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琴
摘 要:政府公信力属于政治倫理范畴,是政治学和行政学领域研究的重要议题之一。对政府公信力的概念进行解析,有助于政府通过完善自身施政行为获得公众信任。对政府公信力进行客观评价,需要从社会公众角度出发,以公众好恶为衡量标尺,从政府职能履行情况、政府信息公开情况、政府法治民主施行情况、政府廉洁高效情况四个维度进行评价。政府公信力建设能够提高全社会的道德水平、稳固政府的合法性地位、促进市场经济正常运行。
关键词:政府;公信力;建设价值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7)04-0046-02
政府公信力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政府的形象和权威,直接影响政府的执行力,直接关系社会信誉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研究政府公信力及其建设价值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政府公信力概念解析
1.公信力的概念
要了解公信力的概念,必须从认识诚信开始。作为基本的道德标准和伦理规范,最开始“诚”和“信”是分开使用的。“诚”的概念出现比较早,在古代更多强调了“诚”的天道之源价值与人性之本意义,主要是指主体真诚的内在道德品质。“‘诚作为最高的价值本体,付诸道德实践便表现为‘信。”[1]“信”主要指主体“内诚”的外化。“诚”主要指“内诚于心”,是内核;“信”主要指“外信于人”,是“诚”的落实和延伸,二者相辅相成。“诚信”一词基本可以定义为一种具有道德约束力甚至是法律强制力的社会规范来约束社会民众行为的精神价值,是每个社会都熟知并推崇的一种道德观念和道德精神,也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公信力的概念源于人们对“诚信”的理解和践行。目前学术界对公信力一词尚无统一的界定。《现代汉语词典》将其定义为使公众信任的力量,最早出现在传播学领域,特指媒体公信力。黄晓芳(1999)从新闻传播学的角度提出,公信力是“媒介在长期的发展中日积月累而形成,在社会中有广泛的权威性和信誉度,在受众中有深远影响的媒介自身魅力”。后来,公信力逐渐延伸到政治学领域,并在社会信用体系中应用广泛。
2.政府公信力的概念
政府公信力属于政治伦理范畴,是政治学和行政学领域研究的重要议题之一。公信力是政府的影响力和号召力,政府公信力的产生源于人们对“信”的理解和对政府价值的追求。当诚信作为基本的社会道德规范时,不仅要求社会个体要信守自己的承诺,还要求政府部门在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中也能做到“取信于民” “诚实守信”。目前,政府公信力这一概念在理论界尚未有统一的界定。按照委托-代理理论的观点:公众是公共权力的主体,也就是委托人,政府是公共权力的代理者,从这一理论出发,政府公信力是指政府通过自身的信用获取公众信任的情况或程度。政府公信力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政府行为的客观效果,另一方面是公众对政府行为的主观感受。
政府公信力是社会信用体系的核心环节,在全社会起着示范引领作用。政府公信力具有信用主体的特殊性、信用关系的不对等性、信用评价主体的多样性和信用社会影响的广泛性等特点,这是由政府在社会生活中独特的地位和作用决定的[2]。
二、政府公信力评价要素
对政府公信力的评价必须从社会公众的角度出发,以公众的好恶为衡量标尺,依据公众对政府的期待,政府公信力的评价要素可以分为以下四个方面。
1.政府职能履行情况
政府全面履行行政职能是提高政府公信力的基本要求,也是构建现代政府应遵循的一项重要准则。从政府的本质来看,政府的存在就是要为公众负责,满足公众的期待和要求,为公众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但在实际工作中,各级政府在履行行政职能的过程中仍然存在失信于民、表面履职等问题,政府必须合理对待公众利益诉求,回应群众关切的热点难点问题,认真履职尽责。只有这样才能为社会公众树立良好的形象,赢得公众的认可与尊重,形成稳定的社会预期。政府能否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是考验政府的一把量尺。所以,政府的公共性决定其在履行职能的过程中要对公众负责,要及时回应公众的利益诉求,这是评价现代政府公信力强弱的一项重要内容[3]。
2.政府信息公开情况
依法实施信息公开是政府联系群众、转变政风的内在要求,是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重要举措。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中,着重指出了政府信息公开对于提升政府公信力的重要意义,并规范了信息公开的具体措施。信息公开、公正、透明是政府能否取得社会公众信任的必要前提与重要保障。“玻璃缸里的金鱼”是西方学者对政府理想化的比喻。预防政府腐败、低效的有效做法便是“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自觉接受社会大众的监督与点评。政府应最大化地公开各项行政事项,最大限度地“揭开政府神秘的面纱”,让社会大众知晓和参与行政决策中来,只有这样才能获得其认可与理解,这是政府取信于民和彰显公平正义的最有效做法。所以,政府的公开透明是衡量政府公信力强弱的一项重要指标。
