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贵东
〔摘要〕 马克思恩格斯的死刑思想经历了萌芽、形成和完善三个阶段,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内容。马克思恩格斯一开始并不主张废除死刑,只是反对资本主义国家死刑制度的轻率、伪善和残酷;后来认为死刑既是不公正的,也是不适宜的,要求彻底废除死刑;最后提出无产阶级专政国家建立死刑制度,死刑制度在共产主义将会彻底废除。研究马克思恩格斯死刑思想,可以得出几点启示:第一,必须动态、全面地理解马克思恩格斯的死刑思想,只看到他们一时的死刑思想而忽视他们一生的死刑思想,或者将他们的死刑思想割裂开来都是错误的;第二,不能教条地对待马克思恩格斯的死刑思想,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都应该废除死刑,资本主义国家即使废除了死刑但由于其基本制度的不合理性也不是文明的社会;第三,死刑有其自身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规律,其消亡需要一定的时间和条件,社会主义国家应该充分发展生产力,完善社会制度,大力提高人民的文化素质,为消除死刑积极创造有利条件。
〔关键词〕 马克思,恩格斯,死刑思想
〔中图分类号〕D9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17)02-0123-06
马克思恩格斯很少直接论述死刑问题,相关论述十分零散。关于他们的死刑思想,理论界有不同的观点。有学者研究指出,马克思认为死刑是一种不文明、不人道、不公正的刑罚,缺乏一般预防正当性和特殊预防正当性,因此马克思是彻底的废除死刑论者①;也有学者从文本解读的角度提出马克思是彻底的废除死刑论者缺乏根据②。这些研究丰富了人们对马克思死刑思想的认识,但有两个共同的缺陷:第一,都立足于马克思的《死刑——科布顿先生的小册子——英格兰银行的措施》,以马克思一时的死刑思想来概括马克思一生的死刑思想显然是片面的,对马克思后期的死刑思想视而不见肯定是一种错误;第二,忽视马克思亲密战友恩格斯的死刑思想,可以说恩格斯的死刑思想是马克思死刑思想的重要补充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的必要组成部分。为此,本文试图研究马克思恩格斯死刑思想的形成和发展,以期为我国社会主义死刑制度的存废提供一些启示。
一、马克思恩格斯死刑思想的萌芽
1844年马克思恩格斯合写的《神圣家族》首次阐发了他们的死刑思想,批判了鲁道夫关于死刑的种种老生常谈,反对他死刑立法两面派的做法:在杀人犯杀害别人和不触犯鲁道夫家属的时候,鲁道夫想废除死刑,想把惩罚变为忏悔;只要杀害鲁道夫的亲属,他马上便会要求死刑 〔1 〕265。马克思恩格斯在随后所撰写的《关于瓦德涅尔案件的妥协辩论》《汉泽曼内阁和旧普鲁士刑法草案》《在安特卫普的死刑判决》和《良心的忏悔》等著作中都提及死刑问题。1844年至1853年马克思的《死刑——科布顿先生的小册子——英格兰银行的措施》发表前夕是马克思恩格斯死刑思想的萌芽时期。
(一)马克思恩格斯死刑思想萌芽的背景
十九世纪三四十年代,欧洲无产阶级开始登上历史舞台,三大工人运动即法国里昂丝织工人起义、英国宪章运动、德国西里西亚纺织工人起义相继发生。反动的统治阶级用死刑镇压无产阶级的反抗,一大批工人代表被处以死刑。面对死刑,无产阶级没有屈服,罗姆、苏布拉尼等同志,“被国民公会中的贵族叛徒判处死刑后,还当面同凶手挑战,把一把匕首依次传递下去,用它结束了自己的生命” 〔1 〕672,他们没有被死刑吓到,体现了无所畏惧的革命精神。由于资产阶级的挑拨,工人内部出现了同类相残的现象,“他们在密室中集会,以冷静的理性宣布自己的工人伙伴为自己阶级的逃兵和自己事业的叛徒:判他死刑,由秘密的刽子手来执行,因为国家的法庭和刽子手是不干这种事的” 〔1 〕510,这激起了人民的强烈不满。马克思恩格斯积极参加工人运动,深受工人运动的影响,这为他们死刑思想的产生提供了宝贵的材料。
