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通
摘要:在招投标活动中,一些建设单位采取一系列手段来保护自身利益,违规操作,搞虚假招标。投标单位为了竞争取胜,也采取了一些违规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有些地方监督部门不严格监督招投标各方的行为。我国在建筑业市场先后制定了《建筑法》《招投标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各项法律法规,实施规范的招投标制度,整顿建筑市场秩序,加大查处力度,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现象,并取得很大成效。
关键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经济利益
招投标是招标投标的简称,招标和投标是一种商品交易行为,这种方式是在工程和服务的采购行为中,招标人通过事先公布的采购和要求,吸引众多的投标人按照同等条件进行平等竞争,按照规定程序并组织技术、经济和法律等方面专家对众多的投标人进行综合评审,从中择优选定项目的中标人的行为过程,其实质是以较低的价格获得最优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日前,随着城乡建设的发展,建筑市场秩序逐步规范,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招投标越来越重视,工程招投标制度作为工程承发包的主要形式在国内的工程项目建设中已广泛实施,它是一种竞争性的承揽方式,不但为业主选择好的供货商和承包人,而且能够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其本质是“公开、公平、公正”和“充分竞争”,但是,在实施中,也存在一些问题,该如何解决和应对呢?
一、工程招投标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虚假招标、规避招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由于招标投标活动的违法行为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收益,所以在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存在虚假招标、规避招标等违法行为。“虚假招标”是指招标本身并没有发生而是通过非法手段制造招标过程文件的假招标。如,工程甲方和乙方已经就某个项目签订合同或乙方已进场施工,而并没有通过招标流程,这时为了取得开工许可证而组织的假招标,便采用围标、不在媒体发公告等手段以达到让乙方中标的目的;规避招标,是指招标人以各种手段和方法,来达到逃避招标的目的。建筑市场工程承发包从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令性计划分配任务,到施工企业自己上市场揽业务,都会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致使工程质量得不到保证,容易发生偷工减料、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甚至出现业主单位与施工方串通一气掩盖质量不合格现象。
(二)假借资质参与竞争
在招投标过程中,一些资质较低的企业,通过挂靠高资质的企业,借取其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参与投标,利用被挂靠、借照企业的良好社会信誉骗取中标,中标后进行施工或转包,结果使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均无法保证;还有一些施工企业高薪聘请经验丰富的人员编制标书,从表面上看,标书确实编得不错,而实际上根本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和管理水平。
(三)监督管理不力
目前,在计划经济长期影响下,“重审批、轻管理”甚至“以审代管”的行政习惯依然存在,一些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紧抱有利可图的审批权不放,而一旦审批过了就以为万事大吉,懒得再去检查和监管。例如,一些地方出现桥梁坍塌事故。公共建筑工程为何如此容易短命坍塌、祸根究竟何在?这无外乎这样两方面,一方面是,建筑工程尤其是政府投资公共建筑工程的腐败成本过高,许多施工单位将工程总造价的5%至10%作为行贿资金列入支出预算,而建筑商同时又要保证自身利润,势必意味着“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出现使用“瘦身钢筋”、“劣质水泥”等现象;另一方面,现有的各种预防建筑领域腐败频发的制度,实际上处于“失灵”的状况,流于形式、走过场的招投标制度,“以审代管,重审批轻监管”的建筑审批制度形同虚设、监而不理等。
(四)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地方保护或行业垄断
招标公告对投标人的资质及资格条件要求过高,或是要求投标单位须在本投标地区设置分公司、投标单位在当地有关部门登记备案等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使得投标单位局限在少数几家“意中人”范围之间进行招标,致使招标项目不能充分竞争,增大了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的可能性。
(五)评标办法标准制定不通明,存在人为的操作空间
一些项目招标时无具体的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按照专家的主观意见推荐中标人、随意性太大,甚至与招标人相互勾结,通过招标文件设置陷阱,对不同投标人采用评审标准不一,导致一些投标供应商在非实质性条款上被判为废标。人为操作主要反映在对评标委员会中评审专家的评标活动施加影响,通过评标委员会的招标人代表,向评标专家有重点的评判各个投标单位,引导评审专家评分时向自己的“意中人”倾斜,如招标人达不到目的,则故意拖延评标时间,迟迟不决标。
(六)招投标信息发布不规范
招标信息发布范围小,个别项目只在当地媒体发布,投标人获取招标信息的渠道狭窄。信息发布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一些项目发布的时间非常短。
(七)业主“肢解工程,规避招标”
业主对外招标的只是土建部分,而工程勘察、设计、设备材料采购、装饰装修工程或附属工程则直接发包;或者采取化整为零的手段,将群体项目划分成几个小工程,使单项工程规模低于法定招标规模标准,从而直接发包。
(八)招标代理机构不正规
