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从严治党要处理好六个关系

2017-05-16 22:19刘歆立
理论探索 2017年3期
关键词:全面性辩证法实践创新

刘歆立

〔摘要〕 全面从严治党是“四个全面”战略布局重要一环,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最大的政绩”,是一个需要不断地运用辩证思维和发展眼光创新推进的系统工程。全面从严治党要处理好六个关系:把用重典从严治党与常态化依规治党在尊崇党章的认识与实践中统一起来,把扎紧制度“篱笆”依规治党和拧紧思想总开关以德治党在真正地落实“守政治规矩”中统一起来,把全面要求党员履行义务与充分尊重党员权利在实现党员规范管理中统一起来,把严格管束党员不当言论与全面保障党员话语权利在贯彻实事求是的原则中统一起来,把党员数量的“出入口”管理和党员质量的“楼梯口”管理在实现党的科学化发展中统一起来,把保持党组织“肌体健康”与激活党员“细胞活力”有机结合起来。

〔关键词〕 党的建设,从严治党,实践创新,全面性,辩证法

〔中图分类号〕D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17)03-0084-06

习近平指出,坚持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大局看问题,把抓好党建作为最大的政绩。如何在当前通过全面从严治党获取这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最大的政绩”呢?重要的一点是要求我们依据党的建设本身固有的辩证本性与发展规律来推进这一“新的伟大工程”。事实上,毛泽东同志早在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就指出了党的建设目标具有“是想造成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那样一种政治局面” 〔1 〕819的辩证特性。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多次号召全党学会用辩证法看待与解决包括全面从严治党在内的各类问题。本文认为,全面从严治党要注意处理好以下六个关系。

一、用重典从严治党与常态化依规治党的关系

习近平在国内外多个重要场合郑重宣示,我们当前的反腐斗争是捍卫政权人民性、维护权力“公器”的道义之战,是一场输不起也决不能输的斗争。只有对踩“红线”、越“底线”、闯“雷区”等违规违纪乱象重拳出击与除恶务尽,“不敢腐、不能腐与不易腐”的党风大气候与“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的内心微环境才能真正形成。事实上,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的反腐败成效之所以举世瞩目,“锄一害而众苗成,刑一恶而万民悦”的政治威慑效应日益凸显,正是我们用重典肃贪反腐促进党风好转的成功范例。

然而,重典反腐也造成一些腐败现象暂时收敛、伪装变形或转入地下等表面消失而实际潜藏的腐败隐身问题,也造成不少地方党员干部以怠政懒政与为官不为进行软对抗和影响正常工作的反腐并发症问题 〔2 〕。因而,猛药去疴式的“用重典”从严治党需要与抽丝剥茧式“常态化”的依规治党相结合,通过治标与治本相结合达到风清弊绝的治党疗效。

客观地说,一段时期的党内腐败不是存在于某些官员身上的个别消极现象,而是党内政治生态被污染被破坏后的集中表现。习近平指出:“政治生态和自然生态一样,稍不注意,就很容易受到污染,一旦出现问题,再想恢复就要付出很大代价。” 〔3 〕西方有经济学家曾以蜜蜂为喻说明奢侈与腐败会导致经济繁荣。我们30多年的经济成就当然不能归因于社会奢侈与党内腐败,但是市场经济的逐利性导致的奢侈之风的确污染了党内政治生态,而政治体制改革的相对滞后则又加剧了被污染的程度与范围。这个问题如何通过全面从严治党来解决?一方面,“病来如山倒,病去如抽丝”。党内腐败既然有着长期复杂的历史成因,我们就要根据其病理特征进行抽丝剥茧式地治疗,要编织越来越细密的党内法规“制度笼子”,要通过建章立制和按规矩办事来规范每个党员干部的行为。“用重典”的反腐猛药需要通过常态化的制度执行与制度扩散达到治病目的,需要在依规治党的轨道内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另一方面,由于党内腐败的根子是市场经济逐利性与享乐主义对党员干部的消极影响,因而“不想腐”的长期疗效只能通过信仰理想植入的力量来取得,需要我们以更多的常态化工作与更大的耐心去做好它。

