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随着我国老龄化问题的凸显,单纯的依靠传统的家庭养老和薄弱的社会养老保障体制已不能保障老人正常的生活质量,养老问题变成了摆在政府和老百姓面前的一个难题。本文结合了我国的国情,提出以房养老保险能够为老年人提供更深一层的保障,作为养老保障体系的一种补充模式,它一方面可以促进了老人退休后的自我独立养老,帮助减轻了子女的经济压力,另一方面它又可以丰富养老保险产品的种类,为保险公司拓宽投资渠道,达到分散投资、提高收益的效果。
关键词:以房养老 养老保险 老龄化社会
早在2014年6月23日,保监会就发布了《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提出,以房养老试点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试点城市选定北京、上海、广州、武汉,投保人群为60周岁以上拥有房屋完全独立产权的老年人。
以房养老,俗称“倒按揭”,源自荷兰--老人将自有房产抵押出去,以定期取得一定数额养老金,或者接受老年公寓服务,在老人去世后,银行或保险公司收回住房使用权,这种养老方式是完善养老保障机制的一项重要补充。
一、当前我国“以房养老”现状
目前,我国已经进入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阶段,预计2020年我国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将达2.43亿,2025年将突破3亿。“老龄化”社会已经离我们不远,有声音认为,“以房养老”模式可为国人养老提供资金保障,享受更好的养老服务。
而在我国老龄人口中,无子女老年家庭和“失独”老年家庭约占老龄人口比重10%,这一人群本来就没有把住房传给子女的需要与可能,所以“以房养老”比较适合这一类老人,以便补充他们的养老金来源,提高老年生活质量。
二、“以房养老”存在的问题
看上去很美的“以房养老”也存在不同的声音,子女有担忧,老人有担忧,银行保险机构也有担忧。保险业内的说法是,对国内房地产市場价格中长期走势、人均预期寿命等关键因素难以预测,时间越长风险越大。
所以“以房养老”的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点:一是70年土地使用权所剩时间有多少,一些旧房即将到期;二是房屋估值难度大,若房价下行,金融机构有赔本风险;三是房子是可以传给后人的,一个人如果为了自己的养老连留给子孙的房子都抵押给金融机构,恐怕要背负很大的舆论压力。前两者是房屋产权问题,后者是传统观念问题。
产生问题的原因很多,如社会保障制度尚需完善,居民养老储蓄普遍欠账,老龄化社会临近,加上之前实施的计划生育政策带来的低生育率影响,导致人口结构及家庭结构发展不平衡。
三、开展以房养老保险的相关建议
尽管存在诸多的问题,“以房养老”还是有其社会基础和积极意义的。在国外,如英国、日本、新加坡等,已有很成熟的“以房养老”模式。例如将“以房养老”与保险结合起来,就是其中一项可以实现并且效果显著的对策。
所谓“以房养老”保险,实际是指“老年人住房养老保险”这类的金融产品。对于老年人群,他们急需有外部经济来源,以便补充自己的每月养老金,保障或提高自己的老年生活水准。但他们手里可能没有多少金融资产,房产几乎是他们的唯一资产。老人将自己的住房抵押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开始按照约定的金额,每月发放养老金。将来老人去世之后,保险公司获得抵押房产处分权,从处分所得中偿付养老保险的相关费用,多余的部分返还老人的继承人。在目前社保养老模式不成熟的情况下,个人要想完善自身养老保障,还需专业的商业养老保险和社保相结合:
(一) 运行以房养老保险的理想机构
综合我国金融机构的发展情况来看,以房养老保险的开展最适合的金融机构应该是人寿保险公司。不仅能够丰富人寿保险公司的业务种类,促进保险产品的多元化发展,提高其利润增长,扩大人寿保险公司的发展空间,增强其在市场中的竞争实力,而人寿保险公司自身具有的营销特点,经营管理方式、风险规避、推广手段也能够为以房养老保险的发展提供平台,营造良好的环境。随着经济不 断发展,一般情况下,抵押房屋在合同到期时价值会大于以房养老支付进本息和, 因此,以房养老保险对资产的保值增值也起了很大的作用,针对我国老龄化人口数量飞速增长的问题是一个很好的投资渠道。
(二) 政府大力倡导推动
根据外国发展以房养老保险的经验来看,政府的支持在其发展中扮演着重要 的角色,是促进以房养老保险有序健康发展的关键所在。笔者认为,我国以房养老保险的开展也必须要有政府来做支撑,为其发展运作提供良好的环境,通过建立完善成熟的法律法规系统并为以房养老保险提供担保引导以房养老保险找到顺应政策发展的方向,在市场中健康有序的发展。具体来说,美国以房养老保险的之所以能够在全国普及,并能够在短时间内飞速发展, 与政府的大力支持是紧密相连的。由此看来,我国也需要结合国情特点,通过为以房养老保险制定宽松政策,提供法律保障等措施来提高政府的支持程度,为其发展提供坚实的后盾。保险公司负责设计出推行以房养老保险的的开展方案,做好宣传推广工作,政府通过实行与之相配合的措施来实现 政府调控与市场自由发展的有效融合,共同推进以房养老保险在我国的发展。
(三) 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
有效的法律法规保障是以房养老保险的发展的后盾:一是国家将政策方向可能支持中介机构、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的合作发展,提高以房养老保险的发展速度,同时将严格规定各机构的市场准入条件,对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严格审查,确保咨询机构的中立性,使以房养老保险得以在规范有序的市场中健康发展。 二是建立税收优惠政策,税收对于发展处于初级阶段的以房养老保险机构来说是一笔重大的费用负担,国家要通过税法的调整,对开展以房养老保险业务的金融机构给与一定的税收优惠,为以房养老保险的开展创建宽松的环境,另一方面可以从减少所得税上奖励参与以房养老的老年人,鼓励更多人积极参与进来,使以房养老保险能够让更多老年人接受。
四、结论
总的来说,面对人口老龄化在我国的飞速增长,再加上日益沉重的养老负担, 老年人的晚年生活很难得到保障,这已经成为全国普遍关注的的大问题。以房养 老保险的产生顺应了社会这种发展趋势,为养老提供了一种新型的方式。但是由于我国开展以房养老保险起步晚,因此在今后的发展中,首先政府要对以房养老保险的开展提供支持,通过法律法规保障和政策优惠等措施来促进其发展,另外,开展以房养老保险的的机构也要规范自己的经营运作方式,运用有效的营销手段,加大宣传力度,使更多人能够接受了解以房养老保险的优势,促进以房养老保险在我国的发展,发挥出其所具备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1]陈革,“以房养老”的必要性及未来发展思考,科技与企业,《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3(11):43-44.
[2]朱震,陶理国,关于中邮保险切入养老地产业发展的思考,《邮政研究》,,2014, 30(6):1-4
[3]张莎莎,我国开展以房养老保险的探析,《东北财经大学》,2011年
作者简介:
闵敏,女,北京市人,民族:朝鲜,学历,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社会保障,养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