目前,由于招标代理机构的快速发展,造成专业技术人员极度缺乏,一些代理机构引进许多非专业人士从事招标代理工作。这些从業人员缺乏专业素质,对招标投标法和建筑工程没有系统学习,实际操作能力较差,不能适应快速发展的招投标工作。有些招标代理机构由于没有专业人士甚至连招标文件都不能完成,错误较多,词不达意,在代理过程中,也会因为法律知识缺乏,业务能力不高,但为了达到招揽工程的目的,做出一些无原则的事,造成不良影响,妨碍了公平、有序的招投标市场秩序。
二、工程招投标违法违规产生的原因
(一)现行的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在调整招投标过程中各种关系方面还有欠缺
资质审查不严格,法律法规对“分包”规范不到位,对“转包”现象没有严格的限制措施,对“劳动用工”与“分包”界定不清,为“围标”、“串标”的产生留下了空间。
(二)政出多门,缺乏协调统一
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对各部门招标投标监管职责进行了明确界定,但现实中有的项目出现条块分割,界限不明,行业内部“近亲繁殖”,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难以保证有效竞争,容易使招投标活动发生不公正、不公平现象,甚至产生腐败行为。
(三)管理体制方面的问题
多年来,建筑市场是个严重供过于求的市场,这种“僧多米少”的供需关系,让建筑企业变得饥不择食,通过送红包、给回扣来争夺工程。从表面看,多数建设工程项目都是通过招投标形式选择施工企业的,谁的价格最低就选谁,非常公正,实际上这些表面文章都是做给外人看的,表面公开、公平,但其背后却是黑幕重重。
(四)业主在招投标过程中干涉过多
招标人具有决定投标人入围权的优势,凡是参加投标的企业入围与否也就完全由业主说了算。一些工程项目在进入招投标程序甚至在委托招标代理之前,业主已经有了中标意向了。因此,有的施工企业为了一个工程项目跟踪发包方多年,先贿赂好发包方,再通过“围标”或“串标”取得中标。在这种情况下,工程项目进入有形市场交易实际上已到了后期阶段,这就使得监管显得“苍白无力”。
三、针对招投标环节存在的问题,建议做好以下工作
(一)完善各种规章制度
有关部门紧密结合工程招投标工作现状,就招标文件编制、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委员会组成、标底以及合同的履行等招标投标的具体操作规程作出明确规定,强化招标投标备案制度,落实招标投标书面报告制度、招标结果公示制度、邀请招标批准等制度,保证招投标活动全过程的公开透明。
(二)规范招标代理的中介行为
严格招标代理机构市场准入审查,对申请的企业从注册资金、符合条件的专职人员进行严格把关,防止挂靠、出让或出借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弄虚作假的现象;对于已经取得招标代理资格的企业,也不能放松,要对其资格和从业人员实行动态管理,随时记载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并采取不定期、随机的抽查等方式,核查有无人员造假、串通投标、虚假招标等违规行为;不能只看重招标代理机构的业绩,还要看重这些机构的市场信誉如何,有没有完善可行的内部制度,有没有不良操作记录,并将代理机构的注册资金、人员构成、业绩状况、奖罚情况、投诉及处理情况、服务单位的评价录入数据库,在网上公布,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三)依法办事,营造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国家招标投标法是招标代理机构行事的准则,也是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管的依据,各监管部门要在现有的法律、法规政策框架内,出台实施细则,弥补法律制定时的不足,有效地清除现实中钻法律空子等不良现象,建立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四)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
人员素质决定了工作水平,为了弥补一些从业人员是非专业人员的情况,要加强招标代理专职人员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定期举行专业知识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强化其依法行事、诚实守信的意识,定期考核从业者的专业素质,实行优胜劣汰,使从业者都能达到招标代理的素质要求。
(五)认真抓好招投标的投诉处理工作
建立招投标投诉举报的受理、处理和分析典型案例制度,依法纠正和查处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将行政处罚决定及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传递有关部门,公布处罚信息,提高违法成本。对于招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除依法追究其责任外,项目审批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
(六)明确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间的相互关系及招标文件的效力
招标文件必须纳入合同管理范畴,优先于投标文件,它的效力必须保持到承包合同正式解除之前,投标文件应遵循招标文件的约定及有关政策规定,如果在订立承包合同后发现其中有不规范行為,可以自行修复直至符合招标文件的约定,从源头上制止制定投标文件中的不规范行为。有些地区招标文件文本格式化,应涉及到的详细约定未能提及,存在相应缺陷,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细化这类工作,同时改进现行评标模式,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文件、价格文件、商务文件应统一评审;经济类和技术类评委应相互反馈信息,对易实施不规范行为的有关方面加强沟通;对投标文件中出现的隐形条款、费用组成部分人为调整等情况,采取不中标或降低得分处理方式。
总之,针对当前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须从目前社会大背景及建筑市场运作的制度设计中寻找原因,对症下药,完善法规,明确职责,健全机构,强化过程监督,才能更好地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从源头上遏止腐败,净化建筑市场,促进建筑市场秩序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才能不断提高工程招投标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建立一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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