因而,从严治党“用重典”与依规治党“常态化”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从严治党中“从严”的含义不仅包括“用重典”从重从快治党内腐败乱象,而且包括常态化地从严遵守党规与从严执行党纪。易言之,依规治党是从严治党不可或缺的制度依据与制度维度。努力“把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和党内监督的要求具体化,把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年来党中央出台的重要文件和党内法规中关于党内政治生活、党内监督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系统化,推动党内政治生活和党内监督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3 〕是党中央提出的全面从严治党的题中应有之义。同时,依规治党中的“依规”的含义,不仅包括要常态化地依据党规党纪,而且包括在非常情况下该用重典治乱就要用重典,不能看情面姑息迁就或纵恶,要一丝不苟地用党纪党规这把“铁规”管住全体党员。

二、扎紧制度“篱笆”依规治党和拧紧思想总开关以德治党的关系

制度治党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趋向。过去党内法规的确存在着制度建设不完善、不健全的问题:“有些制度形同虚设、牛栏关猫,有些制度笼统模糊、弹性较大,原则要求多、硬性规定少,使得制度不管用、不好用、没有用,给了腐败分子可乘之机。” 〔4 〕然而,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我们不仅要扎紧治党管党制度的笼子,更要重视制度在遵守“鱼缸法则”中的透明执行,不能使制度总是躺在纸上、墙上或者手册里睡大觉,而要让它们落地到党员行动上而营造出“不以权势大而破规、不以问题小而姑息、不以违者众而放任”的治党效果。费尽心思制定出来的制度如果总是“稻草人”“纸老虎”或“橡皮泥”,不但不能管党治党反而直接败坏党的形象与公信力。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反腐败斗争之所以不断地向纵深发展,没有出现反复局面,让所谓“选择性反腐”的谣诼不攻自破,就在于我们严格执纪执法进行“无死角、全覆盖、零容忍”的全面反腐,对各类腐败案件侦查与办理做到了逐个通过党章党规、国家法律、时间人心等多关口的反复检验。因而我们反腐败的成功与其说是猛药去疴、重典治乱的政治奇迹,不如说是用党纪国法依規治党的结果。

然而,正如卢梭所指出的那样,规章只不过是穹隆顶上的拱梁,而唯有慢慢诞生的风尚才最后构成那个穹隆顶上的不可动摇的拱心石。党内正式制度的令行禁止需要靠理想信仰的以德治党来滋养。法安天下,德润人心。党规是准绳,每名党员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循;党德是基石,每名党员任何时候都要修炼提高。党章党纪只有在每个党员身上内化于心与外化于行,才能成为一种潜在而持久的制度力量。因而,在全面从严治党中,要把以规治党扎紧制度“篱笆”和以德治党拧紧思想总开关辩证统一起来。

我们民族一向有珍惜名节、注重操守、干净为官的传统,古人留下“将教天下,必定其家,必正其身”与“破山中贼易,破心中贼难”等大量古训对我们不无启发。“三严三实”的要求就是借鉴古人“为政以德”的传统做法来以德治党。修身、用权和律己不可能事无巨细地规定在党章中,谋事、创业和做人中的“实”之标准也没法具体规定。这些只能靠政治信念和政治修养来解决,靠恪守类似于道德中所讲的“天地良心”的政治规矩来维系,优秀的党员从来就不是被明文规定的党纪国法约束出来的,而主要是靠有政治信仰与对党章的自觉敬畏而“心有所欲不逾矩”。当前有研究也深刻地指出:“权力腐败源于思想道德防线的崩溃,几乎所有的贪腐官员都是懈怠了思想改造,动摇了理想信念,扭曲了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错误地把自己置身于党组织和人民之上。” 〔4 〕筑牢思想反腐的防线是治党之本,而思想反腐只能通过党员的理想信仰来解决。因而习近平在第十八届中纪委六次全会上的讲话也强调了坚持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相统一,在坚持高标准和守底线相结合中凸显道德规范和纪律要求在从严治党中的地位与作用。

政治纪律是党内成文的政治规矩,也是依规治党的制度依据。政治规矩是党员内心的政治纪律,也是以德治党的重要依据。二者都是党员要心存畏惧与自觉恪守的行为戒律,存在着互相依存、相互补充的关系。政治纪律若要正常地发挥作用,离不开政治规矩的无形辅助作用。当然,政治规矩撇开党的纪律的公开支持,只能蜕变为旧时代帮会式的江湖规矩。对于党的领导干部而言,政治规矩比党规党纪内涵更广泛,未明文列入纪律的规矩则是不成文的纪律和必须自我约束的禁令。孔子说:“子帅以正,孰敢不正。”中的“正”字就是规矩。孟子曰:“天作孽,犹可违;自作孽,不可活。”所谓“作孽”就是胆大妄为地逾越了规矩的底线。无规矩不成方圆。火车不受轨道约束就会倾翻,飞机脱离规定航线就会失联!为官者不受法纪约束后患无穷。

