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韩学书[河北省人民调解员协会]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2015年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专门印发《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乡镇(街道)司法所承担着指导人民调解日常工作的法定职责,又是最基层的法治工作机构。发挥好它的基础性作用,人民调解作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的重要一环。发挥好它的基础性作用,实现人民调解与其他矛盾纠纷解决方式的衔接配合,离不开司法所这个平台。
临漳司法所长牛永红(居中)调解纠纷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就是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以及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多种方式、多项措施化解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就是健全多种方式有机衔接、多个部门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矛盾纠纷多元解决机制。重点是有机衔接、协调联动,使各种方式、各相关部门建立起一种天然的衔接联动机制,使一些疑难复杂矛盾纠纷通过相应的方式得到解决。但在纠纷化解实践中,由于一些地方工作机制不健全、不完善,只有“多元”没有“衔接机制”,成为矛盾纠纷激化,引发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群众上访案件的不可忽视的因素。
那么,哪个机构成为这个平台最为合适,也最有可能发挥好多元化解衔接机制中的平台作用。笔者认为,乡镇(街道)司法所应当责无旁贷、积极主动地承担起这一重要任务。理由一:司法所是设在乡镇(街道)的法治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具有一定的法律素养,知道什么样的纠纷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怎么解决、由哪个部门解决,便于与职能部门衔接,推动部门协调联动。理由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协助调解疑难纠纷是司法所的一项法定职责。尤其是村(居)调解员遇到调解不成功的纠纷应当及时向司法所报告。司法所会及时了解案情,指导或协助村(居)调解组织依法及时调解。对调解不成的复杂纠纷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理由三:司法所是县(市、区)司法局的派出机构,与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有着天然的联系。对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需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或诉讼解决的纠纷,司法所可以及时与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联系帮助进入诉讼程序;对当事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司法所可以及时与法律援助中心联系,快速进入法律援助程序;对经调解达成协议需要办理公证的,司法所可以及时与公证处联系,及时办理公证事项。
大阁司法所长刘福成为群众解答法律咨询
潘庄司法所长崔丽伟(左)调解纠纷
司法行政机关承担的人民调解、律师、公证、法律援助、普法和法治宣传等工作,都是与矛盾纠纷的调解、预防息息相关、密不可分,而且又都带有久久为功的工作性质,是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因此,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敢于担当,主动履责,加强指导,抓好落实,并要广泛宣传,强化防止一起“民转刑”案件、化解一起纠纷信访案件与破获一起刑事案件,同样光荣、同等重要的认识。
(一)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司法所专职干部队伍建设。在现有情况下,需要提高编制使用率,配强司法所法律专业专职公务员,做到“衔接”工作有人做,能做好。从司法部2016年全国司法所组织队伍建设统计分析看,全国司法所有20%的政法专项编制闲置。河北省2012年统计全省司法所有15%的政法专项编制闲置,但通过编制实名制管理后专项编制闲置率达到了30%以上,有的县高达70%,导致一些乡镇(街道)纠纷多元化解衔接平台严重缺失。调研中,一些乡镇(街道)党政领导也建议为司法所配备法律专业人才。在此情况下,省司法厅、编办、人社厅、公务员局联合印发《关于做好乡镇(街道)司法所公务员招录有关工作的通知》,对编制全面清理,实名登记,摸清底数,连续三年为司法所公开招录公务员810人、调入250人,累计新增1060人,其中本科占86%、法律专业占64%,为搭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衔接平台奠定了坚实的组织基础。
(二)健全完善乡村两级人民调解组织队伍。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人民调解是基础,在基层大批矛盾纠纷需要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只有在人民调解尤其是村(居)调解不奏效时,纠纷当事人才启动其他调解或解决方式。无人调解、无人上报、谈不上衔接。因此,乡村调解组织队伍建设十分重要。目前乡镇(街道)、村(居)两级人民调解组织虽已实现全覆盖,但不少地方仍很薄弱,有的村(居)一万多人只有一名村(居)干部负责调解工作,也无其他调解员,“第一道防线”和“基础性”作用很难发挥,一般纠纷不出村、疑难纠纷不出乡、矛盾纠纷不激化的工作目标很难实现。因此,司法行政机关需要依据《人民调解法》,参照精准扶贫的做法,摸清薄弱村(居)、乡镇(街道)底数,一村一策、一乡一策,抓好人民调解组织和队伍建设,随时做到有人发现纠纷、调解纠纷、报告调解不成的纠纷。对较大村(居)和乡镇(街道),调解组织还需选聘1~2名有法律专业背景、热心工作的专职调解员。
(三)提升乡村两级依法化解纠纷的能力。化解矛盾纠纷是硬道理,有没有纠纷激化案件、纠纷类信访案件的多与少、民间纠纷诉讼案件的增与减,是检验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衔接机制效果完善与否的标准。因此,需要司法行政机关不断创新培训形式、培训内容,特别应当有针对性地抓好集中培训、系统培训。从授课人讲,可以是司法行政管理干部和法官,也要有公安、人社、土地、农业等矛盾纠纷多发部门的专业人士,以及党校、大学教授等。从内容上讲,包括人民调解基本常识、调解技能技巧,也要有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土地承包、各类补(赔)偿再分配等常见多发纠纷涉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从形式上讲,包含理论知识讲解、典型案例解析,还要有互动和交流。总之,通过系统培训全面提升调解员依法调解纠纷的能力、协调配合能力、引导帮助当事人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纠纷的能力,从根本上减少纠纷激化。
(四)搭建“两所一庭”工作衔接桥梁。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有勇于担当精神,通过与公安、法院或其他有关部门联合制定指导性文件,规范衔接的纠纷范围、程序、原则、过错责任和惩罚措施等,并督促落实。定期组织召开由“两所一庭”人员参加的联席会议,交流工作情况,提高衔接配合意识,研究解决案件的移交难、委托难、工作配合难等问题。协调乡镇党委、政府把司法所工作人员特别是司法所长从一般性工作、包村(居)包点、兼任农村党支部书记等工作中解脱出来,尽可能地专职专用,为充分发挥司法所平台作用创造良好环境,促使基层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衔接机制更加健全和完善。
果园乡司法所长刘学良(居中)走访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