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构建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CEP):中国视角[1]

2017-05-12 05:46全毅沈铭辉仇莉娜
和平与发展 2017年5期
关键词:自由化谈判贸易

全毅 沈铭辉 仇莉娜

当前,国际逆全球化思潮涌动,反映出主要西方大国内部对新自由主义的质疑。将世界发展中诸如经济下滑、失业和贫富差距拉大等问题归咎于经济全球化的民粹主义、排外主义和各种形式的保护主义,正在世界范围内造成重大影响,损害世界经济复苏的进程和质量。习近平主席指出:“经济全球化是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和科技革命的必然结果,不是哪些人、哪些国家人为造出来的。”[1]第一财经日报:《习近平为经济全球化正名》, http://www.yicai.com/news/5210947.html。也就是说,经济全球化是当今世界范围内生产力发展的结果,是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当前,在东亚区域内最重要的一体化倡议就是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RCEP)谈判,它不仅是为解决全球碎片化问题,推进开放创新、增长联动、利益融合的重要区域合作平台,也是顺应东亚区域生产力进一步发展、优化生产体系和价值链的必然要求。而RCEP对于中国改善在国际经济合作中的地位同样意义重大。

一、亚洲需要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CEP)

(一)RCEP的必要性和战略意义

RCEP作为东亚地区经济一体化进程中的重要一环,得到东盟、中国多方的大力支持,其必要性和战略意义显而易见。

首先,RCEP的建立有助于深化区域合作,促进区域经济发展。RCEP的谈判国条件多样,其中泰国、马来西亚等国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中国和印度人口众多,消费潜力巨大;澳大利亚、日本经济发达,拥有庞大的市场。协定的建立将会使RCEP谈判方包含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具备差异化较大的资源禀赋。RCEP将会使得成员国之间降低关税水平、消除部分阻碍贸易自由化的非关税壁垒,从而产生贸易创造效应,并有可能促进东亚区域更大范围、更高水平的一体化大市场出现。比如彼得·帕特利、迈克尔·普卢默等学者[1]Peter A.Petri, Michael G. Plummer and Fan Zhai, “The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nd Asia-Pacific Integration:Policy Implications,”https://piie.com/publications/pb/pb12-16.pdf Pet;Peter A. Petri, Michael G. Plummer and Fan Zhai,“The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nd Asia-Pacific Integration:A Quantitative Assessment,”https://piie.com/publications/pb/pb12-16.pdf .运用可计算一般均衡模型(CGE)来模拟RCEP对中国及其他东盟国家经济福利的影响,而刘冰和陈淑梅则使用全球贸易分析模型(GTAP)模型,模拟RCEP通过降低技术性贸易壁垒而为成员国带来的经济收益,[2]刘冰、陈淑梅:《RCEP框架下降低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经济效应研究——基于GTAP模型的实证分析》,载《国际贸易问题》2014年第6期,第91-98页。其结果都是正面而积极的。

其次,RCEP能够整合东亚地区现有的复杂的FTA网络,并推动东亚的区域一体化进程。当前,东亚区域的FTA建设方兴未艾。但由于历史的原因以及大国主导权之争,东亚大国中国、日本并未达成自由贸易协定。而以东盟为核心签署的5个“10+1”FTA之间缺乏有机的联系。此外,该区域既不存在统一的一体化合作规制,FTA之间就货物和服务贸易自由化、投资便利化、经济合作、竞争政策等各方面规则差异较大且纷繁复杂;也没有得到众多企业的有效、充分地利用,致使FTA利用率低。[3]沈铭辉:《亚洲经济一体化——基于多国FTA战略角度》,载《当代亚太》2010年第4期,第44-71页;张蕴岭、沈铭辉、刘德伟:《FTA对商业活动的影响——基于对中国企业的问卷调查》,载《当代亚太》2010年第1期,第5-27页。而RCEP以涵盖东亚地区为目标,通过协调与统合区域内经济政策、法规和管理,制定和实施经济合作的规则,有效地整合这些FTA,克服众多双边FTA造成的“意大利面条碗”效应,创造比5个“10+1”FTA更多的经济效益,从而改善区内经济发展的环境。

