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渔船船员与船东法律关系、侵权责任和保险赔偿的认定

2017-05-12 08:55邓松岭
中国水产 2017年5期
关键词:责任保险请求权人身

文/邓松岭

论渔船船员与船东法律关系、侵权责任和保险赔偿的认定

文/邓松岭

目前,我国渔船船东所有权形式主要有国有、集体、个体工商户和个人,而发生保险事故的船东大部分为个体船东(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在实际操作中,如何界定船东与船员是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渔船船员是否符合工伤赔偿条件、在多种侵权责任竞合时如何理赔等问题逐渐凸显。本人尝试从船东与船员的法律关系、侵权责任和保险赔偿等三个方面进行论述,希望解开问题的症结。

一、渔船船员与船东的法律关系

在处理渔船船员人身伤亡纠纷时,先要确认渔船船员与船东双方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一般的法律关系包括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正确区分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对于解决用工纠纷、明确适用法律,认定赔偿责任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

雇佣关系是指受雇用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时间内,接受雇用人的指挥与安排,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雇用人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劳务并依约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受民法的规范,适用的法律是《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一种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受《劳动法》的调整,适用的法律是《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之间既有相通之处,也有各自特点。

1.关系主体的范围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即一方只能是劳动者个人,另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包括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作为劳动关系主体的劳动者有严格的限制,劳动者必须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并具有劳动能力。而雇佣关系的主体范围就更为广泛,凡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均可形成雇佣关系。

2.关系主体间的地位不同。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仅具有平等性,而且具有隶属关系,即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劳动者系用人单位的成员,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在用人单位的领导、管理下从事工作。在雇佣关系中,尽管劳动者在一定程度上也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支配,但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劳动者通常不具有约束力,劳动者不需要遵从用人单位的考勤管理、奖惩管理、晋升管理、工资晋级管理等,劳动者在实际工作中是相对独立的,两者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

3.关系适用的法律性质不同。劳动关系主要由劳动法调整,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因此,在劳动法上,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享有较多权利,承担较少义务,而用人单位承担较多义务,享有较少权利。用人单位必须在保障最低标准之上与劳动者协商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而雇佣关系主要受民法调整,包括《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不同。劳动关系主体间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应当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而雇佣关系主体之间产生劳动纠纷,则适用民事争议处理程序,当事人可以采用仲裁或者诉讼的解决方式。当事人可根据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并非诉讼的前置程序。

5.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遭受到人身损害后,向对方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同。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第12条的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者侵权造成劳动者身体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知在雇佣关系中,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用人单位则适用工伤保险进行赔付。

6.受国家公权力的干预程度不同。劳动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在许多方面受到国家的干预,体现国家的意志,须以国家法定的工资、劳动时间、劳动保护等条款为内容。比如,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所给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而在雇佣关系中,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如劳动报酬、劳动时间、劳动内容等是通过双方的自由协商来确立,除非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国家对雇佣关系的干预相对较少。

7.关系的稳定性不同。一般来说,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有长期、持续、稳定地在用工单位工作的主观意图,同时用人单位在招聘时也是以劳动者长期为单位提供劳动为目的。而在雇佣关系中一般是以完成一项或几项工作为目的,不具有长期、持续、稳定的特征,双方的地位处在同一个平台上,劳动过程主要依靠劳动者独立完成,劳动内容也并非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的认定

1.雇佣关系一般因某个特定事由或任务而产生,时间具有不特定性,有相当大的随意性或偶然性。既可书面也可口头约定,在完成任务后雇主支付报酬,时间较短。

2.劳动关系是一种正规用工形式,雇佣关系是非正规用工形式。法律对雇佣合同的形式没有要求,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既可以是书面合同,也可以是口头合同,是不要式合同。根据《劳动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国的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是要式合同。

3.用人单位是否具有营业执照或依法履行了登记、备案手续。如果用人单位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者依法向有关部门履行了登记、备案手续,基本上就排除了雇佣关系的存在。