什么是政治规矩呢?根据习近平在第十八届中纪委第五次全会上的讲话可知,除了党章、成文党纪、国家法律之外,它既包括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也包括古人眼中“为政以德”中的“德”与当今公序良俗对党员提出的道德操守。不守规矩的现象目前依然存在,例如拉票贿选这种现代文明所不容的猥琐政治行为,结党营私这种古代君子不齿的“比而不周”的小人行为等。因而,政治规矩等党内非正式制度绝非一些人嘴里的所谓“潜规则”“灰现象”这些导致“浇风易渐,淳化难归”的“江湖套路”。为此,我们必须努力净化政治生态。“政治生态好,人心就顺、正气就足;政治生态不好,就会人心涣散、弊病丛生”。〔5 〕作为具有近70年执政历史的世界上最大与政治上最先进的执政党,以上不良做法与习气在我们党内不能有藏身之地,因为它们不仅与全面从严治党格格不入,而且是对我们“讲政治规矩”的严重歪曲与恶意利用。

三、全面要求党员履行义务与充分尊重党员权利的关系

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具体落实到党员身上便是严格要求党员履行义务与全面尊重党员权利的统一。党员义务是党员基本条件的具体化,是每个党员必须遵循的基本要求与提高党性水平的行动方向。党员权利,是党章赋予每个党员不可剥夺的参加党内事务或活动的资格与相应利益,是党员参与党内管理与民主生活的制度基础与权利保证。因而,党员义务是党章给每个党员加了件保持个体先进性与思想纯洁性的制度“紧身衣”,每个党员只有穿好穿惯了它才能达到党员标准与不断进步;党员权利则是党章给每个党员身上贴了个维护正当利益与坚持真理的制度“护身符”。 由于党章在党内规章制度中具有类似于国家“宪法”的地位,因而党员权利与党员义务共同构成了党章这一党内“根本大法”具体管理每个党员的微观制度基础,并成为具有最高效力的保障党员权益与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利器。相应地,在从严治党实践中全面要求党员履行义务与充分尊重党员权利就具有辩证统一的关系,对二者不可偏废其中任何一方。

第一,一些党章关于党员行为规定的内容既是权利又是义务,具有权利与义务“合二为一”的双重性质。例如党章“党员义务”第一条明确规定“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党章“党员权利”规定党员有权利“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由此可知,“党员学习”既是党员义务又是党员权利,是党员权利与党员义务的辩证统一。它作为党员义务,是要求每个党员必须完成而不能打折扣的,作为党员权利是必须予以保障与尊重的。而在组织开展党员学习的实际工作中,这种对立统一的辩证性质更为明显,需要全面把握这种矛盾关系,不能顾此失彼。

第二,党员权利的行使包含着对党员义务履行的要求,党员义务的履行又离不开对党员基本权利的尊重,因而,党员权利与义务内容上的互相包含与实践上的互为条件表明它们本身就是辩证联接的矛盾统一体。正如《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五章“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的监督”中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党员应当本着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行使党员权利,履行下列监督义务” 〔3 〕,所列的无论是党员对领导干部的民主监督,揭露和纠正党组织或党员个人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问题,还是在评议领导干部中敢于触及矛盾与同错误斗争,向党组织揭发、检举党内违纪违法事实,都需要党员个人勇于履行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与党组织确保党员个人行使党章赋予的党员權利的有机统一。

党章中规定了党员的八项权利,分别是:接受教育和培训权,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讨论权,提出建议和倡议权,批评、检举和揭发权,表决、选举和被选举权,申辩、作证和辩护权,保留意见声明权,请求、申诉和控告权。一方面,党章明确规定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另一方面,党章也明确规定这些权利行使无可避免地要承担相应的义务成分,应该做到实事求是与在遵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进行。例如行使批评权,应该是“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进行,而不是“会上不说,会后乱说”式的不负责任的个人意气用事;行使声明保留个人不同意见权利,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进行等等。与之类似的,在党章规定的党员八项义务中,例如,党员学习的义务固然是党员必须履行的行为要求,但是这个过程的实现又需要党组织创造能够完成它的必要条件,从而满足党员能够及时学习的“充电补能”的权利要求。