第三,对于中国而言,RCEP有利于中国改善贸易地位和经济形势。中国利用自由贸易区建成后产生的贸易创造效应,可扩大对区域内国家的出口。此外,协定的建立有利于中国吸引外资。中国目前营商环境进步迅速,且市场规模巨大,居民消费能力快速上升。在区域内相对优惠的投资环境下将吸引更多的投资。汤婧通过GTAP模型类比结果发现,RCEP的成功整合有利于推动中国对外贸易增长,包括GDP增长速率和居民福利。[1]汤婧:《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整合困境及其对中国经济福利与产业的影响分析》,载《财贸经济》2014年第35卷第8期,第85-93页。而陈淑梅、倪菊华运用类似方法,模拟RCEP完全建成时对区域内外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宏观经济效应、贸易效应和产业效应的影响。他们发现中国的GDP、进出口和社会福利总体指标都将获得显著提升,在产业层面的影响则具有差异性。[2]陈淑梅、倪菊华:中国加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的经济效应——基于GTAP模型的模拟分析,载《亚太经济》2014年第2期,第125-133页。

第四,RCEP有利于均衡化区域经济合作收益。目前,东亚地区间的经济合作以东盟为中心,东盟与多个国家建立了自由贸易区。参照“辐轴”架构理论[3]Richard E. Baldwin,“The Spoke Trap: Hub and Spoke Bilateralism in East Asia,”http://oxfordindex.oup.com/view/10.1093/acprof:oso/9780199235889.003.0003.的思路,东盟是东亚经济合作的“轮轴国”,而分别与东盟签订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为“辐条国”。显然,“轮轴国”占据较有利的贸易地位,能够寻找相对更好的出口市场和进口更为低廉的产品。而“辐条国”因只与“轮轴国”签订协定,产品只能以较低的成本进入“轮轴国”;在贸易利益的分享上,其他“辐条国”与地区内除东盟外的国家进行贸易时,其规制成本会比东盟高,不利于产品的出口。当前东亚区域中,东盟主导的“小马拉大车”经济合作模式已逐渐受到质疑。[4]王玉主指出了东盟获得东亚区域经济合作“中心地位”的条件性和脆弱性,对于区域一体化合作来说,是一种功能中心和权力中心的分离,东盟的地位依赖于既有合作框架和内部一体化深化。参见王玉主:《RCEP倡议与东盟“中心地位”》,载《国际问题研究》2013年第5期,第46-59页。如果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建立,以致形成统一的大市场,区域内各国享受同等条件的优惠,辐轴效应将减弱,有利于“辐条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二)RCEP的可行性

历史经验表明,区域一体化进程是跌宕起伏的。RCEP谈判也多有波折,这需要我们从经济层面和政治立场、战略动向等层面来具体分析。

1.区域内贸易联系

RCEP区域内贸易重要性十分明显,这是构建自由贸易协定的基础性条件。总体来看,日本、韩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区域内贸易比重较高;中国和东盟次之,尽管其传统贸易集中在欧盟和美国,但区域内贸易比重也达到了30%以上;印度区域内贸易比重相对最低,但是贸易联系并不低。

