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呈现井喷式的发展态势,其迅速发展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P2P网络借贷平台是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引起了人们的关注。但是在P2P平台发展期间也出现许多风险,从而带来对其监管的讨论。本文采用文献研究、比较研究的方法,以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现状及问题为切入点,借鉴外国经验,提出规范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监管的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P2P网络借贷平台;监管
一、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监管的背景
1、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历程
P2P网络借贷,即以互联网为服务平台的资金借贷模式,其借贷过程均通过网络实现。P2P网络借贷平台起源于英国。2007年,P2P网络借贷平台进入我国,首家平台“拍拍贷”在上海成立。在2007年至2012年间,全国的网络借贷平台大约发展到20家左右。而在12年至13年间,有一些专业网络公司开始设计网络平台,这一进步弥补了12年前平台技术上的缺陷。从2013年开始,研发网络借贷平台模板的科技公司数量增多,因此平台模板的成本降低。从2014年开始,我国开始规制互联网金融,并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总体上,国家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发展,在政策上支持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2、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展中的问题
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展中的问题主要是风险问题,例如信用风险、法律风险和网络信息安全风险。不仅有借款人的信用风险,而且还有信用评级风险和平台自身虚构债权吸引放款人的风险。P2P网络借贷是一种新型的网络借贷模式,但是其本质应该是民间借贷的一种行为。关于法律风险:首先是高利贷风险。某些平台所采用的手段则会触碰高利贷的红线,构成高利贷的法律风险。再者是非法经营风险。在实践中仍会存在一些不合规的小平台非法经营,不符合国家政策的要求开展网络借贷活动。由于P2P网络借贷是依托于互联网而发展,网络信息安全也是平台发展中的一大风险。
二、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监管现状及不足
1、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现状
自P2P进入我国以来,我国不断出台文件对P2P进行规制。在监管立法上,2011年,银监会发布《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明确了四条红线原则。2015年1月将P2P网络借贷平台等互联网金融机构纳入监管范围。2015年7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对P2P网络借贷的合法性进行了确定。2016年8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将监管主体赋予给了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实行银监会和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的“双负责”监管原则和“行为监管与机构监管并行”的监管思路。综上,我国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呈现出多方联合监管态势。
2、P2P网络借贷平台监管的不足
我国P2P网络借贷平臺监管现行的不足之处主要有以下两点:监管文件层级不高和平台退出机制的缺乏。首先,我国现行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监管效力最高的银监会联合其他部门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面对日新月异的新型金融模式,应当出台更高效力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监管。其次,目前我国在监管上并没有安全的平台退出机制,例如借贷双方预留在平台中的资金将如何取回等,这是监管的空白区域。
三、国外P2P网络借贷平台监管的先进经验
在美国,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采用了多部门分头监管的模式,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共同架构,达到良好的监管效果。美国的监管模式不仅包含审慎监管,而且包含行为监管。在英国,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采用了双峰监管结构。该项监管模式具有中介的性质,既有审慎监管的职能,又有保护消费者的职能。不仅如此,英国的行业自律组织“英国P2P金融协会”的监管作用和英国的征信系统的作用同样重要。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不仅需要政府部门的监管,而且需要行业自律组织的管理。
四、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监管的完善措施
1、事前监管
事前监管主要在于完善平台准入制度。在我国《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中并没有设立具体的平台准入门槛,仅对平台的资质和经营管理提出了要求。因此目前我国的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门槛仍适用的是以前的标准。这种门槛准入制度会造成P2P行业参差不齐。尽管现在已经对平台资质提出意见,但是完全可以考虑将来采取发放牌照的方法以此来控制平台的进入。
2、事中监管
事中监管主要集中于加强信息披露、明确具体职权三个方面。第一点,《暂行办法》中,要求P2P网络借贷平台如实披露信息,但仅仅粗略的规定平台应当公布的各项信息,而没有规定公布时间或者是定期公布内容,仍不能很好的做到信息披露。因此监管机构应要求平台定期或者不定期报送财务报告和经营报告,并有权对网络借贷平台进行检查,以便及时了解平台风险和运营情况。第三点,《暂行办法》中规定,中央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导和制定政策,其他部门提供监督保障。平台监督工作由各地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因此应当协调各自职权,明确部门职责,才能提高监管效率,真正实现监管,促进P2P网贷平台的健康发展。
3、事后监管
事后监管主要反映在平台退出机制上。在《暂行办法》中仅规定了若是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发生因违规经营行为被查处或被起诉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等应当在5个工作日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因此,我国应当构建适合我国的退出机制,当P2P网络借贷平台出现退出危机时,及时接管,保护借贷双方资金和信息的安全。
五、结语
P2P网络借贷是依托于互联网诞生的新型金融创新产物,就近几年我国的国家政策而言,我国一直支持和鼓励网贷平台的发展,并且不断出新的法规对平台进行监管。对平台进行适当的监管,可以维护良好的金融借贷环境,使借贷双方、网贷平台都正常参与金融活动。由于网络借贷与传统金融借贷有许多不同之处,因此要不断在实践中创新和完善对网贷平台的监管新举措,通过借鉴域外的先进经验,从而促进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健康持久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吴金苹. 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监管问题研究[J]. 法制博览, 2016,30:87-88.
[2] 魏鹏飞. 监管新规下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的发展趋势[J]. 中国流通经济, 2016,07:115-121.
[3] 王嘉淇. 浅析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J]. 经营管理者, 2016,09:231-232.
[4] 张天官. 监管主体视角下对中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监管的建议[J]. 经济师, 2016,08:171-173+176.
[5] 中央财经大学《个体网络借贷(P2P)监管办法(学者建议稿)》专家组. 个体网络借贷(P2P)监管立法例及解读[J]. 财经法学, 2016,01:5-18.
[6] 高宇凡. 我国P2P网络借贷的法律监管研究[J]. 法制博览, 2016,10:105-106.
【作者简介】
李沁(1993—),女,汉族,江苏兴化人,天津工业大学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