第三,无论是党员的八项权利还是党员的八项义务,都围绕与统一于党章关于“党员标准”的规定,也是这一标准的具体展开与实现条件,它们是党员言行合乎党章要求的两条相互统一的高低线。因而,对党员管理要求要在这两条高低线共同划定的“法内之地”范围内进行。一方面,对于拒不履行党员义务、逾越党员义务“底线”的不合格党员要动真格地批评教育促使他回到“线内”, 另一方面,对党员的管理处置要在尊重党员权利“底线”之内的严格尊崇党章与依规依纪的“线内”进行。这样,通过把党员权利与党员义务辩证统一起来的“党员标准”的全面从严治理,让每个普通党员在行使党员权利与履行党员义务中获得党员身份带来的存在价值感与光荣感,使每个党员在达到“党员标准”的要求中逐步成长为国人心目中的道德君子形象,使占国人6%还多的当代共产党人成为当今中国社会淳化民风的“君子群体”。

总之,全面从严治党要使党员义务与党员权利在尊崇党章这个党内“根本大法”中按部就班地进行,要在党员义务“底线”与党员权利“高线”内井然有序地进行。党组织对党员的教育管理既不应侵犯党员权利,对于逾越党员义务“底线”的不合格党员也要坚决依规处理,既对每个党员履行党员义务情况严格要求与严格管理,又对每个党员各项权利充分尊重与切实保障。

四、严格管束党员不当言论与全面保障党员话语权利的关系

后现代大师福柯在《话语的秩序》中认为,话语就是人们斗争的手段和目的,是人们通过言说赋予自己以力量的权力。西方马克思主义者葛兰西从意识形态斗争的角度分析认为,社会集团的领导作用表现在两种形式中——在统治的形式中和“精神和道德领导”的形式中。前一种形式表现为上层建筑的国家机器,后一种形式则体现为文化领导权或曰话语权,这个界定指出了“话语权”在整个社会实现有序化的宏大进程中的巨大作用。哈贝马斯的“合法化”、罗兰·巴特的“泛符号化”、鲍德里亚的“仿像”等思想则为我们进一步认识话语权的实质与功能提供了多个视角。本文认为,所谓话语权,直白地说就是人们通过各种言说形式表达自己立场观点与利益诉求的资格和权利。它既可能同人们争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地位和权益的实现直接相关,也可能是超功利性而与现实利益无涉的内心真实想法的表达外化。例如,对政治主张的阐发权等。与一般的公民话语权主要关注自身的现实物质利益不同,党员的话语权更多彰显的是党员超越个人利益和狭隘眼界而坚持党性原则、坚持真理正义的内心真实追求。

因而,党章对党员的话语权给予了严格尊重和制度保护。党员的话语权在党章规定的八项权利中地位重要、内容丰富,八项权利明确规定话语权的就有六条,例如第二、三、四、六、七、八条;如果从宽泛意义或者从权利具体实现角度上看,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等系列性权利组成的权利束也是一种党员表达自身存在感与价值力量的特殊话语权形态。不仅如此,党员“八项义务”中第六条规定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第七条规定的“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眾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无不包含着必须依照党章规定保障的实际话语权利。

尊重党员的话语权必须把党员话语形式恰切性与话语内容正当性做出必要的区分,必须把党员的政治觉悟层次与政治话语水平做出必要的区分,用党章规定的党员言论权利来很有效地“打捞”普通党员内心呼声,避免党内出现“沉默的螺旋”现象。例如,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人数巨大的农民党员在意愿表达中经常会出现许多不合意、不准确、甚至过激等有瑕疵的政治表达。对此,我们要给予同情的理解与适当的政治包容。例如他们生活化口语化的话语方式过于直白与夸张。“大跃进”时期党员农民对人民公社化直言不讳的批评就是这样的。“五八年,兴食堂;食堂天天喝菜汤。早起的汤照人影,黑夜的汤照月亮。大人喝哩浑身冷,小孩喝了光尿床,个个喝哩脸蜡黄。” 〔6 〕246“大跃进,放卫星。大兵团,乱点兵。大协作,一窝蜂。小罗成,穆桂英,佘太君,老黄忠,男女老少齐出征,一年到头两手空” 〔6 〕245-246。又如,他们还用一些粗野的玩笑话来表达严肃的政治立场,上世纪80年代在农民党员中间广为流传着这样一个歌颂邓小平同志的民谚,“想老邓,盼老邓,老邓能治百样病。治腰疼,治腿疼,高血压,心脏病,还治结扎后遗症。” 〔6 〕250对农民党员这种与主流意识形态话语大相径庭的表达风格,我们不能过于咬文嚼字,更不能进行政治上的上纲上线。

