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才算正当防卫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它应该符合五个条件:1.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2.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3.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4.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5.对不法侵害行为人,在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时,所造成损害的行为。
根据规定,特别防卫权的行使,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客观上存在着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这是行使特别防卫权的前提条件;
2.严重的暴力犯罪是正在进行中的,这是行使无限防卫权的时间条件;
3.防卫行为只能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的,这是行使无限防卫权的对象条件。
在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情况下防卫人因防卫行为至不法侵害人伤亡后果的,即使造成重大损害的,仍为正当防卫而不属于防卫过当,应受法律的保护而不负刑事责任。
这主要是因为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对社会及公民的危害性非常严重,而且制止这些犯罪的难度非常大,新刑法特别如此规定,有利于鼓励公民同那些极端犯罪分子作斗争,使广大公民更有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互相斗殴,指双方或多方在主观上均具有不法侵害的故意,客观上均实施了不法侵害对方的行为。是互殴各方均有对对方加害的行为,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在互相斗殴的过程中一般不存在正当防为的行为。
但是如果一方停止或者被动停止了加害行为,而另一方转化成加害方时,则有可能存在正当防卫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互殴中不法侵害转化的情形有以下两种:
1.一方已经停止斗殴,向另一方求饶或者逃跑,而另一方仍紧追不舍,继续实施侵害的;
2.在一般性的轻微斗殴中,一方突然使用杀伤性很强的凶器,另一方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
防卫挑拨又叫挑拨防卫、防卫挑衅,不法防卫行为的一种。这是指以挑拨寻衅等不正当手段,故意激怒对方,引诱对方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实行加害的行为。
表面上,防卫挑拨具有防卫性,实质上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故意犯罪行为,故称之为防卫挑拨或者挑拨防卫。与正当防卫相比,防卫挑拨具有如下基本特征:
1.行为人主观上有加害他人的犯罪意图。这是防卫挑拨与正当防卫相区别的根本特征;
2.客观上有挑逗他人的语言、行动。防卫挑拨所反击的侵害,是由防卫挑拨行为人有意识的挑起的,没有防卫挑拨行为人的挑逗,不会有不法侵害。这是防卫挑拨最显著的特征;
3.行为人有预谋。由于防卫挑拨需要借用“防卫”的形式,因而行为人往往是经过周密考虑、认真准备才付诸实施的。
(法制网)
为了餐桌安全,近年来我国法律体系趋向“从严”。在修改刑法相关规定、“两高”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修订《食品安全法》后,又推动食品造假直接入刑,目的都是建立一个严厉、严格的食安法律制度体系。这既是民意所向,也是形势所需。
不过,立法层面的优化,不代表餐桌上的安全就一定能相应提高。这是因为,法律效用不会只体现在立法精神的“严”,更需要体现在用法层面的“严”。一方面,在法律实践上,食安的法律体系还有不少需要进一步完善之处。以食品造假行为直接入刑为例,造假行为如何定义,适用什么条款,入刑怎样直接等,都需有具体、操作性强的配套体系,以控制实践成本,维持法治的严肃性。
另一方面,有不少事实表明,地方保护主义、政府部门职能不清晰、权商勾结等弊端,总是会成为司法实践的阻碍。再严格的法律制度体系,也经不起这些弊端的“对冲”。要用好、用对食品安全的法律制度体系,让其能够发挥出应有作用,相关法治层面要优化,治理层面的优化也要同步。客观讲,这两个层面如何优化,是各国普遍遭遇的难题。
作为最早建设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的国家,美国的相关司法实践不无可借鉴之处。以2015年被处以美国史上最重刑罚的“毒花生案”为例,涉案者之一帕内尔因涉嫌在花生产品运输过程中伪造证据被定罪。而法官无需费力搜集涉嫌伪造犯罪的证据,仅凭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条款,食安事件发生后,相关经管人员可用违反道德罪的罪名被起诉,直接判处涉案者一年监禁和不超过25万美元的罚款——这就极大提高了判决速度和法律震慑力。“食品造假直接入刑”不妨借鉴。
在美国食品安全新闻网评选的2016年十大食品安全事件中,奥巴马经常去的CHIPOTLE快餐连锁店因墨西哥卷感染“诺如”等病菌被评为首位,这一事件导致500多人感染,100多人因此发起诉讼。美国消费者联盟、公民团体在集体诉讼中起了很大作用,加州法院至今仍在进行刑事调查。CHIPOTLE股价10个月暴跌50%。在这个最新案例里,消费者、消保社团、警方和市场,各凭制度赋权,形成了“惩恶”合力。假如形成了这样的合力,治理层面的弊端,自然容易破除。
当然,治理土壤、制度体系、国情等诸多不同,决定了不同国家对于食品安全的维护,不可能如出一辙。但可以断定的一点是,在构建严厉的司法体系的同时,扩大“消费者主权”,让民众成为维持食安法律体系的主体,是让餐桌变得安全的根本之道。
(《新京报》)
案例解读
李明华于两年前将3万元钱借给刘大伟做生意,约定好一年后归还。但两年过去了刘大伟迟迟不还钱。其间,李明华多次向刘大伟讨要欠款,但刘大伟以生意做赔为由拖欠不还。2016年11月16日中午,李明华和朋友王强边喝酒边提起这事,大骂刘大伟不够意思。王强当时便拍着胸脯说,这人就是“欠收拾”,今天得给他点颜色看看。两人随后到刘大伟的店里对其进行殴打,并将其带到宾馆,再次对其辱骂殴打,逼迫其还钱,累计对其实施拘禁长达3天。
后经法医鉴定,刘大伟被锐器外伤致左大腿轻伤。事后,刘大伟又向李明华等人索赔10万元损失费,双方未达成和解。李明华等人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该案在法院庭审期间,李明华和王强对自己的鲁莽行为表示悔恨,称应该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悔之迟矣。
近日,该案经法院审理,李明华、王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检察官提醒,近年来,类似于李明华这样的索债型非法拘禁案件发案数量呈上升趋势。为了讨债,债权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形式也是多种多样,如拘禁、绑架等,使原本应该通过合理合法途径解决的维权行为因手段违法而变成犯罪行为。“欠债还钱”本是理所当然的事情,但“维权”不能使用非法手段,而应通过协商、仲裁、民事诉讼等理性合法途径,否则可能触犯刑法。
(《法制日报》)
医生诊断有误应担何责
马先生的哥哥不久前摔了一跤,扭伤了手臂,随即去医院就诊。由于哥哥年纪大了,马先生不断叮嘱大夫小心处理。然而大夫起初诊断并非骨折,可治疗几天后,哥哥的手臂越来越疼,最终又变成了骨折。因此家人怀疑医生开始的诊断有误,耽误了病情。那么,这种情况医院是不是应该承担一定责任?
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医院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亦应对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老年生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