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数据库、国际贸易中心组织数据库统计结果显示,2003—2016年间,中国与区域内贸易额占总贸易额比重在29.92%—35.02%之间,其中,中国各年自其区域内进口比重均高于向区域内出口比重;东盟与区域内贸易额占总贸易额比重大致在29.59%—36.88%之间,且进口比重高于出口比重;印度与区域内贸易占总贸易的比重低于中国和东盟,大致在21.1%—28.49%之间,且进口比重大于出口比重。由此可以看出中、印和东盟与区域内贸易额占总贸易的比重低于其他四国,但是从绝对值来看,与区域内贸易关系比较紧密,且这三国在区域内都倾向于扮演进口者的角色。与此形成对照的是,日本与区域内贸易占总贸易比重在39.62%—49.24%之间,且进口比重大于出口比重,倾向于进口者的角色;韩国与区域内贸易占总贸易比重在43.94%—49.13%之间,且2011年之后出口比重大于进口比重;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与区域内贸易占总贸易比重均超过50%,其中澳大利亚出口比重大于进口比重,在区域内倾向于充当出口者角色。从以上对各国贸易比重的分析不难看出,RCEP区域内贸易重要性十分明显,这是构建自由贸易协定的基础性条件。日韩新澳四国与区域内各国贸易联系更为紧密,区域内贸易对这四国重要性非常明显。

2.较高的贸易互补性

RCEP涵盖区域内的贸易联系来源于本地区的发展水平差异和比较优势差异。如前提到,东亚区域国家的资源禀赋和发展水平存在显著差异,国家间在经济和贸易结构上差异化明显,可以通过区域内贸易发挥自身比较优势弥补自身比较劣势,进而实现商品的互通有无,提高国内福利水平。例如中国、东盟在劳动密集型产品上存在比较优势,而韩国、日本因资源和人口的限制在劳动密集型和资源型产品上存在比较劣势,在技术密集型产品上有很大的优势,各方进行发挥优势弥补劣势的多边贸易会使各国获得贸易利益和社会福利的提升。各国间存在的很强的互补性,就是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存在的最重要物质基础。

3.已签订自贸协定的基础

东亚区域已有的“10+1”框架为构建RCEP打造了较为坚实的合作和规制基础。通过图1可以清楚看到,东盟先后与中国、日本、韩国、印度、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签订了自由贸易协定(其中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作为一个经济体与东盟签订自由贸易协定),5个“10+1”的建立有力地促进了区域内经济贸易的发展,各国经贸合作领域进一步扩展,各国市场开放度进一步提升,各国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等领域的合作和开放度进一步提升,这都是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建立的有利基础性条件。此外,在区域内中国已与新西兰、韩国、东盟、澳大利亚建立自由贸易区,正在进行谈判的有中日韩自由贸易区,目前中日韩自贸区的谈判已有进一步的发展,这些都是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建立的有利条件。

图1 东亚地区FTA建设图[1]实线表示已签署FTA,虚线表示正在谈判中。中、印同为亚太贸易协定(APTA)成员,日、新西兰同为TPP成员,TPP已签署但尚未生效。资料来源:根据亚洲开发银行自贸区数据库绘制。

4.一体化的战略需求契合

为应对美国推行TPP对东盟的消极影响,东盟率先提出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倡议。该倡议就是要将东亚一体化纳入正轨,落到实处,防止被边缘化。当然,这一倡议也是为了维持和延续东盟的合作主导地位。东盟与6个国家构建了5个“10+1”自贸区,尽管这些自贸区保持了东盟的中心地位,但是对东亚以开放市场为基础的区域生产网络构成新的障碍(所谓“面条碗效应”)。从长期来看,本身就会导致东盟主导模式吸引力下降。因此,整合分散的多个“10+1”自贸区成为地区的共同需求[1]Hank Lim,“The way forward for RCEP negotiations,” http://www.eastasiaforum.org/2012/12/03/the-way-forward-for-rcep-negotiations/.,东盟主动推出RCEP,构建东盟与其他国家的新关系既有利于巩固东盟在东亚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中的主导地位,这也不同程度地得到中国的支持。[2]中国曾多次在官方场合支持东盟主导RCEP谈判,比如2016年8月5日RCEP第四次部长级会议在万象举行,中国商务部长高虎城提出RCEP谈判四点建议:一是力争早日结束RCEP谈判;二是照顾不同成员关切;三是整体平衡推进谈判;四是支持东盟引领谈判。