二、船东侵权责任的认定

在日常生活中,对于船东与船员而言,究竟是雇佣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其实并无区别,都是船员提供劳动,船东发放工资。但渔船船员与船东的不同法律关系适用不同的赔偿责任,渔船船员发生伤害事故后,区别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就有特殊的意义。人身损害赔偿由雇主承担,工伤保险则由社保基金承担。

(一)雇佣关系

在雇佣合同关系中,具备需要劳务的一方接受另一方提供的体力和智力服务、享有其产出的成果和利益并向其支付报酬这些本质要素。除支付报酬外,雇主享有成果和利益还需满足另一条件,即对雇员负担人身安全保障义务。这是一项法律强制规定的合同义务,违反该义务便需要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即使雇员遭受的人身伤亡并非由雇主的过错行为造成,或者人身伤亡事故是由第三人的行为及意外事件造成时,后者仍需给予前者赔偿或补偿。当人身伤亡事故是由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时,雇主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确使实际导致损害的行为人受到法律制裁。

若雇员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对于其而言,在两种情况下能获得多个民事损害赔偿请求权:一是雇主的行为造成了人身伤亡事故,该行为依所适用的法律既构成民事侵权行为,又违反了其对雇员承担的人身安全保障义务,这两项法律关系赋予雇员两项针对雇主的民事损害赔偿请求权;二是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了人身伤亡事故,第三人则因实施侵权行为而需要承担侵权责任,雇主则因未能履行人身安全保障义务而需要承担违约责任,雇员因此享有对两个不同主体的两项请求权。依一般法律原理,尽管雇员享有两项民事损害赔偿请求权,但却是源于人身伤亡这一单一损害事实,其可获得的损害赔偿总额不应超过根据其中一项依其所适用的法律可以得到较多赔偿的请求权所能获得的损害赔偿金额,也不能要求通过行使一项依其所适用的法律可以得到较少赔偿的请求权获得超出该请求权项下可得赔偿金额的赔偿。至于雇员享有两项请求权情况下的具体行使方式和顺序,其一般原则应当是:当雇员享有两项针对雇主的民事损害赔偿请求权时,鉴于赔偿责任主体单一且确定,应保证雇员可以选择行使能得到较多赔偿的那项请求权,并获得不超过该请求权项下可得的赔偿金额;当雇员对雇主和第三人分别享有请求权时,则应保证雇员首先可以选择行使任意一项请求权或同时行使两项请求权,而后在雇主和第三人之间基于各责任基础和过错事由等依据分配责任。

(二)劳动关系

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其本质是国家对劳动者劳动权益的社会保障措施,目的是将损害负担社会化,实现对劳动者利益的充分保护和快速补偿。《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适用该条例的前提是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首先审查被侵害主体与用人单位是否形成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关系,只有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才能依法进行实体审查并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如果不具备上述条件则不能认定为工伤,被侵害主体也就不能获取工伤保险的各种待遇,从而防止社会保险基金的不当支付。

职工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将产生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即工伤保险法律关系与第三人侵权法律关系;工伤职工可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也可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的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当用人单位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赔偿竞合时,工伤职工只能选择工伤保险赔偿;如果第三人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赔偿竞合时,工伤职工不仅可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还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人身损害赔偿。

1.工伤保险请求权与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均是原告的合法权利,两者请求权分属不同性质的法律规定。工伤保险请求权是基于《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行政性质的法规而享有的一种工伤保险请求权,该请求权实质是国家对劳动者劳动权益的社会保障措施,目的是将工伤损害负担社会化,实现对劳动者利益的充分保护和补偿。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基于侵权行为致人损害而获得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具有社会保障和补偿属性,其法律依据的是《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民事法律规定。两种权利属性不同,法律也没有做出禁止同时行使两种权利的规定,为此,就应当允许伤者可以同时行使两种请求权获得双倍赔偿。

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两种请求权并不冲突、排斥,而是属于并列并存的关系。该解释第12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规定的第一款和第二款同时肯定了两种请求权,两款属于并列关系,不存在排斥关系。为此,应允许行使两种请求权获得双倍赔偿。

