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周内两次自然分娩”说产假计算

2017-05-17 07:17:27周斌
上海工运 2017年4期
关键词:陈女士产假津贴

◎周斌

从“一周内两次自然分娩”说产假计算

◎周斌

案件介绍

一周内两次自然分娩

据报道,湖北宜昌陈女士一周内两次自然分娩。2017年2月21日,她生下儿子,6天后又生下双胞胎女儿。据称这是双卵三胞胎,这三个胎儿就像住在两个房间,哥哥住在一个房间,两个妹妹同住在另一个房间,互不干扰。当时为了提高另外两个胎儿的存活率,也尽量减少早产儿并发症,医院决定让陈女士继续待产。

那么,陈女士的产假应当如何确定?

法规 规定

国家和地方对于产假如何规定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另外,有的地方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产假天数。地方上产假天数最多的可能是西藏。《西藏自治区生育条例》草案明确:“凡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每胎享受365天产假(含法定产假和产假期满后的当年休假),男方每胎享受30天护理假(不包括在年度休假内),期间夫妇双方依规享受全额工资或者生育津贴”。尽管目前只经过第一审,未到最终审议,但是“365天产假”仍然成为网红。很多人在想:什么时候我们也能休365天产假和30天护理假呢?

但是当有人告诉你这样一件事,也许你就会放弃了这种艳羡。有个朋友在西藏林芝市最偏远的一个县城(察隅县)当基层公务员,从内地到县里马不停蹄地赶需要走4天,而且进藏后道路崎岖不平,一侧是山崖,一侧是悬崖,每次进藏出藏都感觉是走在生死边缘。这样的地方医疗条件几乎可以说是没有,随便的一个小病都能要人命,她祈祷自己不要生病,不要生病……

其实在西藏很多地方,早就有一年产假的“土政策”。她说,在2015年底在西藏察隅还能休一年的产假,早知她就在2015年底休产假了,可工作的需要,西藏各种敏感假期不能休。2016年开放二胎,她们在西藏基层上班的,却得知怀第一胎的政策和内地的是一样的,她立马晕倒:西藏有内地那么便利的交通吗?西藏察隅县有起码合格的医院吗?我们不远千里去西藏做贡献,却享受不到属于西藏特殊的产假!

这就是为什么西藏产假可能延长至365天的原因。你羡慕西藏的365天产假?亲,你愿意到西藏去工作吗?

争议 焦点

应该一切都照章办事

现在回到陈女士的产假问题。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她的产假应当如何确定?涉及两个争议点,一是算一次生育还是两次生育;二是算顺产还是难产?

产妇属于顺产或难产如何认定?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女士应按一次生育三胞胎确定产假时间。即正常产假98天+生育三胞胎增加30天=128天。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女士应按两次生育确定产假时间,即第一次生育了单胎,即正常产假98天。第二次生育了双胞胎,即正常产假98天+生育双胞胎增加15天=113天。但两次产假重合时间剔除计算,即实际产假时间为119天。

作为用人单位,究竟应当如何核定陈女士的产假天数?其实很简单,根据《生育医学证明》中的记载即可。需知那上面对于是顺产还是难产,是单胞胎还是几胞胎,都有明确记载啊。《生育医学证明》用于到社保机构申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也用于最终确定产妇可享受的产假天数。

你说陈女士是两次自然分娩(尽管报纸上也是这么写),但是陈女士说她是难产怎么办?她说两次分娩相隔6天,难道还不是难产吗?我们做HR的又不是医生。千万记住:用人单位不要自行判定!办法很简单:《生育医学证明》上写的是顺产就按顺产处理,写难产就按难产处理,只有写难产的才能再加15天。你说要按两次生育计算产假,可以啊,那请你出示两份《生育医学证明》嘛。

总而言之,HR不要越俎代庖,即使知道也一定要当不知道,一切照章办事,这也是为了与社保机构发放待遇保持一致啊。否则,两家确定的产假时间不一致,会有麻烦的。

奖励 规定

对合法生育产妇的奖励

根据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国家卫计委要求各地在修改《人口计生条例》时,参照各地原晚育假标准来确定延长生育假,保障妇女生育后的休假天数不减少。

如根据陈女士所在的湖北省新计生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

在上海也同样如此。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30天。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在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的基础上,将合法生育的奖励假延长至80天,即广东依法生育女职工的假期共有178天(不计难产假等)。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实行晚育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除按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女方增加产假15天。这就意味着,深圳女职工符合23周岁后生育一胎的,如果是顺产可休 98天 +80天 +15天=193天;如果是难产可休98天+80天+15天+30天=223天。

但是根据现行《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六条规定,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包括职工依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奖励增加的产假或者看护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发放工资,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

上海不同的是,广东对于延长的产假是“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而上海规定奖励假(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生育生活津贴的资金渠道保持不变,即上海无论是产假还是奖励假(生育假),生育女职工都是从社保领取生育生活津贴(当然单位还要按规定“补差”)。其实上海生育保险基金压力也是很重的,但是上海哪怕财政补贴,也要将生育生活津贴的资金渠道保持不变。对于这一点,我们还是要点赞的!

上海 规定

上海生育假和产假有何不同?

说到上海的生育假,尽管与产假是连在一起休的,相关待遇也是一样的,但是产假是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属于劳动基准范畴;而生育假属于计划生育的奖励,享受条件是合法生育,非法生育的女职工是不能享受生育假的。

执行中,两者的区别在什么地方?举个例子,对于违法计划生育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一般采取“给假(产假)不给待遇”的办法。当然对于违反计划生育的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批评教育,可以不发工资或发病假工资,违纪职工也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并需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但是产假期间解除违反计划生育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应当谨慎。而在产假之外的生育假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采取更加严厉的“既不给假也不给待遇”的做法。

还有,法律上并无规定产假期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因为设立产假是为了女职工恢复健康,你不能说遇到法定节假日,我的身体停止恢复。但是生育假是计划生育的奖励,既然是奖励就应当是实打实的,不能说好奖励30天,上个月遇到春节,就赖掉3天。上海市卫计委等部门也明确表示:“生育假30天”,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包括双休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既然生育假30天遇到法定节假日可以顺延,而产假遇到法定节假日不顺延,于是有的职工就要求先休生育假后休产假,也许这样她就可以多休几天。那么,单位是否必须批准她们的要求呢?因为产假是从预产期前15天就开始请的,所以从道理上讲,总归是先请产假后请生育假。但是对于这一点,用人单位最好在规章制度中明确:女职工生育一律先请产假,再请延长的生育假,以免发生争议。

另需注意的是,尽管生育假30天遇到法定节假日可以顺延,但是生育假期间社保发放的生育生活津贴,还是按照30天发放的,并没有包括顺延的期限。那么顺延的3天,职工工资由谁支付呢?还是应由用人单位支付。因为法定节假日本来就是带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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