蓬勃发展的工人运动迫使资产阶级开始考虑修改法律,特别是宪法和刑事法律,他们假惺惺地限制死刑。死刑的存废摆在人们面前,一批有识之士开始反对死刑,例如普鲁士国民议会左派议员利济斯基提出了废除死刑的建议,但遭到众多议员的反对。与此同时,以鲍威尔为代表的一批青年黑格尔派以主观唯心主义哲学为立场,主张“世俗的惩罚同时必须是基督教道德教育的手段” 〔1 〕227,把法律惩罚与神学折磨结合起来,对法国作家欧仁·苏长篇小说《巴黎的秘密》主人公鲁道夫所持的刑罚观大加追捧。在驳斥鲍威尔及其同伙对唯物主义的歪曲过程中,马克思恩格斯开始了对死刑问题的思考。
(二)马克思恩格斯死刑思想萌芽时期的内容
1.批判资本主义死刑制度的轻率、伪善和残酷。1848年7月,在瓦德涅尔案件的辩论中,以鲍姆施塔克为代表的一批资产阶级议员认为,其他议会,立法和科学界的伟人在过去两三百年中都曾经研究过这个问题,都没有轻率地解决这个问题,拒绝或搁置废除死刑的决议,恩格斯一针见血地指出他们险恶的用心,“看来,鲍姆施塔克先生希望关于废除死刑的争论再继续200-300年,而在这期间可以平静地看着人们被杀头” 〔2 〕340。
1848年8月1日,“普鲁士国家通报”发表了一篇文章指出,通过司法部案卷的统计分析,如果实行1847年的刑法草案,莱茵省在过去18年内也许会整整少杀一个人,这篇文章热情歌颂了普鲁士新刑法草案的仁慈、优越和伟大。马克思恩格斯从多个角度批判了普鲁士新刑法草案的弊端:第一,被告没有受审权,无数的被告不能出庭受审而被直接关进监狱;第二,刑讯逼供,“用旧普鲁士的棍子来实行可耻的体罚”;第三,违反罪行法定,很多罪行并非来自法典,“是由普鲁士法的骑士的那种病态的和脱离现实的幻想所重新引起的”;第四,司法概念混乱;第五,违背道德的法律规定,很多的訴案是由于那些专横而恶毒的规定所引起的 〔2 〕351。马克思在鞭挞普鲁士新刑法草案的同时,也论证了即使在过去18年里少杀1人,普鲁士的死刑制度也是虚伪的。马克思还批判法兰西共和国死刑制度的伪善,1848年11月4日通过的法兰西共和国宪法第5条规定“废除政治犯的死刑”,而代之以流放,马克思讽刺道:“政治犯被流放到寒热病流行的地区,在那里被处死刑无非是时间稍微晚一些,痛苦更大一些。” 〔3 〕580
1848年8月9日至30日,比利时政府为了镇压民主主义者,以里斯康土事件为借口,在安特卫普进行所谓的里斯康土审判案,判处梅利奈、巴兰以及特德斯科等17人死刑。恩格斯总结了他们被判死刑的原因,81岁的梅利奈的全部罪过就在于他曾保卫自己的老朋友贝克尔免受比利时官方报纸的攻击,当贝克尔在巴黎进行地下活动时,他们仍保持友好的关系;巴兰被判死刑的根据则因他是梅利奈的朋友并经常去拜访他,有人看见他同特德斯科一起进咖啡馆;特德斯科之所以被判死刑是因为他是德国工人联合会的会员,他同那些被比利时警察当作暗投假匕首的对象的人有联系,有人看见过他同巴兰一起进咖啡馆;对其他人判决的根据也是如此。恩格斯惊叹“由于里斯康土的滑稽可笑的事件,竟有17个人被判处死刑!……这是多么野蛮!” 〔2 〕447声称模范的立宪国家比利时因为这个审判案再一次出丑。
2.无产阶级应该建立自己的死刑。1848年法兰西“二月革命”后,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共同组成临时政府,宣告成立共和国。可是这个共和国尽力迎合资产阶级的心意,为了表示对法兰西第一共和国血腥恐怖手段的否定,它废止了死刑,七月王朝的重大罪犯没有一个受到惩处。马克思强烈谴责共和国只不过是旧资产阶级社会的一件新制舞衣。年轻的共和国误认为自己的天职就是不要恐吓任何人,要依靠柔顺和不抵抗主义来保全自己、制服敌人,它向国内外反动势力高声陈述了自己爱好和平的情怀:自己活,让别人也活,结果它自己反而要对一切都害怕 〔3 〕23。在你死我活的阶级斗争中,对敌人不施加极刑就是对革命的背叛。“二月革命”的果实很快被资产阶级窃取。面对革命失败后无止境的残害和屠杀,马克思告诫人们,“实行革命的恐怖”是缩短、减少和限制新社会诞生的流血痛苦和旧社会的凶猛的垂死挣扎的唯一办法 〔2 〕543。为了保障无产阶级的利益,马克思萌发了对反革命分子判处死刑的想法。
