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出口集装箱货物“三单”不一致问题的探讨

2017-05-17 16:55马中元
集装箱化 2017年4期
关键词:承运人代理人海关

马中元

如实申报、单货相符、单单相符是国际贸易实务中的重要原则;但在我国部分口岸的集装箱货物出口业务中,舱单、报关单、提单“三单”不一致的情况非常普遍。“三单”不一致会增加提单签发人的业务风险,增加海关、税务等部门的监管风险,有损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商业信誉,不利于我国海关提出的“建立海关信息互换和共享服务平台,促进‘一带一路沿线海关互联互通”战略的实施。本文结合我国集装箱货物出口业务实际,分析“三单”不一致的主要原因及其产生的不利影响,并从监管和操作层面提出确保“三单”一致的建议,以促进我国集装箱货物出口业务的规范操作和负责任贸易大国形象的建立。

1 “三单”的含义及关系

1.1 “三单”的含义

“三单”是对我国集装箱货物进出口业务涉及的三种重要单证的统称,即舱单、报关单和提单。

(1)舱单 舱单指进出境船舶、航空器、铁路列车、公路车辆等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递交或传输的真实、准确反映运输工具所载货物、物品情况的纸质载货清单或电子数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的规定,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分为预配舱单和装载舱单:预配舱单指反映出境运输工具预计装载货物、物品或者乘载旅客信息的舱单;装载舱单指反映出境运输工具实际配载货物、物品或者载有旅客信息的舱单。本文所述舱单仅指预配舱单。

(2)报关单 报关单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按照海关规定的格式对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情况做出书面申明,以此要求海关对其货物按适用的海关制度办理通关手续的法律文书。报关单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地位:它既是海关实施监管、征税、统计以及开展稽查和调查的重要依据,又是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核销以及出口退税和外汇管理的重要凭证,也是海关处理走私、违规案件以及税务和外汇管理部门查处骗税和套汇犯罪活动的重要证书。

(3)提单 提单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提单具备货物收据、物权凭证和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等基本功能。

1.2 “三单”的关系

如图1所示,我国出口集装箱货物“三单”业务流程为:码头或场站向海关传输运抵报告且承运人的代理人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后,报关行向海关舱单系统发送报关单数据;海关舱单系统自动比对预配舱单与报关单数据,若两者一致,则进入货物查验放行环节;货物放行装船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向托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已装船提单,提单数据将作为承运人向目的港海关进行进口货物申报的舱单基础数据。

虽然出口集装箱货物的舱单、报关单和提单在单证格式和功能上各不相同,但均包含同一票货物的相关信息,其中,品名、质量、数量、体积、铅封号等货物关键信息应当如实申报、单货相符且单单相符。在我国集装箱货物出口业务中,由于海关舱单系统可自动比对舱单与报关单的部分数据(如数量、质量等),舱单与报关单数据基本一致;但提单与舱单、报关单数据不一致的情况相当普遍,这在我国华南地区部分港口尤为突出。

2 我国出口集装箱货物“三单”不一致的

主要原因

(1)出于贸易需要而更改提单。第一种情况:在三方贸易中,舱单和报关单记载的发货人为真正的出口商,而中间贸易商为隐瞒出口商的信息,往往要求承运人将中间贸易商记载为提单上的发货人,从而导致提单上的发货人信息与舱单、报关单上的发货人信息不一致。第二种情况:在无船承运业务中,舱单和报关单记载的收发货人是实际的收发货人,而无船承运人为掌握货权,往往要求实际承运人将无船承运人记载为实际承运人提单上的发货人,并将无船承运人在目的港的分公司或代理人记载为实际承运人提单上的收货人,从而导致“三单”记载的收发货人信息不一致。第三种情况:拆票或合票出提单导致“三单”不一致。

