度高。海事司法的受关注程度,取决于其透明度和知名度。透明度,是指有没有将审判工作情况、裁判规则导向、法院工作动态向国际国内社会进行及时、全面的公开。知名度,相当于名誉和声望,是指一国海事司法状况被国际航运界的知悉和了解程度,以及出现在国际媒体上的曝光频率。二是自身吸引力强。从狭义上讲,是吸引涉外海事案件的选择管辖,使更多的外籍当事人,基于海事裁判的国际公信力,主动选择到一国进行诉讼;从广义上讲,优良的海事司法环境作为航运软环境的一个重要因素,对于吸引物流、资金、信息、人才等航运要素、提高高附加值航运服务的市场集聚度也有积极的意义。三是国际影响力大。海事裁判规则能够体现国际先进海事理念和原则,能够被国际航运界所接受和广泛引用,成为海事法律领域内的国际标准和国际规则;同时,广泛参与国际海事事务,在国际海事制度创建和国际航运规则制定中具有一定的话语权。四是功能辐射力广。在专注于实现自身发展的同时,充分发挥在国际范围内的带动作用、辐射功能,积极参与国际海事司法交流,深入开展海事法律研究,成为海事审判发展的引领者、服务港航业发展的智库和海事法律文化向世界传播的重要基地。

记者: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目标,需要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下,集全国十家海事法院与上诉审高院之力,齐心协力共同打造完成。各海事法院辖区特点和案件情况不同,在推进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中的分工定位和发展重点也有所区别。结合上海的区位特点和海事审判情况,贵院对于在推进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中的战略定位有什么思考?

赵红:如何有效发挥海事司法职能作用,夯实和超越亚太地区海事司法中心的地位,在全球海事争议解决中心的竞争中充分发挥比较优势,不断深化海事司法中心建设的国际化步伐,科学合理的战略定位和发展路径非常重要。

随着“一带一路”“海洋强国”等国家战略不断推进,上海全球城市、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全面启动,建设国际航运中心进入攻坚阶段,上海推进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面临着许多机遇。一是特殊区位优势为海事审判提供丰富实践资源。上海是我国沿海的主要国际枢纽港、对外开放的重要口岸,也是全国重要的经济中心,长三角城市圈的核心城市,有着广阔的经济腹地和便利的集疏运体系。近年来在航运、金融、贸易、科创等领域的国际地位不断提升,航运制度创新、科技创新和高附加值产业创新不断涌现,涉外疑难复杂、大标的和新类型纠纷的数量也有所增长,对于法治化、国际化、市场化营商环境有更高的需求度,也为海事审判提供了丰厚的实践土壤。二是国家战略汇集实施促进航运要素集聚。“一带一路”、“海洋强国”、国际航运中心、国际金融中心、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等一系列国家战略的交汇实施,有利于促进各类航运发展要素的汇集,提高世界级资本、信息、能源、资源的集聚度,为上海充分利用航运市场资源、实现海事司法的创新发展提供重要机遇。三是广泛国际交流推动海事司法国际化发展。随着上海的城市定位从2020年的国际文化大都市,发展为2040年的“卓越的全球城市”,包括航运领域在内的全方位国际交流交往将更趋紧密,全球性航运人才汇聚和海事法律交流更加频繁,上海高度开放、包容和多元化的环境将进一步推动海事司法的国际化发展,推动在上海打造中国特色、国际知名的新型海事法律智库和高端国际交流合作平台。四是海事审判实践成果厚植创新土壤。上海海事法院作为全国首批成立的六家海事法院之一,三十年来始终坚持公正高效司法,主动对接国际通行海事规则和惯例,审理各类海事海商案件近4万件,案件当事人涉及60多个国家和地区,推出了一批具有首创和示范意义、在国际国内有广泛影响的精品案件,为树立中国海事审判的良好形象做出了一定贡献,为推进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在新形势下,上海海事法院应当更加主动承担改革开放排头兵、创新发展先行者的使命,充分发挥领先全国、辐射亚太、面向世界的优势,以服务国家战略为切入点,以国际化、法治化为方向,以司法能力建设为核心,以制度机制创新为突破,以信息化建设和“互联网+”为动力,以建设国际航运纠纷解决中心为主功能定位,以建设国际海事司法高端智库和国际海事司法交流平台为辅助功能定位,不断提升海事司法的“国际化”内涵、程度及水平,积极推进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

作为主功能定位的国际航运纠纷解决中心,是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最基本也是最核心的目标。上海依托在航运主体国际化、纠纷数量规模化和纠纷类型新颖化等方面的独特优势,继续深入实施海事审判精品战略,促进海事法律适用统一,提升海事司法公信力,吸引更多境外当事人选择上海诉讼。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引领国际规则发展,着力增强在全球海事规则和标准制定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努力把上海建设成为高端航运要素的集聚地、航运纠纷解决的“优选地”和海事法律规则的“策源地”。

