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青
吴女士是广西柳州市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医院妇产科护士,2013年7月曾举报医院院长的经济问题,经有关部门调查属实,该院长被判刑。2015年1月,吴女士突然接到医院要求其内退的通知。吴女士想,自己还不到法定退休年龄,医院让其内退,是否与此前举报医院领导受贿而遭打击报复?面对医院的做法,吴女士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支持吴女士的诉求。可是仲裁书下达后,公司却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最终法院会作出怎样的判决?吴女士能继续工作吗……
被举报者确有问题锒铛入狱,而举报的女护士却遭到报复被内退
2013年7月,广西柳州市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医院妇产科护士吴女士,向有关部门检举了该医院院长胡某某经济方面的问题。有关部门经过调查,确认吴女士的举报属实,对胡某某采取了强制措施。可是从此之后,吴女士发现,有的同事看她的眼神总是怪怪的。联想到与举报有关的事情,她预感自己可能会有什么不测发生。
果然不出所料,吴女士的预感应验了。2015年1月26日,她得到医院的通知:自2月1日起退休(内部退休),执行退休工资待遇的时间,从2015年3月1日起算。
面对这份通知,吴女士非常气愤。她静下来进行了反复思考,觉得医院的做法有问题。经过前些年的普法宣传,吴女士对法律虽不是很精通,但“内退必须由个人写出申请”这一条,她还是清楚的。内退前,她本人没有提出申请,况且自己还是干部身份。再说,她52岁,离法定退休年龄还有3年,为何平白无故地叫她内退?
吴女士咨询了从事劳资工作的朋友后,决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以实际行动拒绝这份内退通知。她照常上班到4月份,直至发现工资的确是按内退标准发的,才把申请仲裁付诸行动。
无巧不成书。就在吴女士被内退的第二天,2015年2月2日,柳北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涉嫌受贿的院长胡某某提起了公诉。同年4月3日,柳北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胡某某在2000年至2013年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共计180万元。2015年10月28日,柳北法院以受贿罪依法判处胡某某有期徒刑9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亲属代其退缴赃款人民币180万元,依法予以没收。
胡某某锒铛入狱,罪有应得。然而,吴女士却未能回医院上班,收入也大不如前,实际上被内退了。
在仲裁委、法院和检察机关支持下,被内退女护士回到原工作岗位
2015年4月,吴女士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她堅信,自己决不会因举报院长的经济问题,而受到不公正待遇。她请求仲裁委确认其与柳州市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安排她继续回到医院护士岗位工作。
仲裁委认为,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企业职工内退必须同时达到以下几个法律要件:一是内退人员为企业富余职工;二是达到了法定的内退条件 (国务院1993年第111号令规定法定的内退条件是:“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是:男60岁,女55岁。法定内退条件即男55岁、女50岁);三是职工本人自愿;四是企业领导同意;五是劳动部门备案。这些必备条件,缺一不可。
仲裁委支持了吴女士的请求。但柳州市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不服,诉至了法院。
2015年10月,柳北法院受理此案后,进行了公开审理。庭审时,柳州市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有权按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实施内部管理等为由,表示无须安排吴女士回原岗位工作。
法院审理认为,吴女士生于1963年2月,属于干部身份,按照现行规定,其退休时间应为2018年2月。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职工,单位可以安排内退,但应取得本人同意,而吴女士明确表示不同意内退。因此,公司安排吴女士内退缺乏依据。
2016年4月12日,柳北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判决柳州市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与吴女士于2010年12月6日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安排吴女士回原岗位工作。
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此后,吴女士求助于当地检察机关。检方认为公司让吴女士内退,存在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嫌疑,要求公司予以纠正。随后,公司撤回了上诉,并免去了时任职工医院院长郭某的职务。
2016年7月,柳州市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正式通知吴女士回医院原护士岗位工作。
链接:办理职工内退的有关政策规定
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令第111号)第九条规定:“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 原劳动部《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4)259号)规定:“企业对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职工,应经本人提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方可办理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由此可见,办理内退的条件是法定的,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办理内退的职工必须是企业的富余职工;二是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 国务院政策规定的内退程序是,要求本人申请和企业批准同时具备。也就是说,内退首先是职工本人的意愿,其后得到企业认可。如果企业强制规定某类职工办理内退手续,显然不符合政策规定,职工可以到市或省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企业强制职工内,一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二是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属单方违约行为。
(插图:刘昌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