二、 RCEP的原则、方式、内容与进程

有关RCEP的谈判原则和目标,在《RCEP谈判的指导原则与目标》中有集中说明。同时,这些原则的设定也都遵循之前的东盟文件《东盟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框架》的精神。

(一)RCEP的谈判原则、方式和内容

1.RCEP的谈判原则和方式

2011年东盟峰会上发表的《东盟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框架》指出,要以“保持东盟的中心地位和主动性,在与外部伙伴合作的区域架构中以开放、透明和包容为主要驱动力”为指导,强调构建RCEP的目的是要建立一个东盟通过设定原则来主导的进程,与现有的FTA对话伙伴开展更广泛、更深入的互动,对与对话伙伴之间的现存自贸协定做重要推进,建立一个区域性综合互利的经济合作协议。根据2012年8月RCEP成员16国经贸部长通过的《RCEP谈判的指导原则与目标》,RCEP 建设的一般性原则包括开放许可、公开透明、以经济技术合作为中心、贸易便利化、经济一体化,对柬埔寨、老挝、缅甸、越南等东盟部分成员国实施特殊和差别待遇,符合 WTO 协议。值得注意的是,RCEP奉行的是开放的地区主义,并不以建立封闭的排他性规则为目的。这从侧面说明RCEP的外部性可以通过某种接纳的方式,即“规则的统一促进了商品与生产要素的跨国流动,提高国际分工的水平”。[1]李向阳:《国际经济规则的形成机制》,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06年第9期,第68页。

2. RCEP谈判内容

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投资条款是RCEP谈判的核心,这些也是已有的5个“10+1”所涵盖的主要问题领域。由于发展中国家的反对,政府采购、劳工标准等领域都没有被包括在RCEP内,RCEP也不触及国有企业改革和监管问题。RCEP谈判小组从最初的1个增加到15个,说明谈判议题逐渐增多。但是,RCEP主打的,是各方尤为关切的八个问题领域——市场准入、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服务贸易、经济技术合作、投资、竞争、知识产权和争端解决机制。

具体说来,在市场准入上,RCEP设定的最终目标是逐步消除所有货物贸易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建立高标准的自由贸易区。为达成目的,未来关税谈判将是全面性的,以追求高度自由化。但为寻求区域经济整合的最大利益,早期关税减让货品的优先顺序将视东盟最低度开发国家的利益而定。

在贸易自由化便利化上,以贸易和投资便利化、提高透明度为目标,以促进区域和全球价值链便利化。

在服务贸易议题上,采取全体部门谈判的方式,目标是实质性地取消对服务贸易的限制和歧视。依据各成员国在 《服务贸易总协定》 (GATS)以及“东盟+1”FTA中所做的自由化承诺为基础,寻求服务贸易进一步的自由化。

在经济技术合作方面,RCEP计划在落实成员之间已有合作安排的基础上,对电子贸易等领域给予承诺,进而实现缩小成员发展差距的目标。可以预见,RCEP正式将经济与技术合作事项纳入协定后,未来东盟成员争取对话伙伴国提供各类援助计划将更具有法律基础。

在投资层面,当前“10+1”FTA网络中,仍然以投资促进和保护为主,较少涉及给予外资实质性的开放待遇。在投资议题的谈判范围中,RCEP设置投资促进、投资保护、以及投资便利化与自由化四大投资相关议题,促进谈判成员放宽外商投资限制与禁令,在自贸区内创造一个更自由、便捷与竞争的投资环境,以有效吸引外国投资。

在竞争层面,RCEP计划逐步设置完备的竞争政策,以确保商业环境有效促进和保护竞争、提高经济效率、维护消费者权益和控制反竞争行为。但是这一条款在已有的“东盟+1”框架中较少出现,而RCEP谈判方也承认,成员国在竞争政策能力上存在差距,目前这一谈判条款还未产生显著成果。