作为辅助功能定位之一的国际海事司法高端智库,是找准海事司法与国家重大战略的结合点和工作着力点,为国家大局中心工作提供优质的海事司法服务保障和专业智库支持。以全球视野和开放思维,围绕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海事司法理论与实践重大热点问题,集聚国际海事人才和资源,有效推动海事司法的理论创新、机制创新和实践创新。

作为另一辅助功能定位的国际海事司法交流平台,是充分利用上海的国际化优势,搭建互联互通的海事司法信息交流共享平台,构建多层次、多领域的对内对外交流网络,更好地与国际海事法律领域接轨,扩大中国海事司法的国际影响力。

记者:请问,围绕您刚才提到的 “一个主功能、两个辅功能”的战略定位,上海海事法院在推进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过程中开展了哪些探索实践呢?

赵红:近年来,上海海事法院为推进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主要在以下五个方面进行实践探索并取得了一定成果。

一是充分发挥海事审判职能,融入国际航运经贸新格局。积极顺应经济社会发展对海事司法的需求,制定出台《关于强化海事司法职能服务保障国家战略的工作意见》,全面服务各项国家战略,对接“十三五规划”各项部署。积极行使海事司法管辖权,依法审理南海黄岩岛附近海域重大海难事故引发的纠纷等重要敏感案件,为中外当事人提供及时有效的司法救济,向国际社会宣示我国对南海海域的司法主权,树立中国海事法院公正高效权威的良好形象。积极推动航运营商环境法治化、国际化进程。每年向国际国内社会发布中英文双语版海事审判白皮书,发布典型案例及其裁判规则,梳理分析海事审判中反映出的航运领域值得关注的问题、风险和趋势,受到国内外广泛赞誉。对上海航运金融、邮轮产业等关键领域发展过程中亟待与国际接轨的薄弱环节,及时通过司法建议等方式予以规范提示。积极拓宽海事司法公开渠道。打造中英文网站、微信、微博等多维度海事司法公开平台,不断提高公开的信息量、便捷度和更新率,全方位、多角度实现海事司法公开。自觉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监督,积极邀请驻华领馆人员、国际合作交流人员旁听典型案件庭审,充分发挥涉外海事司法的国际窗口作用,海事司法透明度不断提升。

二是公正高效解决航运纠纷,提升海事司法国际影响力。深化海事审判精品战略实施,制定发布《关于深入实施海事审判精品战略的工作意见》,完善精品案件发现、审理、协同、评定和转化机制,积极运用判决方式创设裁判规则,向国际社会推出了一批具有规则示范意义、有影响力的精品案例,推动形成海事司法领域内的“上海规则”和“中国标准”。完善海事案件专业化审判机制,设立航运金融、海洋环境保护专业合议庭,聘任一批在航运相关领域有深厚造诣的专家作为专家陪审员,完善海事案件鉴定、评估数据库,健全海事专业技术查认机制,推动海事审判水平与国际接轨。提升涉外海事司法工作水平。贯彻对中外当事人平等保护原则,准确查明和适用国际公约、外国准据法,尊重国际惯例。在多起双方涉外案件中,外国主管单位和外籍当事人基于对上海海事审判水平的认可与信任,主动选择在上海提起诉讼。积极维护外籍船员的合法权益,彰显国际人道主义精神,得到外国驻沪总领事馆及全球知名航运媒体的高度赞誉。完善海事纠纷多元解决机制。与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上海保监会等机构建立海事纠纷委托仲裁、行业协会调解机制,充分发挥各种纠纷解决方式在解决海事争议争端中的优势,有效满足了中外当事人纠纷解决的多元需求。规范仲裁案件司法审查标准。在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审理中,坚持支持国际国内海事仲裁和适度监督的司法理念,准确适用国际公约和中外法律的相关规定,统一司法审查尺度,尊重当事人的仲裁意愿,保障仲裁程序依法开展,有力提升了海事司法国际公信力。