3.从法理来讲,人身损害应可以获得保险赔偿请求权和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依据《保险法》第46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在获得保险金后,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虽然工伤保险不适用《保险法》的规定,但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其实是支持人身损害获得双倍赔偿的。这是因为人身损害区别于财产损害的特殊性,即人的生命和身体是无法确定其价值的,是不能用经济利益衡量的,金钱上的给付仅仅是对伤者或其家属物质上和精神的一种补偿,而财产损害却正是以经济价值来衡量确定的,为此财产保险合同(包括雇主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在给付保险金后享有追偿权,而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不享有追偿权,伤者同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和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同理,伤者可以基于工伤保险请求权和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获得双倍赔偿。

三、保险赔偿责任的认定

如果渔船船员与船东是雇佣关系,适用雇主责任保险赔偿责任;如果是劳动关系,则适用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一)雇主责任保险与工伤保险的区别

1.两者的目的不同 雇主责任险是一种商业保险,用人单位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参加雇主责任保险。一般承保的是被保险人(雇主)的雇员在受雇期间从事业务时,因遭意外导致伤、残、死亡或患有与职业有关的职业性疾病,而依法或根据雇佣合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工伤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险,不以赢利为保险目的。它是政府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措施,目的是保障受伤害职工的合法权益,以便妥善处理事故和恢复生产,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维护社会安定。

2.两者的实施对象不同 工伤保险的实施对象是所有企业的各类职工,包括危险性很大的建筑业、采矿业、冶金业等行业的职工,只要是与属于工伤保险实施对象的企业有劳动关系的职工都是工伤保险的实施对象,所以,工伤保险的被保险人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劳动关系。雇主责任险的实施对象是符合保险合同规定条件的雇主,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等价交换关系,双方根据保险合同产生权利义务。虽然只要是符合保险合同规定条件的雇主都可以投保,但保险公司为了自身利益一般不愿接受职业危害性很大的雇主。所以,他的实施对象范围比工伤保险的范围有很大的局限性。

3.两者的实施方式不同 工伤保险的实施方式是强制实施的,它是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强制属于实施对象的企业必须参加的社会保险,不管企业雇主和职工是否愿意。而雇主责任保险实施方式是自愿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自愿投保,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保险合同,并遵循契约自由的原则,即自愿投保。

4.两者的保障水平不同 工伤保险待遇是在劳动者为社会尽了劳动义务发生工伤以后发放的,它的保障水平是根据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由政府单方面确定。在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时,要考虑劳动者基本的生活需要,还要考虑劳动者过去劳动贡献的大小。工伤保险是一种基本的保险,一般地,他所提供的保障水平仅是保障劳动者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需要,要高于社会贫困线,低于劳动期间的工资标准。雇主责任险的保险金额是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约定的,并写在保险合同里,投保人按规定缴纳保险金,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按合同规定的金额支付保险金。所以雇主责任保险所提供的保障水平是依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和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的多少而定的。工伤保险是国家为保护受伤职工利益而创设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雇主责任保险是保险公司为转移雇主风险而开发的一种保险产品。工伤保险作为一种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实行的,无论企业是否投保了雇主责任险,企业都必须参加工伤保险。

(二)雇主责任保险与工伤保险竞合的处理

虽然有的渔业公司为船员保了工伤保险,但是仍有投保雇主责任保险的必要。

1.投保雇主责任保险作为工伤保险的补充 由于雇主在投保工伤保险后除工伤保险中需要雇主承担的费用外,雇主是无须再承担雇主损害赔偿责任的,当然保险公司对此也无须承担理赔责任,在用人单位已经投保工伤保险的基础上再投保雇主责任保险时,可在雇主责任保单中对此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约定雇主责任保险作为工伤保险的补充,这样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雇主责任保险的保费,降低用人单位的保险成本。

2.工伤保险与雇主责任保险并行如果用人单位不仅仅是为弥补工伤保险的不足,还考虑到降低工伤申报率、减少工伤纠纷、增加员工福利等原因来投保雇主责任险时,可以通过与保险公司进行约定,对于员工的死亡、残疾补助可获工伤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的双重补偿,也就是说雇主责任保险的赔偿不受工伤保险是否赔偿的影响。当然在保险成本上就要比作为工伤保险的补充的雇主责任险要高一些。

作者单位:中国渔业互保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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