刺杀孙传芳:民国“侠女”报父仇被特赦
1935年11月13日,施剑翘在天津居士林刺杀了孙传芳。她行凶后并未逃走,反而在现场散发传单,随后被警察拘捕,后交由法院审理。当时,法庭与社会各方,围绕施剑翘之所为,在“罪行”与“义举”之间进行了一番激烈博弈。
施剑翘是施从滨之女。施从滨原是山东军阀张宗昌的部下,1925年率军同孙传芳作战被俘,随后遭杀害。10年之后,施剑翘“为父报仇”。
1935年11月25日,天津地方法院开审施剑翘一案,文人豪担任主审法官。控辩双方主要围绕“自首”及“情可悯恕”两问题展开争论。关于“自首”问题,施剑翘刺杀孙传芳后,并未逃离,反而散发传单,申明为父报仇之意,并遣现场人员替己报案。
但因案发之时,众人慌乱逃命,并无人前去报案,后警察赶到,逮捕了施氏。控方认为,施剑翘是自知无路逃脱,不得不缴械投案,并非主动自首。辩方则认为,施剑翘刺孙之后,除未逃匿,且传单上写有“大仇已报,我即向法院自首”等字样,所以施剑翘有自首情节。控方据此反驳,谓“自首”乃施氏事前预谋,以此希冀减刑,实乃犯罪计划之一部分,其设计之工,用心之巧,实属情无可原。
为父报仇,是否“情可悯恕”,是法庭上激烈争论的另一问题。辩方称,施剑翘的父亲施从滨作为俘虏,被孙传芳冤杀,其女为情思所激,方有报仇之举,据春秋之义,父受诛,子可复仇。故施剑翘的刺杀行为,情有可原。
辩方的立论,理据有二:其一,施从滨并非死于沙场,而是作为俘虏且未经军法审判,被孙传芳个人杀害;其二,替父报仇乃中国传统应有之义,故情有可原。控方针锋相对,指出施从滨并非死于孙传芳个人之手,竭力强调施从滨之死,乃按军法处置,若以其死为仇,应仇法,而不能仇人。且反问,施从滨杀害之人,亦不知几何,岂都能报仇乎?
回应第二个问题时,控方已从根本上否定传统大义,慨然指出,春秋时代,法律尚未进化,国家权力之观念,社会秩序之重要,未为世人所知,故有复仇之说。但近世以来,国家进化,法律颁行,子报父仇已不适用,否则,法律失效,社会秩序不堪设想。此一论说,以当下社会秩序为凭藉,断然否定复仇的道德正当性,隐藏其后的逻辑,乃是传统道德同当下社会秩序的对立。
1935年12月16日,天津地方法院一审宣判,认定施剑翘有自首情节,但未采纳“情可悯恕”一节,判处有期徒刑10年。双方输赢各半,都对判决不满。控诉方以为,自首殊难成立;施剑翘则认为判刑过重。由此,案件上诉至河北高等法院。
在狱中的施剑翘
1936年1月29日,河北高等法院开审。控辩双方仍围绕前此两问题争论。法庭上施剑翘有意以情动人,声称孙家有钱有势,自己孤苦零丁,凸显“以弱女子之躯,勇搏军阀”的形象。
其实施氏并非孤苦零丁,其弟施则凡时为冯玉祥参谋,其夫施靖公在阎锡山手下当旅长,此二人为施剑翘后来获得特赦出力甚大。但时人囿于信息闭塞,加之为情感所激,多以“小女子”敢与“大军阀”相搏为想象剧情,社会同情之声甚是高昂。
辩方的另一策略,是要求援引之前的司法判例。3年前,郑继成以复仇为由,刺杀张宗昌,最终被特赦。因案情相似,辩护方据此要求宽赦。但控方反驳道,郑继成本为国法不容,被赦乃侥幸之事,被告亦受此影响,妄思效法,倘再不依法严惩,将来盲从之人又不知凡几,足以妨害国家秩序,扰乱社会安宁。
1936年2月11日,河北高等法院宣判,否定了施剑翘自首情节,但认定“情可悯恕”,判处施剑翘7年有期徒刑。虽判决依据恰好同前次颠倒,双方又是输赢各半,然而刑期减轻,辩护方算是略胜一筹。此后,双方又诉诸南京最高法院,虽然状词变动不大,但控方新提出一质疑,却也值得注意。