在知识产权层面,RCEP将知识产权条款作为重要谈判议题,制定较WTO知识产权保护更高的标准,透过知识产权保护及执行上的合作,来降低知识产权对贸易和投资的障碍,促进经济合作和对知识产权的利用。

在争端解决层面,RCEP计划达成有效、透明的仲裁和争端解决程序。

(二)RCEP的谈判进程和成果

RCEP以传统的章节谈判方式重新谈判,并采取了按照谈判议题分组同时并进的新策略,以节省时间。此前,在《东盟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框架》中也指出,RCEP可以通过连续的方式或单一的承诺或通过任何其他约定的方式来完成。但原计划于2015年结束的RCEP谈判,一直持续到2017年第18轮谈判,仍未完结。目前,RCEP谈判已取得重要阶段性进展,传统领域有实质性推进,电子商务等新议题也进展迅速,经济技术合作章节谈判和中小企业章节谈判已结束。更为重要的是,各方在关税减让模式、原产地规则、海关程序与贸易便利化等方面,达成了初步共识,均提交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初始报价以及投资的负面清单,但在投资、知识产权及通信、金融等服务贸易方面仍存在分歧。

(三)谈判面临的挑战

RCEP原计划于2013年举行第一轮谈判,2015年结束,但至今谈判仍在持续,尚未取得完全共识。

1.区域内各国经济发展水平差异明显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包含16个国家,这16个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日本、澳大利亚、新西兰、韩国和新加坡是经济最发达国家,也是在对外FTA构建中实现较高自由化水准的国家,除韩国外,其他国家都是TPP成员;中国和印度是经济快速发展、体量巨大的新兴经济体;区域内还包含东盟内缅甸、老挝、柬埔寨、越南这样经济落后的发展中国家。总体来看,发达经济体所参与的FTA标准较高、开放程度较大(日本个别行业除外),不发达经济体的开放程度较低。

从市场体制看,区域内既有发展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国家,又有新兴的工业化国家,还存在着处于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的国家,更存在着市场经济高度不发达的国家。因此,太过明显的经济结构差异表明,区域内国家在市场容量和消费需求结构方面也存在明显的不协调状态,这样协定推进过程中会在产品准入标准、投资政策、贸易环境等方面产生更多的摩擦。比如,各方的敏感性产品目录不同,16国敏感性产品整合到一起会是一个庞大的敏感产品目录,协定建立过程中敏感产品谈判最为艰难,各方为保护自身经济利益很难做出重大让步。

2.RCEP各成员国存在贸易竞争性

对于RCEP成员而言,贸易的竞争性和互补性是同时存在的。例如,中国、印度和东盟印尼、菲律宾等国家都是劳动力成本相对较低、劳动力密集型产业较为发达的经济体,在产品出口上存在趋同形势。从这些国家的出口商品构成上也可以看出,中国、东盟和印度的加工品出口占据较大比例。该区域经济体的收入水平存在相当程度的集中,发展水平类似,在产业机构升级和转移的过程中能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一体化的弊端,造成结构性障碍。实际上,在近年来对华发起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就是印度,如2016年中国遭遇的43起贸易救济调查案件中,印度发起的达到21起之多,占据了反倾销案的近一半。印度之所以频繁发起对华反倾销调查,最重要的考量就是印度非常重视自身制造业竞争力的提高,而中国为强劲对手且占据优势:印度出口到RCEP区域的商品价值中,有约50%的加工品,而中国为20%左右;但在体量上,中国远远高于印度。中印同为RCEP中的巨大市场规模经济体,在东亚区域存在加工品竞争,两者的贸易摩擦为RCEP谈判增加变数。

