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学法治教育中的法律权威性教育

2017-05-17 08:23刘华
中国校外教育(中旬) 2017年4期

刘华

摘要:中学法治教育多年来存在着更侧重知识传授的特点,实践中很多违法乃至犯罪现象的发生原因并非表面上的“法盲”。深层次看,是公民意识中相对淡薄的法律权威意识。因此,法律权威性教育是当前中学法治教育中的薄弱点,也恰恰是重点,这需要从立法、司法和尊法三方面去推进。

关键词:中学法治教育 法律权威性 法律正义性 法律强制性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当前的一项重要举措。为此,要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与此对应,以培育学科核心素养为纲,是本轮修订高中课程标准的一个标志性变化。高中政治新课标中,要求培养的核心素养表述为“政治认同”,“理性精神”,“法治意识”“公共参与”,即作为公民培养的目标,对应思想政治素养的四个要素,就是要培养有信仰的中国公民、有思想的中国公民、有尊严的中国公民、有担当的中国公民。基于此,当前思想政治课中法治教育的力度必将大力加强。

事实上,我国自1985年以立法形式做出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普法教育,并且明确提出青少年是普法的重点以来,中小学的法治教育工作就从未止步,三十多年的实践让我们对青少年法治教育工作有了不少经验,但也不可避免的存在着一些问题。较为突出的就是法治教育多年来存在着更侧重知识传授的特点,然而实践中很多违法乃至犯罪现象的发生原因并非表面上的“法盲”。

要从一次法治教育实践活动说起,某次带学校“法研社”团的学生旁听庭审现场,案情是一名犯罪分子用自己的身体藏毒,经火车运输,出站时被当场抓获,审理后当庭宣判,获刑20年。庭审结束后,学生们感慨万千,甲同学说:犯罪分子只有小学文化,不懂法、不知法,因“法盲”致犯罪;乙同学反驳:这个犯罪人不是法盲,法官询问他是否知道藏毒、运毒犯法?答曰,知道。你看,犯罪人知道自己犯法,虽然犯罪人不确切懂法律条文,但显然知道自己的做法犯法了,问题在于犯罪人不明白法律权威不可冒犯,才以身试法,心存侥幸。听了这段争论,感觉非常欣赏乙同学,能够看到犯罪人犯罪的更深原因,而非一句“法盲”做结语。

“知识”从来不是最重要的,高速公路上限速的标志清晰可见,然而不少人选择“漠视”,因为他们更为关注的是“这里有没有违规拍照”,这绝非知不知、懂不懂的问题。这样的人是“法盲”吗,是的,因为这样的人不懂得法律权威不可犯。发生于2016年7月24日美国亚利桑那州的93号高速公路上巴士和面包车相撞造成4人死亡的惨案,经调查确定,是因南向行驶的道奇面包车未能在停车标识(STOP)前停车,让往北直行的巴士(有路权)先行,在左转时被巴士撞到,道奇面包车上的4人因重伤当场死亡。在这个事件中,看不懂标识的可能性较小,视而不见的“漠视”恐怕是惨剧发生的根源。这种漠视其实就是漠视法律权威。

那么,如何更好维护法律权威?对此,我想要从三个方面去考虑,立法、司法和尊法。

第一,从立法角度看,维护法律权威性,中学法治教育需加强法律正义性教育。

法律权威是指法律所具有的令人信服的力量和威望,它的来源之一就是法律的威望和声望,也就是法律的正当性和正义性,法律的正义性是人民思想上认可、信仰法律进而在行为上尊重法律的内在源泉。说的通俗些就是“敬畏”之心,对法律先有敬之心,自然就有畏之行。法律的正义性越强,人民在道德上认可度越高。例如,近年来“老人跌倒了扶不扶,怎样扶”的讨论不断,此种情况下,相关法律的出台和完善就成为众望所归,此时越贴近道德期望的法律就越会得到遵从,否则仅靠强制力维护的法律条文是没有生命力的,对公民而言就可能成为一种“威胁”,那么,法律权威性不仅得不到维护,反而有损其莊严性、权威性。

从立法角度完善法律是维护法律权威性的基础,要认识到法治教育需从“法制”本身出发,首先立善法,进而普及法律,让人民信任、信仰法律。接下来就是普法,俗话讲“无知者无畏”,让青少年从小知法、懂法、理解法,从而少一些“法盲”,就会减少违法犯罪现象。所以国家立法、完善法律,进而普法,令公民对法律有信仰,这是公民行为上尊法、遵法的基础。

由此,中学法治教育中对法律正义性的教育就显得殊为重要。法治教育中更多让学生了解我们的立法机制、立法原则;运用横向和纵向比较的方法让青少年理解我国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则;借助实践活动让学生体会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优越性、权威性。

第二,从司法角度考虑看,中学法治教育要加强对法律强制性特点的理解。

法律权威性来自法律的强制性,这是法律与道德的重要不同。法律强制性既是保证法律得以实施的重要基础,也是法律权威的外在体现。只有正当性而没有强制力的法律只是软弱无力的说教,对于游离于善恶边沿的人也没有威信可言。因此,真正的法律权威应该是在有效的强制力保障下人民对法律的信任、信仰进而表现为行为中的服从。

具体来说,法律的强制性表现在不管是什么人、什么事都要在法律的设计之下,要沿着法律设定的轨道行进,尤其是违反法律之后,要有一套严格的程序来处理这种违反,否则法律就形同虚设了,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所以说好法律还需强有力的执行,“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讲的就是这一点。要杜绝现实中出现“懂法的法盲”,就必须以严格执法粉碎一切侥幸心理,最终使尊法、遵法成为每一个公民的习惯,成为一种约定俗成的道德底线。因此中学法治教育一定要通过各种教育途径让青少年体会法律和道德的区别。让更多的鲜活的实例为教育所用,让教育的环境育人功能将到更大的发挥,对法律强制性、权威性教育非常有利。

第三,要大力加强尊法教育。

立法、司法是从法律体系、治理角度讲,最终还要从公民角度做到尊法、遵法,才能形成良性的法治社会。当一个人避开摄像头就随意超速,因没有受到惩罚还沾沾自喜的时候,这个个体本身很可能正一步步走向危险。但若这种想方设法钻法律空子并得到短暂利益的心理得到群体认同,此时遵纪守法反而显得“很傻”的时候,就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了,此时法律的权威性已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挑战。所以说,“漠视”比“无知”更可怕,面对法律,少一分“漠视”,多一分“敬畏”,恐怕我们的生活中就能少一些“懂法的法盲”,法律权威性方能得到维护,法治社会方能建成。

中学法治教育必须高度关注这一问题,在这一点上要更多的引导学生不仅作为一个旁观者,最好是能“亲视”或者“亲试”,也就是作为参与者感受。中学虽然不容易直接感受的法律力量,但可以通过纪律、规则来进行实践教育。例如,学校、班级建立起赏罚分明的管理体制,对学生的良好行为及时、大力鼓励和赞扬,反之对学生的违法违纪行为,视其轻重通过单独谈话、告知家长、参加规定时间的班级工作、公开道歉、警告、记过等方式予以惩戒,当学生习惯起严明的规则之时,就是初步具备规则意识之时。学校如社会,每个人在人生中都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当学生在步入社会前就具备规则意识,那么在社会生活中就会是一名对法律有着敬畏之心的合格公民。

法治社会的建成离不开法治观念的树立,而法治观念的树立中法律权威观念的树立其重要性、急迫性更甚于学习法律知识本身。所以,培养青少年乃至广大公民对法律的敬畏心理并从外在行为上加以约束,在全社会形成“尊法”意识,是当前法治教育的重要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