3.政府法治民主施行情况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是现代政府施政行为的依据与准绳,离开法治,政府便失去了合法性的基础。“政府本身作为一个利益集团,有自己独特的利益追求,最大化地追求自己的利益是政府的属性。”[4]按照西方学者提出的“经济人理论”,政府和其他的市场主体一样都有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倾向。要保证政府全身心为社会公众谋求利益,必须通过法律制度规范其行为。所以,政府必须在法律和制度的框架下运行,政府必须要依法行政,才能最大化地保障公民的基本权益,才能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才能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民主是社会进步的一个标志,现代公民越来越希望能直接地参与政府的管理与决策,希望政府能尊重民意、倾听民声,这就需要政府广开言路,有效引导公民参与政府的决策与管理,自觉主动地接受公民的监督。所以,政府决策与管理的民主化和法治化程度是评价政府公信力的决定性因素。
4.政府廉洁高效情況
廉洁高效是对政府行为的基本要求,是反腐倡廉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政府公信力建设的基石,一个依法行政、廉洁高效的政府才是社会公众所期盼、所认可的。建设廉洁政府是新形势下政府自身建设的重大课题,是我们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更是民心所向,大势所趋。政府作为公共权力的代理人必须以社会公众的利益最大化为最终目标,坚持以人为本,自觉维护公共利益,而不能进行权力寻租或者谋取私利。政府的权力一旦发生异化,就会背离政府存在的初衷与本质,长此以往,社会大众便会对政府失去信任。所以,政府的公务人员必须做到廉洁。而一个不作为、低效率的政府因其不能自觉高效地为社会大众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也会招致不满,造成政府公信力下降。由此可见,一个廉洁高效的政府同样是影响政府公信力水平的重要指标。
三、政府公信力建设价值
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公信力的建设对整个社会的全面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是推动和谐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1.提高全社会的道德水平
诚信是道德的基础和核心,是衡量人们做人做事的重要评价尺度。诚信又是社会公德与社会美德的重要方面,缺少诚信的美德便缺少了其存在的内核,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与价值。政府公信力也称之为政府诚信,是社会诚信的核心,在整个社会诚信的发展中,具有引领和示范的作用,它就像是船帆一样能够指引人们航行的方向。如果政府能够做到信守承诺、言行一致,对于其制定的政策法规能够有效执行,能够最大限度地维护所服务的社会公众的正当权益,能够满足公众的利益诉求,政府便能够取信于民,政府的公信力便会增强,政府与社会公众的诚信关系也会得到强化。同时,由于政府在整个社会中地位比较特殊,其诚信的行为在得到社会公众充分认可的同时,会主动学习其诚信精神,效仿其诚信行为,在做人处事中能够主动自觉地遵守约定与承诺,久而久之,整个社会的诚信水平便会大幅上升,社会的道德水平也会随之提高。
2.稳固政府的合法性地位
政府的存在就是要履行公民所赋予的公共权力,尽最大努力来增加社会的公共福利。政府的力量一方面来自于其强制力,另一方面来自于社会公众的信任。如果社会公众普遍的不信任政府,那么政府便会陷入合法性危机。合法性问题是政府存在的根基,所以政府公信力建设对社会的政治发展有着重大的影响作用。政府合法性的获得来自于社会大众的信任与支持。“由于政治合法性乃是源于‘社会认可或‘约定即人民的同意。因此,为了维护和增强事实合法性,政府就必须注意取信于民,加强政府信用建设,否则其合法性就会受到社会公众的极大质疑,其统治的基础就岌岌可危。”[5]拥有了较强公信力的政府,其合法性地位就会得到稳固,就能够得到社会公众的普遍支持与认同,就能够保障政府顺利履行各项职能,就能够帮助政府获得更多的社会公共权威。
3.促进市场经济正常运行
在市场经济中,市场交易各方要靠契约和合同来维护各自利益。市场经济正常运行,需要良好的社会诚信作为支撑。政府公信力作为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基础,其所具有的引领与示范作用,能够维护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反之,如果政府不守信用,就会造成社会信用体系混乱。同时,在市场经济中,政府需要利用各种政策、法规、税收等手段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只有政府具有较高的公信力,才能使其所实施的调控手段具有长期稳定性和有效性,才能换来社会大众的认可与支持,才能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政府在一定程度上也会以一般经济主体的角色进入市场,政府的诚实守信行为会为社会上的其他经济主体提供正面的良好的示范效应。尤其是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只有政府的公信力被国际认可,才能最大限度地促进中国贸易发展。
参考文献:
[1]林兴岚.诚信教育论[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39.
[2]傅思明.诚信政府与领导干部公信力提升[M].北京:东方出版社,2013:
[3]王官.我国社会转型期政府公信力的流失与重塑[D].济南:山东大学,2013.
[4]吕玉辉.略论政府诚信问题的凸显及对策[J].公共行政,2004(2).
[5]章廷杰.政府信用论[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