3.自由化水平标准引发摩擦

RCEP谈判成员在自由化水平以及开放妥协的态度上存在差异,有可能致使谈判延误甚至部分成员退出谈判。通过横向比较5个“东盟+1”的标准设计,不难发现东盟与印度签订的FTA自由化水平是最低的,而在所有RCEP的初始谈判参与者中,印度对外开放的态度也是最为保守的。这与印度的“东向政策”限度是协调一致的。印度致力于平衡中国影响和避免被区域一体化边缘化,并未把国内改革的承诺置于非常重要的地位,实际上印度国内由于特殊的政治体制也难以做出实质性让步。东盟在设计RCEP的基本原则和参与条件时,强调RCEP奉行“地区开放主义”,即只要能达到一定自由化率等标准,就可以加入。也就是说,某成员国也可能因为达不到自由化率标准而退出RCEP谈判。因此,以印度目前的经贸发展状况来看,要达到更高的自由化水平有着不小的难度。

而日本与印度的立场几乎相反,日本是经济高度发达国家,所参与FTA建设均保有了较高的自由化水平和开放承诺(个别行业如农业除外)。此外,日本为了制衡中国影响,通过积极追随美国加入TPP并呼吁建立高标准的自由化规则来抢占规则制定权。因此,日本一直倡导在RCEP中设立高标准,进而与其它发展状况较差的国家产生立场冲突,也与东盟所倡议的照顾最不发达国家国情的意见不合。这也是造成RCEP谈判曲折的原因之一。

三、中国的角色及谈判的策略

(一)中国在推动RCEP进程中的角色

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的筹建过程看,RCEP是由东盟规划和推动的。但中国在该概念的提出、形成和谈判落实阶段均发挥了显著的作用,是RCEP谈判的重要参与者。2011年8月,中日两国共同提出了《关于加快实现EAFTA和CEPEA构想的倡议》。在2011年11月的第19届东盟峰会中,东盟在吸收中日两国倡议的基础上,正式提出组建广域一体化组织RCEP,并通过了谈判指导文件《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框架文件》。此后,中国在多方场合宣称支持RCEP谈判,并坚持东盟主导进程,并在历届RCEP谈判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国政府积极支持RCEP。在2012年RCEP谈判还未开始的时候,时任中国总理温家宝就在东亚峰会上表示全力支持东盟推进RCEP建设。2014年4月在博鳌亚洲论坛上,李克强总理表示希望RCEP在2015年达成协议。2015年11月,李克强总理在东盟与中日韩领导人会议上又发出倡议,支持区域经济融合发展,并催促RCEP于2016年结束谈判。可见,中国对于RCEP谈判进程的支持是鲜明而重要的,是其不可或缺的政治保障。

除了政治支持之外,中国作为该区域市场规模和经济体量最大的经济体,也是RCEP作为区域一体化倡议具备吸引力的一种保证。中国对RCEP的进口额在区域内排名,2011年为第一,2012—2015年均为第二(其中东盟作为一个整体参与排名)。中国进口占16国区域内总进口的比率最高曾达29.56%。因为中国的加入,极大地增加了RCEP谈判区域的市场规模和消费能力。其他国家商品和投资通过更高层次的自由化安排得以更大规模进入中国市场,并获得中国经济迅速发展的红利,而中国制造业也能以更优惠的价格进入他国市场。但是,通过横向比较已有的5个FTA,可以发现,中国所签订的FTA自由化水平处于中等位置,在投资条款下诸如准入前国民待遇等事项上持较大保留意见,而在货物贸易的自由化方面,比如关税减免上,还是保持了相对较高的水准。这说明中国不会是类似TPP高标准的拥护国,其秉承的相对自由化的立场较为适合RCEP的目标。

图2 中国对RCEP国家进口占RCEP内部进口比例

(二)中国的谈判策略

从中国的角度来看,若要推进RCEP,不仅要考察中国已有的FTA建设布局和自贸区规则接受及设定状况,还要梳理和整合以中国为中心的区域生产网络和价值链的需求。因此,中国需要有相当的魄力,在做好风险防范措施的基础上,尽可能地参与推进RCEP自由化进程,而在谈判的策略上我们还需要认清当前RCEP谈判的局势。