相反,对某些别有用心与故意卖萌的党员滥用话语权来贩卖“自家私货”的言行要进行严肃批评和处理,无论这些人怎么进行巧妙包装或者如何巧舌如簧地自我辩解。2015年4月6日,一新浪微博用户上传了一段央视某著名主持人饭桌上的唱段,其中带有明显辱骂毛泽东同志和解放军的粗语,一时坊间内外群情激愤。4月8日晚央视网新闻中心微博迅速发表处理声明,次日晚间该主持人迫于社会压力在微博里公开认错,随后《中国纪检监察报》社评严肃指出任何人都必须遵守党的规矩等。笔者认为,有关组织的及时反应与社会各方的勇于亮剑是非常必要的。因为这不仅体现了党章党规面前人人平等与自觉维护党的尊严的要求,更是对以所谓“党内公知”自居的问题党员把个人使用的国家公器异化为私藏错误思想的特洛伊木马行为的严肃正告。

五、 党员数量的“出入口”管理和党员质量的“楼梯口”管理的关系

我们党目前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党,全国党员总数为8800多万,年均增幅为1.3%,无论是总体规模还是增长幅度都到了应由数量增长型向质量提高型转变的关键阶段。这一阶段的特点决定了必须在处理好党员数量发展和党员质量提高的关系中进行全面从严治党。实践证明,党员队伍的整体力量,源自数量乘以质量,数量更多当然是好事,但如果仅仅是数量多了而质量降了,未见得全党整体力量会变强。苏共的兴衰历史就是活教材:它拥有20万党员时夺取了政权,拥有200万党员时打败了法西斯,拥有2000万党员时却丢失了政权。因而,要在党员进门的“出入口”和党员进步的“楼梯口”两个关键部位加强管理,以实现党员数量与党员质量的辩证统一。

第一,在严格党员标准不降低的质量管理中把好党员“出入口”。 对马克思主义是真信抑或假信,是坚定还是动摇,这是判定一个党员是否合格的根本标准。党员如何炼就“金刚不坏之身”与全党保持先进性与纯洁性,靠的是信仰理想之“魂”与党性原则之“钙”。 对那些入党前动机不端不纯(例如随大流、挣面子、结人缘、捞取政治资本等)与入党后理想信念与党性原则不真不坚的人,在把严把细入党动机关、理想信念关中守好党的“大门”,该“关紧前门”放缓党员增长就关紧前门,该“敞开后门”清理不合格党员就坚决敞开后门。既要解决把党票当成奖品、人情与筹码送人的“入门松”问题,也要解决蜕化变质而丧失了党员资格条件的真的假党员、假的真党员的“混混党员”问题。因为这些人“处于这种不自觉而又没有信仰的状态,精神上就会感到空虚,他对真理、理性和大自然的必然性感到失望” 〔7 〕638,遲早会成为败坏我们党形象与公信力的党内蠹虫。

第二,在对党员分类分层数量管理中用好“楼梯口”激励作用。党员之间的差别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因而在党员中间进行分层次的差异化管理以发挥“楼梯口”激励作用有其必要。过去我们对党员虽然也实行了分层管理,但是存在着做表面文章、严肃性不够、评好不评差和处置结果没下文等问题,结果在不少地方被讽刺为“大张旗鼓造声势,一步不少走形式,你好我好搞评比,人人过关都没事”。党的十八大以来的这几年里,党中央一是从程序规范方面修订实施了《关于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的意见》《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及《关于在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进一步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的通知》等文件,增强了党建工作的严肃性与程序性。二是在全国范围普遍开展“两学一做”活动。这个活动一改过去对党员“评优评先”的做法,在全体党员中主要进行评“不合格党员”与“合格党员”的分类管理,并大幅度减少优秀党员数量,从而让“混混党员”感受到身份危机感的同时也看到了成为“合格党员”“优秀党员”的前进方向,很好地发挥党员“楼梯口”管理的激励作用。三是以多种形式创设了多个党员进步的“楼梯口”及相应管理办法。党员管理存在着从“生”到“死”之间的漫长阶段脱管的大片空白地带,可以设置多个党员动态管理的“楼梯口”对他们进行正激励与负激励。中纪委近两年对一些违纪或为官不为党管干部的“坠崖式”降级降职处理可以说是一种尝试。