(2)操作不规范或单证资料更改不同步。第一种情况:发货人因来不及备货,在货物装箱完毕前向承运人提交提单样单,而实际的装箱和报关数据与提单记载的数据不符,发货人又不愿或来不及更改舱单和报关单,从而导致“三单”记载的货物数据不一致。第二种情况:部分口岸的海关对出口集装箱实施开箱查验后,并不要求发货人按新的铅封号重新报关,而提单记载的铅封号已更新,从而导致舱单和报关单记载的铅封号与提单记载的铅封号不一致。

(3)发货人谎报相关信息。例如,在无出口资质的企业通过有出口资质的企业出口货物的情况下,报关单和舱单记载的发货人为有出口资质的企业,而提单记载的发货人为无出口资质的企业,从而导致“三单”记载的发货人信息不一致。

3 我国出口集装箱货物“三单”不一致造成的不利影响

(1)增加提单签发人的业务风险。托运人向承运人交付货物并支付相关费用后,承运人有义务向托运人签发提单,而承运人签发提单的原始凭证是大副收据;但在我国集装箱货物出口业务中,为了各方操作便利,托运人习惯使用与大副收据数据相同的场站收据或装箱单作为向承运人申请提单的依据。由于场站收据或装箱单数据与舱单、报关单数据一致,承运人在签发提单时,有义务审核提单数据与舱单、报关单数据是否一致。如果承运人明知“三单”不符还任由托运人更改提单数据,一旦托运人涉嫌犯罪,承运人也会受牵连。

(2)增加海关、税务等部门的监管风险。近年来,不法企业利用海关无法监控提单数据以及税务部门无法准确比对报关单数据与提单数据的监管漏洞骗取出口退税的案件屡见不鲜。

(3)有损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商业信誉。如实申报、单货相符、单单相符是企业开展国际贸易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我国作为世界贸易大国,更应督促国内企业恪守诚信经营原则。我国出口集装箱货物“三单”不一致可能会导致我国海关舱单系统中的报关单数据与承运人向目的港海关申报的舱单数据不一致。如果任由我国出口集装箱货物单货不一致、单单不一致的情况发展下去,无疑将有损我国海关的公信力和企业的商业信誉。2015年5月,以“互联互通、共建共赢”为主题的“一带一路”海关高层论坛在西安召开。会上,我国海关提出“建立海关信息互换和共享服务平台,促进‘一带一路沿线海关互联互通”的倡议。在我国海关与其他国家和地区海关实现数据共享前,有必要确保我国出口集装箱货物“三单”一致。

4 确保我国出口集装箱货物“三单”一致的建议

对于前述导致我国出口集装箱货物“三单”不一致的主要原因,笔者认为:第一类原因具有一定客观性,第二类和第三类原因则完全可以通过加强监管、规范操作予以避免。

从监管层面而言,海关和税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监管制度和严格的监管流程。例如:海关应当规范承运人及其代理人的提单签发流程,要求提单数据与舱单、报关单数据保持一致且同步更改,并定期抽查、跟踪提单签发的规范性;税务部门在审核出口退税资料时,应当核对报关单数据与提单数据并甄别提单真伪,对造假行为从严处罚,从而营造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

从操作层面而言,托运人、货运代理人、报关行等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如实申报、单货相符、单单相符的原则,承运人及其代理人在签发提单时应当认真履行数据审核义务,从而确保“三单”一致,减少各自的业务风险。

5 结束语

我国自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已发展成为在国际上具有举足轻重地位的世界贸易大国;但在国际贸易实务中,我国仍存在许多需要改进、完善之处,出口集装箱货物“三单”不一致问题即为其中之一,需要引起有关部门和业界的重视。确保出口集装箱货物“三单”一致,既是我國营造统一、规范、公平的出口贸易环境的内在需要,也是我国拥抱全球化、推进“一带一路”战略、实现出口货物信息互联互通的外在要求,有利于促进我国集装箱货物出口业务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编辑:张敏 收稿日期:2017-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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