3.死刑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反映。1848年11月,“新普鲁士报”建议德国首都从柏林迁到勃兰登堡,企图躲开革命群众的影响,可以自由地立法。马克思追问道:“议会在勃兰登堡是否能摆脱十九世纪的偏见和有害的革命情绪而自由呢?它的心灵是否会变得如此自由,以致可以把封建的狩猎权和其他一大堆腐朽的封建义务、等级差别、书报检查、捐税不均、贵族特权、弗里德里希·威廉四世所热衷的专制王权和死刑,……重新宣布为正式的信仰象征?” 〔4 〕32马克思认为,“即使它在勃兰登堡获得了‘外在的行动自由,它也还是没有恢复波茨坦所期望的内在的自由” 〔4 〕33,没有恢复死刑的“自由”。在这里马克思已经孕育着一个重要思想,即死刑并非统治阶级意志的结果,而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使然,死刑的存废还受社会舆论和阶级斗争力量的影响。
这一时期,尽管马克思恩格斯萌发了一些科学的死刑思想,但他们的唯物史观还没有深入到死刑制度上来,对死刑缺乏必要的论述,没有显示出较深的理论见解;他们的死刑思想还不够丰富,主要是对资本主义死刑制度轻率、伪善和残酷的批判,很多时候都在转述他人例如卡莱尔、哈尼和珀歇的死刑观点,很少有自己的真知灼见;他们并没有专门的死刑论著,只是在批判其他思想时附带论述问题,内容极少;而且这一时期,马克思恩格斯并不反对死刑,至少不主张废除死刑,他所反对的是资本主义死刑制度的残酷和伪善。
二、马克思恩格斯死刑思想的形成
马克思恩格斯死刑思想形成的重要标志是1853年马克思的《死刑——科布顿先生的小册子——英格兰银行的措施》这篇论文,这篇论文不仅仅是马克思恩格斯一生中唯一的死刑专论,更重要的是揭露了资产阶级死刑制度的野蛮,批判了为这种死刑制度辩护的资产阶级法哲学理论的谬误,提出了废除资本主义死刑的思想。从1853年到1871年巴黎公社前夕,马克思恩格斯一直坚持废除死刑,这是他们死刑思想的形成时期。
(一)马克思恩格斯死刑思想的形成背景
1848-1849年欧洲革命失败后,工人运动转入低谷,黑暗的反动势力统治着欧洲。许多国家恢复了专制制度,查封民主主义报刊和工人刊物,解散工人团体,公开地剥夺无产阶级必要的生活条件,取消无产阶级的出版、言论和结社自由,重新开始用死刑对付工人,一大批工人运动的领袖和骨干被处以极刑。与此同时,一批腐朽的文人不顾人民废除死刑的强烈愿望,极力推崇死刑,迎合统治阶级的需要。1853年1月26日《泰晤士报》上发表了一篇题为“自杀成风”的文章,列举一些事实,得出一个“重要的”结论,“在我国每当公开执行绞刑之后通常会立即发生许多自杀事件,或不幸事故;这是处死某一著名罪犯对神经过敏病患者和神经衰弱的人的强烈影响的结果” 〔5 〕577,公开歌颂死刑的有效性。在这种情况下,马克思关于死刑的小册子应运而生,在这篇死刑专论及其随后的一些论著中,马克思指出死刑是不公正的,是不适宜的,必须彻底废除死刑。
(二)马克思恩格斯死刑思想形成时期的主要内容
1.死刑是不公正的。“罪犯把违法说成是自己的权利。他的犯罪是对法的否定。刑罚是这种否定之否定,因而又是对法的肯定;这种法是罪犯自己要求的,并且是他强加于自身的。” 〔5 〕579在黑格尔那里,包括死刑在内的刑罚是罪犯的权利,是罪犯本身意志的行为。马克思批判黑格尔“自由意志”背后的抽象人性论,他认为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是具体的、历史的,受着各种社会条件影响,如果用“自由意志”这个抽象概念来顶替一个具体的、特定的人,这肯定是荒谬的。死刑不把人当人看,侵犯人的尊严,是不公正的。
“犯罪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阶级的斗争,和法一样不是随心所欲地产生的,相反地,犯罪和现行的统治都产生于相同的条件” 〔6 〕399,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最根本的是國家和社会的原因,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结果。“社会的这一或那一部分国民犯罪行为的平均数与其说决定于该国的特殊政治制度,不如说决定于整个现代资产阶级社会所特有的基本条件。” 〔5 〕580既然是国家和社会制造了犯罪和罪犯,则应该由国家和社会承担责任。国家不努力消灭犯罪的根源,却通过死刑制度把全部责任都推到罪犯身上,这是极其不公正的。把刑罚看成是罪犯个人意志结果的理论只不过是古代报复刑的思辨表现。