三是深化海事诉讼制度和审判方式改革,开拓制度创新试验田。优化涉外争议裁判方法。创设诉讼代理概括性授权委托书的司法认可机制,同意境外公司出具一份经公证认证的概括性总授权文件,在一段时间内免去逐案办理公证认证手续的繁琐和成本,受到众多国际航运企业的欢迎。在涉外案件审理中,采用网上视频方式对境外证据进行认证,提高境外证据审查认证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和诉讼成本。探索“互联网+海事审判”程序创新。加强信息化建设与海事审判工作的深度融合,推动信息技术在网上立案、网上调解、远程网络视频庭审、船舶移动数据分析等领域的深度应用和系统升级,为当事人提供足不出户就能完成起诉、参与调解和出席庭审的诉讼体验。创新海事执行方式方法。积极开展船舶网络拍卖工作,将网拍财产范围从国轮向外轮、从货船向工程船等特别用途的船舶、从商船向渔船延伸,提高了财产变现率和债权受偿率,网拍船舶数量、首拍成交率和溢价率在全国海事法院中位列前茅。执行效率和清偿率的提升对于吸引境外当事人选择我院管辖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四是深化国际海事司法交流合作,建设海事司法智库新平台。强化海事司法域内外交流活动。与清华大学、上海海事大学等高校签署合作协议,借助院校力量,提升海事司法智库的软实力。深入开展高层次、高质量、高水平的国际交流,围绕国际社会上关注的航运领域重大热点问题,发出声音,提出观点,贡献方案,增强在国际航运事务中的参与度和话语权。深化海事司法智库法律研讨。以服务海事审判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接轨国际海事规则为目标,承办或者参与国际国内高级别的学术研讨会,荟萃航运法律界智力精华,开展前瞻性、针对性和引领性法律研究,充分发挥海事司法智库的思想库和智囊团作用。打造海事司法智库品牌。编辑出版中英文双语版涉外海事海商精品案例选、上海海事法院三十年文书、案例、论文精选等品牌化、系列化海事司法智库产品,向国际社会传递中国海事司法理念和最新成果,增强国际社会对中国海事法院裁判结果的合理预期,积极推动新型高端海事司法智库建设。

五是加强海事司法队伍建设,培育国际化高端人才。创新人才发展机制。建立有利于海事司法人才培养、集聚、流动和发展的机制,创造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制度环境,不断优化和提高航运法律复合型人才队伍结构、总量和整体素质,形成有归属感的人才培养氛围。加强应用型审判业务培训。形成定期更新知识的长效培训和学习机制,鼓励支持法官到国(境)外相关司法机构、院校学习、参训,积极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提高理论和实务水平。开辟与院校、科研机构产学研资源共享项目,与口岸单位、行业组织建立更为密切的合作培训机制,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应用性和实效性不断增强。加强国际化专业人才培养。成立以青年法官、法官助理为骨干的海事翻译员队伍,不断拓宽国际视野,增强交流能力,推动形成海事审判人才培养的国际化格局。

记者:下一步贵院在继续深入推进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过程中还有哪些新的考虑?

赵红:近年来,上海海事法院在推进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过程中做了一些工作,但与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标准和要求,还有相当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一是海事裁判规则的稳定性、透明度和可预见性有待提高,国际影响力大、权威度高的案件裁判还不够多,国际标准、国际规则的创制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二是对国际公约、惯例和域外法的学习和了解有待进一步深入,外国法查明和准据法适用能力尚需加强,境外当事人主动选择管辖的案件数量和比例还有一定提升空间。三是海事诉讼程序和配套制度设置上,对国际海事司法需求的回应不足,诉讼的便利度、灵活性、高效性有待进一步彰显。四是国际化高端海事人才的培养和储备有待加强,海事司法智库发展环境尚待优化,在国际舞台上的参与性、活跃度、话语权有待提升。

通过区域性的“先行先试”为国家层面推进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提供实践经验,进而提高我国海事司法的综合竞争力,成功参与国际竞争,上海海事法院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一是推进国际航运纠纷解决中心机制创新。充分利用上海自贸区先行先试的政策优势,以我院自贸区法庭为创新试验田,继续在域外送达、繁简分流、涉外案件程序设置、人民陪审员的域外选任、跨境证据远程认证、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完善等领域深入探索,不断创新海事审判程序和方式,优化完善与国际接轨、有独特吸引力的海事诉讼制度。

二是推动国际裁判标准创制能力提升。深入学习研究国际通行海事规则和主要航运国家的海事司法和仲裁案例,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域外法查明机制,创新和改进庭审和文书制作方式,增强裁判的逻辑性、说理性和可预见性,以公开、公正、高效、可预期的裁判引领国际规则、国际标准的创制,努力提升海事司法的国际公信力。

三是加强复合型高端海事司法人才培养。通过开展海事审判理论和航运实务培训以及为法官创造更多参与国际海事司法交流的机会,不断提高法官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努力造就一批精通国际公约,具备扎实理论知识和丰富实务经验,能够站在国际海事法律前沿、在海事审判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海事法官,为推进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提供人才保障。

四是加大对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的研究力度。通过整合研究力量,完善运作模式,打造出具有较大影响力和国际知名度的高水平海事司法智库。积极汇聚国内外智力资源,对标世界主要航运国家和知名海事仲裁地纠纷解决状况,加强对国际知名海事争议解决中心发展经验的学习和借鉴,研究和探索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建设路径、运作模式、评价标准和发展指数。

五是加强海事司法领域国际交流合作。推动组建海事司法“全球联盟”,搭建全球先进的海事法律信息通信网络,构筑海事司法、海事仲裁、国际航运组织、涉外研究机构、高等院校之间的信息共享平台、学术研究平台和沟通合作平台,汇聚中外海事司法界、学术界、实务界各方面资源,形成海事司法新规则的发源地、新成果的培育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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