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股行权全面试点

2017-05-12 09:15法人赵青
法人 2017年5期
关键词:行权维权股东

文 《法人》记者 赵青

资本与法治

持股行权全面试点

文 《法人》记者 赵青

持股行权试点工作为资本市场打开了一扇窗、开辟了一条路,对于提高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和透明度、规范运作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近日,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在例行发布会上表示,证监会已批准了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服中心”)报送的《扩大持股行权试点方案》,将持股行权试点区域从上海、广东(不含深圳)、湖南三个地区扩展至全国范围。

据最新统计数据显示,目前我国股票市场的投资者以个人投资者为主,个人投资者开户数量占总开户数的99.6%,而个人投资者中,中小投资者又占绝大多数。中小投资者可谓是上市公司的衣食父母。但由于利益冲突以及势力不均衡的客观存在,上市公司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经常上演“大鱼吃小鱼”的故事。如何规制大股东滥用权力、保护中小投资者就成为了资本市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

持股行权意义重大

投资者服务中心是中国证监会直接管理的一家证券金融类机构,主要职责是为中小投资者自主维权提供教育、法律、信息、技术等服务,受中小投资者委托,提供调解、和解服务。

根据持股行权的试点方案,投资者服务中心通过小股东的身份购买持有试点区域所有上市公司每家一手A股股票,持有后,原则上不再进行买卖。通过行使《公司法》《证券法》来赋予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建议权、表决权和提案权等,帮助其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通过调解和仲裁诉讼等方式,约束、监督上市公司违法违规等损害投资者的行为,最终达到提升中小投资者的股权意识,引导中小投资者依法维权,督促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目的。

据证监会介绍,截至目前,投资者服务中心已针对166家上市公司在中小股东投票机制和利润分配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发送股东建议函,提出建议363条,110家公司回函表示采纳建议,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完善公司治理。

同时,投资者服务中心还分别参与了三个辖区三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或现场行权,积极行使质询权、建议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证监会指出,投资者服务中心以普通股东身份参与上市公司治理,发挥积极股东、理性股东的角色作用,通过行使股东权利为投资者发声,为投资者出手,对于提高上市公司内部治理和规范运作水平,真正把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落到实处,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通过持股行权的方式,可以弥补行政监管、交易所一线监管及行业协会自律管理等外部监管手段的不足,从内部督促公司规范运作,从而成为监管工作的有益帮手和补充。

北京律师协会国有资产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清华大学法学院硕士生联合导师杨兆全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影响投资者权益的很多侵权行为、违法行为发生的时候,如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或者其他一些证券类的诉讼,往往由一些专业的机构、律师来代理诉讼,帮助这些投资者去维权。但也确实有一些细小的事情,如股东大会开得不合适,投票权益没有受到尊重、个别的信息披露不是很规范等,不具备市场的价值,因而也没有律师把它作为一项专门的业务来做。类似细小的事情点多面广,在全国范围来看涉及的又比较多,于是证监会就成立了投服中心这样一个机构,把这块任务承担起来。

著名经济学家宋清辉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持股行权对于有效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和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是资本市场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和积极探索。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也指出,投服中心持股行权进一步扩展有重大现实意义,一是有助于降低广大投资者的维权成本,提升维权收益,确保维权收益高于维权成本;二是有助于提高失信的上市公司、中介机构、控制股东及内部控制人失信的成本,确保失信收益低于失信成本;三是提高守信收益,降低守信成本。

持股行权是市场化手段

相比之下,A股市场中小股东委托代理机构投票有不少障碍。杨兆全指出,一是市场价值不是很大,没有专门的机构来做这个事情;二是委托投票以后会不会有上市公司来进行公关,从而影响和操作投票的结果,这两方面可能是比较难解决的问题。

“所谓的市场化对应的是行政管理手段,投服中心去参与上市公司的股东会,或者代表中心投资者代理诉讼,这个显然不是行政机关在做,因此持股行权带有一定的市场化的发展成分。”杨兆全说,“另一方面,市场化需要主体的多元化,目前我国资本市场上没有其他类似的机构,因此这项制度也有很大的局限性。”

刘俊海对此也表示认同。他还进一步补充道,投服中心不是行政机关,所以持股行权不是行政行为,而是民事行为、商事行为,是一种市场化的行为。只不过投服中心通过持有上市公司股权以后,成为法律上形式与实质都统一的、名实相符的、典型的中小股东,使其更能够准确地把握中小股东与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内部控制人相比所处的弱势地位,包括信息上不对称、财力上不对称等。

“持股行权就是行使股东权利,弘扬股权。正常的行使股东权利,包括表决权、分红权、知情权、监督权、决策权等,它就是市场化手段。”刘俊海告诉《法人》记者,如果持股行权受挫,将来要提起民事诉讼,那么它也是作为民事主体提起诉讼,用的就是民事诉讼手段,遵循的就是《民事诉讼法》,并且原被告之间法律地位平等、诉讼主体地位平等、权利能力平等、行为能力平等。持股行权是一项市场化和法治化相结合的、比较理想的维护投资者权益的基础工程。

完善中小投资者保护机制

上海严义明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严义明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投服中心的介入对“用脚投票”的情况有所改善,对公司监督能力有所提高,公司为所欲为的空间被压缩,董秘对相关情况有所关注是可以想见的。

刘俊海亦认为,投服中心在持股行权当中,应当成为对法律有信仰和敬畏之心的公众投资者的楷模和资本市场的中坚力量,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扎扎实实地通过每一个持股行权的案例,来弘扬股权文化,树立股东主权、股东平等、向中小股东适度倾斜以及股东诚信、社会责任担当等基本的股权文化的精髓,为全面建设投资者友好型社会走得更稳、走得更好。

此外,刘俊海建言,如何提高持股行权工作的影响力、控制力和公信力,是重中之重。

第一,通过持股行权,要善于提出立法的修改建议。把全面建设投资者友好型社会的历史使命贯穿于《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联动修改。打造一个中小投资者友好型的立法体系。第二,打造投资者友好型的公司治理体系,让公司治理更加民主透明,更加公开,更加强调问责性,提升股东服务,担当社会道义。第三,打造投资者友好型的自律监管体系,特别是对证券交易所、证券协会、上市公司协会、证券投资基金协会等建言献策,形成一个真正严格自律的市场秩序。第四,打造投资者友好型的行政监管体系,持股行权就是要实现跟行政监管部门的投资者维权工作无缝对接。第五,打造投资者友好型的司法救济体系。第六,打造投资者友好型的社会监督体系和社会共治体系;第七,打造投资者友好型的第三方独立评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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