1867年马克思在营救被囚禁在曼彻斯特的芬尼亚社社员时,呼吁英国政府对他们减轻刑罚,提醒英国政府在血腥做法和宽大仁慈之间作出明智的选择,减轻判刑不仅是道德上的正义举动,而且是政治上的明智之举。“处决在曼彻斯特被判处死刑的爱尔兰犯人,将会给英国在欧洲大陆的道义影响造成很大损失。根据虚假的证词和错误的判决处决四名犯人,将是一种政治报复,而不是司法行为。” 〔7 〕246即使法庭的判决和判决所依据的证词是正确的,没有被不列颠政府自己所污损,处死他们同样是不人道的。马克思再一次向国际社会申明,死刑是不公正的。
2.死刑是不适宜的。“有什么权利用惩罚一个人来感化或恫吓其他的人呢?”马克思反对将刑罚作为一种感化他人或恫吓犯罪分子的手段,他认为寄希望于死刑感化或恫吓犯罪分子等于缘木求鱼,历史和统计科学非常清楚地证明“利用刑罚来感化或恫吓世界就从来没有成功过。适得其反!” 〔5 〕577现实生活中,处死罪犯之后依然有很多自杀以及残暴的杀人行为,而且都是立即发生的。
有犯罪必然有刑罚。马克思认为刑罚的本质是一种自卫手段,是国家对付违犯社会生存条件的行为的自我保护,但反对把死刑作为社会对付罪犯最后的、最严厉的手段。马克思对《泰晤士报》把死刑视为社会的最后手段进行了讥讽,“这里简直是在公开歌颂刽子手,因为死刑被称赞为社会的ultima ratio〔最后的手段〕,而这一切居然登载在一家‘指导性的报纸的社论上” 〔5 〕578,马克思渴望废除死刑,建立一个没有刽子手的美妙社会。
3.必须彻底废除死刑。马克思认为犯罪取决于资产阶级社会所特有的基本条件,应该认真考虑改变产生这些罪行的制度,而不是去颂扬那些处死大量罪犯来为新的罪犯腾出位置的刽子手,否则,实施死刑也是徒劳。推翻资本主义制度,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才能消除犯罪,才能彻底废除死刑。
1870年恩格斯致信马克思,进一步发展了彻底废除死刑的思想,“这些胆小的畜生以为,只要对刑事犯的死刑一废除,而且仅仅是在纸上废除,他们就完成了一件英雄业绩,现在就可以放心地把政治犯关进苦役监狱,并且像对待刑事犯一样对待他们。而对待政治罪行要靠戒严,继续保存火药和子弹” 〔8 〕457。这里恩格斯表达了两个重要思想:一是不仅纸上废除死刑,而且要实际上废除死刑;二是不仅要废除刑事犯的死刑,而且要废除政治犯的死刑。政治犯是直接反抗现行统治关系的罪犯,从事颠覆政府的活动,与其他罪犯不同,政治犯有着强烈的政治信仰,而思想是自由的、不受法律约束,正如马克思所言,“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 〔9 〕16-17,在这一点上,政治犯应该得到必要的尊重和宽恕,对政治犯判处死刑是一种野蛮的行径,必须废除政治犯的死刑。
这一时期之所以被称为马克思恩格斯死刑思想的形成时期,不是因为马克思发表了死刑专论,而是唯物史观在马克思恩格斯死刑思想得到确立。客观地说,马克思恩格斯并非是反对死刑的第一人。1764年贝卡利亚就指出死刑会引起人们对受刑者的怜悯,给人们提供了残酷的榜样,毒化人们的心灵,一旦发生错误则无法挽回,是无益的、不公正的,“滥施极刑从来没有使人改恶从善” 〔10 〕45,但他废除死刑的思想以社会契约论为基础,每个人作出的决定都是对自己最小的牺牲,有谁愿意把对自己的生死予夺大權奉予他人,怎么会把生命也搭进去,人们凭借怎样的权利杀死自己的同类?马克思继承了贝卡利亚死刑不公正和无效性的思想,并且超越了贝卡利亚,抛弃社会契约论,以唯物史观为基础,阐明了资本主义死刑制度的不合理性,揭示了资本主义犯罪增长的社会原因,废除死刑的根本之道在于改变产生犯罪的社会制度,消灭私有制。唯物史观在马克思恩格斯这一时期的死刑思想中得到了充分的展现。
三、马克思恩格斯死刑思想的完善
从1871年巴黎公社运动到恩格斯去世,是马克思恩格斯死刑思想的完善时期,其死刑思想的完善有两大标志:一是提出了无产阶级专政国家建立死刑制度的观点;二是揭示了死刑起源和消亡的规律。这两大死刑思想是对其前期死刑思想的发展,阐明了社会主义死刑制度的合理性以及死刑制度的产生发展规律,为其死刑思想奠定了坚实的科学基础。
(一)马克思恩格斯死刑思想完善的时代背景