从谈判的整体情况来看,RCEP谈判一直被不同立场所左右。这些立场分别来自不同的发展程度梯次。一方面是日本、澳大利亚和新加坡等高收入经济体,它们以原TPP参加国为主,这些国家重视高质量的协议规则。另一方面则是广大的发展中国家,其中有类似中国、泰国、印度尼西亚等中等收入经济体,它们既希望能够参与区域一体化合作,深度参与区域生产网络,同时又由于国内规制欠缺而需要对弱势产业保护,因此在高水准经贸规则上保留立场。这些国家中,尤其是中国,积极参与谈判,与协议内容相比,更看重尽早达成协定的意义。另外,老挝、柬埔寨和缅甸等较落后的发展中国家在谈判中追随行为较为明显,其中甚至包括印度这样非常有限接受贸易自由化的国家。这些国家不仅需要RCEP推动其经济发展,同时希望通过能力建设帮助它们提高治理水平。

在这一谈判分化态势下,日本和印度以及印度尼西亚在关税减免问题上存在较明显的立场差异。日本在美国退出TPP之后仍旧坚持高标准,特别是在自由化和透明度较高的投资规则协定上,这与澳大利亚、新西兰和新加坡的立场相近。不过,日本在农产品进口和服务开放上则难以做出较大让步。

中国作为东亚区域最大的经济体,急需开拓更为广阔的外部市场,为本国的产品和资本寻找市场。基于自身在该区域的经济地位,中国理应成为重要的参与方和规则制定者。但中国同时也是处于发展中阶段的经济体,缺乏完善的内部市场机制和丰富的高水准自贸区经验。因此,在RCEP谈判中,中国应该积极承担构建较高水平的自贸区规则的责任,引领谈判,同时立足自身实际,综合选取内部和外部兼具的应对方式,合理设置谈判策略和节奏。

第一,中国仍要积极支持东盟在RCEP谈判中的中心地位。尽管中国的经济实力显著上升,但是日本在东亚区域的经济影响力、一体化进程的引领作用显而易见。中国积极参与趋于一体化合作受到日本以及韩国的竞争和掣肘。因此,通过承认东盟的主导作用,既可以更多地吸引东盟国家利用已有的“10+1”框架来为RCEP谈判保驾护航,也能有效消除日本的顾虑,从而避免“10+3”倡议的曲折命运,进一步推进东亚区域的一体化进程。

第二,中国应继续在战略高度重视并推进RCEP谈判,应抓住当前TPP停滞受挫的有利时机,采取进取型的谈判政策,做RCEP的建设性推动者。结合中国在16个成员国中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体量,中国已签订的FTA自由化水准在东盟5个“10+1”框架中居于中等水平,同时对高标准的自贸区和照顾不发达经济体发展需要的呼声有相当的理解。因此中国可以结合自身的优势,比如在货物贸易开放度上的优势,落实有选择的开放承诺,担任居中调解角色,充分地与东盟国家合作掌控谈判议程。

第三,中国应充分地将RCEP谈判与自身的FTA建设进程相协调,推动RCEP谈判对于区域规制整合作用的发挥。RCEP一定程度上是对东亚区域“辐轴”架构的超越,因此,RCEP谈判能否成功也取决于整合现有FTA规则的难度。目前中国已与韩国、新西兰、澳大利亚、新加坡和东盟签订了自由贸易区协定,而正在谈判的包括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升级谈判、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升级谈判和中日韩自贸区谈判。这些谈判都构成了RCEP谈判的润滑剂,如果运用得当,能够逐渐消弭成员国之间的立场差异。因此,中国需要将这些谈判加快,并在议题设置上与RCEP相协调,增进RCEP谈判成员间的立场契合度。