“情可悯恕”是建立在“为父报仇”这一说辞之上,而为父报仇之说能否成立,则取决于施剑翘之父是死于法,还是死于孙传芳个人之手。但问题是,即便认定施从滨死于孙传芳个人之手,而事情已经过去10年,施剑翘刺孙之动机,是否还能纯粹地被认定为“为父报仇”。控方指出,在迭次审理中,毫未调查施氏刺孙之真实动机,竟以犯罪行为,誉为壮烈之举,是变惩罚为奖励。
当时及后来坊间有传言,称施剑翘背后有更大的支持者,甚至有人影射蒋介石为幕后主使。但传言是否属实,无法查证。法庭及民间似乎更倾向于接受“报仇”之说。
刺案之后,施剑翘利用各种机会,向大众媒体反复诉说为父报仇之心迹。据其事后回忆,此种作为,是想利用复仇故事,博取社会同情,以达减刑之目的。从社会舆论呈现一边倒的态势看,施氏此一策略,确实准确把握了公众心理,可谓相当成功。
综观检察院、施剑翘、孙家亲友之作为,无论是意图扩大舆论还是限制舆论,三方都意识到社会舆论同审判的密切关联。且都重视情对法的影响,彼此的差异点,仅在于对“情”的争取与限制。
后来事态发展表明,检察院的限制、孙家亲友的努力,较之于社会对施剑翘的同情,都不免相形见绌。各地请求特赦的电函,多认为孙传芳为军阀余孽,民国罪人,施氏刺孙是为国除奸,饱含着孙传芳死不足惜的味道。另一面,认为施剑翘报仇举动,其志可哀,其行可悯,所表现出的忠孝之气,亦能振奋世风,在民德堕落之际,甚是可贵。
总之,细品各方函电,施剑翘非但无罪,反为挽救世风的道德典范,基于法律条文而被规定出的“罪”,全然不被社会接受。至此,传统伦理所认同的正义,同现代法律所规定的正义,在施剑翘一案中,以激烈的对立方式呈现出来。
当然,并非所有人都同情施剑翘的行为。部分知识精英,指出施剑翘的作为属于愚孝,是封建信仰的余毒。如《国闻周报》上的一篇文章指出,若以孝为基础的私人复仇被提倡,将引发暗杀之风,导致社会秩序崩溃。
还有一种声音,乃是要求司法独立,坚持法外无情,唯法律是尊。如《法律评论》《独立评论》中若干文章,都力图申说“人情是一事,法律又是一事”。然而,此种法律至上的主张,却被舆论边缘化。甚至在法律界内部,也有人质疑独尊法条的做法,例如芜湖律师公会就致函司法院,请求“原情特赦”;而法学家胡宝蟾也提出“论法还是要讲理,讲理首先还是要推情”的观点。
有关施案的争论,基本囿于报纸杂志,参与者、发出声音者多为知识精英,上书要求特赦者也多是各团体的头面人物。那么当时一般平民百姓对施剑翘刺孙案具有怎样的认知呢?因资料所限,今天已难寻踪迹。但有一线索值得注意。施案发生后,各地剧院纷纷据此编导戏剧,搬上舞台。比如,《施小姐枪毙孙传芳》在当时的东南大戏院上映,《施剑翘枪毙孙传芳》在著名的共舞台演出。这些戏剧的传统伦理道德倾向性极为明显,无不突显施剑翘的孝女、侠女形象。
最具意味的是,施剑翘被宣判后不久就被国民政府特赦。特赦的缘由,并非全因舆论压力,据说权势人物的活动也起了相当的作用。传闻冯玉祥曾为此事积极奔走,国民党两位女中央委员张默君、陈璧君也出力甚多。一审主审法官文人豪事后回忆亦称,施案受到社会权威人士的种种干扰。
无论如何,一场交织着现代法治、传统伦理、权势运作的审判终于结束。
(《国家人文历史》任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