1870年普法战争爆发,以法国的失败告终,巴黎人民反抗本国政府腐败无能和割地赔款,1871年3月18日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无产阶级政府——巴黎公社。为了保护巴黎不受凡尔赛匪帮的野蛮虐杀,1871年4月7日巴黎公社颁布了一项“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报复法令。梯也尔政府暂时停止了枪毙俘虏。但是,当梯也尔和他的将军们知道公社的报复法令只不过是一种威胁,他们又开始大批枪毙俘虏。梯也尔政府不仅从外部对巴黎发动丧尽天良的战争,而且还想尽各种办法在巴黎内部开展策反和颠覆活动。72天后巴黎公社被反动政府剿灭。客观地说,“当时欧洲大陆经济发展的状况还远没有成熟到可以铲除资本主义生产的程度” 〔3 〕4,但没有坚决镇压资产阶级反革命活动也是巴黎公社失败的一个重要因素。巴黎公社革命促使马克思恩格斯社会主义死刑思想的最终形成。
1877年美国原始社会史学家摩尔根出版《古代社会》一书,“以他自己的方式,重新发现了四十年前马克思所发现的唯物主义历史观,并且以此为指导,在把野蛮时代和文明时代加以对比的时候,在主要点上得出了与马克思相同的结果” 〔11 〕29。这引起了马克思的强烈兴趣,他以极大的精力研究世界范围的古代公社历史,对很多著作进行了细心摘录、评注、删节、改造和补充,形成他晚年的“人类学笔记”。恩格斯在马克思去世后整理遗稿时,发现了马克思对《古代社会》所做的摘要和批语,恩格斯研究后根据马克思的笔记写出一部唯物主义历史观的巨著《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在探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时科学地阐明了死刑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二)马克思恩格斯死刑思想完善时期的主要内容
1.社会主义国家建立死刑制度的思想。面对凡尔赛政府的疯狂反扑和屠杀,马克思认为,公社不能恪守温文尔雅的行为规范,不能像在太平盛世那样遵守自由主义的程式 〔12 〕367,必须以革命的暴力反对反革命,必须可耻地背叛自己的使命。巴黎公社在马克思恩格斯倡议下实行死刑制度,并在程序上严格限定死刑的判决和实施,即未经执行委员会签署的判决书和决议,任何一项死刑的判决都不得执行。
革命暴力激起阶级敌人的不满,他们纷纷指责巴黎公社的残暴。为此,恩格斯于1872年写了《论权威》一文,针锋相对地反驳:“革命无疑是天下最权威的东西。革命就是一部分人用枪杆、刺刀、大炮,即用非常权威的手段强迫另一部分人接受自己的意志。获得胜利的政党如果不愿意失去自己努力争得的成果,就必须凭借它的武器对反动派造成的恐惧,来维持自己的统治。” 〔13 〕344恩格斯告诉人们,正是因为巴黎公社利用了革命手段,它才能支持这么长时间,也正是因为革命手段用得太少,所以巴黎公社失败不可避免。他从正反两个方面说明,革命意味着流血牺牲,自己流血也要让敌人流血,无产阶级取得革命胜利以后,必须建立无产阶级专政,利用,保留死刑这种武器来镇压反动势力的反抗,唯有如此,才能巩固无产阶级专政,过渡到共产主义。
2.死刑起源和消亡的思想。原始社会没有国家,没有法律,没有死刑,民风淳朴,“一切都是有条有理的”,但也有纠纷。氏族内部所有的纠纷都由氏族首领来解决,氏族间的争端一般由部落酋长来协调,“血族复仇仅仅当作一种极端的、很少应用的手段”。血族复仇是野蛮残酷的,是一个氏族对另外一个氏族的集体报复,将纠纷无限扩大化,在人口稀少的年代,是对生产力的巨大破坏。随着社会进化,原始社会慢慢进入血亲复仇阶段,即受害人亲属对加害人亲属进行家族报复,大大缩小报复的范围,保护了人口这一生产力的重要因素;接着人类进入同态复仇阶段,即对加害人以眼还眼,以牙还牙。随着生产力的发展,阶级和国家出现,氏族解体,国家接过私人暴力的控制权,对统治者认为罪大恶极的罪犯判处死刑。于是死刑产生了,取代了先前的杀人行为。“我们今日的死刑,只是这种复仇的文明形式,而带有文明的一切好处与弊害” 〔11 〕111。恩格斯在这里揭示了死刑的来源,可以追溯到原始社会的同态复仇。说它是文明的,是指国家取代同态复仇的私人暴力方式,大大减少了死伤的范围,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同时有更多的、严密的程序设置,不让死刑滥用于无辜的人;说它是弊害,是指即使用最文明的行刑方式,也毕竟是杀人,是报复。
