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马李龙[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西关法律服务所]
王川(化名)是一名来自河南的农民工,2015年5月至2016年6月的一年多时间里,他跟随包工头王运其(化名)在位于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的浐灞一号小区做墙地砖装修工程。该工程由陕西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央路分公司(以下简称装修公司)承包,之后转包给包工头王运其,转包后王川仍负责装修工作。当时王川与包工头王运其约定按面积结算劳务费,每平方米40~50元,如有防水、柱子等,则另外计算费用,王运其承诺工程完工后结算劳务费。然而辛辛苦苦工作了一年多,在工程完工后,王川却只收到王运其支付的一部分生活费,尚有2万余元劳务费没有支付。
王川几次找到王运其索要劳务费,但是王运其以各种理由推脱。要不到钱的王川一想到还有一家老小的生活需要照顾,便更加着急。经身边人提醒,抱着试一试的念头,王川来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北关派出所工作站,希望可以通过调解解决问题。调解员与王运其和装修公司联系并说明事由,但他们表示拒绝调解,调解工作只能终止。工作站工作人员告知王川调解失败后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他的情况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王川决定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此事,工作站工作人员帮助他填写了法律援助申请,递交到莲湖区法律援助中心。
代理人马李龙
2016年10月27日,莲湖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援助工作者马李龙承办此案。马李龙接到指派后立即联系受援人王川了解案情,同时迅速准备相应证据。马李龙认为,如果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仅立案起诉就需要十多天,等到一审判决需要两三个月,如果进入二审程序需要的时间更长。马李龙决定帮助王川尽可能通过调解途径解决。为了取得相关证据,马李龙赶到装修工程现场开展调查。在查明了该装修工程的承包单位是装修公司后,马李龙多次给装修公司和包工头王运其打电话,希望他们可以一起协商解决王川的劳务费问题。在调解开始之前,马李龙首先向装修公司指出,将该工程发包给包工头个人,是违反建筑领域相关法律规定的,农民工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举报;发包给包工头的情况,即使装修公司已经与包工头之间结算清了工程款,也不能免除其向农民工支付劳务费的责任。之后,装修公司并未向王川支付劳务费,王运其迫于压力仅支付了受援人王川1000元后再无音讯,致此调解工作终止。
随后,马李龙准备好相关证据,向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装修公司承担支付王川劳务费的责任。庭审中,装修公司对受援人王川的劳务事实不予认可,称王川与装修公司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也不承认王川做墙地砖装修的事实。另外,装修公司在答辩时称其已经将合同项下的所有工人费用结清。在法庭举证环节,马李龙提供了小区业主与装修公司的装修合同、工服等证据,充分证明了王川做墙地砖装修的事实以及其与装修公司之间存在劳务关系。此外,马李龙还提供了装修公司给王运其的付款证明,但此付款证明为装修公司在其他工程中的付款凭证,装修公司无法提供在此工程中向王运其或王川提供劳务费的凭证,因此证明了王川劳务费被拖欠源自装修公司的主观恶意。在法庭辩论阶段,马李龙围绕有关分包违法的法律规定等进行阐述辩论。装修公司最终承认将工程分包至王运其及拖欠王川劳务费的事实。庭审结束后,在法院的多次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马李龙为了更好地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要求装修公司当即支付调解款项。2017年3月10日,受援人王川终于在代理人的努力下拿回了属于自己的血汗钱。
本案之所以耗时长,与承包方(装修公司)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首先,农民工被拖欠工资就是因为装修公司的主观恶意。其次,包工头居无定所,既不在其户口所在地,也不在暂住证登记地,没有部门对包工头约束。而且包工头王运其故意不接受调解,造成农民工权益受损。从案件本身而言,代理人建议农民工在日常劳动中一旦遇到分包情形,应当做好事前预防工作,即在工作前留心是否为违法分包的情形,同时应当要求与发包人等签订劳务(劳动)合同。最后,从办案经验而言,农民工劳务费案件对承办代理人有着较高的业务要求,它不仅需要承办人有缜密、清晰的办案思路,严密、周全的工作计划,更重要的是要有高度的工作热情和责任感,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