第四,中国需要继续倡议RCEP谈判要兼顾不同发展水平国家发展需要,同时利用“一带一路”等倡议和升级中国—东盟自贸区进程,在人才培养和基础设施建设上给予缅甸、老挝等国家针对性的援助机会,促进发展和能力建设,进而在RCEP谈判中获得更多支持力量。

第五,中国应顺应RCEP致力于梳理东亚生产网络、推动亚洲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自觉并大胆接受更高水准的开放承诺。当前东亚区域原产地规则复杂、商品税目不统一等现状,很大程度上也影响到了中国企业的进出口利益,并影响FTA的使用率。因此,中国应该在 RCEP 谈判中,积极支持采用灵活的原产地规则,而不必一再坚持过去的40%的增值标准;积极在东亚地区内推动完成商品税目的统一,以便进一步推动贸易便利化的进行;积极推动 RCEP 范围内的互联互通建设,把构建统一的东亚地区市场作为RCEP 的终极目标;推动先进国家对后进国家进行能力建设和经济技术合作,以提高东亚地区的整体商业贸易环境,为地区经济增长和繁荣提供动力。这些从长远来看,终将会有利于改善东亚区域的可持续发展环境,并优化中国发展的周边经济环境。

第六,中国需要坚持国内改革和国际规制构建相结合的路径来为自身更好地接受和参与塑造RCEP规则打下基础。中国还需要改革投资准入管理模式,大力推动国内制度实践与国际规则接轨。投资条款是RCEP谈判的重要议题之一,而国际投资规则发展的趋势之一就是逐渐接受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制度。而这也在东盟与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签订的自贸区协定中得到体现。随着中国国内劳动力成本上升,过去的劳动力密集型行业迟早会转移到劳动力成本更低廉的东盟和印度。而中国资本的“走出去”也会更为频繁。事实也是如此。因此,为中国企业在东亚地区的投资提供规制支持、获得准入前国民待遇就日趋重要。鉴于RCEP的谈判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的可行性、货物贸易自由化程度、敏感产品目录、服务部门开放程度以及新议题的设置等,中国尤其需要通过国内制度改革与创新来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简化、优化审批系统。但同时也要认识到我国事后监管机制相对缺乏的现实,预防因清单过短而引发的风险。

第七,中国需要做好预备工作,做好风险评估,制定有效且有针对性的风险预防措施。中国对于RCEP存在明显的需求,但还需要认真做好企业的需求调查工作,明确产业界需要何种规制以及对现行的制度安排有何建议。此外,RCEP对于中国产业的冲击也是存在的,需要我们在综合评估RCEP对国内各个产业经济福利影响的基础之上,合理安排自由化进度。比如,中国在运输和通讯领域竞争力较弱,就可以争取较长的过渡期安排。这也是中国通过RCEP逐渐倒逼国内规制改革,提高产业竞争力、优化产业机构的必然要求。

总之,对于中国而言,RCEP是中国深度参与区域一体化合作、东亚生产网络和管理体系,并开拓市场和保护海外投资的机会。但是,当前RCEP谈判各方在货物贸易自由化等议题上仍存在较大立场分歧,其原因既包括成员之间的发展水平、贸易竞争和FTA经验差异,也包括主要大国之间的缺乏信任和主导权争夺。在TPP目前落入低谷、日本和澳大利亚等国转向积极态度的相对有利形势下,中国应当采取进取型的谈判策略。中国尤其需要继续推进已有的FTA升级谈判,如中国—东盟自贸区等,以此积累经验和学习利用规则,逐步提升谈判能力。中国也需要在做好国内规制改革和风险防范的同时,适当拔高现有的开放承诺。当然,为了获取更大范围支持,中国也应该充分重视缅甸、柬埔寨等较不发达经济体的发展需求,联合“一带一路”倡议促进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和能力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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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谈金融自由化
贸易统计
国家谈判改变了什么?
贸易统计
欧美对华纺织品设限一览
关于通过停战谈判结束朝鲜战争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