毫无疑问,死刑作为一种刑罚依附于国家。而“国家最多也不过是无产阶级在争取阶级统治的斗争以后所继承下来的一个祸害” 〔14 〕228。无产阶级建立自己的国家以后,也继承了死刑这种刑罚,用以对付敌对分子的反抗,“不得不立即尽量除去这个祸害的最坏方面,直到在新的自由的社会条件下成长起来的一代能够把这全部国家废物抛掉为止” 〔14 〕229。恩格斯在这里实际上提出了死刑消亡的思想,死刑的消亡需要漫长的时间,也需要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这意味着无产阶级取得政权后必须不断发展社会生产力,建设高度发达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慢慢去除与国家相伴而生的“废物”,直到国家完全消亡,国家机器消失,自由平等的联合体组成的社会取代国家 〔11 〕198,这个时候死刑才会彻底地消失。
马克思恩格斯这一时期的死刑思想深深影响着后世的马克思主义者和社会主义国家。列宁深谙马克思恩格斯对巴黎公社对敌人镇压不力的指责,明确指出,“任何一个革命政府不用死刑是不行的,全部问题仅在于该政府用死刑这个武器来对付哪一个阶级” 〔15 〕175。在列宁领导下,1922年苏俄刑法典规定了死刑,鉴于废除死刑是人类文明的象征,列宁要求必须“说明恐怖手段的实质和理由,它的必要性和范围”,使它具有法律依据 〔16 〕187。毛泽东继承了马克思恩格斯的死刑思想,在新中国建立了死刑制度,他的死刑基本观点是“杀人要少,但绝不废除死刑” 〔17 〕546,邓小平也认为“杀人要慎重,但总得要杀一些” 〔18 〕153。在革命年代,他们把死刑视为对付敌人的有效方法,在新中国成立初期,他们认为死刑是镇压反动派、巩固政权的有力武器,在阶级斗争进入相对缓和的阶段,他们仍坚持死刑,预防敌我性质的严重犯罪现象。
四、马克思恩格斯死刑思想的启示
(一)动态、全面地理解马克思恩格斯死刑思想
马克思恩格斯死刑思想有一个产生、形成与完善的过程,一开始并不主张废除死刑,只是反對资本主义死刑制度的轻率、伪善和残酷,后来认为死刑是不公正、不适宜的,要求废除死刑,最后主张无产阶级专政国家必须建立死刑制度,共产主义社会才能彻底废除死刑。因此,理解他们的死刑思想也必须从动态出发,正确把握其死刑思想发展的脉络,以马克思恩格斯中期的死刑思想认定他们反对死刑,是彻底的死刑废除论者,或者以马克思恩格斯早期和晚期的死刑思想认定他们主张死刑,均有失偏颇。正确理解马克思恩格斯死刑思想还必须将二人的死刑思想结合起来,孤立地看待其中一人的死刑思想都会出现偏差。马克思恩格斯是志同道合的战友,他们的死刑思想有异曲同工之处,但是由于马克思去世较早,其后期死刑思想继承和发展的重担落在恩格斯肩上,恩格斯对马克思死刑思想的完善有着十分重要的贡献,特别是他晚年阐明了死刑产生和消亡的规律,把他们的死刑思想上升到科学的高度。
(二)不能教条主义地对待马克思恩格斯死刑思想
研读马克思恩格斯死刑思想的产生、形成与发展,很容易得出这样的结论:资本主义国家应该废除死刑,而社会主义国家为了保护自己革命和建设的成果就应该保留死刑,死刑到了共产主义社会才能废除。实际上,马克思恩格斯将废除死刑视为人类文明发展的必然趋势,资本主义社会应该废除死刑,社会主义社会也应该如此,到了共产主义社会,死刑才能从根本上废除。马克思恩格斯还认为废除死刑是文明社会的重要象征。当今很多资本主义国家废除了死刑,借此标榜自己的民主和文明,是马克思所说的“以文明自负”的社会,资本主义社会与封建主义社会相比的确是一个巨大的历史进步,单从死刑的废除来看,也是一种文明,但由于其社会根本制度存在诸多的不合理性,很难说它就是文明的国家。
(三)为死刑的废除积极创造有利条件
不断演进的马克思恩格斯死刑思想告诉人们,死刑的存在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结果,它的废除也需要一定的条件,生产力的充分发展,社会制度的发达完善,人民文化素质的极大提高,社会舆论的普遍支持等等,都是不可或缺的因素。当前我国生产力快速发展,但社会财富还谈不上极大丰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成,但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还较遥远,社会配套制度还有待完善;人民文化水平有了明显进步,但受传统文化的影响,对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思维还广泛存在。这意味着我们废除死刑还需要一段时间。当死刑废除条件还不具备时,违背死刑的存废规律过早地废除死刑往往适得其反。当前我们主要的任务不是争论死刑的存废,人类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必然要求消灭死刑,更不是通过废除死刑来改变现实,而是从现实出发,为死刑的废除创造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条件。
注 释:
①参见张文、米传勇:《马克思死刑思想初探》,《中国刑法学年会文集》第1卷(上册),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9页;或参见李晓君、杨秀英:《马克思死刑思想研究》,《中国律师和法学家》,2009年第4期。
②參见胡启忠、秦正法:《马克思死刑思想研究评析》,《湖南社会科学》2014年第2期,第84页。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9.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1.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8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1.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1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3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
〔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0〕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M〕.黄风,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
〔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2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
〔1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1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
〔1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18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
〔1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2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
〔15〕列宁全集: 第3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
〔16〕列宁全集: 第4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
〔17〕中央文献研究室.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6册〔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
〔18〕邓小平文选: 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责任编辑 杨在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