当今我们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四大考验”与“四大危险”,肩负的历史使命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复杂严峻与巨大沉重。然而,存在问题和危机不一定是坏事,通过“三严三实”“两学一做”等党建工程的精心实施与持续发展,有效实现了党员数量管理和党员质量管理的辩证联接与统一发展,我们党有能力在走出多重危机中开创党建工作的新局面。

六、保持党组织“肌体健康”与激活党员“细胞活力”的关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与最大优势是党的领导。而党对国家的领导是以对各级党组织与党员精良管理为前提的。我们党由440多万个各级党组织组成,其中基层党委20.9万个,总支部27.1万个,支部388.0万个。8800多万党员分散在这些组织中,它们是党中央管治人数近亿的8800万党员的有力臂膀与脚手架,是提升党的工作水平与净化党内政治生态的组织依托。因而,一方面,全面从严治党离不开对各级党组织的管理,不仅仅要治好党组织“软散瘫”的肌体痼疾,更要发挥党组织应有的战斗堡垒与桥头堡的作用。另一方面,党组织特别是“历来是民主政治的发源地和试验田” 〔2 〕的基层党组织的健康源于党员细胞活力的增强,只有疏通了各级党组织经脉才能激活党员细胞,各级党组织特别是基层党组织不能成为管党治党的堵点与盲区。所以,在全面从严治党中,我们在协同做好对各级党组织与党员个人的双重管理中,要把保持党组织的“肌体健康”管理与激活党员的“细胞活力”管理辩证统一起来。

第一,在从严治党的实践中,要改变重视党员违纪处置轻视党组织失职责任追究的观念与做法,在保持党组织的“肌体健康”中激活党员的“细胞活力”。党的十八大通过修订的《党章》第四十二条规定,“党组织如果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失职,必须受到追究”。依据这一规定,新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条规定了对严重违反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为“改组或解散”,第十四条、十五条又进一步细化规定,“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从这些条文可以看出,党组织作为群体党员的人格化可以受到严格的管理与纪律处分,不能以“集体决定”而不了了之。这种规定非常必要,因为既然党组织可以因为表现好受表彰与奖励,当然也可以因为表现差受批评与处置;既然受到表彰与奖励后该党组织相关人员可以从中受益,当然这些相关人员也应因组织受批评与处罚承担责任。2015年中央纪委通报河南省委查处的新乡市委和市纪委原主要负责人因履行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而被免职。这本来是依照党章落实党建主体责任制进行从严治“党组织”的正常做法,却在全国引起巨大的震动与反响,因为我们很多人轻视党组织失职责任追究的观念根深蒂固。

第二,在从严治党的实践中,要把片面地“抓两头促中间”的工作法变为对多数党员的整体管理以提高对党组织的管理,在激活党员的“细胞活力”中保持党组织的“肌体健康”。片面地强调“抓两头促中间”的工作法会变成“只抓两头少数,不抓中间多数”,最终会引发多数党员参与冷漠与组织整体水平下降。我们知道,作为“中间多数”的普通党员主要是“无官一身轻”的群众与一般工作人员,他们平时既无缘出政治问题、违纪违法而需要组织处理,也无缘被上级组织部门提拔升迁或平调转任等。因而他们同备受关注的组织调动的“上”与“下”、“升”与“降”、“去”与“留”几乎没有关系,因为是党内官场的“冷眼看客”与“群众演员”而缺乏上进的动力与压力,在党員评比中因处于“优”与“差”两端之间而被晾到一边,他们这种“给人捧场”的冷漠看客心态与“成人之美”的无谓做戏心态必然会进一步地强化。其结果,势必因为“已成气候”与“法不治众”使我们的党建活动只能流于形式而“水过地皮干”,多数党员细胞的活力依然休眠,各级组织的整体水平无法提高。实践证明,层层传导压力、压实政治责任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重要着力点。如果离开了“中间多数”党员的参与,全面从严治党的整体党治效果必然将大打折扣 〔8 〕。为此,我们应重视多数党员的存在,不能在全面从严治党实践中让他们继续地“沉默螺旋下去”,强化多数党员的活动参与意识与上楼进步意识。在克服党内生活庸俗化、娱乐化等不良风气的同时,通过运用各种新手段在增强组织肌体健康的同时有效地激发每个党员细胞的活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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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陈 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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